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荔浦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荔财采处2018﹝1﹞号
一、 投诉人和被投诉情况
投诉人:广西岩昊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柏姑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45号华联商厦1栋
联系电话:135*****462
被投诉人: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飞扬国际T6栋1211室
项目联系人:唐工
联系电话: ****-*******
二、 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
2018年1月16日,本办收到投诉人关于大塘垃圾处理中心项目设备采购(DXCGZB*******重)的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办理投标保证金账户延期,导致投标保证金未按时到账,因而被废标;
2、违法大肆更改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品牌分则将原来的10分减为0分;增加了财务状况分3分;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生产厂商具有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同时能提供IS09001、IS14001、IS027001、IS020000认证证书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不提供得0分,提供完整得2分。财政部87号令 第六十五条 规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如此修改没有法律依据。
经调查:
1、由于系统原因,导致该项目的一个账户在截止开标时间前无法将竞标保证金存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故投诉成立。
2、采购人更改评分标准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且未超出规定的分值范围,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该项目作出废标处理,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荔浦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荔浦县财政局
2018年2月5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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