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清洁剂招标公告
(停车场)清洁剂招标公告
苏州市轨道交通车辆段(停车场)清洁剂采购项目
询价公告
苏州轨道交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就其所需苏州市轨道交通车辆段(停车场)清洁剂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询价采购,现邀请潜在合格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有关事项如下:
1.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苏州市轨道交通车辆段(停车场)清洁剂采购项目
1.2.采购编号:SZGW-XJ-2018-005
1.3.项目内容:详见附件1货物清单
1.4.交货期限:接到招标人通知后7天内按通知数量完成供货
1.5.交货方式:按招标人要求一次或分批交货,落地交货
1.6.交货地点:轨道交通4号线松陵车辆段(苏州市吴江区同津大道与兴瑞路交叉口附近)、元和停车场(苏州市相城区太阳路与苏虞张公路交叉口附近)、天鹅荡停车场(苏州市吴中区苏旺路与中兴路交叉口附近);2号线太平车辆段(澄阳路1289号)或采购方指定苏州市范围内的其他地点。
1.7.采购预算:81723.00元(大写:捌万壹仟柒佰贰拾叁元整;采购预算已含税)
2. 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
2.1.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询价内容在其经营范围内;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或供货能力;
(4)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响应。
2.2.供应商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询价: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
(2)供应商之间存在控股关系、隶属关系的。
3. 质保要求
供应商提供产品必须是全新货品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质保期服务,但至少应为12个月,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交货之日起计算。
4. 报价要求
4.1.本项目不允许有缺漏,响应供应商对“货物清单”中的所有货物都应报齐,如有报价缺漏项,其报价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4.2.响应供应商需以“附件2: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单的格式及要求进行报价,报价单的序号应与货物清单一致,如报价项与需求项有实质性偏离的,则按缺漏项处理。
4.3.响应文件报价均为非选择性一次性报价,均为现场交货价。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格及出厂检验费、运输费、装卸费、试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包装费、专利费、质保期所需相关的服务费用及响应供应商应负担的一切税费等。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4.4.本项目报价采用固定单价方式,采购内容中供货清单所列数量为预计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的实际订购数量为准。
4.5.一项响应文件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响应报价。
4.6.最低的评审价是成交的重要条件但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
4.7.本项目响应有效期应在响应截止日后90天内保持有效。
4.8.供应商必须写明本次报价的税率,对由于成交供应商报价时声明税率错误导致采购人少抵扣增值税款的部分,采购人付款时有权给予相关扣回。
4.9.供应商拟选择采购人推荐参考品牌以外的产品,应满足询价文件中提出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由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在响应时明确所选的厂家品牌产品,如果供应商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品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在参考品牌中任选其一用于本项目。
4.10.响应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负责,若有虚假,由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4.11.如采购人对该询价项目有澄清说明,响应供应商应以澄清后的要求进行报价。
5. 响应文件组成及递交
5.1.响应文件组成(格式详见附件2)
(1)响应函;
(2)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单;
(3)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响应供应商授权代理人授权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经办的无需提供);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新版营业执照(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提供税务登机证副本复印件);
(6)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率表;
(7)响应产品样品图册、国家或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数据或厂家媒体发布的产品参数等(如有)。
5.2.采购人合格供应商库中的有效供应商不需提供第5.1(5)项资料(如合格供应商备案证件失效,请供应商及时补充有效材料或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供)。
5.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且应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否则,采购人不予受理。
5.4.若询价公告首次发布后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将另行处理。
5.5.响应文件应对询价公告有关交货方式、交货时间、响应有效期、技术参数和功能、质量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5.6.响应文件一式三份,须分别装订成册,成交单位需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1份。
5.7.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2月6日9:00至11:00(节假日除外),逾期递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8.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668号轨道大厦14楼1405室。
6. 无效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报价为无效报价,无效报价文件不参加询价采购:
(1)响应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响应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响应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询价文件(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
(5)响应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设定的采购预算;
(6)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报价;
(7)未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响应保证金的;
(8)响应文件载明的询价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9)响应文件没有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询价文件的要求的;
(11)响应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要求或采购人不能接受的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审小组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7. 评审小组
7.1.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7.2.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响应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公正评审的;
(2)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响应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7.3.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4.评审: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8. 评审办法
8.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审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询价公告全部实质性要求即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合格的前提下,总项总价比以提出最低评审价且响应总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推荐为候选成交供应商。如出现两家(或以上)供应商最低评审价相同,则按供应商注册资金大者确定为候选成交供应商;若注册资金仍相同由采购人抽签决定候选成交供应商。
8.2.评审价确定:对于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不含税价作为评审价;对于不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含税价作为评审价。对由于成交供应商报价时声明税率错误导致采购人少抵扣增值税款的部分,采购人付款时有权给予相关扣回。
8.3.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8.4.响应文件的澄清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认为需要,在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要求响应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响应供应商须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交货时间、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按照9.1条进行的算术性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书面答复须经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签字或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响应截止时间后,响应供应商对响应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审、定标的依据。
(3)为保证在评审小组要求响应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评审开始后,响应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自然人本人也可以直接到评审现场等候。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在评审小组向其提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后规定时间内提交给评审小组。在评审期间、响应供应商应注意调整其行程安排,如评审小组联系未果(在十分钟内联系三次)或者响应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提交,则视为响应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相关后果自负。
8.5.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时,评审小组有权决定是否终止询价,如认定具有竞争性,则继续评审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9. 报价文件算术错误更正
9.1.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询价公告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汇总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时的,以报价汇总表为准;
(2)响应文件报价汇总表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汇总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9.2.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按上述方法对响应报价的修正,须取得响应供应商的书面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数额。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数额,则其响应文件将作否决响应处理。如果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确认,评标委员会将直接按上述原则进行修正。
9.3.存在响应报价算术性错误的供应商一旦成交,采购人将按照修正前后较低的价格认定;采购人对专家在评审时未校正出的响应报价算术性错误,一旦成交,采购人将按照修正前后较低的价格认定,但不免除成交供应商在询价范围内所有应尽的义务。
10. 现场看样(不适用本项目)
10.1.看样时间:/年/月/日/至/;看样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668号轨道大厦14楼1405室。
10.2.响应供应商现场看样发生的费用自理。
10.3.响应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看样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4.采购人在现场看样中介绍的产品情况,供响应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响应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 疑问澄清
对本次询价公告的疑问,请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天前,可按本询价公告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或邮件的形式向采购人联系。
12. 项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采购项目应予终止: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响应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估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3. 合同价的认定
按询价公告第9.1条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在响应供应商同意后对响应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以修正前后较低的响应报价认定合同价,但不免除响应供应商在采购范围内所有须尽的义务。如响应供应商不接受,视为放弃成交。
14. 成交通知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采购有效期截止前,采购人将以电话方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和其他响应供应商,不负责解释中选或落选原因。
15. 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成交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型号规格、性能、交货时间等要求供货,要求变更,除非原生产厂家出具了型号规格已停产或替代的证明文件,且停产、替代时间是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并获采购人书面同意,否则,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支付该合同项下该货物合同价格50%的违约金。
16. 监督部门:苏州轨道交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综合部党群。
18. 联系方式
采购人:苏州轨道交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668号轨道大厦14楼1405室 联系人:姚工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5@qq.com">********5@qq.com
附件1:货物清单
附件2: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3:合同格式
附件1:货物清单
货物清单
序号 | 物资编码 | 物资描述 | 单位 | 数量 | 其他 技术要求 | 参考 品牌 |
1 | ********0003 | 水晶亮-[规格:1加仑,玻璃清洁剂] | 桶 | 249 | 康星 | |
2 | ********0004 | 静电水-[规格:1加仑,静电牵尘剂] | 桶 | 58 | 康星 | |
3 | ********0005 | 可力克-[规格:1加仑,全能清洁剂] | 桶 | 268 | 康星 | |
4 | ********0007 | 特强去污液-[规格:500ml] | 瓶 | 64 | 洁而亮 | |
5 | ********0008 | 空气清新剂-[规格:1加仑,茉莉香型] | 桶 | 49 | 白云 | |
6 | ********0011 | 84消毒液-[规格:468ml,爱特福] | 瓶 | 150 | ||
7 | ********0013 | 洗衣粉-[规格:252克] | 袋 | 10020 | 汰渍 | |
8 | ********0015 | 洗手液-[粉红色;规格:3.785L/桶] | 桶 | 282 | 白云 | |
9 | ********0026 | 除臭块-[规格:颜色\绿色] | 块 | 1200 | 柠檬香型 | |
10 | ********0030 | 化油剂-[规格:PH值:12-13,容量3.78L] | 桶 | 164 | 白云 | |
11 | ********0033 | 去污粉-[规格:450g] | 袋 | 131 | ||
12 | ********0035 | 油性静电吸尘剂-[规格:1加仑;PH=7,适用于纯棉质尘推和任何光滑表面] | 桶 | 36 | 白云 | |
13 | ********0042 | 除胶剂-[规格:926ml/瓶] | 瓶 | 64 | 康星 | |
14 | ********0044 | 除臭片-[规格:常规保洁使用] | 片 | 750 | 柠檬香型 |
注:上述所列的需求数量为预计数量,实际数量以采购人的每批交货通知的数量之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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