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桂林市宏远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路38号东江花园3-4栋6号门面
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8日参加龙胜县政府采购项目-龙脊镇生活垃圾片区处理中心生活垃圾热解气化处理工艺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JH2017-D033〕,经查实,该项目经谈判小组评审推荐及采购人确认,确定当事人为成交供应商,并于2018年1月8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桂林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当事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递交《弃标函》,明确表示放弃该项目成交资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2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8年1月30日
标签: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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