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信息楼更换门、门框及防火门安装项目询价采购招标公告
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信息楼更换门、门框及防火门安装项目询价采购招标公告
1、采购编号:HXZC-********55
2、项目内容: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信息楼更换门、门框及防火门安装项目,具体内容详见询价通知书;
项目预算:21.4万元。
3、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成立不满一个月不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提供检查机关出具的关于供应商的《检查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或提供检查机关网络平台下载打印的关于供应商的《检查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出具日期必须为: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后日期(含公告发布当日)。查询时间范围必须包括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
3.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且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欢迎各潜在供应商前来报名:
4.1请供应商提供以下要求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且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后方为有效,审核通过后获取询价通知书:
(1)报名供应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报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2询价文件获取信息:
(1)询价文件出售方式:人民币300元/套,售后不退;
(2)询价文件出售日期: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为止,每天8:30-12:00,13:3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3)询价文件出售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1号中二楼,领取本次采购文件后才可参加此次采购活动。
5、集中现场考察或答疑:
现场勘察时间为2018年2月14日8:00至8:30止,逾时不予接受,地点:江宁区秦淮路8号;联系人:谭先生,联系电话:***-********。
请务必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认真地查勘,供应商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本次采购只接受参加集中现场考察答疑(应答文件中须附采购人出具的勘察现场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参加勘查现场及答疑时,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7、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8、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
8.1保证金数额: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应提供金额为肆仟元的保证金;
8.2交纳办法:保证金可采取下列形式之一:银行电汇、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8.3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收款单位: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0801 0142 1000 3230
8.4交纳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如采取电汇形式交纳保证金的,各供应商应根据企业自身开户行及保证金到账延时性,视情况及时交纳保证金,如因投标保证金到账时效问题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收的,对此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
8.5注意:保证金如是以电汇的形式交纳的,请在汇款附言中注明“采购编号”或“保证金”字样;并将电汇凭证福硬件用封套单独加以密封,在封套上注明“保证金”字样;未按上述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9、政策功能:
9.1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9.2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报价,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9.3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报价,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9.4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9.5询价通知书中要求或推荐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供应商可以采用其他品牌的产品进行投标,但是,所有功能必须能满足采购项目整体性能的实现。
9.6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询价的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10、响应文件编制与提交
10.1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对询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含(具体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报价申请及声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价采购报价表、所供货物品牌、型号、规格、配置和技术指标、产品说明、技术资料和服务承诺,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和帐号等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按照不响应处理。
10.2报价应包括货物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即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11、响应文件份数: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电子版响应文件壹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或光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纸质正本文件与副本、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存档,供应商须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纸质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2、提交响应文件开始时间:2018年2月28日9时10分;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2月28日9时30分。
13、提交响应文件地点(不接受传真、邮寄):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1号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前二楼278会议室。
14、澄清与说明:
14.1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14.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5、确定成交供应商
15.1成交标准详见第二章。
15.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15.3本次采购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叁仟伍佰元,请供应商予以关注并核算到总报价中。该项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结清。
16、签订合同
1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通知书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3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财政部门视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
17、询问
1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8、质疑
18.1供应商认为询价通知书、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18.2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谈判时间;
(2)提起质疑的日期、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具体条款);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质疑相关证明材料中如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传真号码等);
(5)质疑文件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8.3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询价通知书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询价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8.4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
18.5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8.6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机构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19、投诉
19.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0、诚实信用
20.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0.2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询价小组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0.3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
21、所有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
22、采购人联系方式联系人:谭先生
联系电话:***-********
地址:江宁区秦淮路8号
2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梁骏 姚强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1号
邮 编:210009
邮 箱:********3@qq.com
24、公告媒体
24.1本采购公告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jgp.gov.cn/)公示发布,敬请各供应商关注;
24.2若有关本次询价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各供应商及时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jgp.gov.cn/)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信息更正公告。
请各供应商领取本次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询价准备,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提交响应文件。
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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