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社会事务审批服务采购(LZG17-881)质疑答复函

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社会事务审批服务采购(LZG17-881)质疑答复函


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社会事务审批服务采购(LZG17-881)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广西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骅职务:法定代表人
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100城市广场2号楼5层
委托代理人:方绍琪 身份证号:****************28
电话:183*****422 传真:

你公司送来的关于社会事务审批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编号:LZG17-881)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18年01月22日收悉。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一:
你公司怀疑本项目投标人“广西信桂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故意低价陪标,并与“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质疑事项一答复:
经核查,采购人认为你公司所举证的质疑材料不足以证明质疑事项,故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二、质疑事项二:
你公司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的第4点“财务状况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证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二答复:
经核查,本项目预公示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3日(正常上班时间)”,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27日(正常上班时间)”,你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购买了招标文件。你公司如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2017年12月20日)起七个工作日内(2017年12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故你公司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已超出了质疑有效期。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质疑事项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二)规定“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驳回质疑”,按驳回质疑处理。你公司的质疑事项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公司不予以受理。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01月30日



相关公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审批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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