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2月28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传真:****-********
浙江省粮食局
2018年2月22日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33号),加快培育我省千亿粮食产业经济,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现代粮食产业体系,粮食(包括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下同)产品结构更加优化,粮食产业效益、科技创新能力、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粮食产业经济活力明显增强,粮食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全省粮食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实现利税100亿元,增加值年均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粮食优质品率和主食品工业化率明显提高,粮食加工转化量达到1200万吨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粮食企业数量达到40家以上,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
二、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一)培育壮大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一批骨干国有粮食企业,有效发挥稳市场、保供应、促发展、保安全的重要载体作用。全面实施“1112”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全省培育或引进1家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龙头企业、10家20亿元以上的大型龙头企业、10家10亿元以上和20家5亿元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其中杭州、宁波、嘉兴、绍兴市各培育5家以上龙头企业,其余设区市分别培育2家以上龙头企业。在推荐和认定各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中,对粮食产业化企业予以倾斜。在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龙头企业参与地方储备粮代储、轮换等相关业务。(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支持多元主体协同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粮食产业化联合体,鼓励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成立粮食产业联盟,共同制订标准、创建品牌、开发市场、攻关技术、扩大融资等,实现优势互补。鼓励通过产权置换、股权转让、品牌整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粮食产业资源优化配置。(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三)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进绿色优质粮食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绿色农业,大力发展旱粮、木本油料等特色产品,创建一批“中国好粮油”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完善粮食收储政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优质优价的粮食生产、收购、加工、储存和交易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入市开展市场化收购。推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加快推进“放心粮油”供应网络体系建设,开展“放心粮油”示范县创建活动。(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浙江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四)提升发展成品粮加工业。加快成品粮加工业调结构、促升级,鼓励开发绿色优质、营养健康的新产品,推广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适度加工,增加有机米、富硒米、全麦粉、预拌粉、双低油菜籽油、油茶籽油等供应,鼓励开发发芽糙米、留胚米、米糠油和煎炸等专用油脂。(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大力发展主食产业。支持推进米面、玉米、杂粮及薯类主食制品的工业化生产、社会化供应,大力发展方便食品、速冻食品。开展主食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认定一批放心主食示范单位,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作坊置换+联合发展”等新模式。保护并挖掘传统主食产品,支持黄酒等传统酿造业和粽子、汤圆、米粉干、面条等传统食品制造业提升发展,推动传统主食产品的工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加强主食产品与其他食品的融合创新,大力发展全谷物等新型营养健康食品,鼓励开发个性化功能性主食产品。(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六)加快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与转化。鼓励粮食企业加大自主研发和生产投入力度,积极发展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精深加工项目,增加专用米、专用粉、专用油、功能性食品以及保健、化工、医药等方面的有效供给。(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七)推进饲料加工业转型发展。适应养殖业发展新趋势,重点研发高档次、高附加值、安全高效环保的饲料,加快发展水产养殖尤其是海产养殖等特种饲料。鼓励大型饲料企业逐步向原料基地、畜禽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领域等产业链上下游进行延伸,纵深发展打造全产业链农牧企业。(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八)促进粮机装备制造业振兴发展。以专业化、智能化、成套化、绿色环保、安全卫生为导向,发展高效节粮节能成套粮油加工装备,提高关键粮油机械及仪器设备制造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引入智能机器人和物联网技术,开展粮食智能工厂、智能仓储、智能烘干等应用示范。(省经信委、省粮食局、省科技厅等负责)
三、搭建产业发展平台,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
(九)促进全产业链发展。支持粮食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销对接和协作,共同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和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拓展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构建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等负责)
(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以粮食产业园和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打造产业承接平台,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发挥宁波舟山港在“一带一路”倡议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的节点优势,深化港口与园区合作,加快推进舟山国际粮油产业园区和宁波东粮物流产业园建设。支持温州洞头粮油产业园区建设。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舟山建立进口粮食交易中心。支持省内企业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加工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鼓励主产区企业到浙江建立营销网络,加强产销区产业合作。(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浙江检验检疫局、省金融办、省海港委等负责)
(十一)大力发展绿色制造。支持粮食企业、粮食生产主体申请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等通行认证,开展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建立绿色、低碳、环保的循环经济系统。推广“仓顶阳光工程”等新能源项目,大力开展米糠、碎米、麦麸、麦胚、饼粕等副产物综合利用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负责)
(十二)积极发展新业态。鼓励粮食产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推广“互联网+粮店”等新型粮食零售业态,重点支持杭州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温州农业电子商务产业园、衢州粮食电子商务产业园等发展,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完善粮食批发市场电子交易平台,拓展物流运输、金融服务等功能,加快粮食市场转型发展。支持温州市开展社会化储粮大数据建设试点。加大对粮食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力度,支持余杭“四无”粮仓陈列馆等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基地和粮食文化展示基地建设,支持云和梯田等粮食生产旅游景区的转型升级,鼓励发展粮食产业观光、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等负责)
(十三)发挥品牌引领作用。通过质量提升、自主创新、品牌整合、特色产品认定等,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粮食名牌产品,不断扩大我省粮食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鼓励企业推行更高质量标准,建立粮食产业企业标准领跑者激励机制。挖掘区域性粮食文化元素,联合打造区域品牌,促进品牌整合,提升品牌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负责)
四、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粮食产业发展基础
(十四)实施粮食仓储物流现代化工程。接轨粮食仓储物流现代化工程。整合、特色产品认定等,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粮食名牌产,整合、优化网上粮油交易资源,支持重点粮食批发市场提升改造。通过优化布局、整合置换等途径,建设布局合理、仓容匹配、设施先进、功能完备的粮食仓储设施体系。统筹利用粮食仓储设施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利用现有仓储物流设施为粮食加工企业提供服务。(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五)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需要,整合仓储设施资源,建设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粮食“五代”(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服务,推进农户科学储粮行动。(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负责)
(十六)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建设,形成以省级为龙头、以市级为骨干、以县级为支撑的公益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安全风险监测,逐步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平台,加强粮食种植、收购、储存、销售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切实增强进口粮食风险管控意识,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制度体系,支持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风险防控能力建设, 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和监管,督促进口粮食企业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制度和措施,及时查处辖区内企业发生的质量安全风险事故等问题。(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质监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五、强化科技人才支撑,推动粮食产业创新发展
(十七)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深入实施“科技兴粮工程”,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开展创新活动,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粮食领军企业。加大对营养健康、质量安全、节粮减损、加工转化、现代物流、“智慧粮食”“仓顶阳光”等领域相关基础研究和不合格粮食处理技术等急需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推进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在粮食产业中的应用。(省科技厅、省粮食局、省质监局等负责)
(十八)打造科技人才孵化平台。支持粮食科技创新中心、人才培育中心、产学研基地、成果转化基地和技能实操基地建设,鼓励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共同设立研发基金、实验室、成果推广工作站,促进粮食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科研机构等与企业有效对接。定期发布粮食科技成果,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省科技厅、省粮食局、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等负责)
(十九)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实施“人才兴粮工程”,积极拓宽引才渠道。支持企业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培养一批粮食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凝聚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为粮食产业服务。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粮食产业相关专业和课程,通过校地企合作办学,加快培养粮食行业短缺的实用型人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培育“粮工巧匠”,提升粮食行业职工的技能水平。(省粮食局、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统筹利用粮食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品牌培育和粮源基地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对其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储备或应急成品粮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其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资金账簿和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等负责)
(二十一)加强金融支持服务。省农发行、省农信联社等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省农业发展基金将粮食产业化项目作为投资重点之一,具备条件时建立相应的粮食产业发展基金,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粮食产业的投入。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并购重组等。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企业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为粮食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保险服务。(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商务厅、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省农信联社等负责)
(二十二)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增强企业融资功能。全面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等负责)
(二十三)优化行业监管服务。深化粮食行业“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粮食产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凭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对于粮食运输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发放进入限行区域的通行证,并给予通行便利。(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规划或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加大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实绩在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各级粮安办加强对粮食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粮食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推动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会同统计等部门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部门协作机制,并发挥好粮食等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合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粮安办、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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