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及调整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及调整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程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规定,现对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标准、退还规定等作出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标准。

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即: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

“第十四条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集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自2018年2月1日起,我市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根据上述办法执行,需办理江阴市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凭证(附件1),自2013年以来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承接项目的清单(附件2),并提供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建立农民工资专户,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材料。缴纳账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户:********136*****5555,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阴支行。

二、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规定。

(一)退还条件: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即:“第十五条 对连续在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

(二)退还程序:

1、自2018年2月1日起,我市水利建设领域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施工企业需填写《江阴市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3),并持《交纳凭证》及收据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我局办理退还手续;

2、我局接到退还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回复申请。情况属实的,我局收回《交纳凭证》,退还保证金。

三、增加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于2018年2月1日起,项目法人在办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时,需增加一项施工企业附属材料《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附件4、5)。同时,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方式。

附件: 1、江阴市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凭证

2、自2013年以来 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承接项目的清单

3、江阴市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4、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总承包、专业承包)

5、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6、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707号)

(全文请自行下载附件)


附件:

澄水发〔2018)5号(调整缴纳比例及增加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通知).doc

标签: 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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