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报公告
灵台县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报公告
为了进一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甘肃省住建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灵台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将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且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1469元/月·人)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纳入2018年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现就申请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和程序
(一)申报期限:受理期限从2018年1月16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18年 2月25日,为期40天。
(二)申报程序:由非农业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调查、取证、初审、公示7天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上报县房产局复审、公示15天后,再报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为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县民政局核发的城镇居民《低保证》的家庭)和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1469元的非低保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户主)应年满18周岁,为灵台籍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户龄2年以上(未满1周岁家庭成员除外);
2、非农业户口成员为2人以上(含2人),且在同一户口本上,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户口迁往外地服兵役的家庭成员不属于保障对象,户口迁往外地的学生提供在校证明可纳入保障范围);
3、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1469元/月·人);
4、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5、正常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满足本条件第一、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孤寡、烈军属、职工遗属、家庭成员中有四级以上伤残等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已入住敬老院或福利院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有享受型车辆的(购车资金在8万元以下的、排量在1.8L以下的营运车辆、农用车、摩托车除外);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注册有公司或营业性门店,且注册资金超过5万元的;
5、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的;
6、其他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由户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申请人,在户籍所在乡镇政府或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填写“申请审批表”和“授权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灵台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贴照片);
2、灵台县城镇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家庭经济信息核对授权书;
3、户主书面申请(手写);
4、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自住、借住或租住)证明。属于“自住”的申请家庭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借住”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借住证明、房主房产证复印件及加注意见且签字盖章的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属于“租住”的申请家庭需提供租房协议、租金交款收据及加注意见且签字盖章的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在农村“自住”或“借住”且未享受农村危房改造等优惠政策的家庭需提供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住或借住证明;
6、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属于低收入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当年当月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中等收入的申请家庭需提供家庭成员(学生及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薪金收入证明;
7、低收入家庭提供低保存折复印件,中等收入家庭提供农业银行存折复印件(农行卡用户需绑定存折);
8、离异的申请家庭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丧偶的申请家庭提供配偶生前房产证明;
9、非户主的申请人,需提供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10、其他相关资料:残疾证、烈军属证、孤寡证明、职工遗属证明、离婚协议(离婚证)等。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抓紧时间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业务办理处提交资料。
灵台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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