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房屋建设工程设计类投标人企业库(AD库)资质复查公告
广州地铁房屋建设工程设计类投标人企业库(AD库)资质复查公告
广州地铁房屋建设工程设计类投标人企业库(AD库)资质复查公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等文件规定,为确保广州地铁投标人企业库库内企业依然具备相应的资质标准,现广州地铁集团公司公开发布投标人企业库资质复查公告,库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文件:
一、本次资质复查的企业库为:广州地铁房屋建设工程设计类投标人企业库(AD库),库内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资质复查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须提交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
1.属于国税、地税及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提交新版营业执照;
2.不属于国税、地税及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同时提交国税及地税登记证明。
(二)对比附件1,如企业名称有变更的,须提交变更支持材料。
(三)企业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建筑行业)或甲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并提供相应材料。
(四)提交《关于遵守广州地铁房屋建设工程设计类投标人企业库(AD库)企业资质等管理的承诺函》(详见附件2)。
三、公告发布及资料提交时间:
(一) 公告发布时间: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9日止。
(二) 资料提交时间:公告发布期内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三)资料提交或邮寄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万胜广场A塔 17楼。
(四)请密切留意补充公告、澄清等相关信息。
(五)联系人员:林工,联系电话:******** 。
注:
①如库内单位有需要,将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资料提交时间。
②为便于库内企业提交资料,允许库内企业以快递方式提交资料。
四、资料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库内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文件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库内企业提供的每份资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二)库内企业应按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提交资料文件。
(三)库内企业应承担其资料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建库单位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五、库内企业未按时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公告要求,或提交虚假资料的,将在广州地铁企业库中予以清退。
六、本公告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www.gzmtr.com)发布。
附件1: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
2 |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3 |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4 | 广东省重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5 |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
6 | 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7 | 广州市设计院 |
8 | 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9 | 广州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
10 |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
11 | 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
12 | 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13 | 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14 |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15 | 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16 |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
17 | 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18 | 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 |
19 | 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20 | 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研究院(原广州市民用建筑科研设计院) |
21 | 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22 |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23 |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原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24 |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
25 | 广东海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26 |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27 | 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
28 | 中铁四院集团广州设计院有限公司 |
29 | 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
30 | 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附件2:
关于遵守广州地铁房屋建设工程设计类投标人企业库(AD库)企业资质等管理的承诺函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我司已知晓贵司关于广州地铁投标人企业库库内单位资质管理要求,我司目前具备资质,该资质处于有效期内,有效期至20年月日,符合广州地铁房屋建设工程设计类投标人企业库(AD库)资质标准。如我司入库资质情况发生变化时,我司承诺在15个日历天内书面告知贵司。如我司未能遵守此项约定,或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我司同意退出贵司范围内所有的投标人企业库。
同时,我司向贵司承诺广州地铁房屋建设工程设计类投标人企业库(AD库)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1、联系人员姓名:
2、联系电话(固话及手机):
3、联系邮箱:
3、企业联系地址:
我司承诺上述联系人员及方式如有发生变化,我司将在变化后的15个日历天内书面告知贵司。如我司未能遵守此项约定,我司同意按贵司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备注:请各企业库成员对参与的每个企业库单独出具声明函,以便我司后续资料保管。每个企业库的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可以有所不同。请在正式出文时删除此段落。)
公司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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