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安全保障便携式无线电信号侦测仪购置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无线电安全保障便携式无线电信号侦测仪购置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林普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SXZB[GK]*******的无线电安全保障便携式无线电信号侦测仪购置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
11-1其他仪器仪表其他仪器仪表1458380IDA3106/02等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交货三年质保期售后服务
合计:45838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捌仟叁佰捌拾元整(¥45838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包1 其他仪器仪表(1套)详见各产品型号1.便携式无线信号侦测仪(型号IDA3106/02)(数量:1);2.环形天线(型号3100/11)(数量:1);3.偶极天线(型号3100/12)(数量:1);4.对数周期天线(型号3100/13)(数量:1);5.天线手柄(型号3100/10)(数量:1)。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货物按生产厂家的产品验收标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所有设备必须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采购人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中标人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2.出厂检验:中标人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应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保证货物原厂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负责将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的供货地点。3.到货验收:货物送至采购人安装现场后,中标人和采购人一同拆箱,对其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进行到货验收。中标人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测试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项目单位。4.试运行:设备安装部署完成后,中标人应对货物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自检合格后,转入为期3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自检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并提出验收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采购人和中标人共同进行设备的验收。5.最终验收: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中标人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中标人在采购人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且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全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且经甲乙双方清点无误后,凭双方到货验收单及乙方开具的本合同总金额100%的正式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的款项。7.2到货验收1个月内,双方根据合同对全部货物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的款项。7.3初验合格后,经3个月试运行,进行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规定的验收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最终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合同尾款。7.4甲方通过转账的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乙方的收款账户如下:开户行:工行深圳卓越时代广场支行; 户名:深圳市林普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账号:4000 1097 3910 0001 152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别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 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1 ‰。(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损失。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 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 5 %为限。10.5如果发现货物不足,乙方将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补发缺货或更换。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10.6质量缺陷(1)在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有质量缺陷,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2)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10日之内未能予以答复,视为被乙方接受索赔,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10.7质量保证期及维修服务(1)在质量保证期内: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上门免费包修、包换、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退货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如因甲方未按维护管理规范操作造成的故障等问题,乙方有责任上门予以解决,但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应即时响应,最迟不超过24小时内派员到现场解决。(2)质量保证期后:乙方对(系统)设备履行终身技术支持、维修、零件供应服务。合同签定时,乙方应对质保期后报修的响应时间、维修周期、易损件、备件的提供提出书面承诺,所有书面承诺视为本合同附加条款;必要时,乙方和甲方可直接与(系统)设备的生产厂商驻国内代表处共同签定质量保证期后维修服务合同。10.8双方同意:乙方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因本合同引起或履行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无。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包装条款(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其他约定的要求)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采用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专业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应按产品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必要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或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产品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乙方负责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备品备件应按每套产品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一经证实,乙方均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换、赔偿。14.2检验(检验标准和方法等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其他约定的要求)设备运达到货地点后,甲、乙方约定时间清点验货,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必须尽快予以更换,乙方对因此延误的时间承担责任;在约定时间,乙方无特殊情况及函电商定,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甲方有权在约定时间开箱检验,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货物所有权自甲方验货合格后转移至甲方。14.3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移交( 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移交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约定要求)(1)乙方负责系统的安装,负责对系统的各项指标进行测试,系统测试的数据由双方记录经乙方整理后全部移交给甲方,作为验收参考。(2)设备验收分为二次,为初步验收、验收。初验合格后试运行一个月后进行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设备进行验收。(3)初步验收、验收按照使用手册所列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移交。正式移交之前,乙方必须始终有相当层次的系统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服务。14.4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约定要求。)14.5培训(人员培训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约定要求。)乙方负责对甲方系统维护人员进行较系统的免费培训,并提供完整的培训文档(文本及电子版);培训内容: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设备安装、测试、设备维护、操作、系统、故障分析、排除等,使甲方人员具备使用和维护的能力;系统培训时间须在安装、调试工作期间同时进行;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培训工作,提供场所、组织员工进行培训等。14.6资料文档(资料文档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约定要求。)乙方应将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甲方。完整的一套资料(如操作手册、维修指南等)应随机提供。14.7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约定要求。)保修三年,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后三年。(1)乙方将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帮助甲方解决使用中一些具体问题,并向甲方提供最新的相关技术资料。(2)乙方为甲方设立相应的客户档案,记录每次发生的技术问题与具体的解决方案和过程;(3)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持及顾问服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五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供货范围清单1、便携式无线信号侦测仪,型号:IDA3106/02(数量:1原产地:德国);2、环形天线,型号:3100/11(数量:1原产地:德国);3、偶极天线,型号:3100/12(数量:1原产地:德国);4、对数周期天线,型号:3100/13(数量:1原产地:德国);5、有源天线手柄,型号:3100/10(数量:1原产地:德国);6、配置软件(含地图功能),型号:3100/95.01(数量:1原产地:德国);7、示波和I/Q记录器,型号:3100/95.02(数量:1原产地:德国);8、电源线及电源适配器,型号:2260/90.13(数量:1原产地:德国);9、便携拉杆箱,用于放置基本单元,型号:3100/90.01(数量:1原产地:德国);10、设备保护性软质手提带(含承载带),型号:3001/90.13(数量:1原产地:德国);11、耳机,3.5mm 插头,型号:3100/90.11(数量:1原产地:德国);12、射频电缆(9 kHz 至 6 GHz),型号:3602/02(数量:1原产地:德国)。

甲方: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乙方:深圳市林普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华林路76号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4103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吴国华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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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华
委托代理人:



151*****013*******">





刘斌
联系方法:180*****289
联系方法:186*****060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行深圳卓越时代广场支行
账号:账号:4000 1097 3910 0001 152


签订地点:福州-深圳


签订日期:2018年02月0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侦测仪 信号 无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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