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州县公安局民警食堂工程【HCFZ1J2018003】质疑答复函
关于龙州县公安局民警食堂工程【HCFZ1J2018003】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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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龙州县公安局民警食堂工程【HCFZ1J*******】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单位):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6号蓝山上城12号楼2单元4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金
委托代理人:吴敬忠 身份证号:****************3X
电话:135*****540
质疑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公司递交《关于项目名称龙州县公安局民警食堂工程项目编号【HCFZ1J*******】竞争性谈判公告的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们进行了审查,现就贵公司质疑函答复如下:
(一)、贵公司质疑函中格式不符合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6】11号)第四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贵公司并没有按要求提供质疑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没有签字。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
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质疑事项一中贵公司质疑图纸、清单及技术资料收费过高,在质疑函中提到了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来评定收费过高,并没有实际的依据。也不了解项目所在地的文印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本项目的图纸较多,复印成本高,费用大;经过成本核算,我公司收取的费用是成本费用。
(2)质疑事项二中贵公司出示的施工照片无法证明这些施工现场就是本项目,缺乏根据;且贵公司所质疑的施工现场事项不在本次招标工作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质疑条件不符合,驳回质疑。
经核查贵公司与名洲建设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质疑材料及附件雷同,存在串标嫌疑,已上报监管部门。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标签: 食堂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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