奎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奎房补决字〔2018〕003号)

奎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奎房补决字〔2018〕003号)

奎屯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8日发布《云岫里小区内平房区域房屋征收决定》,云岫里小区内平房区域房屋杨兰芳至今未能签约并搬迁,严重影响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圆满完成房屋征收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人:云岫里小区内平房区域房屋杨兰芳。

二、被征收人杨兰芳应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及移交等相关手续,并腾空房屋。

三、现依法向被征收人杨兰芳公告并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奎房征补书〔2018〕003号)。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公告之日起的60日内向伊犁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奎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奎房征补书〔2018〕003号)

奎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奎房征补书〔2018〕003号)

杨兰芳:

奎屯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发布《云岫里小区内平房区域房屋征收决定》。因杨兰芳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内没有签约并搬迁,故该行为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圆满完成该公益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新疆兴房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复估报告的复审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被征收人杨兰芳,身份证号:****************41,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云岫里小区内平房区域。你可以选择下列两种补偿方式的其中一种进行补偿安置。

(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云岫里小区内平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新疆兴房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复估报告的复审意见》,被征收人最终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为人民币468081元(包括主房、附属房屋、附属设施、树木、剩余土地的补偿总额463923元;搬迁补助费945元;临时安置费3213元),全部存储于中国工商银行奎屯红旗支行中。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位于闻莺园小区12幢152,建筑面积为64.65平方米。如选择上述房屋,差额部分的面积将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并按照规定的楼层系数结算楼层差价款,被征收人最终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为人民币242369元(附属房屋、附属设施、树木、剩余土地价值的补偿总额224082元;搬迁补助费945元;面积及楼层系数差17342元),全部款项存储于中国工商银行奎屯红旗支行中。

如房道恩不服本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奎屯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奎屯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补偿 房屋征收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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