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8郁金香花展与春节花坛造型制作项目竞标公告其它
贺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8郁金香花展与春节花坛造型制作项目竞标公告其它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8郁金香花展与春节花坛造型制作项目竞标公告 | ||
品目 | 服务/其他服务 | ||
采购单位 | 贺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18年01月17日15:59 |
开标时间 | 2018年01月19日16:00 | ||
预算金额 | ¥45.4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黄微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贺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 ||
采购单位地址 | 广西贺州市建设东路明园巷12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赵剑梅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贺州市太兴街112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黄微****-******* |
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贺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8郁金香花展与春节花坛造型制作项目竞标公告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8郁金香花展与春节花坛造型制作项目竞标公告
项目编号:HZZFCG2018-H-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微
项目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贺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采购单位地址:广西贺州市建设东路明园巷12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赵剑梅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微****-*******
代理机构地址: 贺州市太兴街112号
一、采购项目内容
提供春节花坛造型的图纸设计、制作与安装。(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二、开标时间:2018年01月19日 16: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质疑人名称:广西三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
委托代理人:莫福升
地址: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鹅塘镇锦塘村九组307号
联系电话:****-*******
我公司于2018年01月17日收到你公司对2018郁金香花展与春节花坛造型制作项目(项目编号:HZZFCG2018-H-7)项目提出的质疑。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1)、按照竞标文件“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证明材料为①2014年度~2016年度经第三方具备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其固定资产成本及折旧、管理成本、人工费成本(如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及差旅等费用)、税收等所有成本及利润)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②竞标人在2016年12月01日至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至少承接过三个类似政府采购业绩的费用成本组成明细(并提供该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合同原件),如不提供或评委认定其资料不能详尽合理说明其成本的,则视为低于供应商成本价报价,报价无效。
(2)在竞标文件中竞标人须知中第六点货物合格证明文件中14.1条款中竞标人自2015年01月01日以来完成过的类似项目业绩(如有,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说明可以有,或是没有,不作为无效标。
二、质疑理由:评定标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的要求,违反了“桂财采【2016】42号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设定供应商准入的歧视性规定、设定苛刻的采购时限要求的条款;(二)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质疑答复:经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谈判文件中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4条货物合格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除了特别注明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无强制性要求,仅作为评标时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由于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文)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上述质疑。
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我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45.4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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