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8年第1号)
浦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浦北县光伏发电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XJXZBQZ2017-02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扶绥县新宁镇兴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 强
委托代理人:谭庆龙
电 话:182*****350
被投诉人: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钦州市北营路玉锦苑监街商铺二层37-60铺面
联系人:卢少梅
电话:****-*******
我局采监办于2018年1月11日收到投诉人对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浦北县光伏发电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XJXZBQZ2017-028)的投诉。我局采监办经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如下:
2017年9月,浦北县金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开展“浦北县光伏发电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XJXZBQZ2017-028)的招标采购活动。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浦北县光伏发电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XJXZBQZ2017-028),于2017年11月15日向我局采监办投诉,我局采监办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7日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招标文件。该项目于2017年11月30日重新恢复采购活动和修改此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于2017年12月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更正公告,依照相关规定该项目于2017年12月22日进行开标评标活动,并于当日发布中标公告。但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参加此次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我局采监办经审查认为,投诉人换取该项目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17年12月8日,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时限要求,该质疑无效。因此,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关于“中标公告上未注明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产品生产厂家及型号……”的投诉事项。 由于“浦北县光伏发电项目定点供应商服务采购”的采购是对定点供应商进行招标,不是具体标的的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招标,而是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招标,所以本定点服务采购项目不存在具体参数的标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条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采监办决定不予受理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北县人民政府或钦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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