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卫工人
雇主责任险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鞍山市铁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委托,对鞍山市铁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卫工人雇主责任险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项目概况1.采购人:鞍山市铁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2.代理机构: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
3.项目名称:鞍山市铁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卫工人雇主责任险采购项目
4.项目编号:TDCG2018J002
5.供货地点:鞍山市铁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指定地点
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7.最高限价:407247元(人民币)
8.招标内容:环卫工人雇主责任险等(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内容说明: 1.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1个合同包,供应商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
2.每个品目报价均不能超过各品目的采购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二、供应商资格及要求: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的状态,在以往招标活动中无任何不良记录,拒绝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的投标人投标;
2.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可以在辽宁地区经营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经营满三年,开展雇主责任险业务满三年;
3.须在辽宁省设有省级机构,三年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在以往招标活动中无任何不良记录,拒绝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的投标人投标;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7.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8.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证);
三、报名及采购文件的领取:1.凡有意参加本次投标者,请
于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9日(节假日除外)每日9:0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到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报名并领取文件。
2.报名须携带以下资料:
2.1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凡经网上年检的,出示网上年检回执,并加盖单位公章;
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2.3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鞍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且查询结果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自开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
以上资料报名时出示原件后返还,复印件留存(加盖公章),仅限于领取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为准。如无上述资料原件需提供证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注:供应商在领取文件后,如不参加会议,请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放弃理由或原因书面告知采购人及采购中心,否则该供应商的行为将被视为恶意放弃并记入铁东区采购诚信档案,所产生的后果由该供应商负责。
四、资格审查: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谈判会议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并提供原件以备审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五、递交响应文件截止购时间,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8年1月31日13:30(时间),13:30之前供应商代表及投标文件未到会场视为弃权。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鞍山市铁东区政府
5楼会议室(519),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竞争性谈判会议。
六、响应文件的送达: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会议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七、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由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共同接收。
3.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中心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铁东区政府网公告。
八、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单位:鞍山市铁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联系人:毕冰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638室。
项目联系电话:
****-*******辽宁省地市用户-鞍山市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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