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苍财采〔2018〕1号

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苍财采〔2018〕1号


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苍财采〔2018 〕1号

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苍财采〔2018 〕1号

一、投诉人

名称: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刘航宇联系电话:138*****357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

名称: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0号绿城国际1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乐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名称:苍梧县档案局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政贤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潘式观联系电话:****-*******

三、事实依据

2017年12月26日,本局收到投诉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防磁柜采购(项目编号:HCDDZC2X*******重)的投诉书,经投诉人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后重新提起投诉。投诉人因对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质疑人未收到被质疑人的质疑答复,在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也没有关于质疑事项答复的相关信息。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二)经审查:

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质疑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防磁柜采购(项目编号:HCDDZC2X*******重)的质疑函后,已删除了防磁柜采购询价文件中的“*为保证供货产品的质量,供货时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节能认证....的复印件,否则供货无效”的条款,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当时电话告知了质疑人,但没有书面答复质疑人,也没有将质疑答复内容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并将整改情况于2018年1月28日前书面报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苍梧县人民政府或梧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梧县财政局

2018年1月17日



相关公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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