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压清洗车、清洗扫路车采购(项目编号:GXWZZC2017-G1-063-JX(重))项目的质疑答复函(二)

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压清洗车、清洗扫路车采购(项目编号:GXWZZC2017-G1-063-JX(重))项目的质疑答复函(二)


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压清洗车、清洗扫路车采购(项目编号:GXWZZC2017-G1-063-JX(重))项目的质疑答复函(二)


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压清洗车、清洗扫路车采购(项目编号:GXWZZC2017-G1-063-JX(重))项目的质疑答复函(二)

(一)质疑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广西思科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9号海尔·青啤东盟联合广场3号楼406号
邮编:530000
联系人:林荣
联系方式:****-*******180*****198
(二)关于贵单位对我公司高压清洗车、清洗扫路车采购(项目编号:GXWZZC2017-G1-063-JX(重))项目通过直接递交形式所提出的政府采购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18年1月18日收悉。根据贵单位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在采购人协助下进行了认真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实与相关请求一:
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序号1、25吨高压清洗车:7、最大总质量:≥25000kg;★8、整备质量:≤13350kg;★9、额定载质量:≥11520kg”的技术要求“7、最大总质量:≥25000kg;★9、额定载质量:≥11520kg”和“★8、整备质量:≤13350kg;”前后矛盾,属于条款设置不合理,请求将“★8、整备质量:≤13350kg;”该条技术条款取消。
质疑理由:
1、根据“7、最大总质量:≥25000kg;★9、额定载质量:≥11520kg”的技术条款设定,可以得知采购单位本次采购该高压清洗车的本意应为符合采购预算金额内的车辆总质量最小为25000kg,同时其装载量(额定载质量)应最小为11520kg。目前国家汽车公告上的洗扫车产品总质量大于等于2500kg的车型以总质量划分有25吨、31吨的高压清洗车产品。亦即是在预算范围内只要其能满足额定在质量大于11520kg,则总质量为25吨和31吨的高压清洗车都能符合采购需求。但是其“★8、整备质量:≤13350kg;”又限定了整车自重,且为“★”需实质性响应项。事实上总质量为31吨的车型,本身自重就肯定大于25吨的车型,但额定载质量却远大于25吨的车型。因此,该技术参数的设定事实上造成了和“7、最大总质量:≥25000kg;★9、额定载质量:≥11520kg”这两个条款设置上的前后矛盾,属于条款设置不合理。
2、在“最大总质量、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三个参数中,按国家公告要求及对设备本身工作性能影响最大的是总质和额定载质量。而汽车整备质量为整车自重,该数据随着生产厂家选用的底盘不同、改装部分专用附属配件的不同,罐体材质、形状、生产工艺等不同都有着不一样的变化,也就是说整备质量的大小跟整车的性能和质量好坏不成正比或反比,况且在总质量不同的两个同类型车之间,整备质量的比较毫无意义。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履行合同无关;……”,我公司认为“★8、整备质量:≤13350kg”该条技术条款与前后两项技术条款相互矛盾且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设置不合理,请求取消该条参数设置。

答复: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中 “25吨高压清洗车” 的“★8、整备质量:≤13350kg;”该条技术条款删除。
质疑事实与相关请求二:
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序号2、16吨洗扫车:7、最大总质量:≥15800kg;★8、整备质量:≤11900kg;★9、额定载质量:≥3600kg;”的技术要求“7、最大总质量:≥15800kg;★9、额定载质量:≥3600kg;”和“★8、整备质量:≤11900kg;”前后矛盾,属于条款设置不合理,请求将“★8、整备质量:≤11900kg;”该条技术条款删除。
质疑理由:
1、根据“7、最大总质量:≥15800kg;★9、额定载质量:≥3600kg;”的技术条款设定,可以得知采购单位本次采购该洗扫车的本意应为符合采购预算金额内的车辆总质量最小为3600kg,同时其装载量(额定载质量)应最小为3600kg。目前国家汽车公告上的洗扫车产品总质量大于等于15800kg的车型以总质量划分有16吨、18吨以及25吨的洗扫车产品。亦即是在预算范围内只要其能满足额定在质量大于3600kg,则总质量为16吨、18吨和25吨的洗扫车都能符合采购需求。但是其“★8、整备质量:≤11900kg;”又限定了整车自重,且为“★”需实质性响应项。事实上总质量为16吨以上(不含16吨)的洗扫车如18吨、25吨的车型,本身自重就肯定大于16吨的车型,但额定载质量却远大于16吨的车型。因此,该技术参数的设定事实上造成了和“7、最大总质量:≥15800kg;★9、额定载质量:≥3600kg;”这两个条款设置上的前后矛盾,属于条款设置不合理。
2、在“最大总质量、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三个参数中,按国家公告要求及对设备本身工作性能影响最大的是总质和额定载质量。而汽车整备质量为整车自重,该数据随着生产厂家选用的底盘不同、改装部分专用附属配件的不同,罐体材质、形状、生产工艺等不同都有着不一样的变化,也就是说整备质量的大小跟整车的性能和质量好坏不成正比或反比,况且在总质量不同的两个同类型车之间,整备质量的比较毫无意义。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履行合同无关;……”,我公司认为“★8、整备质量:≤11900kg”该条技术条款与前后两项技术条款相互矛盾且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设置不合理,请求取消该条参数设置。

答复: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16吨洗扫车”的“★8、整备质量:≤11900kg;”该条技术条款删除。
质疑事实与相关请求三:
招标文件的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序号6”要求“截标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必须签到出席截标会并提交以下资料接受核查,否则投标无效”中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要求不合理,应接受电子回单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质疑理由:
1、现在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都是通过网上银行从公司的基本账户汇出,原则上银行已不提供单独的汇款凭证,而是由公司直接下载电子回单并打印。电子回单的使用是否属于原件在招标文件上没有体现。
2、目前我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变更为三证合一的版本,且现在根据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公司提供资料的真伪。另外,在开标的同一天很有可能公司会有其他投标进行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事项需要营业执照原件,比如工商或税务上的需求等。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履行合同无关;……”,我公司认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的要求设置与实际不相适应,设置不合理,请求接受银行电子回单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答复:银行电子回单是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的证明方式之一,贵公司可以打印银行电子回单加盖公章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原件。招标文件的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序号6”中的:“※以上证照资料按顺序装订,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需原件核查,以上证照资料作为本次评标的资格性审查其中一部分,如不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作否决投标处理。”更改为:“※以上证照资料按顺序装订,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营业执照副本除外)需原件核查,以上证照资料作为本次评标的资格性审查其中一部分,如不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质疑事实与相关请求四:
招标文件的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中“序号6”要求“截标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必须签到出席截标会并提交以下资料接受核查,否则投标无效” 中提交的“犯罪查询记录原件”与招标文件p18“▲实质性要求的资信及商务材料:犯罪查询记录原件(查询对象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时),原件放入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副本)”要求相冲突,设置不合理。
质疑理由:我公司所在地检察院原则上只能开具犯罪行贿查询记录原件壹份。根据招标文件上的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我公司无法确定是否将犯罪查询记录原件放入投标文件正本,可能会因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误差导致我公司投标无效。因此,招标文件应对此加以明确。
综上,针对上述问题,我公司提出请贵公司及采购单位等相关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新审核高压清洗车、清洗扫路车采购(项目编号:GXWZZC2017-G1-063-JX(重))的招标文件并给予澄清,谢谢!

答复:招标文件的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中“序号6”中的第(8)“犯罪查询记录原件(查询对象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时),原件放入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副本);”更改为:“犯罪查询记录复印件(查询对象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时),原件放入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入副本);”。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本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2日






相关公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扫路车 清洗 高压清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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