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轴流风机等年标项目招标公告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轴流风机等年标项目招标公告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轴流风机等年标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G/ZB/SL2018-SB003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拟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踊跃参与投标。
一、招标项目内容、技术要求、招标数量、计划招标时间等
1、招标项目名称:轴流风机等年标
2、技术要求:详见附表
3、招标数量:详见附表
4、计划招标时间:2018年 2月 14日(暂定,具体时间以标书为准)
5、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 2月 6日
6、中标后合同签订完成期限:1个月内
7、其它:无
二、资质要求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意向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资质材料(加盖报名单位公章):(1)最新年检有效的企业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还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有特殊行业要求的,也需提供特殊行业运营资质。(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需载明身份证号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招标的不需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请参标人(被授权人)带好身份证原件。(3)如代理商参加投标,需提供厂家代理授权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4)投标单位开票信息。(5)提供承担过类似项目的业绩合同2份。(上述资料需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2、提交时间:报名时提交。
3、提交方式:书面提交、扫描邮件提交(邮箱地址:jiugang1367@163.com)。
四、投标方式
招标单位对意向投标单位提交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查,向审查合格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说明书),接到招标邀请函(说明书)的单位请按邀请函(说明书)要求时间交纳相应投标保证金(40000)元、招标服务费(500)元。招标结束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应予以补齐,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宣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无息)。
五、招标方信息
1、单位名称: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2、联系地址: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设备材料公司;邮编:332500。
3、联系人:王工 188*****408
4、电话:(0792)- ******* 传真:(0792)-*******
5、监审法务部监督电话:188*****168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设备材料公司
公告时间:2018-1-30
关于轴流风机等年标招标六告知
1、标的物:详见招标项目名称。
2、招标规则:投标报价分多轮次报价(不少于两轮报价),每一轮报价不高于本单位上一轮报价,价格为含(17%)增值税包到价,否则无效。若本次参加投标单位数量超过7家(含7家),增加入围报价,报价排名前6家单位入围参加正式商务投标报价,商务报价中第一次报价应不高于入围报价。
3、中标方式:合理低价分项中标。
4、交货期:以下达的供货通知单数量、交货期交货。
5、结算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货到交货地点,经验收合格,供方开具全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收到发票经财务结算入账后开始付款,按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总价款的90%,其余10%为合同质保金,质保期满双方无异议后支付(不计息),支付低于6个月承兑汇票或现金按需方财务相关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由需方开具发票,在货款中扣除。
6、合同样表:见附表。
附表:
轴流风机等年标招标清单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预计数量 | 备注 |
1 | 轴流风机 | SFG8-4/4KW | 台 | 90 | |
2 | 轴流风机 | SF8-4 4KW | 台 | 50 | |
3 | 轴流风机 | SFG10-4直径1000/5.5KW | 台 | 90 | |
4 | 轴流风机 | SFG6-4/2.2KW | 台 | 45 | |
5 | 轴流风机 | SFG5-4/0.75KW | 台 | 20 | |
6 | 轴流风机 | SFG3-2-0.37KW | 台 | 50 | |
7 | 轴流风机 | SFG4-4-0.55KW | 台 | 25 | |
8 | 轴流风机 | SFG11.2-4/7.5 | 台 | 3 | |
9 | 除尘风机 | 4-68-5A/15KW右 | 台 | 4 | |
10 | 除尘风机 | 4-68-5A/15KW左 | 台 | 4 | |
11 | 离心风机 | 4-72-4.5A/7.5KW | 台 | 15 | |
12 | 离心风机 | 9-19-5A/7.5KW | 台 | 3 | |
13 | 离心风机 | 9-26-4A/5.5KW | 台 | 4 | |
14 | 离心通风机 | CQ-J | 台 | 3 | |
15 | 风机 | 9-26NO2/18.5KW | 台 | 4 | |
16 | 风机 | L-08 3KW | 台 | 6 | |
17 | 风机 | L-064/1.1Kw | 台 | 3 | |
18 | 防爆轴流风机 | BT35-11-4.5/0.75KW | 台 | 8 | |
19 | 防爆轴流风机 | BSFG-6-4-2.2KW | 件 | 7 | |
20 | 防爆轴流风机 | BSFG-6-4 | 台 | 5 | |
21 | 防爆轴流风机 | BSFG8-4-4KW | 台 | 5 | |
22 | 电动道闸总成 | 306A(6米栅栏式) | 套 | 10 | |
23 | 电动道闸总成 | 306A(4.5米栅栏式) | 套 | 10 | |
24 | 电动道闸 | ST360A | 套 | 12 | 6米杆 |
25 | 高压清洗机 | PM-2515 | 台 | 15 | |
26 | 高压清洗机 | QL-358 | 台 | 6 | |
27 | 割草机 | FS120 | 台 | 22 | |
28 | 绿篱修剪机 | TU23 | 台 | 17 | |
29 | 绿篱修剪机 | HS81T 双刀刃 | 台 | 16 | |
30 | 绿篱修剪机 | HT600 | 台 | 8 | |
31 | 滤油小车 | LUC-63*20 | 台 | 8 | |
32 | 滤油车 | LUC-100*10 | 台 | 8 | |
33 | 手提电动油桶泵 | JK-3B | 台 | 5 | |
34 | 电动三轮车 | PQDS65-3.5(参考型号) | 台 | 25 | |
35 | 电动三轮车 | PQDS65-3.5(参考型号) | 台 | 8 | 带雨棚 |
36 | 普通输送带剥皮机 | XSJ-1 | 台 | 3 | |
37 | 普通输送带剥皮机 | XSJ-2 | 台 | 3 | |
38 | 切割机 | KFQ-60 | 台 | 3 | |
39 | 型材切割机 | J3G3-400.3KW | 台 | 5 | |
40 | 钢筋切断机 | GQ60 | 台 | 4 | |
41 | 等离子切割机 | LGK-100(含100割嘴) | 台 | 4 | |
42 | 电动液压钢筋剪 | RC-25 | 件 | 4 | |
43 | 空压机 | W-2.6-5 | 台 | 4 | |
44 | 手摇电动绕线机 | NZ-1 | 台 | 3 | |
45 | 喷砂机 | XT106P | 套 | 3 | |
46 | 数显电动搅拌机 | JJ-1B 200W | 台 | 3 | |
47 | 捆扎机 | QKZ-32/40B型 | 台 | 3 | |
48 | 立式强制搅拌机 | JQ350 | 台 | 3 | |
49 | 无气喷涂机 | 9350PLUS | 套 | 4 | |
50 | 箱式电阻炉 | SX2-12-12 | 台 | 4 |
工 矿产 品 购 销 合 同
需方: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供方:签订地点:九江市湖口县
招标编号: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厂家型号 | 品牌/生产厂家 | 计量 单位 | 预计数量 | 单价(元) | 预计金额(元) | 交货期 | 使用寿命(月) | 备注 |
1 | |||||||||||
合计 | 元 | ||||||||||
合计预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含17%增值税) | |||||||||||
二、质量技术标准(要求):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国家有关的质量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条要求对所供产品负责。产品实行三包,质保期计算方式:上线使用之日起12个月或验收入库之日起18个月止,以先到之日为准。质保期内,如出现问题,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之时起48小时内到达需方现场免费维修或更换。供方不在规定期限内修理的,需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质保金或货款内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供方承担。
四、交货时间和数量:以需方下达的供货通知单数量、交货期交货。
五、交(提)货方式、地点和费用负担: 供方自选运输方式送至需方: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需方物资仓库,运杂费供方承担。需方指定接收人,姓名:** 电话:********。接收人接收货物不视为需方对货物质量的最终认可。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不计损耗。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通用标准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八、验收标准及方法:货到需方指定地点,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产品合格证书及产品外观等进行验收,但此验收不视为需方对质量的最终认可,需方仍可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五日内向需方申请复检,若供方未能在五日内申请复检的,视为供方认可需方检验结果,若经双方共同复检后,双方仍对货物质量存在异议的,双方应共同商定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出,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结果为最终判定结果,双方未能共同商定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的,双方同意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以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结果为最终判定结果。
九、结算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货物经验收合格,供方开具全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收到发票经财务结算入账后开始付款,按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总价款的90%,其余10%为合同质保金,质保期满双方无异议后支付(不计息),支付低于6个月承兑汇票或现金按需方财务相关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由需方开具发票,在货款中扣除。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1、供方不履行合同条款,经合理催告后,仍不履行的。2、供方通过不正当手段与需方签订本合同。3、在合同执行期间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产品转包他人生产或采购的。4、供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骗等行为。
十一、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供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货的(需方要求推迟交货的除外),每延期一天供方承担违约金为延期交货物资金额的1%,但不超过延期交货物资金额的10%。因此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还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供方延期交货时间超过10天的,需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要求供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供方在送货时必须附带送货清单(盖章)、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否则需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供方承担。
3、供方所供货物修正型号必须与需方所提供的规格型号匹配,技术要求及等级不得低于原有型号,否则由此产生的质量、安装等问题,由供方负责。
4、供方交付的产品发现质量问题:
a如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供方应免费维修或更换,造成需方损失的,还应按双方协商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有质量问题物资合同金额的1倍的 承担违约责任。
b在合理安装及原工况、环境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如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使用寿命,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双方协商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有质量问题物资合同金额的0.5倍的 承担违约责任。
c.供方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属于假货,应向需方承担合同约定的产品价值3倍的违约责任,此款项需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5、供方未经需方书面同意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需方有权扣除供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元,并有权不予支付所欠供方货款,上述金额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需方有权继续追索。
6、供方违约的,需方有权在供方的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7、供方如需在需方现场施工,应先签订《治安责任书》、《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供方应遵守需方有关制度,并接受需方的监督检查,如发生违章违纪现象,接受需方按章处置。因供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所导致的后果由供方承担,需方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相应处置行为,不免除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8、供方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次充好、以旧翻新、假冒伪劣等弄虚作假、欺诈等不诚信行为或违反签署的《诚信承诺书》的,需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供方同意按《诚信承诺书》承担赔偿责任。
9、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供方须以现款方式缴纳 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逾期未缴纳,需方有权从供方货款中扣除相应现款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方承担。合同履约完成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10、需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化随时调整合同价格,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供方不接受调价,需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十二、进厂车辆车容车貌:
1、客车车身目测无明显污迹;2、货车、槽罐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无明显污迹,车厢(罐)目测无泥沙、积灰;3、车灯、车牌无污渍,玻璃明亮;4、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车厢无破损;5、车辆所属单位名称字迹整洁、清晰。如进厂车辆车容车貌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保卫部岗亭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十三、需方根据本单位生产状况的变化,有权解除合同。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它约定事项:
1、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往来函件,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并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单位地址或电子邮箱发出,以书面方式邮寄的,于到达对方之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发出时视为送达。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未接到书面通知前视为未变更,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2、如因需方工作需要,需短期内续签合同,价格原则上参照需方重新招标或比价后的价格,最终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一式陆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伍份。
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之日生效。
5、供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侵犯第三人的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如因供方原因导致知识产权纠纷,供方应积极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赔偿责任。
6、本合同项下供方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债权时,必须征得需方同意,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单方转让债权,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转让债权无效。
7、对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进行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后生效。
8、供方在需方区域内送货或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需方相关规定。否则,应接受需方的相应考核。
9、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有效期为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
10、《诚信承诺书》、《治安责任书》、《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招标书、投标书、报价单、技术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特别约定:自交货之日起,满三年未开增值税发票结算的货物视为供方自动放弃相应货款。
需方 | 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 供方 | |
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地址 | |
开户银行 | 工行湖口支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
电话 | 电话 |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
法定代表人 | 黄智华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签字日期 | 签字日期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