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竞价招标公告
餐饮竞价招标公告
一、项目名称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竞价项目
二、重要声明
本次竞价活动是针对前期招商失败的餐
一、项目名称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竞价项目
二、重要声明
本次竞价活动是针对前期招商失败的餐饮项目进行竞价。
三、项目概况
(一)白云机场地理位置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位于广州市北部,白云区人和镇和花都区新华镇交界处,距离广州市中心约28公里。
(二)白云机场及二号航站区概况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是国内三大枢纽机场之一。2016年,白云机场航班起降43.3万架次,货邮吞吐量165.22万吨,旅客吞吐量5973.21万人次。其中,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旅客吞吐量1351.43万人次,占旅客总量22.6%。截止2016年12月底,在白云机场运营的航空公司约70家,其中外国航空公司44家。白云机场通航点超过200个,其中国际及地区通航点超过80个。国际航线网络覆盖亚洲、大洋洲、欧洲、北美及非洲等。
白云机场二号航站区计划于2018年初投入使用,包含二号航站区和交通中心(GTC)。其中,二号航站区建筑面积约为65.87万平方米。届时,以南航系为主的天合联盟成员航空公司将入驻运营。预计首年旅客吞吐量将达到3600万人次。为给旅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的商业服务和出行体验,白云机场以"国内一流、国际先进"为目标,致力将二号航站楼打造成为全国首个以"云 "为主题的机场商圈。
(三)项目情况
1、本次竞价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项目共分为8个标的。相关位置、面积、业态、价格要求信息如下表:
标的号 | 区域编号 | 商铺位置 | 商铺面积(㎡) | 业态 | 固定租金(元/月/㎡) | 综合管理费(元/月/㎡) | 保底提成比例最低限价 | 月保底销售额最低限价(元) |
FB1 | T23D72 | 3楼国内出发空侧 | 444 | 西式正餐 | 300 | 85 | 8% | |
FB2 | T23R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115 | 中式快餐(清真) | 300 | 85 | 8% | 524687.5 |
FB3 | T23D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225 | 国际特色餐饮(日式料理) | 300 | 85 | 8% | |
FB4 | T23D93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358 | 西式快餐 | 300 | 85 | 8% | |
FB5 | E63D05 | 3楼东六指廊 | 147 | 中式快餐(点心) | 300 | 85 | 8% | 670687.5 |
FB6 | E53D29 | 3楼东五指廊 | 110 | 西式快餐 | 300 | 85 | 8% | 501875 |
FB7 | T24D06 | 4楼陆侧餐饮集中区 | 1065 | 美食广场B(国际) | 300 | 85 | 8% | |
FB8 | W52D23 | 2楼西五指廊 | 15 | 中式快餐 | 300 | 85 | 8% | 68437.5 |
注:①目前表中所列面积为图纸面积,合同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②空侧指机场安检控制区域内;陆侧指机场安检控制区域外。
2、响应人可以对多个标的兼投。
3、本次竞价,招商人与中选人签订经营合作协议(见附件5),并收取场地租赁费、综合管理费和经营权转让费。在合同期限内,中选人派专业管理团队进驻,负责店铺的经营策划、运营维护。中选人承担深化设计、装修、运营、维护、水电等成本。
4.计费模式
(1)经营费用主要包括租赁费、综合管理费和经营权转让费
(2)租赁费:按照300元/㎡/月计收。综合管理费:按照85元/㎡/月计收。
(3)经营权转让费=月销售额×提成比例。
其中,"月销售额":当月实际销售额和月保底销售额两者取高。
(4)月保底销售额基准年为2018年,月保底销售额每年最低按照3%递增,当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3%-9%时,第二年在3%的基础上加上超出部分的50%,例如: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中选月保底销售额4%的,第二年的销售额按照3% (4%-3%)×50%递增;超过9%的按照6%递增。其他年份的月保底销售额递增比例以此类推。
(5)提成比例超额累进递减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在计算月实际销售提成额时,按分段提成比例计算。各段提成比例根据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实际保底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段调整。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0%-3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1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30%-5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2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50%-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3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超过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50%。详见下表: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比例 | 提成比例 |
0%至30%(含3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10% |
30%至50%(不含30%,含5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20% |
50%至100%(不含50%,含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30% |
超过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50% |
5、响应人须投报招商人品牌库对应标的中的品牌。不接受品牌库外的品牌,中选的品牌一年内不得调整,经营一年后,品牌调整须按照招商人的管理规定进行。
以下8间店铺除T24D06美食广场需报5个以上品牌外,其他店铺限报一个品牌。
店铺编号 | 业态 | 品牌库 |
T23D72 | 西式正餐 | 德利法兰、Costa咖啡、Illy咖啡、Segafredo咖啡、Lavazza咖啡、Twosome咖啡、王品牛排、西堤厚牛排、乐凯撒、月影新派铁板烧、一茶一坐、森洞、PIZZA MARZANO、宝隆纳、新罗宝、蕉叶、ASIA TABLE、Bistrot |
T23R94 | 中式快餐(清真) | 马家烧麦、丝路驿站、天祁楼、楼兰、东来顺、北疆饭店、********">陇兴楼、回乡麦客、丝路食带茶餐厅、疆二代、bosphorus prenium(铂溢西餐厅)、伊斯坦布尔餐厅 |
T23D94 | 国际特色餐饮(日式料理) | 一风堂拉面(日料)、博多一幸舍拉面、元气寿司、禾绿寿司、江户前、吉野家、食其家、万岁寿司、焱铁烧、炎丸居酒屋、忍界、美豚、小山日本料理、大雄寿司、摩打食堂 |
T23D93 | 西式快餐 | 唐恩都乐、德利法兰、必胜客、星美乐、荟欣、越茗苑、麦当劳、汉堡王、德克士、肯德基、塞纳左岸、ASIA TABLE、TACO BELL、萨利亚、 |
E63D05 | 中式快餐(点心) | 莆田、点都德、太兴、翠华、稻香、永和大王、西贝筱面村、陶陶居、小杨生煎、小炳胜、小王牛肉面、鼎泰丰、八月翠园、翡翠拉面小笼包、老西关、大家乐、面点王 |
E53D29 | 西式快餐 | BBQ Chicken (啤酒炸鸡)、必品阁、星美乐、荟欣、一神拉面、摩打食堂、浅草亭、八重洲、麦当劳、汉堡王、德克士、肯德基、必胜客、萨利亚、TACO BELL |
T24D06 | 美食广场B(国际) | 莫凡比雪糕、巴黎贝甜、乐凯撒、面包新语、多乐之日、越茗苑、必胜客、唐恩都乐、Costa咖啡、Illy咖啡、Segafredo咖啡、Twosome咖啡、宝隆纳、新罗宝、必品阁、吉野家、食其家、歌志轩、一风堂拉面、博多一幸舍拉面、星美乐、蕉叶、ASIA TABLE、伊斯坦布尔餐厅、大家乐、bosphorus prenium(铂溢西餐厅) |
W52D23 | 中式快餐 | 老广记、汤上功夫、72街、小飞生煎、小杨生煎、弛记面家、LC猪扒包、千里香、三个辣椒、银记肠粉店、大家乐、面点王、鲜芋仙、 |
6. 场地位置及经营范围释义见附件4。
7.场地条件
店铺编号 | 商铺位置 | 商铺面积(㎡) | 业态 | 上下水 | 排油烟 |
T23D72 | 3楼国内出发空侧 | 444 | 西式正餐 | 有 | 有 |
T23R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115 | 中式快餐(清真) | 有 | 有 |
T23D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225 | 国际特色餐饮(日式料理) | 有 | 有 |
T23D93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358 | 西式快餐 | 有 | 有 |
E63D05 | 3楼东六指廊 | 147 | 中式快餐(点心) | 有 | 无 |
E53D29 | 3楼东五指廊 | 110 | 西式快餐 | 有 | 有 |
T24D06 | 4楼陆侧餐饮集中区 | 1065 | 美食广场B(国际) | 有 | 有 |
W52D23 | 2楼西五指廊 | 15 | 中式快餐 | 无 | 无 |
四、响应人资格要求
(一)响应人为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响应人须具有餐饮经营资质。(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2014年至今响应人或响应人控股(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关系的关联企业、股东没有与招商人及其母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法律诉讼关系。(须提供签署盖章的《合作承诺书》见附件1)
(四)响应人须出具2014年至今无行贿犯罪的承诺书。
(五)不接受列入股份公司商业诚信黑名单以及在股份公司招商过程中单方终止项目合作的企业报名。
(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对每个标的,有控股及管理关系的公司只能选择1家公司报名参与本项目,否则将被同时取消参与资格。
"控股及管理关系"界定如下: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的或者未划分标的的同一招商项目。参照相关法规释义,单位负责人既包括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又包括厂长、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投资人、合伙人等主体。
2、这一规定既包含了控股关系,又包含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潜在响应人应当主动向招商代理或招商人披露其可能存在的妨碍招商公正性情况,不主动披露构成弄虚作假。
五、经营要求
1.经营期限:6年。实际经营期起始以二号航站区正式启用时间为准。
2.响应人必须响应品牌库中的品牌,且中选后的品牌一年内不得更换。经营一年后,确需更换的按照招商人管理要求进行审批。
3.商品定价须以"同城同质同价"为原则。商品定价应按要求报招商人审核后执行。
4.无条件响应并参与招商人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如:整体促销活动、驻场工作人员优惠等。
5.中选人须按竞价文件中的响应品牌在4月26日前完成全部店铺的开业。每有一间店铺延迟开业,则甲方有权以该店铺日租金的三倍,即[(当月经营权转让费 当月租金 当月综合管理费)/30]×3,为标准计收自4月26日起至正式开业前每日的经营费用。
6.中选人须按招商人的要求统一使用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监管。如中选人的品牌方要求必须使用自有的收单系统,必须保证该收单系统能无缝对接接入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招商人监管。
六、竞价信息发布时间
2018年3月3日—2018年3月7日。
七、竞标程序
(一)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7日缴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标的。
响应人须以转账形式缴纳竞价保证金。在转账凭证中"用途"一栏注明"餐饮竞价保证金 (标的号)"字样。转账银行资料如下:
企业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
电话:***-********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白云机场支行
(二)3月6日上午10点组织现场踏勘。参加踏勘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及法人授权书。每个响应人最多派2人参加。
(三)2018年3月8日9:00至10:00整,响应人出示竞价保证金缴纳证明,经查验合格后收取竞价材料。
(四)2018年3月8日10:00整,进行公开唱价。
(五)如某一标的响应人有3家或以上,则继续竞价。如某一标的响应人不足3家,则不继续竞价,该标的本次竞价结束。
(六)竞价保证金缴纳证明、竞价材料递交及公开唱价地点:广东省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A4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七)评审方式。按照响应人所报价格(即保底经营权转让费)由高到低排序,推荐报价最高的为中选候选人。保底经营权转让费=所报保底销售额×所报提成比例。如出现两个相同的最高报价,则推荐提成比例报价更高者为中选候选人。
(八)联系电话:********013
八、竞价材料
本项目不接受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响应人报名,符合资格的响应人报名需提交下列材料。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要求,均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由招商人存档。招商人承诺对响应人提供的资料保密(同时报名多个标的的,报名资料只需提供一套)。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三)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需要,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四)合作承诺书(加盖公章),见附件1。
(五)品牌响应表(加盖公章),见附件2。
(六)项目报价表(加盖公章),见附件3。
九、信息发布
本次项目的所有相关公告会在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网站(wz.gamc.cn)和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baiyunport.com)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十、竞价监督
有关本项目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可向下述监督部门举报:
监督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纪委
地址: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空港二路
电话:020-3606 9095转808
联系人:廖先生
附件一 合作承诺书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已详细阅读《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项目竞价公告》全部内容,我公司签字代表声明同意并承诺如下:
1、我公司递交的项目报价表中的报价为我方最终报价,合同期内我方严格按此报价内容支付相关费用;
2、我公司承诺合同期内,及时、准确地向招商人提供实际销售报表、进行合同备案,并按约定支付所有费用。
3、我公司完全接受竞价公告及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招商人有权取消我方中选资格;
4、我公司将承担按竞价公告的所有条款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5、我公司同意提供按照招商人可能要求的与其招商有关的资料或数据,接受招商人的评审方法。
6、我公司合法经营,自2014年1月1日起,无法院判决的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良好,近两年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经营行为。
7、我公司或与我公司关联企业、股东自2014年1月1日至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内,没有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法律诉讼关系。
8、我公司承诺按照招商人的装修标准、消防要求及施工规范进行装修设计和商铺装修。
9、我公司承诺所有店铺必须于2018年4月26日前完成装修并开业,无条件服从招商人二号航站区建设、演练、启用的整体安排。
10、我公司承诺按招商人的要求统一使用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监管。如我公司中选的品牌方要求必须使用自有的收单系统,必须保证该收单系统能无缝对接接入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招商人监管。
在正式合同签署前,本合作申请书和招商人的中选通知书是有效之合约,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2品牌响应表
广州白云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诺按照以下的响应品牌在4月26日前完成店铺的开业:
标的号 | 店铺号 | 响应品牌名 |
响应人须提供响应品牌的品牌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人(公章):
日期:
项目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竞价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标的号 | 月保底销售额 (元/月) | 提成比例 | 备注 |
包 | 大写: 小写: | %(固定值) | 月保底销售额及提成比例均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限价。低于最低限价的视为无效。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人(公章):
日期:
附件4场地位置及经营范围释义
业态 | 经营范围 |
中式快餐 | 已预制半成品或成品,快速下单并获取菜品为主的中式餐厅。 包括粉面快餐、粥汤快餐、米饭快餐、饺子面点 小吃、清真快餐、素食、广式茶点等。 |
西式正餐 | 提供具有西方饮食文化特色的正式餐饮, 包含头盘、汤、副菜、主菜、甜点、酒水饮料等品类齐全、菜品丰富的餐厅。 |
西式快餐 | 预制半成品或成品,快速下单并获取菜品为主的西式餐厅, 包括汉堡、薄饼、热狗、三明治等。 |
国际特色餐饮 | 提供日韩、东南亚等国家或地区特色餐食的餐厅 |
美食广场 | 单个门店内整合 5个以上餐饮品牌,集中用餐消费。 |
附件5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
项目经营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
签约地址:
页数:
目 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总则
第3条 经营场地概况
第4条 经营场地交付时间及合作期限
第5条 履约保证金
第6条 经营费用及结算
第7条 双方权利义务
第8条 经营管理要求
第9条 保密条款
第10条 免责条款
第11条 违约责任
第12条 合同终止及终止处理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
第14条 其他事项
甲 方: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财务联系人: |
乙 方: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财务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本项目竞价文件、响应文件等,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特定场地的经营权转让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约定:
第1条定义
1.1 本合同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1.2 本合同中"年、月、日"均指公历年、公历月、公历日。
1.3 本合同中约定期限内转让经营权的场地统称为"经营场地"。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场地等同于经营场地。
1.4 本合同中所称"合同约定转让期"、"经营期限"均指4.1所约定的经营场地的经营权转让期限。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与经营权转让期限一致。
1.5 本合同所称"经营费用"指6.2租赁费6.3经营权转让费用、6.4综合管理费和6.5其他费用。
1.6 本合同合同总额指4.1经营期限内的1.5经营费用总和。
1.7 本合同所称经营场地的相关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8.1经营场地设计、8.2统一收单及监控系统、8.3价格管理、8.4促销活动、8.5运营要求8.6知识产权、8.7人员及服务规范、8.8安全、8.9场地装修、8.10营业时间、8.11广告资源等。甲方如更新或调整以上管理要求,乙方须无条件遵守。
1.8 本合同所称"书面"均指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书面通知的方式均采用指定方式。
1.10 本合同所称"清场"指清理场地,包括按甲方要求自行拆除经营场地的装修、撤离自有物品、恢复场地原貌。
1.11 本合同所称"合同终止"包括12.1.1自然终止、12.1.2提前终止、12.1.3违约终止以及12.1.4其他终止。
第2条 总则
2.1 甲方将特定场地的经营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转让给乙方,乙方在转让期限内对经营场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场地在经营权转让期间的产权仍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甲方关于该场地的相关管理要求。
2.2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乙方负责经营场地的规划、设计、装修、品牌引进、人员招聘及管理、日常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应当每月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信息资源使用费、电话费、水电费等。
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经甲方确认的经营场地业态规划和经营范围,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出让的经营场地,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从事本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外的活动,如乙方对约定的经营范围界限较难明确时,以甲方判定为准;乙方的经营活动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内进行(详见图纸)。
2.4 乙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且接受甲方监管。
2.5 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白云机场"同城同质同价"的定价与管理要求。
2.6乙方应遵守"机场优先原则",即在实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白云机场的安全、高效、高品质运营。
2.6.1甲方保留因航站楼建设运营、流程调整、航延处置、公告机场运行信息等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调整乙方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经营场地装修、营业时间的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提供相应的场地,并自行承受因相对变动所导致的损失。
如需因以上原因需要永久性拆除或调整乙方经营场地,且合同尚未终止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偿方案。乙方同意相应补偿费用不超过该经营场地剩余合作期限内经甲方确认的乙方经营所需必要成本。
2.6.2 乙方承诺经营行为须配合机场运行要求,避免对机场任何信息系统造成冲突,或对旅客感受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乙方应当迅速解决经甲方提出的或者甲方认可的旅客投诉问题。
2.6.3 乙方承诺并同意经营场地的使用必须服从政府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等情况发生时的征用或统一调度,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2.7乙方承诺按竞价文件中的响应品牌在4月26日前完成全部店铺的开业。每有一间店铺延迟开业,则甲方有权以该店铺日租金的三倍,即[(当月经营权转让费 当月租金 当月综合管理费)/30]×3,为标准计收自4月26日起至正式开业前每日的经营费用。
2.8乙方须与二号航站楼建设总包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施工服务协议。乙方聘请的装修单位其资质及人员须报请总包方审核后,方能进场装修,相关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9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白云机场"同城同质同价"的定价与管理要求,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履行"同城同价同质"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乙方"同城同质同价"对比区域(或门店)为:。
第3条场地概况
3.1 经营场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租赁面积(图测面积),为________㎡。经营场地以第三方实际测量数据为准,经营费用按照双方书面确认的实测面积计收。
第4条经营场地交付时间及经营期限
4.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经营场地,乙方正式开业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甲方在乙方已经足额交付履约保证金后,方交付经营场地。
4.2经营场地的经营期限为____年(共____月),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场地实际交付日期延迟超过30日的,则甲方应与乙方另行书面确定经营权转让期限。经营场地实际交付日期延迟未超过30日的,则甲方可按照迟延交付天数对乙方应当缴纳的当月经营权转让费、月租赁费(不含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予以核减。
4.3乙方的装修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进行深化设计和装修。此期间不收取经营费用由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但乙方应承担深化设计、装修、水电等装修期间的成本。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装修期限作相应调整。
4.4合同终止或经营权转让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收回3.1约定的经营场地,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场,并办理完场地清退手续。
第5条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约定的结算方式一次性交纳首年首月租赁费和经营权转让费之和的3倍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未能如期全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拒绝按约定时间交付经营场地,并单方终止本合同,已收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且甲方保留对乙方上述违约行为追责的权利。
5.2 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下费用(扣除费用的书面通知发出时即可扣除),包括但不限于:
5.2.1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
5.2.2 乙方未按时交纳的月经营权转让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相关费用;
5.2.3 滞纳金、违约金等;
5.2.4 甲方认为其他应当扣除的费用。
5.3 如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发生的,甲方可视情节提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予以补缴,但最高不超过当月经营权转让费用和租赁费的6倍。
5.4 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接到补交履约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以约定的结算方式补充扣除额或5.3条提高的金额。逾期不补交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和终止条款处理。
5.5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已交纳或承诺交纳给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冲抵经营费用、将履约保证金作为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对第三方债务的担保。
5.6 合同约定期满或者本合同非因乙方原因终止时,乙方结清经营费用并完成场地清退手续,甲方应当在扣除应收金额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5.7 履约保证金为担保乙方如实尽责履行合同义务之用途。若因乙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时,乙方应当另行赔偿。
第6条经营费用及结算
6.1 经营费用由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组成。
6.2 租赁费
6.2.1 租赁费=单价×场地面积。
6.2.2 首年租赁费单价为人民币300元/㎡·月。总数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
6.2.3 乙方认可场地面积以第三方实际测量数据为准。
6.3 经营权转让费
6.3.1经营权转让费=月销售额×提成比例。
6.3.2 月保底销售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元整)。
月实际销售额低于月保底销售额时,月销售额=月保底销售额。
月实际销售额高于月保底销售额时,月销售额=月实际销售额。
6.3.3 月保底销售额基准年为2018年,月保底销售额每年最低按照3%递增,当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3%-9%时,第二年在3%的基础上加上超出部分的50%,例如: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中选月保底销售额4%的,第二年的销售额按照3% (4%-3%)×50%递增;超过9%的按照6%递增。其他年份的月保底销售额递增比例以此类推。
6.3.4提成比例超额累进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在计算月实际销售提成额时,按分段提成比例计算。各段提成比例根据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实际保底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段调整。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0%-3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1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30%-5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2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50%-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3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超过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50%。详见下表: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比例 | 提成比例 |
0%至30%(含3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10% |
30%至50%(不含30%,含5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20% |
50%至100%(不含50%,含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30% |
超过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50% |
6.4 综合管理费
6.4.1 综合管理费指乙方须分摊的费用,包括使用甲方负责提供并维护的洗手间、公共通道、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中央空调、保安以及统一收单系统维护等基本服务费用。
6.4.2 综合管理费按人民币85元/㎡·月(大写:人民币捌拾伍元整)标准收取,共计每月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6.5 其他费用
6.5.1水电费。自场地交付之日起,乙方须按照实际水、电用量向甲方支付水、电费。水费、电费价格标准均以广州市商业用水、用电价格为基准,加收25%的管理成本计算。
6.5.2 信息资源使用费。乙方使用航站楼内信息资源(主要指信息端口)而承担的相应费用,不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中,由乙方与白云机场相关单位另行签订的信息资源使用费协议执行。
6.5.3 电话费。电话费由乙方按实际使用账单自行支付。
6.6 经营费用的结算
6.6.1 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按月支付,乙方应于当月10日之前(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向甲方交纳。上述经营费用经计算需补交差额的,由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款通知,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交。
结算首月、末月如不足一个月的,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及综合管理费均按月计收。
水电费按月支付,水电费自经营场地交付之日起计收;水电费结算首月、末月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收。
6.6.2 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如期开业或中途不能正常经营,乙方仍须按期全额向甲方交纳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费用的交纳不受合同双方存在纠纷的影响。在争议纠纷未终结之前,乙方仍实际占用经营场地的,均须按期全额交纳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6.6.3 乙方如需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以下开票信息: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银行账号。
6.6.4 乙方以单位名义用银行汇款形式将应交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在款项汇出5个工作日后向甲方索取发票,除应补交费用外,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为方便双方结算,乙方每次汇款时必须注明款项用途及明细,并向甲方递交加盖公章的款项明细说明,否则甲方可拒绝开具发票。
6.7 结算方式
乙方向甲方交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经营费用)均应采用转账的方式。
第7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权利与义务
7.1.1甲方的权利
7.1.1.1 甲方对经营场地拥有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维护维修、经营监督、装修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相关权利。
7.1.1.2 甲方或甲方授权人员有权对经营场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7.1.1.3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
7.1.1.4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服务、经营管理方面的考核,考核标准由甲方统一制定颁布。
7.1.1.5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立《诚信档案》,并根据情况及甲方相关规定进行奖惩。如乙方的诚信等级低(按本合同第14.1.5条所列规定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在下次招商时取消乙方的准入资格。
7.1.1.6甲方有权根据机场特性对乙方的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经营场地装修、营业时间等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承受因相对变动所导致的损失。
7.1.1.7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对经营场地的业态和结构提出的优化建议。
7.1.1.8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鼓励、要求乙方设计、生产、出售机场限定(特供)商品。
7.1.2 甲方义务
7.1.2.1甲方应在乙方已经按期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以及符合甲方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经营场地。
7.1.2.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洗手间、公共通道、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中央空调、安保、Wi-Fi和统一收单系统等基本服务。
7.1.2.3甲方应提供在交付场地时固有基础设施(如空调、预留管线)的常规维护。
7.1.2.4营业时间内,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正常供水、供电及中央空调供应(机场统一停水、停电的,以及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7.1.2.5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正常经营。
7.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2.1 乙方权利
7.2.1.1乙方有权在其经营场地内合法地开展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
7.2.1.2 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对经营场地的业态和结构提出优化建议。
7.2.1.3 乙方有权向甲方或者监管机构反映、投诉甲方授权管理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甲方应当就反映问题进行专项审查与回复。
7.2.2 乙方义务
7.2.2.1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甲方关于航站楼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航站楼维护维修、经营监督、装修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相关管理要求。
7.2.2.2 乙方应配合甲方基于管理需要进行的各项检查、消防演练等,确保航站楼安全,餐饮卫生,顾客服务便利舒适,维护机场优良形象。遇突发事件或上级检查时,乙方应完全配合甲方及机场有关单位执行公务,并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工作。
7.2.2.3 在合同期内以及乙方实际占据、使用场地时,乙方应按时交纳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费用。
7.2.2.4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7.2.2.5 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或甲方其他合作方利益的活动。
7.2.2.6乙方经营品牌以乙方响应文件为准。如需调整响应文件内承诺的品牌,乙方应当事先报甲方审批,且保证调整后的经营品牌(知名度、价值)不低于响应文件承诺的标准。
7.2.2.7 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抵押,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7.2.2.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地实际控制人,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7.2.2.9 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性质、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股权变更等情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甲方,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审核及备案。
7.2.2.10 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须保证不录用在白云机场其他经营场地工作过但未过竞业限制期限的,或者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者。一经发现,甲方将在乙方的诚信档案中予以备档扣分及惩罚,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2.2.11 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如乙方与其他第三方(如品牌方)有纠纷的,可能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应当及时且如实告知甲方。
7.2.2.12 本合同终止(含自然终止、违约终止、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经营场地按照甲方交付时已具备的条件退还给甲方,如出现经营场地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如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不交付经营场地的,甲方有权单方清场,并对经营场地内乙方的所有物进行相应处理。
因乙方逾期交付经营场地导致的由甲方代为清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2.2.13 乙方应每季度按照甲方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时间记录、人员管理、每月经营数据等相关数据。
7.2.2.14 乙方基于经营需要的布置、修补、替换及添置物品所产生的物料消耗、设备购置费用,均应自行承担。
7.2.2.15 乙方应自行承担与其聘用或雇佣员工之间的劳动或劳务纠纷,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纠纷。
第8条经营管理要求
8.1 经营场地设计
8.1.1 乙方场地设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白云机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改造墙体、电缆、煤气管道、排水管道、空调系统;不得破坏、改造场地的外墙和地板、航站楼的主要结构;不得在场地结构外墙、天花板安装任何附加物。
8.1.2乙方承担经营场地的设计、装修的费用。
8.1.3为保证经营场地与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整体风格融合,乙方的设计方案及装修效果图应在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8.1.4乙方的设计及配套设施须符合甲方的运营及形象要求。如有违规,甲方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8.2 统一收单及监控系统
8.2.1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使用甲方提供的统一收单系统进行销售、收款和促销活动。
8.2.2甲方或授权人员有权在经营场地内安装监控系统,对乙方的销售、收款行为进行监控,并有权进行核查。
8.2.3 乙方保证经营场地内销售额如实且即时录入收单系统。
8.2.4 乙方应当向顾客提供打印单据。如收单系统发生故障,由收银员出具甲方统一制作的手写销售凭证,待收单系统修复后应当将手写凭证上的内容补录入系统。
8.3 价格管理
8.3.1乙方的商品或服务须用人民币明码标价。
8.3.2乙方应遵守中选时关于给予白云机场常旅客、白云机场员工和白云机场认可的航空公司常旅客各种优惠的承诺。
8.4 促销活动
8.4.1乙方在场地开展促销经营活动,必须提前7个日历日将促销计划方案向甲方报备。对可能引起旅客聚集影响正常秩序的活动,乙方应先经甲方审批通过后,再报机场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8.4.2 甲方统一收单系统向乙方开放的销售折扣仅限乙方独享。
8.4.3乙方无条件响应并参与甲方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
8.4.4乙方允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员无须通知可在场地内进行模拟交易。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在收回货物和凭证后全额退款给甲方。
8.5 运营要求
8.5.1 乙方应证照齐全,置于经营场地显著位置,并依法经营。
8.5.2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8.5.3 乙方应始终保证其经营场地内所有的设备、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8.5.4 乙方不得在二号航站区内自行搭建或发布Wi-Fi热点。
8.5.5 乙方经营活动中的声音、气味、视觉形象等环境要素须符合白云机场相关管理要求,不得影响旅客感官体验。
8.5.6 遵守甲方相关部门颁布的航站楼(不限于场地)垃圾处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保持场地的清洁和卫生,保证良好的经营环境。
8.5.7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在场地外的公共区搭建展台、销售产品、设置桌椅、易拉宝等;不得在公共区、楼梯口、登机口堆放物品,堵塞人流。
8.5.8 乙方不得在航站楼内任何区域拉客、叫卖及发放宣传资料。
8.5.9 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航站楼楼层震动、摇晃和超过承重的活动。
8.5.10 场地的电线、电缆、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负荷不得超标。
8.5.11 乙方负责教授其员工防火技能和紧急求生知识;采取有效的火灾预防措施,保持紧急出口的通畅;在场地内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8.5.12 场地不得用于授权经营范围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且不限于:非法和不道德活动;住宿用房;用于未授权的经营业务。
8.5.13 航站楼店铺内禁止设置仓库,备售货品应放置于铁皮柜内。
8.5.14 在场地内、航站楼其他区域、机场附近区域,不得进行影响机场管理、其他经营方经营、旅客休息等干扰机场正常运行的活动。
8.6 知识产权
8.6.1 如乙方在经营场地经营的品牌是通过商业经营或者被授权的方式合法取得销售权的,应向甲方提交加盟协议或者品牌授权书等备案。合同期内,如乙方与品牌方有纠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6.2 乙方不得侵害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乙方与第三方之间关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争议与甲方无关,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7 人员及服务规范
8.7.1 乙方从业人员须参加甲方组织或指定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的针对安全、服务等方面的各类岗前培训及不定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费由乙方承担。
8.7.2 乙方须确保场地在任何时候有足够的、具备业务技能及文化素养的工作人员。
8.7.3 乙方须驻派运营团队,负责场地的日常业务运作,团队负责人应承担日常运营管理责任。
8.7.4 乙方从业人员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礼貌、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
8.7.5乙方从业人员穿着的制服及佩带的相关标识须经过甲方的批准,相关标识必须标有乙方的店名、员工的工号及职务等。
8.7.6 甲方或其授权人员有权进入乙方场地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8.7.7乙方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甲方Skytrax五星航站楼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
8.7.8 甲方可按有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有效投诉进行处理,乙方须在指定期限内整改。
8.7.9 乙方须参与甲方组织的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目的的活动。
8.8 安全
8.8.1 法律法规
乙方经营行为必须严格遵守任何法规、法令、规则、经营许可条例、甲方对机场的布局规划、政府指定的技术安全标准、机场的环境规划。
8.8.2 安检
8.8.2.1 乙方须遵守民用航空机场安全规定;
8.8.2.2 乙方必须依照民用航空机场安全条例,接受安全检查;
8.8.2.3 机场禁区内,乙方必须接受安检和入口检查;
8.8.2.4 乙方员工、车辆必须符合甲方禁区人员、车辆标准。乙方员工和车辆进入禁区后,必须遵守甲方颁布的禁区条例。
8.8.2.5 乙方必须协助甲方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旅客安全进入机场登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有关当局的其他安检项目。
8.8.2.6 甲方有绝对取消或暂时取消乙方员工、车辆进入机场的权力和权利,由此带给乙方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8.8.3 现场安全
8.8.3.1 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场地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或电力装置。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
8.8.3.2 未获机场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场地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经机场相关部门审批的施工所需的上述物品在当天任务完成后必须带出航站楼。
8.8.3.3 不得使用影响到机场安全运营无线通讯系统的设备。
8.8.4 安全管理责任
8.8.4.1乙方及其员工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网络,负责合同期间的空防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等各项工作。
8.8.4.2乙方接受甲方或其授权人员在场地安全经营的监督和检查,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对违反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
8.9 场地装修
8.9.1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条件、设计规范、装修标准和形象要求提交装修方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实施。装修方案包含且不限于: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装修材质、装修总价及费用明细清单等。
8.9.2 乙方须按要求履行消防报建手续。
8.9.3 乙方自行承担装修期间的用水用电、安装有关计量器以及因乙方自身需要添加设施设备等费用。
8.9.4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并投入运营,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8.9.5 经营期间,如因乙方原因需要进行重新装修,乙方应当获得甲方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装修期间,经营权转让费等各项费用照常计收。
8.9.6 除店铺招牌外,乙方不得擅自在店铺外墙上设置灯箱及多媒体播放器等宣传推广形式,或变相进行品牌广告宣传。如需设置,应经甲方批准并支付一定费用(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8.9.7橱窗管理需遵照甲方门面装修标准要求执行。
8.9.8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为本项目的建设期,乙方须在4月20日完成店铺装修事宜。
8.9.9乙方在装修期间须严格遵循安全施工各项要求,出现《二号航管公司管理建设项目常见违规扣罚表》的情形时,依照该扣罚表的规定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相应的扣罚。
8.10 营业时间
8.10.1 乙方的营业时间应尽量保持与航班运行时间同步,早7点至晚10点(7:00AM-10:00PM)为必须营业时段。春运等特殊时期,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临时变更营业时间的要求。如乙方中选文件承诺的营业时间与上述时间不一致,则以乙方中选文件承诺的时间为准。
8.10.2乙方的营业时间应向旅客明示。
8.10.3 经营期内,因机场运营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时间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8.10.4在非营业时段,乙方店铺应关闭防盗卷闸门,并按甲方要求保持店内灯光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对店铺进行围蔽。
8.11 广告资源
8.11.1 乙方经营场地内的广告资源为甲方所有。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经营场地内从事任何非经营范围内的张贴、派发宣传资料等广告活动。
8.11.2 乙方如需在经营场地内从事与其经营相关的广告活动,应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并支付广告费用。
8.11.3 乙方进行广告或其他营销宣传活动时,如需使用与甲方有关的名称、标识,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酌情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协商确定。
8.11.4 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经营场地发布广告,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根据整体规划需要在乙方经营场地内设置供旅客取阅的读物和宣传品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8.11.5 乙方经营场地内的店招设计和展示方案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招牌,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9条保密条款
9.1除法律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可向第三人透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或内容。
9.2除法律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其因本项目合作获悉的对方的商业信息等。
9.3 保密条款为本合同的独立条款,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或终止,本条款均具法律效力。任意一方违反9.1、9.2条约定的,守约方有权保留向违约方追责的权利。
第10条违约责任
10.1 乙方逾期交纳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其他费用和履约保证金补足额的,应向甲方交纳所欠费用总额每日5‰的滞纳金,直至所欠费用全部付清为止。
10.2 如一方构成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一方构成严重违约的,守约方有权直接单方书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20%。如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金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乙方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0.3 如乙方主体资格变更或发生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如清算、合并分立、法定继承致使经营场地的使用人发生变更等),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签订主体变更合同。如乙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签订主体变更合同的,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11条免责条款
合同期间,经营场地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如地震、火灾、流行疾病、法律法规调整,或国家、政府、海关、甲方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规划布局变更、航班调整,以及其他双方不能预见、不可控制并且无法克服的其他事由,导致场地不能正常经营,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可对应以下条款执行:
11.1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11.1.1 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而无需作出任何赔偿,不可抗力发生期间之费用由双方据实结算。
11.1.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对不可抗力发生之前违约行为的合法追偿。
11.1.3 双方不负责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责任。
11.1.4 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作为延期付款的理由,不可作为免除付款义务的理由。
11.2 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11.2.1若不可抗力事由仅造成乙方场地面积扩大或缩小的,按实际面积执行。
11.2.2若不可抗力事由造成乙方场地出现除11.2.1之外情况的,在其发生、持续、影响恢复期间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11.3甲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合同部分不能正常履行的责任。
11.4 基于机场安全、高品质运行的公共服务需要,甲方因航站楼建设运营、流程调整、航延处置、公告机场运行信息等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调整乙方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经营场地装修、营业时间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甲方应按照成本回收原则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第12条合同终止及其处理
12.1 合同终止
合同一经终止,甲方有权进入经营场地,检查设施、设备状况并要求乙方10个工作日将乙方物品撤离场地,否则视为乙方委托甲方全权处理乙方遗留之物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2.1.1 自然终止
本合同经营场地的经营权转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对经营场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随即终止。
12.1.2 提前终止
12.1.2.1经营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
甲方有权对航站楼场地整体布局进行调整,如乙方对场地的重新安置无法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但解约方应当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2.6.1款处理。书面通知到达对方在本合同确认的联系地址即为通知送达,对方不得以拒签或者无人签收为由对抗通知的效力。
12.1.2.2双方协商终止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书面文件商定解除本合同的相关事宜。
12.1.2.3乙方提前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须向甲方提前六个月发出书面终止合同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并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清偿所有欠款时,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2.1.2.4上述各条款的通知提前终止合同期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
12.1.3违约终止
12.1.3.1乙方违约终止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单方终止与乙方所签订的合同,同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权利。
12.1.3.1.1 利用经营场地从事非法活动的;
12.1.3.1.2 逾期三十日仍未缴纳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或应向甲方交纳合同费用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在限期内全部补交的;
12.1.3.1.3 未按时交纳或补交履约保证金的;
12.1.3.1.4 未经甲方批准,无正当理由闲置场地超过30天的;
12.1.3.1.5 未经甲方批准,延迟开业超过十五天以上的;
12.1.3.1.6 擅自大面积停业三天以上的;
12.1.3.1.7 违法将经营场地抵押的;
12.1.3.1.8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将场地或设施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委托给他人的;未经甲方批准,擅自与第三方合作;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变更本合同经营项目实际控制人的;
12.1.3.1.9 丧失从事本合同业务的资质许可,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12.1.3.1.10 进入解散程序或由其债权人接管经营的;
12.1.3.1.11 两次擅自违反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使用用途或经营区域;第一次违反未在规定合理期限内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视同第二次违反;
12.1.3.1.12 使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损害甲方或其他经营者利益的;
12.1.3.1.13 在合同期内,经甲方或甲方聘请的服务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被评为不合格,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12.1.3.1.14 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
12.1.3.1.15 违反关于航站楼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经营管理、餐饮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合同附件经营场地的相关管理要求的,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12.1.3.1.16 累计5次不服从甲方监督和管理的,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2.1.3.1.17 因乙方原因严重损害机场形象的或导致机场遭受重大损失的;
12.1.3.1.18 累计3次未按门牌要求的营业时间营业或拒不服从甲方营业时间调整安排的,第一次违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视同第二次违反;
12.1.3.1.19 违反航站楼商业统一收单系统管理规定,绕过统一收单系统进行销售、收款行为的或者提供虚假销售数据的;
12.1.3.1.20 累计3次查出不履行"同城同价同质"承诺的,或者在产品、服务质量上存在偷工减料被旅客投诉,经查证属实且累计5次以上的;
12.1.3.1.21 累计3次不参与甲方组织的机场打折促销优惠活动的;
12.1.3.1.22 食品卫生检验及场地清洁卫生检查不及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及甲方要求及时整改的;
12.1.3.1.23 擅自变更经营场地用途或经营范围,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12.1.3.1.24 乙方主体资格变更或发生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如乙方清算、合并分立、法定继承致使经营场地的使用人发生变更等),乙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签订主体变更合同的;
12.1.3.1.25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一经查实的。
12.1.3.1.26 因乙方与员工或第三方有纠纷,导致员工或第三方在机场范围内采取拉横幅等激烈方式维权,对机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12.1.3.2甲方违约终止
因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协调解决,甲方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5日内,甲方仍消极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权利。
12.1.4其他终止
12.1.4.1 因机场建设、安全保卫、流程改造或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收回乙方经营场地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予以配合。
如需因以上原因需要永久性拆除或调整乙方经营场地,且合同尚未终止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偿方案。乙方同意相应补偿费用不超过该经营场地剩余合作期限内经甲方确认的乙方经营所需必要成本。
12.1.4.2如乙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认可。
12.1.4.3如乙方参与任何有损机场名誉(包括但不限于拉横幅、公开诋毁),严重不利于机场商业经营的活动,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2.2合同终止处理
12.2.1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清其应向甲方交纳的经营费用、应缴纳法律规定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逾期缴纳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所欠费用总额的5‰/日累积计算滞纳金,直至所欠费用全部付清为止。
12.2.2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的要求自行拆除经营场地的装修、撤离自有物品、恢复场地原貌、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拆除店铺框架、天花、地板和消防设施。乙方逾期不予清场的,甲方有权自行代为清理场地,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清场所产生的费用。
12.2.3 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未在要求的期限内拆除装修、撤离自有物品、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乙方放弃对场地装修及遗留物品、陈设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理,并追索乙方应支付的甲方上述处理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12.2.4 合同期满或者合同非因乙方原因终止的,在乙方结清全部费用并按甲方要求完成清场,办理相关场地清退手续后,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2.2.5 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甲方不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合同违约金。
12.2.6 如乙方未能付清有关费用的,或自身行为、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场地及设施造成损坏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或扣留场内物品,用以抵偿相关费用或损失。
12.3 不放弃权利
12.3.1 甲方接受乙方缴付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及其他费用,但不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的追究权利。
12.3.2 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追究权利,但不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追究权利。
第13条争议的解决
13.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或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条其他事项
14.1本合同有如下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4.1.1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廉洁协议
14.1.2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项目竞价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
14.1.3 中选人项目报价表;
14.1.4 中选人相关书面承诺;
14.1.5 中选人响应文件;
14.1.6安全、服务、经营考核协议,诚信考核管理规定。(另行补充签订)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或补充合同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合同附件与主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4.3 本合同具体约定与总则不一致的,以总则为准。如本合同具体约定不一致的,以甲方书面意见为准。
14.4 本合同如有任何变更、终止或解除需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方为有效。
14.5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五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 本合同须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生效。
合同附件14.1.1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廉洁协议
为保障双方在业务来往中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自经济利益,保持廉洁自律,促进廉洁从业,防止各种违法及不正当行为的发生,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甲、乙双方就合作过程中员工职业操守等事宜订立本协议。
1.本协议适用范围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效力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含分支机构等关联机构)的所有业务合作往来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货比三家、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物资、服务采购环节及合同签订、履行环节等。
2.本协议期限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纲领性合作协议。协议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甲、乙双方所有业务合作终结之日止。
3.双方职责
3.1 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双方应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洁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双方人员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3.2 合同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向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有以下任何一项行为或作将有下述行为的承诺、暗示等意思的表示:
3.2.1 支付回扣等好处费;
3.2.2 支付礼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2.3 为对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2.4 邀请对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其公正执行职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或其它娱乐活动;
3.2.5 为对方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的工作安排或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或财物支持;
3.2.6 与对方工作人员就双方合作内容涉及的权利义务变更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3.2.7 其它可能对对方工作人员公正执行职务有影响的不当行为。
3.3 合同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约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向对方的客户索取和收受财物、有价证券或其他好处。
3.4 一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违反协议、收受对方的好处、或有其它不当行为者,应向对方指定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接受举报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举报方进行报复。一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对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后续合作的优先权。
甲方指定的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或邮箱;
乙方指定的接受举报的电话或邮箱。
4.违约责任
4.1 协议中任一方因不履行本协议下约定内容导致的一切后果,应自行承担。
4.2 一方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对方工作人员,违约方应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向守约方支付,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项目
竞价公告
一、项目名称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竞价项目
二、重要声明
本次竞价活动是针对前期招商失败的餐饮项目进行竞价。
三、项目概况
(一)白云机场地理位置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位于广州市北部,白云区人和镇和花都区新华镇交界处,距离广州市中心约28公里。
(二)白云机场及二号航站区概况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是国内三大枢纽机场之一。2016年,白云机场航班起降43.3万架次,货邮吞吐量165.22万吨,旅客吞吐量5973.21万人次。其中,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旅客吞吐量1351.43万人次,占旅客总量22.6%。截止2016年12月底,在白云机场运营的航空公司约70家,其中外国航空公司44家。白云机场通航点超过200个,其中国际及地区通航点超过80个。国际航线网络覆盖亚洲、大洋洲、欧洲、北美及非洲等。
白云机场二号航站区计划于2018年初投入使用,包含二号航站区和交通中心(GTC)。其中,二号航站区建筑面积约为65.87万平方米。届时,以南航系为主的天合联盟成员航空公司将入驻运营。预计首年旅客吞吐量将达到3600万人次。为给旅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的商业服务和出行体验,白云机场以"国内一流、国际先进"为目标,致力将二号航站楼打造成为全国首个以"云 "为主题的机场商圈。
(三)项目情况
1、本次竞价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项目共分为8个标的。相关位置、面积、业态、价格要求信息如下表:
标的号 | 区域编号 | 商铺位置 | 商铺面积(㎡) | 业态 | 固定租金(元/月/㎡) | 综合管理费(元/月/㎡) | 保底提成比例最低限价 | 月保底销售额最低限价(元) |
FB1 | T23D72 | 3楼国内出发空侧 | 444 | 西式正餐 | 300 | 85 | 8% | |
FB2 | T23R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115 | 中式快餐(清真) | 300 | 85 | 8% | 524687.5 |
FB3 | T23D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225 | 国际特色餐饮(日式料理) | 300 | 85 | 8% | |
FB4 | T23D93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358 | 西式快餐 | 300 | 85 | 8% | |
FB5 | E63D05 | 3楼东六指廊 | 147 | 中式快餐(点心) | 300 | 85 | 8% | 670687.5 |
FB6 | E53D29 | 3楼东五指廊 | 110 | 西式快餐 | 300 | 85 | 8% | 501875 |
FB7 | T24D06 | 4楼陆侧餐饮集中区 | 1065 | 美食广场B(国际) | 300 | 85 | 8% | |
FB8 | W52D23 | 2楼西五指廊 | 15 | 中式快餐 | 300 | 85 | 8% | 68437.5 |
注:①目前表中所列面积为图纸面积,合同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②空侧指机场安检控制区域内;陆侧指机场安检控制区域外。
2、响应人可以对多个标的兼投。
3、本次竞价,招商人与中选人签订经营合作协议(见附件5),并收取场地租赁费、综合管理费和经营权转让费。在合同期限内,中选人派专业管理团队进驻,负责店铺的经营策划、运营维护。中选人承担深化设计、装修、运营、维护、水电等成本。
4.计费模式
(1)经营费用主要包括租赁费、综合管理费和经营权转让费
(2)租赁费:按照300元/㎡/月计收。综合管理费:按照85元/㎡/月计收。
(3)经营权转让费=月销售额×提成比例。
其中,"月销售额":当月实际销售额和月保底销售额两者取高。
(4)月保底销售额基准年为2018年,月保底销售额每年最低按照3%递增,当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3%-9%时,第二年在3%的基础上加上超出部分的50%,例如: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中选月保底销售额4%的,第二年的销售额按照3% (4%-3%)×50%递增;超过9%的按照6%递增。其他年份的月保底销售额递增比例以此类推。
(5)提成比例超额累进递减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在计算月实际销售提成额时,按分段提成比例计算。各段提成比例根据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实际保底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段调整。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0%-3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1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30%-5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2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50%-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3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超过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50%。详见下表: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比例 | 提成比例 |
0%至30%(含3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10% |
30%至50%(不含30%,含5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20% |
50%至100%(不含50%,含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30% |
超过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50% |
5、响应人须投报招商人品牌库对应标的中的品牌。不接受品牌库外的品牌,中选的品牌一年内不得调整,经营一年后,品牌调整须按照招商人的管理规定进行。
以下8间店铺除T24D06美食广场需报5个以上品牌外,其他店铺限报一个品牌。
店铺编号 | 业态 | 品牌库 |
T23D72 | 西式正餐 | 德利法兰、Costa咖啡、Illy咖啡、Segafredo咖啡、Lavazza咖啡、Twosome咖啡、王品牛排、西堤厚牛排、乐凯撒、月影新派铁板烧、一茶一坐、森洞、PIZZA MARZANO、宝隆纳、新罗宝、蕉叶、ASIA TABLE、Bistrot |
T23R94 | 中式快餐(清真) | 马家烧麦、丝路驿站、天祁楼、楼兰、东来顺、北疆饭店、********">陇兴楼、回乡麦客、丝路食带茶餐厅、疆二代、bosphorus prenium(铂溢西餐厅)、伊斯坦布尔餐厅 |
T23D94 | 国际特色餐饮(日式料理) | 一风堂拉面(日料)、博多一幸舍拉面、元气寿司、禾绿寿司、江户前、吉野家、食其家、万岁寿司、焱铁烧、炎丸居酒屋、忍界、美豚、小山日本料理、大雄寿司、摩打食堂 |
T23D93 | 西式快餐 | 唐恩都乐、德利法兰、必胜客、星美乐、荟欣、越茗苑、麦当劳、汉堡王、德克士、肯德基、塞纳左岸、ASIA TABLE、TACO BELL、萨利亚、 |
E63D05 | 中式快餐(点心) | 莆田、点都德、太兴、翠华、稻香、永和大王、西贝筱面村、陶陶居、小杨生煎、小炳胜、小王牛肉面、鼎泰丰、八月翠园、翡翠拉面小笼包、老西关、大家乐、面点王 |
E53D29 | 西式快餐 | BBQ Chicken (啤酒炸鸡)、必品阁、星美乐、荟欣、一神拉面、摩打食堂、浅草亭、八重洲、麦当劳、汉堡王、德克士、肯德基、必胜客、萨利亚、TACO BELL |
T24D06 | 美食广场B(国际) | 莫凡比雪糕、巴黎贝甜、乐凯撒、面包新语、多乐之日、越茗苑、必胜客、唐恩都乐、Costa咖啡、Illy咖啡、Segafredo咖啡、Twosome咖啡、宝隆纳、新罗宝、必品阁、吉野家、食其家、歌志轩、一风堂拉面、博多一幸舍拉面、星美乐、蕉叶、ASIA TABLE、伊斯坦布尔餐厅、大家乐、bosphorus prenium(铂溢西餐厅) |
W52D23 | 中式快餐 | 老广记、汤上功夫、72街、小飞生煎、小杨生煎、弛记面家、LC猪扒包、千里香、三个辣椒、银记肠粉店、大家乐、面点王、鲜芋仙、 |
6. 场地位置及经营范围释义见附件4。
7.场地条件
店铺编号 | 商铺位置 | 商铺面积(㎡) | 业态 | 上下水 | 排油烟 |
T23D72 | 3楼国内出发空侧 | 444 | 西式正餐 | 有 | 有 |
T23R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115 | 中式快餐(清真) | 有 | 有 |
T23D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225 | 国际特色餐饮(日式料理) | 有 | 有 |
T23D93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358 | 西式快餐 | 有 | 有 |
E63D05 | 3楼东六指廊 | 147 | 中式快餐(点心) | 有 | 无 |
E53D29 | 3楼东五指廊 | 110 | 西式快餐 | 有 | 有 |
T24D06 | 4楼陆侧餐饮集中区 | 1065 | 美食广场B(国际) | 有 | 有 |
W52D23 | 2楼西五指廊 | 15 | 中式快餐 | 无 | 无 |
四、响应人资格要求
(一)响应人为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响应人须具有餐饮经营资质。(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2014年至今响应人或响应人控股(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关系的关联企业、股东没有与招商人及其母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法律诉讼关系。(须提供签署盖章的《合作承诺书》见附件1)
(四)响应人须出具2014年至今无行贿犯罪的承诺书。
(五)不接受列入股份公司商业诚信黑名单以及在股份公司招商过程中单方终止项目合作的企业报名。
(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对每个标的,有控股及管理关系的公司只能选择1家公司报名参与本项目,否则将被同时取消参与资格。
"控股及管理关系"界定如下: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的或者未划分标的的同一招商项目。参照相关法规释义,单位负责人既包括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又包括厂长、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投资人、合伙人等主体。
2、这一规定既包含了控股关系,又包含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潜在响应人应当主动向招商代理或招商人披露其可能存在的妨碍招商公正性情况,不主动披露构成弄虚作假。
五、经营要求
1.经营期限:6年。实际经营期起始以二号航站区正式启用时间为准。
2.响应人必须响应品牌库中的品牌,且中选后的品牌一年内不得更换。经营一年后,确需更换的按照招商人管理要求进行审批。
3.商品定价须以"同城同质同价"为原则。商品定价应按要求报招商人审核后执行。
4.无条件响应并参与招商人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如:整体促销活动、驻场工作人员优惠等。
5.中选人须按竞价文件中的响应品牌在4月26日前完成全部店铺的开业。每有一间店铺延迟开业,则甲方有权以该店铺日租金的三倍,即[(当月经营权转让费 当月租金 当月综合管理费)/30]×3,为标准计收自4月26日起至正式开业前每日的经营费用。
6.中选人须按招商人的要求统一使用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监管。如中选人的品牌方要求必须使用自有的收单系统,必须保证该收单系统能无缝对接接入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招商人监管。
六、竞价信息发布时间
2018年3月3日—2018年3月7日。
七、竞标程序
(一)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7日缴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标的。
响应人须以转账形式缴纳竞价保证金。在转账凭证中"用途"一栏注明"餐饮竞价保证金 (标的号)"字样。转账银行资料如下:
企业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
电话:***-********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白云机场支行
(二)3月6日上午10点组织现场踏勘。参加踏勘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及法人授权书。每个响应人最多派2人参加。
(三)2018年3月8日9:00至10:00整,响应人出示竞价保证金缴纳证明,经查验合格后收取竞价材料。
(四)2018年3月8日10:00整,进行公开唱价。
(五)如某一标的响应人有3家或以上,则继续竞价。如某一标的响应人不足3家,则不继续竞价,该标的本次竞价结束。
(六)竞价保证金缴纳证明、竞价材料递交及公开唱价地点:广东省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A4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七)评审方式。按照响应人所报价格(即保底经营权转让费)由高到低排序,推荐报价最高的为中选候选人。保底经营权转让费=所报保底销售额×所报提成比例。如出现两个相同的最高报价,则推荐提成比例报价更高者为中选候选人。
(八)联系电话:********013
八、竞价材料
本项目不接受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响应人报名,符合资格的响应人报名需提交下列材料。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要求,均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由招商人存档。招商人承诺对响应人提供的资料保密(同时报名多个标的的,报名资料只需提供一套)。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三)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需要,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四)合作承诺书(加盖公章),见附件1。
(五)品牌响应表(加盖公章),见附件2。
(六)项目报价表(加盖公章),见附件3。
九、信息发布
本次项目的所有相关公告会在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网站(wz.gamc.cn)和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baiyunport.com)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十、竞价监督
有关本项目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可向下述监督部门举报:
监督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纪委
地址: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空港二路
电话:020-3606 9095转808
联系人:廖先生
附件一 合作承诺书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已详细阅读《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项目竞价公告》全部内容,我公司签字代表声明同意并承诺如下:
1、我公司递交的项目报价表中的报价为我方最终报价,合同期内我方严格按此报价内容支付相关费用;
2、我公司承诺合同期内,及时、准确地向招商人提供实际销售报表、进行合同备案,并按约定支付所有费用。
3、我公司完全接受竞价公告及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招商人有权取消我方中选资格;
4、我公司将承担按竞价公告的所有条款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5、我公司同意提供按照招商人可能要求的与其招商有关的资料或数据,接受招商人的评审方法。
6、我公司合法经营,自2014年1月1日起,无法院判决的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良好,近两年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经营行为。
7、我公司或与我公司关联企业、股东自2014年1月1日至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内,没有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法律诉讼关系。
8、我公司承诺按照招商人的装修标准、消防要求及施工规范进行装修设计和商铺装修。
9、我公司承诺所有店铺必须于2018年4月26日前完成装修并开业,无条件服从招商人二号航站区建设、演练、启用的整体安排。
10、我公司承诺按招商人的要求统一使用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监管。如我公司中选的品牌方要求必须使用自有的收单系统,必须保证该收单系统能无缝对接接入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招商人监管。
在正式合同签署前,本合作申请书和招商人的中选通知书是有效之合约,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2品牌响应表
广州白云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诺按照以下的响应品牌在4月26日前完成店铺的开业:
标的号 | 店铺号 | 响应品牌名 |
响应人须提供响应品牌的品牌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人(公章):日期:
项目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竞价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标的号 | 月保底销售额 (元/月) | 提成比例 | 备注 |
包 | 大写: 小写: | %(固定值) | 月保底销售额及提成比例均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限价。低于最低限价的视为无效。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人(公章):
日期:
附件4场地位置及经营范围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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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态 | 经营范围 |
中式快餐 | 已预制半成品或成品,快速下单并获取菜品为主的中式餐厅。 包括粉面快餐、粥汤快餐、米饭快餐、饺子面点 小吃、清真快餐、素食、广式茶点等。 |
西式正餐 | 提供具有西方饮食文化特色的正式餐饮, 包含头盘、汤、副菜、主菜、甜点、酒水饮料等品类齐全、菜品丰富的餐厅。 |
西式快餐 | 预制半成品或成品,快速下单并获取菜品为主的西式餐厅, 包括汉堡、薄饼、热狗、三明治等。 |
国际特色餐饮 | 提供日韩、东南亚等国家或地区特色餐食的餐厅 |
美食广场 | 单个门店内整合 5个以上餐饮品牌,集中用餐消费。 |
附件5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
项目经营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
签约地址:
页数:
目 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总则
第3条 经营场地概况
第4条 经营场地交付时间及合作期限
第5条 履约保证金
第6条 经营费用及结算
第7条 双方权利义务
第8条 经营管理要求
第9条 保密条款
第10条 免责条款
第11条 违约责任
第12条 合同终止及终止处理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
第14条 其他事项
甲 方: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财务联系人: |
乙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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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本项目竞价文件、响应文件等,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特定场地的经营权转让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约定:
第1条定义
1.1 本合同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1.2 本合同中"年、月、日"均指公历年、公历月、公历日。
1.3 本合同中约定期限内转让经营权的场地统称为"经营场地"。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场地等同于经营场地。
1.4 本合同中所称"合同约定转让期"、"经营期限"均指4.1所约定的经营场地的经营权转让期限。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与经营权转让期限一致。
1.5 本合同所称"经营费用"指6.2租赁费6.3经营权转让费用、6.4综合管理费和6.5其他费用。
1.6 本合同合同总额指4.1经营期限内的1.5经营费用总和。
1.7 本合同所称经营场地的相关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8.1经营场地设计、8.2统一收单及监控系统、8.3价格管理、8.4促销活动、8.5运营要求8.6知识产权、8.7人员及服务规范、8.8安全、8.9场地装修、8.10营业时间、8.11广告资源等。甲方如更新或调整以上管理要求,乙方须无条件遵守。
1.8 本合同所称"书面"均指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书面通知的方式均采用指定方式。
1.10 本合同所称"清场"指清理场地,包括按甲方要求自行拆除经营场地的装修、撤离自有物品、恢复场地原貌。
1.11 本合同所称"合同终止"包括12.1.1自然终止、12.1.2提前终止、12.1.3违约终止以及12.1.4其他终止。
第2条 总则
2.1 甲方将特定场地的经营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转让给乙方,乙方在转让期限内对经营场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场地在经营权转让期间的产权仍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甲方关于该场地的相关管理要求。
2.2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乙方负责经营场地的规划、设计、装修、品牌引进、人员招聘及管理、日常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应当每月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信息资源使用费、电话费、水电费等。
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经甲方确认的经营场地业态规划和经营范围,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出让的经营场地,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从事本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外的活动,如乙方对约定的经营范围界限较难明确时,以甲方判定为准;乙方的经营活动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内进行(详见图纸)。
2.4 乙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且接受甲方监管。
2.5 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白云机场"同城同质同价"的定价与管理要求。
2.6乙方应遵守"机场优先原则",即在实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白云机场的安全、高效、高品质运营。
2.6.1甲方保留因航站楼建设运营、流程调整、航延处置、公告机场运行信息等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调整乙方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经营场地装修、营业时间的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提供相应的场地,并自行承受因相对变动所导致的损失。
如需因以上原因需要永久性拆除或调整乙方经营场地,且合同尚未终止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偿方案。乙方同意相应补偿费用不超过该经营场地剩余合作期限内经甲方确认的乙方经营所需必要成本。
2.6.2 乙方承诺经营行为须配合机场运行要求,避免对机场任何信息系统造成冲突,或对旅客感受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乙方应当迅速解决经甲方提出的或者甲方认可的旅客投诉问题。
2.6.3 乙方承诺并同意经营场地的使用必须服从政府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等情况发生时的征用或统一调度,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2.7乙方承诺按竞价文件中的响应品牌在4月26日前完成全部店铺的开业。每有一间店铺延迟开业,则甲方有权以该店铺日租金的三倍,即[(当月经营权转让费 当月租金 当月综合管理费)/30]×3,为标准计收自4月26日起至正式开业前每日的经营费用。
2.8乙方须与二号航站楼建设总包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施工服务协议。乙方聘请的装修单位其资质及人员须报请总包方审核后,方能进场装修,相关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9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白云机场"同城同质同价"的定价与管理要求,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履行"同城同价同质"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乙方"同城同质同价"对比区域(或门店)为:。
第3条场地概况
3.1 经营场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租赁面积(图测面积),为________㎡。经营场地以第三方实际测量数据为准,经营费用按照双方书面确认的实测面积计收。
第4条经营场地交付时间及经营期限
4.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经营场地,乙方正式开业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甲方在乙方已经足额交付履约保证金后,方交付经营场地。
4.2经营场地的经营期限为____年(共____月),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场地实际交付日期延迟超过30日的,则甲方应与乙方另行书面确定经营权转让期限。经营场地实际交付日期延迟未超过30日的,则甲方可按照迟延交付天数对乙方应当缴纳的当月经营权转让费、月租赁费(不含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予以核减。
4.3乙方的装修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进行深化设计和装修。此期间不收取经营费用由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但乙方应承担深化设计、装修、水电等装修期间的成本。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装修期限作相应调整。
4.4合同终止或经营权转让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收回3.1约定的经营场地,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场,并办理完场地清退手续。
第5条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约定的结算方式一次性交纳首年首月租赁费和经营权转让费之和的3倍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未能如期全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拒绝按约定时间交付经营场地,并单方终止本合同,已收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且甲方保留对乙方上述违约行为追责的权利。
5.2 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下费用(扣除费用的书面通知发出时即可扣除),包括但不限于:
5.2.1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
5.2.2 乙方未按时交纳的月经营权转让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相关费用;
5.2.3 滞纳金、违约金等;
5.2.4 甲方认为其他应当扣除的费用。
5.3 如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发生的,甲方可视情节提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予以补缴,但最高不超过当月经营权转让费用和租赁费的6倍。
5.4 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接到补交履约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以约定的结算方式补充扣除额或5.3条提高的金额。逾期不补交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和终止条款处理。
5.5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已交纳或承诺交纳给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冲抵经营费用、将履约保证金作为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对第三方债务的担保。
5.6 合同约定期满或者本合同非因乙方原因终止时,乙方结清经营费用并完成场地清退手续,甲方应当在扣除应收金额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5.7 履约保证金为担保乙方如实尽责履行合同义务之用途。若因乙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时,乙方应当另行赔偿。
第6条经营费用及结算
6.1 经营费用由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组成。
6.2 租赁费
6.2.1 租赁费=单价×场地面积。
6.2.2 首年租赁费单价为人民币300元/㎡·月。总数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
6.2.3 乙方认可场地面积以第三方实际测量数据为准。
6.3 经营权转让费
6.3.1经营权转让费=月销售额×提成比例。
6.3.2 月保底销售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元整)。
月实际销售额低于月保底销售额时,月销售额=月保底销售额。
月实际销售额高于月保底销售额时,月销售额=月实际销售额。
6.3.3 月保底销售额基准年为2018年,月保底销售额每年最低按照3%递增,当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3%-9%时,第二年在3%的基础上加上超出部分的50%,例如: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中选月保底销售额4%的,第二年的销售额按照3% (4%-3%)×50%递增;超过9%的按照6%递增。其他年份的月保底销售额递增比例以此类推。
6.3.4提成比例超额累进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在计算月实际销售提成额时,按分段提成比例计算。各段提成比例根据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实际保底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段调整。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0%-3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1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30%-5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2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50%-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3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超过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50%。详见下表: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比例 | 提成比例 |
0%至30%(含3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10% |
30%至50%(不含30%,含5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20% |
50%至100%(不含50%,含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30% |
超过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50% |
6.4 综合管理费
6.4.1 综合管理费指乙方须分摊的费用,包括使用甲方负责提供并维护的洗手间、公共通道、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中央空调、保安以及统一收单系统维护等基本服务费用。
6.4.2 综合管理费按人民币85元/㎡·月(大写:人民币捌拾伍元整)标准收取,共计每月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6.5 其他费用
6.5.1水电费。自场地交付之日起,乙方须按照实际水、电用量向甲方支付水、电费。水费、电费价格标准均以广州市商业用水、用电价格为基准,加收25%的管理成本计算。
6.5.2 信息资源使用费。乙方使用航站楼内信息资源(主要指信息端口)而承担的相应费用,不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中,由乙方与白云机场相关单位另行签订的信息资源使用费协议执行。
6.5.3 电话费。电话费由乙方按实际使用账单自行支付。
6.6 经营费用的结算
6.6.1 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按月支付,乙方应于当月10日之前(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向甲方交纳。上述经营费用经计算需补交差额的,由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款通知,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交。
结算首月、末月如不足一个月的,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及综合管理费均按月计收。
水电费按月支付,水电费自经营场地交付之日起计收;水电费结算首月、末月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收。
6.6.2 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如期开业或中途不能正常经营,乙方仍须按期全额向甲方交纳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费用的交纳不受合同双方存在纠纷的影响。在争议纠纷未终结之前,乙方仍实际占用经营场地的,均须按期全额交纳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6.6.3 乙方如需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以下开票信息: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银行账号。
6.6.4 乙方以单位名义用银行汇款形式将应交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在款项汇出5个工作日后向甲方索取发票,除应补交费用外,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为方便双方结算,乙方每次汇款时必须注明款项用途及明细,并向甲方递交加盖公章的款项明细说明,否则甲方可拒绝开具发票。
6.7 结算方式
乙方向甲方交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经营费用)均应采用转账的方式。
第7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权利与义务
7.1.1甲方的权利
7.1.1.1 甲方对经营场地拥有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维护维修、经营监督、装修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相关权利。
7.1.1.2 甲方或甲方授权人员有权对经营场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7.1.1.3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
7.1.1.4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服务、经营管理方面的考核,考核标准由甲方统一制定颁布。
7.1.1.5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立《诚信档案》,并根据情况及甲方相关规定进行奖惩。如乙方的诚信等级低(按本合同第14.1.5条所列规定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在下次招商时取消乙方的准入资格。
7.1.1.6甲方有权根据机场特性对乙方的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经营场地装修、营业时间等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承受因相对变动所导致的损失。
7.1.1.7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对经营场地的业态和结构提出的优化建议。
7.1.1.8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鼓励、要求乙方设计、生产、出售机场限定(特供)商品。
7.1.2 甲方义务
7.1.2.1甲方应在乙方已经按期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以及符合甲方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经营场地。
7.1.2.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洗手间、公共通道、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中央空调、安保、Wi-Fi和统一收单系统等基本服务。
7.1.2.3甲方应提供在交付场地时固有基础设施(如空调、预留管线)的常规维护。
7.1.2.4营业时间内,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正常供水、供电及中央空调供应(机场统一停水、停电的,以及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7.1.2.5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正常经营。
7.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2.1 乙方权利
7.2.1.1乙方有权在其经营场地内合法地开展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
7.2.1.2 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对经营场地的业态和结构提出优化建议。
7.2.1.3 乙方有权向甲方或者监管机构反映、投诉甲方授权管理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甲方应当就反映问题进行专项审查与回复。
7.2.2 乙方义务
7.2.2.1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甲方关于航站楼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航站楼维护维修、经营监督、装修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相关管理要求。
7.2.2.2 乙方应配合甲方基于管理需要进行的各项检查、消防演练等,确保航站楼安全,餐饮卫生,顾客服务便利舒适,维护机场优良形象。遇突发事件或上级检查时,乙方应完全配合甲方及机场有关单位执行公务,并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工作。
7.2.2.3 在合同期内以及乙方实际占据、使用场地时,乙方应按时交纳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费用。
7.2.2.4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7.2.2.5 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或甲方其他合作方利益的活动。
7.2.2.6乙方经营品牌以乙方响应文件为准。如需调整响应文件内承诺的品牌,乙方应当事先报甲方审批,且保证调整后的经营品牌(知名度、价值)不低于响应文件承诺的标准。
7.2.2.7 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抵押,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7.2.2.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地实际控制人,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7.2.2.9 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性质、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股权变更等情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甲方,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审核及备案。
7.2.2.10 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须保证不录用在白云机场其他经营场地工作过但未过竞业限制期限的,或者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者。一经发现,甲方将在乙方的诚信档案中予以备档扣分及惩罚,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2.2.11 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如乙方与其他第三方(如品牌方)有纠纷的,可能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应当及时且如实告知甲方。
7.2.2.12 本合同终止(含自然终止、违约终止、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经营场地按照甲方交付时已具备的条件退还给甲方,如出现经营场地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如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不交付经营场地的,甲方有权单方清场,并对经营场地内乙方的所有物进行相应处理。
因乙方逾期交付经营场地导致的由甲方代为清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2.2.13 乙方应每季度按照甲方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时间记录、人员管理、每月经营数据等相关数据。
7.2.2.14 乙方基于经营需要的布置、修补、替换及添置物品所产生的物料消耗、设备购置费用,均应自行承担。
7.2.2.15 乙方应自行承担与其聘用或雇佣员工之间的劳动或劳务纠纷,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纠纷。
第8条经营管理要求
8.1 经营场地设计
8.1.1 乙方场地设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白云机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改造墙体、电缆、煤气管道、排水管道、空调系统;不得破坏、改造场地的外墙和地板、航站楼的主要结构;不得在场地结构外墙、天花板安装任何附加物。
8.1.2乙方承担经营场地的设计、装修的费用。
8.1.3为保证经营场地与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整体风格融合,乙方的设计方案及装修效果图应在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8.1.4乙方的设计及配套设施须符合甲方的运营及形象要求。如有违规,甲方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8.2 统一收单及监控系统
8.2.1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使用甲方提供的统一收单系统进行销售、收款和促销活动。
8.2.2甲方或授权人员有权在经营场地内安装监控系统,对乙方的销售、收款行为进行监控,并有权进行核查。
8.2.3 乙方保证经营场地内销售额如实且即时录入收单系统。
8.2.4 乙方应当向顾客提供打印单据。如收单系统发生故障,由收银员出具甲方统一制作的手写销售凭证,待收单系统修复后应当将手写凭证上的内容补录入系统。
8.3 价格管理
8.3.1乙方的商品或服务须用人民币明码标价。
8.3.2乙方应遵守中选时关于给予白云机场常旅客、白云机场员工和白云机场认可的航空公司常旅客各种优惠的承诺。
8.4 促销活动
8.4.1乙方在场地开展促销经营活动,必须提前7个日历日将促销计划方案向甲方报备。对可能引起旅客聚集影响正常秩序的活动,乙方应先经甲方审批通过后,再报机场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8.4.2 甲方统一收单系统向乙方开放的销售折扣仅限乙方独享。
8.4.3乙方无条件响应并参与甲方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
8.4.4乙方允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员无须通知可在场地内进行模拟交易。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在收回货物和凭证后全额退款给甲方。
8.5 运营要求
8.5.1 乙方应证照齐全,置于经营场地显著位置,并依法经营。
8.5.2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8.5.3 乙方应始终保证其经营场地内所有的设备、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8.5.4 乙方不得在二号航站区内自行搭建或发布Wi-Fi热点。
8.5.5 乙方经营活动中的声音、气味、视觉形象等环境要素须符合白云机场相关管理要求,不得影响旅客感官体验。
8.5.6 遵守甲方相关部门颁布的航站楼(不限于场地)垃圾处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保持场地的清洁和卫生,保证良好的经营环境。
8.5.7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在场地外的公共区搭建展台、销售产品、设置桌椅、易拉宝等;不得在公共区、楼梯口、登机口堆放物品,堵塞人流。
8.5.8 乙方不得在航站楼内任何区域拉客、叫卖及发放宣传资料。
8.5.9 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航站楼楼层震动、摇晃和超过承重的活动。
8.5.10 场地的电线、电缆、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负荷不得超标。
8.5.11 乙方负责教授其员工防火技能和紧急求生知识;采取有效的火灾预防措施,保持紧急出口的通畅;在场地内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8.5.12 场地不得用于授权经营范围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且不限于:非法和不道德活动;住宿用房;用于未授权的经营业务。
8.5.13 航站楼店铺内禁止设置仓库,备售货品应放置于铁皮柜内。
8.5.14 在场地内、航站楼其他区域、机场附近区域,不得进行影响机场管理、其他经营方经营、旅客休息等干扰机场正常运行的活动。
8.6 知识产权
8.6.1 如乙方在经营场地经营的品牌是通过商业经营或者被授权的方式合法取得销售权的,应向甲方提交加盟协议或者品牌授权书等备案。合同期内,如乙方与品牌方有纠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6.2 乙方不得侵害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乙方与第三方之间关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争议与甲方无关,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7 人员及服务规范
8.7.1 乙方从业人员须参加甲方组织或指定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的针对安全、服务等方面的各类岗前培训及不定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费由乙方承担。
8.7.2 乙方须确保场地在任何时候有足够的、具备业务技能及文化素养的工作人员。
8.7.3 乙方须驻派运营团队,负责场地的日常业务运作,团队负责人应承担日常运营管理责任。
8.7.4 乙方从业人员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礼貌、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
8.7.5乙方从业人员穿着的制服及佩带的相关标识须经过甲方的批准,相关标识必须标有乙方的店名、员工的工号及职务等。
8.7.6 甲方或其授权人员有权进入乙方场地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8.7.7乙方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甲方Skytrax五星航站楼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
8.7.8 甲方可按有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有效投诉进行处理,乙方须在指定期限内整改。
8.7.9 乙方须参与甲方组织的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目的的活动。
8.8 安全
8.8.1 法律法规
乙方经营行为必须严格遵守任何法规、法令、规则、经营许可条例、甲方对机场的布局规划、政府指定的技术安全标准、机场的环境规划。
8.8.2 安检
8.8.2.1 乙方须遵守民用航空机场安全规定;
8.8.2.2 乙方必须依照民用航空机场安全条例,接受安全检查;
8.8.2.3 机场禁区内,乙方必须接受安检和入口检查;
8.8.2.4 乙方员工、车辆必须符合甲方禁区人员、车辆标准。乙方员工和车辆进入禁区后,必须遵守甲方颁布的禁区条例。
8.8.2.5 乙方必须协助甲方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旅客安全进入机场登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有关当局的其他安检项目。
8.8.2.6 甲方有绝对取消或暂时取消乙方员工、车辆进入机场的权力和权利,由此带给乙方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8.8.3 现场安全
8.8.3.1 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场地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或电力装置。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
8.8.3.2 未获机场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场地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经机场相关部门审批的施工所需的上述物品在当天任务完成后必须带出航站楼。
8.8.3.3 不得使用影响到机场安全运营无线通讯系统的设备。
8.8.4 安全管理责任
8.8.4.1乙方及其员工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网络,负责合同期间的空防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等各项工作。
8.8.4.2乙方接受甲方或其授权人员在场地安全经营的监督和检查,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对违反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
8.9 场地装修
8.9.1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条件、设计规范、装修标准和形象要求提交装修方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实施。装修方案包含且不限于: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装修材质、装修总价及费用明细清单等。
8.9.2 乙方须按要求履行消防报建手续。
8.9.3 乙方自行承担装修期间的用水用电、安装有关计量器以及因乙方自身需要添加设施设备等费用。
8.9.4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并投入运营,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8.9.5 经营期间,如因乙方原因需要进行重新装修,乙方应当获得甲方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装修期间,经营权转让费等各项费用照常计收。
8.9.6 除店铺招牌外,乙方不得擅自在店铺外墙上设置灯箱及多媒体播放器等宣传推广形式,或变相进行品牌广告宣传。如需设置,应经甲方批准并支付一定费用(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8.9.7橱窗管理需遵照甲方门面装修标准要求执行。
8.9.8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为本项目的建设期,乙方须在4月20日完成店铺装修事宜。
8.9.9乙方在装修期间须严格遵循安全施工各项要求,出现《二号航管公司管理建设项目常见违规扣罚表》的情形时,依照该扣罚表的规定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相应的扣罚。
8.10 营业时间
8.10.1 乙方的营业时间应尽量保持与航班运行时间同步,早7点至晚10点(7:00AM-10:00PM)为必须营业时段。春运等特殊时期,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临时变更营业时间的要求。如乙方中选文件承诺的营业时间与上述时间不一致,则以乙方中选文件承诺的时间为准。
8.10.2乙方的营业时间应向旅客明示。
8.10.3 经营期内,因机场运营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时间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8.10.4在非营业时段,乙方店铺应关闭防盗卷闸门,并按甲方要求保持店内灯光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对店铺进行围蔽。
8.11 广告资源
8.11.1 乙方经营场地内的广告资源为甲方所有。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经营场地内从事任何非经营范围内的张贴、派发宣传资料等广告活动。
8.11.2 乙方如需在经营场地内从事与其经营相关的广告活动,应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并支付广告费用。
8.11.3 乙方进行广告或其他营销宣传活动时,如需使用与甲方有关的名称、标识,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酌情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协商确定。
8.11.4 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经营场地发布广告,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根据整体规划需要在乙方经营场地内设置供旅客取阅的读物和宣传品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8.11.5 乙方经营场地内的店招设计和展示方案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招牌,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9条保密条款
9.1除法律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可向第三人透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或内容。
9.2除法律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其因本项目合作获悉的对方的商业信息等。
9.3 保密条款为本合同的独立条款,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或终止,本条款均具法律效力。任意一方违反9.1、9.2条约定的,守约方有权保留向违约方追责的权利。
第10条违约责任
10.1 乙方逾期交纳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其他费用和履约保证金补足额的,应向甲方交纳所欠费用总额每日5‰的滞纳金,直至所欠费用全部付清为止。
10.2 如一方构成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一方构成严重违约的,守约方有权直接单方书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20%。如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金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乙方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0.3 如乙方主体资格变更或发生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如清算、合并分立、法定继承致使经营场地的使用人发生变更等),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签订主体变更合同。如乙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签订主体变更合同的,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11条免责条款
合同期间,经营场地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如地震、火灾、流行疾病、法律法规调整,或国家、政府、海关、甲方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规划布局变更、航班调整,以及其他双方不能预见、不可控制并且无法克服的其他事由,导致场地不能正常经营,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可对应以下条款执行:
11.1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11.1.1 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而无需作出任何赔偿,不可抗力发生期间之费用由双方据实结算。
11.1.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对不可抗力发生之前违约行为的合法追偿。
11.1.3 双方不负责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责任。
11.1.4 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作为延期付款的理由,不可作为免除付款义务的理由。
11.2 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11.2.1若不可抗力事由仅造成乙方场地面积扩大或缩小的,按实际面积执行。
11.2.2若不可抗力事由造成乙方场地出现除11.2.1之外情况的,在其发生、持续、影响恢复期间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11.3甲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合同部分不能正常履行的责任。
11.4 基于机场安全、高品质运行的公共服务需要,甲方因航站楼建设运营、流程调整、航延处置、公告机场运行信息等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调整乙方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经营场地装修、营业时间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甲方应按照成本回收原则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第12条合同终止及其处理
12.1 合同终止
合同一经终止,甲方有权进入经营场地,检查设施、设备状况并要求乙方10个工作日将乙方物品撤离场地,否则视为乙方委托甲方全权处理乙方遗留之物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2.1.1 自然终止
本合同经营场地的经营权转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对经营场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随即终止。
12.1.2 提前终止
12.1.2.1经营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
甲方有权对航站楼场地整体布局进行调整,如乙方对场地的重新安置无法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但解约方应当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2.6.1款处理。书面通知到达对方在本合同确认的联系地址即为通知送达,对方不得以拒签或者无人签收为由对抗通知的效力。
12.1.2.2双方协商终止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书面文件商定解除本合同的相关事宜。
12.1.2.3乙方提前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须向甲方提前六个月发出书面终止合同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并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清偿所有欠款时,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2.1.2.4上述各条款的通知提前终止合同期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
12.1.3违约终止
12.1.3.1乙方违约终止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单方终止与乙方所签订的合同,同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权利。
12.1.3.1.1 利用经营场地从事非法活动的;
12.1.3.1.2 逾期三十日仍未缴纳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或应向甲方交纳合同费用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在限期内全部补交的;
12.1.3.1.3 未按时交纳或补交履约保证金的;
12.1.3.1.4 未经甲方批准,无正当理由闲置场地超过30天的;
12.1.3.1.5 未经甲方批准,延迟开业超过十五天以上的;
12.1.3.1.6 擅自大面积停业三天以上的;
12.1.3.1.7 违法将经营场地抵押的;
12.1.3.1.8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将场地或设施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委托给他人的;未经甲方批准,擅自与第三方合作;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变更本合同经营项目实际控制人的;
12.1.3.1.9 丧失从事本合同业务的资质许可,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12.1.3.1.10 进入解散程序或由其债权人接管经营的;
12.1.3.1.11 两次擅自违反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使用用途或经营区域;第一次违反未在规定合理期限内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视同第二次违反;
12.1.3.1.12 使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损害甲方或其他经营者利益的;
12.1.3.1.13 在合同期内,经甲方或甲方聘请的服务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被评为不合格,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12.1.3.1.14 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
12.1.3.1.15 违反关于航站楼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经营管理、餐饮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合同附件经营场地的相关管理要求的,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12.1.3.1.16 累计5次不服从甲方监督和管理的,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2.1.3.1.17 因乙方原因严重损害机场形象的或导致机场遭受重大损失的;
12.1.3.1.18 累计3次未按门牌要求的营业时间营业或拒不服从甲方营业时间调整安排的,第一次违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视同第二次违反;
12.1.3.1.19 违反航站楼商业统一收单系统管理规定,绕过统一收单系统进行销售、收款行为的或者提供虚假销售数据的;
12.1.3.1.20 累计3次查出不履行"同城同价同质"承诺的,或者在产品、服务质量上存在偷工减料被旅客投诉,经查证属实且累计5次以上的;
12.1.3.1.21 累计3次不参与甲方组织的机场打折促销优惠活动的;
12.1.3.1.22 食品卫生检验及场地清洁卫生检查不及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及甲方要求及时整改的;
12.1.3.1.23 擅自变更经营场地用途或经营范围,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12.1.3.1.24 乙方主体资格变更或发生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如乙方清算、合并分立、法定继承致使经营场地的使用人发生变更等),乙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签订主体变更合同的;
12.1.3.1.25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一经查实的。
12.1.3.1.26 因乙方与员工或第三方有纠纷,导致员工或第三方在机场范围内采取拉横幅等激烈方式维权,对机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12.1.3.2甲方违约终止
因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协调解决,甲方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5日内,甲方仍消极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权利。
12.1.4其他终止
12.1.4.1 因机场建设、安全保卫、流程改造或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收回乙方经营场地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予以配合。
如需因以上原因需要永久性拆除或调整乙方经营场地,且合同尚未终止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偿方案。乙方同意相应补偿费用不超过该经营场地剩余合作期限内经甲方确认的乙方经营所需必要成本。
12.1.4.2如乙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认可。
12.1.4.3如乙方参与任何有损机场名誉(包括但不限于拉横幅、公开诋毁),严重不利于机场商业经营的活动,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2.2合同终止处理
12.2.1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清其应向甲方交纳的经营费用、应缴纳法律规定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逾期缴纳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所欠费用总额的5‰/日累积计算滞纳金,直至所欠费用全部付清为止。
12.2.2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的要求自行拆除经营场地的装修、撤离自有物品、恢复场地原貌、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拆除店铺框架、天花、地板和消防设施。乙方逾期不予清场的,甲方有权自行代为清理场地,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清场所产生的费用。
12.2.3 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未在要求的期限内拆除装修、撤离自有物品、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乙方放弃对场地装修及遗留物品、陈设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理,并追索乙方应支付的甲方上述处理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12.2.4 合同期满或者合同非因乙方原因终止的,在乙方结清全部费用并按甲方要求完成清场,办理相关场地清退手续后,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2.2.5 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甲方不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合同违约金。
12.2.6 如乙方未能付清有关费用的,或自身行为、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场地及设施造成损坏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或扣留场内物品,用以抵偿相关费用或损失。
12.3 不放弃权利
12.3.1 甲方接受乙方缴付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及其他费用,但不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的追究权利。
12.3.2 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追究权利,但不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追究权利。
第13条争议的解决
13.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或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条其他事项
14.1本合同有如下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4.1.1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廉洁协议
14.1.2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项目竞价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
14.1.3 中选人项目报价表;
14.1.4 中选人相关书面承诺;
14.1.5 中选人响应文件;
14.1.6安全、服务、经营考核协议,诚信考核管理规定。(另行补充签订)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或补充合同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合同附件与主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4.3 本合同具体约定与总则不一致的,以总则为准。如本合同具体约定不一致的,以甲方书面意见为准。
14.4 本合同如有任何变更、终止或解除需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方为有效。
14.5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五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 本合同须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生效。
合同附件14.1.1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廉洁协议
为保障双方在业务来往中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自经济利益,保持廉洁自律,促进廉洁从业,防止各种违法及不正当行为的发生,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甲、乙双方就合作过程中员工职业操守等事宜订立本协议。
1.本协议适用范围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效力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含分支机构等关联机构)的所有业务合作往来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货比三家、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物资、服务采购环节及合同签订、履行环节等。
2.本协议期限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纲领性合作协议。协议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甲、乙双方所有业务合作终结之日止。
3.双方职责
3.1 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双方应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洁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双方人员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3.2 合同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向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有以下任何一项行为或作将有下述行为的承诺、暗示等意思的表示:
3.2.1 支付回扣等好处费;
3.2.2 支付礼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2.3 为对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2.4 邀请对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其公正执行职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或其它娱乐活动;
3.2.5 为对方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的工作安排或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或财物支持;
3.2.6 与对方工作人员就双方合作内容涉及的权利义务变更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3.2.7 其它可能对对方工作人员公正执行职务有影响的不当行为。
3.3 合同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约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向对方的客户索取和收受财物、有价证券或其他好处。
3.4 一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违反协议、收受对方的好处、或有其它不当行为者,应向对方指定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接受举报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举报方进行报复。一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对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后续合作的优先权。
甲方指定的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或邮箱;
乙方指定的接受举报的电话或邮箱。
4.违约责任
4.1 协议中任一方因不履行本协议下约定内容导致的一切后果,应自行承担。
4.2 一方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对方工作人员,违约方应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向守约方支付,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饮项目进行竞价。三、项目概况
(一)白云机场地理位置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位于广州市北部,白云区人和镇和花都区新华镇交界处,距离广州市中心约28公里。
(二)白云机场及二号航站区概况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是国内三大枢纽机场之一。2016年,白云机场航班起降43.3万架次,货邮吞吐量165.22万吨,旅客吞吐量5973.21万人次。其中,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旅客吞吐量1351.43万人次,占旅客总量22.6%。截止2016年12月底,在白云机场运营的航空公司约70家,其中外国航空公司44家。白云机场通航点超过200个,其中国际及地区通航点超过80个。国际航线网络覆盖亚洲、大洋洲、欧洲、北美及非洲等。
白云机场二号航站区计划于2018年初投入使用,包含二号航站区和交通中心(GTC)。其中,二号航站区建筑面积约为65.87万平方米。届时,以南航系为主的天合联盟成员航空公司将入驻运营。预计首年旅客吞吐量将达到3600万人次。为给旅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的商业服务和出行体验,白云机场以"国内一流、国际先进"为目标,致力将二号航站楼打造成为全国首个以"云 "为主题的机场商圈。
(三)项目情况
1、本次竞价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项目共分为8个标的。相关位置、面积、业态、价格要求信息如下表:
标的号 | 区域编号 | 商铺位置 | 商铺面积(㎡) | 业态 | 固定租金(元/月/㎡) | 综合管理费(元/月/㎡) | 保底提成比例最低限价 | 月保底销售额最低限价(元) |
FB1 | T23D72 | 3楼国内出发空侧 | 444 | 西式正餐 | 300 | 85 | 8% | |
FB2 | T23R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115 | 中式快餐(清真) | 300 | 85 | 8% | 524687.5 |
FB3 | T23D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225 | 国际特色餐饮(日式料理) | 300 | 85 | 8% | |
FB4 | T23D93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358 | 西式快餐 | 300 | 85 | 8% | |
FB5 | E63D05 | 3楼东六指廊 | 147 | 中式快餐(点心) | 300 | 85 | 8% | 670687.5 |
FB6 | E53D29 | 3楼东五指廊 | 110 | 西式快餐 | 300 | 85 | 8% | 501875 |
FB7 | T24D06 | 4楼陆侧餐饮集中区 | 1065 | 美食广场B(国际) | 300 | 85 | 8% | |
FB8 | W52D23 | 2楼西五指廊 | 15 | 中式快餐 | 300 | 85 | 8% | 68437.5 |
注:①目前表中所列面积为图纸面积,合同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②空侧指机场安检控制区域内;陆侧指机场安检控制区域外。
2、响应人可以对多个标的兼投。
3、本次竞价,招商人与中选人签订经营合作协议(见附件5),并收取场地租赁费、综合管理费和经营权转让费。在合同期限内,中选人派专业管理团队进驻,负责店铺的经营策划、运营维护。中选人承担深化设计、装修、运营、维护、水电等成本。
4.计费模式
(1)经营费用主要包括租赁费、综合管理费和经营权转让费
(2)租赁费:按照300元/㎡/月计收。综合管理费:按照85元/㎡/月计收。
(3)经营权转让费=月销售额×提成比例。
其中,"月销售额":当月实际销售额和月保底销售额两者取高。
(4)月保底销售额基准年为2018年,月保底销售额每年最低按照3%递增,当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3%-9%时,第二年在3%的基础上加上超出部分的50%,例如: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中选月保底销售额4%的,第二年的销售额按照3% (4%-3%)×50%递增;超过9%的按照6%递增。其他年份的月保底销售额递增比例以此类推。
(5)提成比例超额累进递减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在计算月实际销售提成额时,按分段提成比例计算。各段提成比例根据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实际保底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段调整。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0%-3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1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30%-5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2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50%-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3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超过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50%。详见下表: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比例 | 提成比例 |
0%至30%(含3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10% |
30%至50%(不含30%,含5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20% |
50%至100%(不含50%,含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30% |
超过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50% |
5、响应人须投报招商人品牌库对应标的中的品牌。不接受品牌库外的品牌,中选的品牌一年内不得调整,经营一年后,品牌调整须按照招商人的管理规定进行。
以下8间店铺除T24D06美食广场需报5个以上品牌外,其他店铺限报一个品牌。
店铺编号 | 业态 | 品牌库 |
T23D72 | 西式正餐 | 德利法兰、Costa咖啡、Illy咖啡、Segafredo咖啡、Lavazza咖啡、Twosome咖啡、王品牛排、西堤厚牛排、乐凯撒、月影新派铁板烧、一茶一坐、森洞、PIZZA MARZANO、宝隆纳、新罗宝、蕉叶、ASIA TABLE、Bistrot |
T23R94 | 中式快餐(清真) | 马家烧麦、丝路驿站、天祁楼、楼兰、东来顺、北疆饭店、********">陇兴楼、回乡麦客、丝路食带茶餐厅、疆二代、bosphorus prenium(铂溢西餐厅)、伊斯坦布尔餐厅 |
T23D94 | 国际特色餐饮(日式料理) | 一风堂拉面(日料)、博多一幸舍拉面、元气寿司、禾绿寿司、江户前、吉野家、食其家、万岁寿司、焱铁烧、炎丸居酒屋、忍界、美豚、小山日本料理、大雄寿司、摩打食堂 |
T23D93 | 西式快餐 | 唐恩都乐、德利法兰、必胜客、星美乐、荟欣、越茗苑、麦当劳、汉堡王、德克士、肯德基、塞纳左岸、ASIA TABLE、TACO BELL、萨利亚、 |
E63D05 | 中式快餐(点心) | 莆田、点都德、太兴、翠华、稻香、永和大王、西贝筱面村、陶陶居、小杨生煎、小炳胜、小王牛肉面、鼎泰丰、八月翠园、翡翠拉面小笼包、老西关、大家乐、面点王 |
E53D29 | 西式快餐 | BBQ Chicken (啤酒炸鸡)、必品阁、星美乐、荟欣、一神拉面、摩打食堂、浅草亭、八重洲、麦当劳、汉堡王、德克士、肯德基、必胜客、萨利亚、TACO BELL |
T24D06 | 美食广场B(国际) | 莫凡比雪糕、巴黎贝甜、乐凯撒、面包新语、多乐之日、越茗苑、必胜客、唐恩都乐、Costa咖啡、Illy咖啡、Segafredo咖啡、Twosome咖啡、宝隆纳、新罗宝、必品阁、吉野家、食其家、歌志轩、一风堂拉面、博多一幸舍拉面、星美乐、蕉叶、ASIA TABLE、伊斯坦布尔餐厅、大家乐、bosphorus prenium(铂溢西餐厅) |
W52D23 | 中式快餐 | 老广记、汤上功夫、72街、小飞生煎、小杨生煎、弛记面家、LC猪扒包、千里香、三个辣椒、银记肠粉店、大家乐、面点王、鲜芋仙、 |
6. 场地位置及经营范围释义见附件4。
7.场地条件
店铺编号 | 商铺位置 | 商铺面积(㎡) | 业态 | 上下水 | 排油烟 |
T23D72 | 3楼国内出发空侧 | 444 | 西式正餐 | 有 | 有 |
T23R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115 | 中式快餐(清真) | 有 | 有 |
T23D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225 | 国际特色餐饮(日式料理) | 有 | 有 |
T23D93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358 | 西式快餐 | 有 | 有 |
E63D05 | 3楼东六指廊 | 147 | 中式快餐(点心) | 有 | 无 |
E53D29 | 3楼东五指廊 | 110 | 西式快餐 | 有 | 有 |
T24D06 | 4楼陆侧餐饮集中区 | 1065 | 美食广场B(国际) | 有 | 有 |
W52D23 | 2楼西五指廊 | 15 | 中式快餐 | 无 | 无 |
四、响应人资格要求
(一)响应人为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响应人须具有餐饮经营资质。(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2014年至今响应人或响应人控股(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关系的关联企业、股东没有与招商人及其母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法律诉讼关系。(须提供签署盖章的《合作承诺书》见附件1)
(四)响应人须出具2014年至今无行贿犯罪的承诺书。
(五)不接受列入股份公司商业诚信黑名单以及在股份公司招商过程中单方终止项目合作的企业报名。
(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对每个标的,有控股及管理关系的公司只能选择1家公司报名参与本项目,否则将被同时取消参与资格。
"控股及管理关系"界定如下: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的或者未划分标的的同一招商项目。参照相关法规释义,单位负责人既包括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又包括厂长、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投资人、合伙人等主体。
2、这一规定既包含了控股关系,又包含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潜在响应人应当主动向招商代理或招商人披露其可能存在的妨碍招商公正性情况,不主动披露构成弄虚作假。
五、经营要求
1.经营期限:6年。实际经营期起始以二号航站区正式启用时间为准。
2.响应人必须响应品牌库中的品牌,且中选后的品牌一年内不得更换。经营一年后,确需更换的按照招商人管理要求进行审批。
3.商品定价须以"同城同质同价"为原则。商品定价应按要求报招商人审核后执行。
4.无条件响应并参与招商人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如:整体促销活动、驻场工作人员优惠等。
5.中选人须按竞价文件中的响应品牌在4月26日前完成全部店铺的开业。每有一间店铺延迟开业,则甲方有权以该店铺日租金的三倍,即[(当月经营权转让费 当月租金 当月综合管理费)/30]×3,为标准计收自4月26日起至正式开业前每日的经营费用。
6.中选人须按招商人的要求统一使用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监管。如中选人的品牌方要求必须使用自有的收单系统,必须保证该收单系统能无缝对接接入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招商人监管。
六、竞价信息发布时间
2018年3月3日—2018年3月7日。
七、竞标程序
(一)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7日缴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标的。
响应人须以转账形式缴纳竞价保证金。在转账凭证中"用途"一栏注明"餐饮竞价保证金 (标的号)"字样。转账银行资料如下:
企业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
电话:***-********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白云机场支行
(二)3月6日上午10点组织现场踏勘。参加踏勘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及法人授权书。每个响应人最多派2人参加。
(三)2018年3月8日9:00至10:00整,响应人出示竞价保证金缴纳证明,经查验合格后收取竞价材料。
(四)2018年3月8日10:00整,进行公开唱价。
(五)如某一标的响应人有3家或以上,则继续竞价。如某一标的响应人不足3家,则不继续竞价,该标的本次竞价结束。
(六)竞价保证金缴纳证明、竞价材料递交及公开唱价地点:广东省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A4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七)评审方式。按照响应人所报价格(即保底经营权转让费)由高到低排序,推荐报价最高的为中选候选人。保底经营权转让费=所报保底销售额×所报提成比例。如出现两个相同的最高报价,则推荐提成比例报价更高者为中选候选人。
(八)联系电话:********013
八、竞价材料
本项目不接受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响应人报名,符合资格的响应人报名需提交下列材料。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要求,均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由招商人存档。招商人承诺对响应人提供的资料保密(同时报名多个标的的,报名资料只需提供一套)。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三)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需要,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四)合作承诺书(加盖公章),见附件1。
(五)品牌响应表(加盖公章),见附件2。
(六)项目报价表(加盖公章),见附件3。
九、信息发布
本次项目的所有相关公告会在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网站(wz.gamc.cn)和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baiyunport.com)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十、竞价监督
有关本项目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可向下述监督部门举报:
监督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纪委
地址: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空港二路
电话:020-3606 9095转808
联系人:廖先生
附件一 合作承诺书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已详细阅读《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项目竞价公告》全部内容,我公司签字代表声明同意并承诺如下:
1、我公司递交的项目报价表中的报价为我方最终报价,合同期内我方严格按此报价内容支付相关费用;
2、我公司承诺合同期内,及时、准确地向招商人提供实际销售报表、进行合同备案,并按约定支付所有费用。
3、我公司完全接受竞价公告及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招商人有权取消我方中选资格;
4、我公司将承担按竞价公告的所有条款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5、我公司同意提供按照招商人可能要求的与其招商有关的资料或数据,接受招商人的评审方法。
6、我公司合法经营,自2014年1月1日起,无法院判决的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良好,近两年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经营行为。
7、我公司或与我公司关联企业、股东自2014年1月1日至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内,没有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法律诉讼关系。
8、我公司承诺按照招商人的装修标准、消防要求及施工规范进行装修设计和商铺装修。
9、我公司承诺所有店铺必须于2018年4月26日前完成装修并开业,无条件服从招商人二号航站区建设、演练、启用的整体安排。
10、我公司承诺按招商人的要求统一使用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监管。如我公司中选的品牌方要求必须使用自有的收单系统,必须保证该收单系统能无缝对接接入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招商人监管。
在正式合同签署前,本合作申请书和招商人的中选通知书是有效之合约,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2品牌响应表
广州白云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诺按照以下的响应品牌在4月26日前完成店铺的开业:
标的号 | 店铺号 | 响应品牌名 |
响应人须提供响应品牌的品牌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人(公章):
日期:
项目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竞价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标的号 | 月保底销售额 (元/月) | 提成比例 | 备注 |
包 | 大写: 小写: | %(固定值) | 月保底销售额及提成比例均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限价。低于最低限价的视为无效。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人(公章):
日期:
附件4场地位置及经营范围释义
业态 | 经营范围 |
中式快餐 | 已预制半成品或成品,快速下单并获取菜品为主的中式餐厅。 包括粉面快餐、粥汤快餐、米饭快餐、饺子面点 小吃、清真快餐、素食、广式茶点等。 |
西式正餐 | 提供具有西方饮食文化特色的正式餐饮, 包含头盘、汤、副菜、主菜、甜点、酒水饮料等品类齐全、菜品丰富的餐厅。 |
西式快餐 | 预制半成品或成品,快速下单并获取菜品为主的西式餐厅, 包括汉堡、薄饼、热狗、三明治等。 |
国际特色餐饮 | 提供日韩、东南亚等国家或地区特色餐食的餐厅 |
美食广场 | 单个门店内整合 5个以上餐饮品牌,集中用餐消费。 |
附件5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
项目经营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
签约地址:
页数:
目 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总则
第3条 经营场地概况
第4条 经营场地交付时间及合作期限
第5条 履约保证金
第6条 经营费用及结算
第7条 双方权利义务
第8条 经营管理要求
第9条 保密条款
第10条 免责条款
第11条 违约责任
第12条 合同终止及终止处理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
第14条 其他事项
甲 方: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财务联系人: |
乙 方: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财务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本项目竞价文件、响应文件等,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特定场地的经营权转让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约定:
第1条定义
1.1 本合同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1.2 本合同中"年、月、日"均指公历年、公历月、公历日。
1.3 本合同中约定期限内转让经营权的场地统称为"经营场地"。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场地等同于经营场地。
1.4 本合同中所称"合同约定转让期"、"经营期限"均指4.1所约定的经营场地的经营权转让期限。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与经营权转让期限一致。
1.5 本合同所称"经营费用"指6.2租赁费6.3经营权转让费用、6.4综合管理费和6.5其他费用。
1.6 本合同合同总额指4.1经营期限内的1.5经营费用总和。
1.7 本合同所称经营场地的相关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8.1经营场地设计、8.2统一收单及监控系统、8.3价格管理、8.4促销活动、8.5运营要求8.6知识产权、8.7人员及服务规范、8.8安全、8.9场地装修、8.10营业时间、8.11广告资源等。甲方如更新或调整以上管理要求,乙方须无条件遵守。
1.8 本合同所称"书面"均指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书面通知的方式均采用指定方式。
1.10 本合同所称"清场"指清理场地,包括按甲方要求自行拆除经营场地的装修、撤离自有物品、恢复场地原貌。
1.11 本合同所称"合同终止"包括12.1.1自然终止、12.1.2提前终止、12.1.3违约终止以及12.1.4其他终止。
第2条 总则
2.1 甲方将特定场地的经营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转让给乙方,乙方在转让期限内对经营场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场地在经营权转让期间的产权仍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甲方关于该场地的相关管理要求。
2.2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乙方负责经营场地的规划、设计、装修、品牌引进、人员招聘及管理、日常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应当每月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信息资源使用费、电话费、水电费等。
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经甲方确认的经营场地业态规划和经营范围,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出让的经营场地,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从事本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外的活动,如乙方对约定的经营范围界限较难明确时,以甲方判定为准;乙方的经营活动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内进行(详见图纸)。
2.4 乙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且接受甲方监管。
2.5 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白云机场"同城同质同价"的定价与管理要求。
2.6乙方应遵守"机场优先原则",即在实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白云机场的安全、高效、高品质运营。
2.6.1甲方保留因航站楼建设运营、流程调整、航延处置、公告机场运行信息等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调整乙方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经营场地装修、营业时间的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提供相应的场地,并自行承受因相对变动所导致的损失。
如需因以上原因需要永久性拆除或调整乙方经营场地,且合同尚未终止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偿方案。乙方同意相应补偿费用不超过该经营场地剩余合作期限内经甲方确认的乙方经营所需必要成本。
2.6.2 乙方承诺经营行为须配合机场运行要求,避免对机场任何信息系统造成冲突,或对旅客感受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乙方应当迅速解决经甲方提出的或者甲方认可的旅客投诉问题。
2.6.3 乙方承诺并同意经营场地的使用必须服从政府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等情况发生时的征用或统一调度,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2.7乙方承诺按竞价文件中的响应品牌在4月26日前完成全部店铺的开业。每有一间店铺延迟开业,则甲方有权以该店铺日租金的三倍,即[(当月经营权转让费 当月租金 当月综合管理费)/30]×3,为标准计收自4月26日起至正式开业前每日的经营费用。
2.8乙方须与二号航站楼建设总包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施工服务协议。乙方聘请的装修单位其资质及人员须报请总包方审核后,方能进场装修,相关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9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白云机场"同城同质同价"的定价与管理要求,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履行"同城同价同质"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乙方"同城同质同价"对比区域(或门店)为:。
第3条场地概况
3.1 经营场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租赁面积(图测面积),为________㎡。经营场地以第三方实际测量数据为准,经营费用按照双方书面确认的实测面积计收。
第4条经营场地交付时间及经营期限
4.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经营场地,乙方正式开业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甲方在乙方已经足额交付履约保证金后,方交付经营场地。
4.2经营场地的经营期限为____年(共____月),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场地实际交付日期延迟超过30日的,则甲方应与乙方另行书面确定经营权转让期限。经营场地实际交付日期延迟未超过30日的,则甲方可按照迟延交付天数对乙方应当缴纳的当月经营权转让费、月租赁费(不含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予以核减。
4.3乙方的装修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进行深化设计和装修。此期间不收取经营费用由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但乙方应承担深化设计、装修、水电等装修期间的成本。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装修期限作相应调整。
4.4合同终止或经营权转让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收回3.1约定的经营场地,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场,并办理完场地清退手续。
第5条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约定的结算方式一次性交纳首年首月租赁费和经营权转让费之和的3倍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未能如期全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拒绝按约定时间交付经营场地,并单方终止本合同,已收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且甲方保留对乙方上述违约行为追责的权利。
5.2 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下费用(扣除费用的书面通知发出时即可扣除),包括但不限于:
5.2.1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
5.2.2 乙方未按时交纳的月经营权转让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相关费用;
5.2.3 滞纳金、违约金等;
5.2.4 甲方认为其他应当扣除的费用。
5.3 如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发生的,甲方可视情节提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予以补缴,但最高不超过当月经营权转让费用和租赁费的6倍。
5.4 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接到补交履约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以约定的结算方式补充扣除额或5.3条提高的金额。逾期不补交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和终止条款处理。
5.5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已交纳或承诺交纳给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冲抵经营费用、将履约保证金作为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对第三方债务的担保。
5.6 合同约定期满或者本合同非因乙方原因终止时,乙方结清经营费用并完成场地清退手续,甲方应当在扣除应收金额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5.7 履约保证金为担保乙方如实尽责履行合同义务之用途。若因乙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时,乙方应当另行赔偿。
第6条经营费用及结算
6.1 经营费用由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组成。
6.2 租赁费
6.2.1 租赁费=单价×场地面积。
6.2.2 首年租赁费单价为人民币300元/㎡·月。总数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
6.2.3 乙方认可场地面积以第三方实际测量数据为准。
6.3 经营权转让费
6.3.1经营权转让费=月销售额×提成比例。
6.3.2 月保底销售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元整)。
月实际销售额低于月保底销售额时,月销售额=月保底销售额。
月实际销售额高于月保底销售额时,月销售额=月实际销售额。
6.3.3 月保底销售额基准年为2018年,月保底销售额每年最低按照3%递增,当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3%-9%时,第二年在3%的基础上加上超出部分的50%,例如: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中选月保底销售额4%的,第二年的销售额按照3% (4%-3%)×50%递增;超过9%的按照6%递增。其他年份的月保底销售额递增比例以此类推。
6.3.4提成比例超额累进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在计算月实际销售提成额时,按分段提成比例计算。各段提成比例根据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实际保底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段调整。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0%-3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1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30%-5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2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50%-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3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超过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50%。详见下表: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比例 | 提成比例 |
0%至30%(含3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10% |
30%至50%(不含30%,含5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20% |
50%至100%(不含50%,含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30% |
超过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50% |
6.4 综合管理费
6.4.1 综合管理费指乙方须分摊的费用,包括使用甲方负责提供并维护的洗手间、公共通道、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中央空调、保安以及统一收单系统维护等基本服务费用。
6.4.2 综合管理费按人民币85元/㎡·月(大写:人民币捌拾伍元整)标准收取,共计每月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6.5 其他费用
6.5.1水电费。自场地交付之日起,乙方须按照实际水、电用量向甲方支付水、电费。水费、电费价格标准均以广州市商业用水、用电价格为基准,加收25%的管理成本计算。
6.5.2 信息资源使用费。乙方使用航站楼内信息资源(主要指信息端口)而承担的相应费用,不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中,由乙方与白云机场相关单位另行签订的信息资源使用费协议执行。
6.5.3 电话费。电话费由乙方按实际使用账单自行支付。
6.6 经营费用的结算
6.6.1 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按月支付,乙方应于当月10日之前(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向甲方交纳。上述经营费用经计算需补交差额的,由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款通知,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交。
结算首月、末月如不足一个月的,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及综合管理费均按月计收。
水电费按月支付,水电费自经营场地交付之日起计收;水电费结算首月、末月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收。
6.6.2 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如期开业或中途不能正常经营,乙方仍须按期全额向甲方交纳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费用的交纳不受合同双方存在纠纷的影响。在争议纠纷未终结之前,乙方仍实际占用经营场地的,均须按期全额交纳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6.6.3 乙方如需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以下开票信息: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银行账号。
6.6.4 乙方以单位名义用银行汇款形式将应交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在款项汇出5个工作日后向甲方索取发票,除应补交费用外,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为方便双方结算,乙方每次汇款时必须注明款项用途及明细,并向甲方递交加盖公章的款项明细说明,否则甲方可拒绝开具发票。
6.7 结算方式
乙方向甲方交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经营费用)均应采用转账的方式。
第7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权利与义务
7.1.1甲方的权利
7.1.1.1 甲方对经营场地拥有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维护维修、经营监督、装修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相关权利。
7.1.1.2 甲方或甲方授权人员有权对经营场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7.1.1.3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
7.1.1.4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服务、经营管理方面的考核,考核标准由甲方统一制定颁布。
7.1.1.5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立《诚信档案》,并根据情况及甲方相关规定进行奖惩。如乙方的诚信等级低(按本合同第14.1.5条所列规定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在下次招商时取消乙方的准入资格。
7.1.1.6甲方有权根据机场特性对乙方的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经营场地装修、营业时间等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承受因相对变动所导致的损失。
7.1.1.7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对经营场地的业态和结构提出的优化建议。
7.1.1.8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鼓励、要求乙方设计、生产、出售机场限定(特供)商品。
7.1.2 甲方义务
7.1.2.1甲方应在乙方已经按期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以及符合甲方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经营场地。
7.1.2.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洗手间、公共通道、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中央空调、安保、Wi-Fi和统一收单系统等基本服务。
7.1.2.3甲方应提供在交付场地时固有基础设施(如空调、预留管线)的常规维护。
7.1.2.4营业时间内,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正常供水、供电及中央空调供应(机场统一停水、停电的,以及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7.1.2.5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正常经营。
7.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2.1 乙方权利
7.2.1.1乙方有权在其经营场地内合法地开展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
7.2.1.2 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对经营场地的业态和结构提出优化建议。
7.2.1.3 乙方有权向甲方或者监管机构反映、投诉甲方授权管理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甲方应当就反映问题进行专项审查与回复。
7.2.2 乙方义务
7.2.2.1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甲方关于航站楼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航站楼维护维修、经营监督、装修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相关管理要求。
7.2.2.2 乙方应配合甲方基于管理需要进行的各项检查、消防演练等,确保航站楼安全,餐饮卫生,顾客服务便利舒适,维护机场优良形象。遇突发事件或上级检查时,乙方应完全配合甲方及机场有关单位执行公务,并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工作。
7.2.2.3 在合同期内以及乙方实际占据、使用场地时,乙方应按时交纳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费用。
7.2.2.4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7.2.2.5 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或甲方其他合作方利益的活动。
7.2.2.6乙方经营品牌以乙方响应文件为准。如需调整响应文件内承诺的品牌,乙方应当事先报甲方审批,且保证调整后的经营品牌(知名度、价值)不低于响应文件承诺的标准。
7.2.2.7 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抵押,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7.2.2.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地实际控制人,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7.2.2.9 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性质、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股权变更等情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甲方,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审核及备案。
7.2.2.10 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须保证不录用在白云机场其他经营场地工作过但未过竞业限制期限的,或者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者。一经发现,甲方将在乙方的诚信档案中予以备档扣分及惩罚,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2.2.11 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如乙方与其他第三方(如品牌方)有纠纷的,可能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应当及时且如实告知甲方。
7.2.2.12 本合同终止(含自然终止、违约终止、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经营场地按照甲方交付时已具备的条件退还给甲方,如出现经营场地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如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不交付经营场地的,甲方有权单方清场,并对经营场地内乙方的所有物进行相应处理。
因乙方逾期交付经营场地导致的由甲方代为清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2.2.13 乙方应每季度按照甲方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时间记录、人员管理、每月经营数据等相关数据。
7.2.2.14 乙方基于经营需要的布置、修补、替换及添置物品所产生的物料消耗、设备购置费用,均应自行承担。
7.2.2.15 乙方应自行承担与其聘用或雇佣员工之间的劳动或劳务纠纷,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纠纷。
第8条经营管理要求
8.1 经营场地设计
8.1.1 乙方场地设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白云机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改造墙体、电缆、煤气管道、排水管道、空调系统;不得破坏、改造场地的外墙和地板、航站楼的主要结构;不得在场地结构外墙、天花板安装任何附加物。
8.1.2乙方承担经营场地的设计、装修的费用。
8.1.3为保证经营场地与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整体风格融合,乙方的设计方案及装修效果图应在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8.1.4乙方的设计及配套设施须符合甲方的运营及形象要求。如有违规,甲方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8.2 统一收单及监控系统
8.2.1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使用甲方提供的统一收单系统进行销售、收款和促销活动。
8.2.2甲方或授权人员有权在经营场地内安装监控系统,对乙方的销售、收款行为进行监控,并有权进行核查。
8.2.3 乙方保证经营场地内销售额如实且即时录入收单系统。
8.2.4 乙方应当向顾客提供打印单据。如收单系统发生故障,由收银员出具甲方统一制作的手写销售凭证,待收单系统修复后应当将手写凭证上的内容补录入系统。
8.3 价格管理
8.3.1乙方的商品或服务须用人民币明码标价。
8.3.2乙方应遵守中选时关于给予白云机场常旅客、白云机场员工和白云机场认可的航空公司常旅客各种优惠的承诺。
8.4 促销活动
8.4.1乙方在场地开展促销经营活动,必须提前7个日历日将促销计划方案向甲方报备。对可能引起旅客聚集影响正常秩序的活动,乙方应先经甲方审批通过后,再报机场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8.4.2 甲方统一收单系统向乙方开放的销售折扣仅限乙方独享。
8.4.3乙方无条件响应并参与甲方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
8.4.4乙方允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员无须通知可在场地内进行模拟交易。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在收回货物和凭证后全额退款给甲方。
8.5 运营要求
8.5.1 乙方应证照齐全,置于经营场地显著位置,并依法经营。
8.5.2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8.5.3 乙方应始终保证其经营场地内所有的设备、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8.5.4 乙方不得在二号航站区内自行搭建或发布Wi-Fi热点。
8.5.5 乙方经营活动中的声音、气味、视觉形象等环境要素须符合白云机场相关管理要求,不得影响旅客感官体验。
8.5.6 遵守甲方相关部门颁布的航站楼(不限于场地)垃圾处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保持场地的清洁和卫生,保证良好的经营环境。
8.5.7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在场地外的公共区搭建展台、销售产品、设置桌椅、易拉宝等;不得在公共区、楼梯口、登机口堆放物品,堵塞人流。
8.5.8 乙方不得在航站楼内任何区域拉客、叫卖及发放宣传资料。
8.5.9 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航站楼楼层震动、摇晃和超过承重的活动。
8.5.10 场地的电线、电缆、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负荷不得超标。
8.5.11 乙方负责教授其员工防火技能和紧急求生知识;采取有效的火灾预防措施,保持紧急出口的通畅;在场地内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8.5.12 场地不得用于授权经营范围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且不限于:非法和不道德活动;住宿用房;用于未授权的经营业务。
8.5.13 航站楼店铺内禁止设置仓库,备售货品应放置于铁皮柜内。
8.5.14 在场地内、航站楼其他区域、机场附近区域,不得进行影响机场管理、其他经营方经营、旅客休息等干扰机场正常运行的活动。
8.6 知识产权
8.6.1 如乙方在经营场地经营的品牌是通过商业经营或者被授权的方式合法取得销售权的,应向甲方提交加盟协议或者品牌授权书等备案。合同期内,如乙方与品牌方有纠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6.2 乙方不得侵害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乙方与第三方之间关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争议与甲方无关,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7 人员及服务规范
8.7.1 乙方从业人员须参加甲方组织或指定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的针对安全、服务等方面的各类岗前培训及不定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费由乙方承担。
8.7.2 乙方须确保场地在任何时候有足够的、具备业务技能及文化素养的工作人员。
8.7.3 乙方须驻派运营团队,负责场地的日常业务运作,团队负责人应承担日常运营管理责任。
8.7.4 乙方从业人员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礼貌、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
8.7.5乙方从业人员穿着的制服及佩带的相关标识须经过甲方的批准,相关标识必须标有乙方的店名、员工的工号及职务等。
8.7.6 甲方或其授权人员有权进入乙方场地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8.7.7乙方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甲方Skytrax五星航站楼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
8.7.8 甲方可按有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有效投诉进行处理,乙方须在指定期限内整改。
8.7.9 乙方须参与甲方组织的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目的的活动。
8.8 安全
8.8.1 法律法规
乙方经营行为必须严格遵守任何法规、法令、规则、经营许可条例、甲方对机场的布局规划、政府指定的技术安全标准、机场的环境规划。
8.8.2 安检
8.8.2.1 乙方须遵守民用航空机场安全规定;
8.8.2.2 乙方必须依照民用航空机场安全条例,接受安全检查;
8.8.2.3 机场禁区内,乙方必须接受安检和入口检查;
8.8.2.4 乙方员工、车辆必须符合甲方禁区人员、车辆标准。乙方员工和车辆进入禁区后,必须遵守甲方颁布的禁区条例。
8.8.2.5 乙方必须协助甲方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旅客安全进入机场登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有关当局的其他安检项目。
8.8.2.6 甲方有绝对取消或暂时取消乙方员工、车辆进入机场的权力和权利,由此带给乙方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8.8.3 现场安全
8.8.3.1 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场地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或电力装置。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
8.8.3.2 未获机场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场地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经机场相关部门审批的施工所需的上述物品在当天任务完成后必须带出航站楼。
8.8.3.3 不得使用影响到机场安全运营无线通讯系统的设备。
8.8.4 安全管理责任
8.8.4.1乙方及其员工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网络,负责合同期间的空防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等各项工作。
8.8.4.2乙方接受甲方或其授权人员在场地安全经营的监督和检查,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对违反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
8.9 场地装修
8.9.1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条件、设计规范、装修标准和形象要求提交装修方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实施。装修方案包含且不限于: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装修材质、装修总价及费用明细清单等。
8.9.2 乙方须按要求履行消防报建手续。
8.9.3 乙方自行承担装修期间的用水用电、安装有关计量器以及因乙方自身需要添加设施设备等费用。
8.9.4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并投入运营,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8.9.5 经营期间,如因乙方原因需要进行重新装修,乙方应当获得甲方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装修期间,经营权转让费等各项费用照常计收。
8.9.6 除店铺招牌外,乙方不得擅自在店铺外墙上设置灯箱及多媒体播放器等宣传推广形式,或变相进行品牌广告宣传。如需设置,应经甲方批准并支付一定费用(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8.9.7橱窗管理需遵照甲方门面装修标准要求执行。
8.9.8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为本项目的建设期,乙方须在4月20日完成店铺装修事宜。
8.9.9乙方在装修期间须严格遵循安全施工各项要求,出现《二号航管公司管理建设项目常见违规扣罚表》的情形时,依照该扣罚表的规定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相应的扣罚。
8.10 营业时间
8.10.1 乙方的营业时间应尽量保持与航班运行时间同步,早7点至晚10点(7:00AM-10:00PM)为必须营业时段。春运等特殊时期,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临时变更营业时间的要求。如乙方中选文件承诺的营业时间与上述时间不一致,则以乙方中选文件承诺的时间为准。
8.10.2乙方的营业时间应向旅客明示。
8.10.3 经营期内,因机场运营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时间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8.10.4在非营业时段,乙方店铺应关闭防盗卷闸门,并按甲方要求保持店内灯光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对店铺进行围蔽。
8.11 广告资源
8.11.1 乙方经营场地内的广告资源为甲方所有。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经营场地内从事任何非经营范围内的张贴、派发宣传资料等广告活动。
8.11.2 乙方如需在经营场地内从事与其经营相关的广告活动,应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并支付广告费用。
8.11.3 乙方进行广告或其他营销宣传活动时,如需使用与甲方有关的名称、标识,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酌情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协商确定。
8.11.4 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经营场地发布广告,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根据整体规划需要在乙方经营场地内设置供旅客取阅的读物和宣传品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8.11.5 乙方经营场地内的店招设计和展示方案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招牌,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9条保密条款
9.1除法律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可向第三人透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或内容。
9.2除法律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其因本项目合作获悉的对方的商业信息等。
9.3 保密条款为本合同的独立条款,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或终止,本条款均具法律效力。任意一方违反9.1、9.2条约定的,守约方有权保留向违约方追责的权利。
第10条违约责任
10.1 乙方逾期交纳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其他费用和履约保证金补足额的,应向甲方交纳所欠费用总额每日5‰的滞纳金,直至所欠费用全部付清为止。
10.2 如一方构成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一方构成严重违约的,守约方有权直接单方书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20%。如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金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乙方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0.3 如乙方主体资格变更或发生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如清算、合并分立、法定继承致使经营场地的使用人发生变更等),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签订主体变更合同。如乙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签订主体变更合同的,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11条免责条款
合同期间,经营场地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如地震、火灾、流行疾病、法律法规调整,或国家、政府、海关、甲方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规划布局变更、航班调整,以及其他双方不能预见、不可控制并且无法克服的其他事由,导致场地不能正常经营,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可对应以下条款执行:
11.1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11.1.1 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而无需作出任何赔偿,不可抗力发生期间之费用由双方据实结算。
11.1.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对不可抗力发生之前违约行为的合法追偿。
11.1.3 双方不负责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责任。
11.1.4 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作为延期付款的理由,不可作为免除付款义务的理由。
11.2 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11.2.1若不可抗力事由仅造成乙方场地面积扩大或缩小的,按实际面积执行。
11.2.2若不可抗力事由造成乙方场地出现除11.2.1之外情况的,在其发生、持续、影响恢复期间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11.3甲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合同部分不能正常履行的责任。
11.4 基于机场安全、高品质运行的公共服务需要,甲方因航站楼建设运营、流程调整、航延处置、公告机场运行信息等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调整乙方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经营场地装修、营业时间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甲方应按照成本回收原则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第12条合同终止及其处理
12.1 合同终止
合同一经终止,甲方有权进入经营场地,检查设施、设备状况并要求乙方10个工作日将乙方物品撤离场地,否则视为乙方委托甲方全权处理乙方遗留之物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2.1.1 自然终止
本合同经营场地的经营权转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对经营场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随即终止。
12.1.2 提前终止
12.1.2.1经营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
甲方有权对航站楼场地整体布局进行调整,如乙方对场地的重新安置无法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但解约方应当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2.6.1款处理。书面通知到达对方在本合同确认的联系地址即为通知送达,对方不得以拒签或者无人签收为由对抗通知的效力。
12.1.2.2双方协商终止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书面文件商定解除本合同的相关事宜。
12.1.2.3乙方提前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须向甲方提前六个月发出书面终止合同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并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清偿所有欠款时,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2.1.2.4上述各条款的通知提前终止合同期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
12.1.3违约终止
12.1.3.1乙方违约终止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单方终止与乙方所签订的合同,同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权利。
12.1.3.1.1 利用经营场地从事非法活动的;
12.1.3.1.2 逾期三十日仍未缴纳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或应向甲方交纳合同费用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在限期内全部补交的;
12.1.3.1.3 未按时交纳或补交履约保证金的;
12.1.3.1.4 未经甲方批准,无正当理由闲置场地超过30天的;
12.1.3.1.5 未经甲方批准,延迟开业超过十五天以上的;
12.1.3.1.6 擅自大面积停业三天以上的;
12.1.3.1.7 违法将经营场地抵押的;
12.1.3.1.8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将场地或设施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委托给他人的;未经甲方批准,擅自与第三方合作;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变更本合同经营项目实际控制人的;
12.1.3.1.9 丧失从事本合同业务的资质许可,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12.1.3.1.10 进入解散程序或由其债权人接管经营的;
12.1.3.1.11 两次擅自违反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使用用途或经营区域;第一次违反未在规定合理期限内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视同第二次违反;
12.1.3.1.12 使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损害甲方或其他经营者利益的;
12.1.3.1.13 在合同期内,经甲方或甲方聘请的服务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被评为不合格,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12.1.3.1.14 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
12.1.3.1.15 违反关于航站楼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经营管理、餐饮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合同附件经营场地的相关管理要求的,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12.1.3.1.16 累计5次不服从甲方监督和管理的,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2.1.3.1.17 因乙方原因严重损害机场形象的或导致机场遭受重大损失的;
12.1.3.1.18 累计3次未按门牌要求的营业时间营业或拒不服从甲方营业时间调整安排的,第一次违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视同第二次违反;
12.1.3.1.19 违反航站楼商业统一收单系统管理规定,绕过统一收单系统进行销售、收款行为的或者提供虚假销售数据的;
12.1.3.1.20 累计3次查出不履行"同城同价同质"承诺的,或者在产品、服务质量上存在偷工减料被旅客投诉,经查证属实且累计5次以上的;
12.1.3.1.21 累计3次不参与甲方组织的机场打折促销优惠活动的;
12.1.3.1.22 食品卫生检验及场地清洁卫生检查不及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及甲方要求及时整改的;
12.1.3.1.23 擅自变更经营场地用途或经营范围,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12.1.3.1.24 乙方主体资格变更或发生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如乙方清算、合并分立、法定继承致使经营场地的使用人发生变更等),乙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签订主体变更合同的;
12.1.3.1.25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一经查实的。
12.1.3.1.26 因乙方与员工或第三方有纠纷,导致员工或第三方在机场范围内采取拉横幅等激烈方式维权,对机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12.1.3.2甲方违约终止
因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协调解决,甲方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5日内,甲方仍消极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权利。
12.1.4其他终止
12.1.4.1 因机场建设、安全保卫、流程改造或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收回乙方经营场地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予以配合。
如需因以上原因需要永久性拆除或调整乙方经营场地,且合同尚未终止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偿方案。乙方同意相应补偿费用不超过该经营场地剩余合作期限内经甲方确认的乙方经营所需必要成本。
12.1.4.2如乙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认可。
12.1.4.3如乙方参与任何有损机场名誉(包括但不限于拉横幅、公开诋毁),严重不利于机场商业经营的活动,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2.2合同终止处理
12.2.1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清其应向甲方交纳的经营费用、应缴纳法律规定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逾期缴纳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所欠费用总额的5‰/日累积计算滞纳金,直至所欠费用全部付清为止。
12.2.2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的要求自行拆除经营场地的装修、撤离自有物品、恢复场地原貌、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拆除店铺框架、天花、地板和消防设施。乙方逾期不予清场的,甲方有权自行代为清理场地,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清场所产生的费用。
12.2.3 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未在要求的期限内拆除装修、撤离自有物品、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乙方放弃对场地装修及遗留物品、陈设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理,并追索乙方应支付的甲方上述处理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12.2.4 合同期满或者合同非因乙方原因终止的,在乙方结清全部费用并按甲方要求完成清场,办理相关场地清退手续后,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2.2.5 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甲方不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合同违约金。
12.2.6 如乙方未能付清有关费用的,或自身行为、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场地及设施造成损坏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或扣留场内物品,用以抵偿相关费用或损失。
12.3 不放弃权利
12.3.1 甲方接受乙方缴付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及其他费用,但不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的追究权利。
12.3.2 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追究权利,但不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追究权利。
第13条争议的解决
13.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或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条其他事项
14.1本合同有如下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4.1.1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廉洁协议
14.1.2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项目竞价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
14.1.3 中选人项目报价表;
14.1.4 中选人相关书面承诺;
14.1.5 中选人响应文件;
14.1.6安全、服务、经营考核协议,诚信考核管理规定。(另行补充签订)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或补充合同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合同附件与主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4.3 本合同具体约定与总则不一致的,以总则为准。如本合同具体约定不一致的,以甲方书面意见为准。
14.4 本合同如有任何变更、终止或解除需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方为有效。
14.5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五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 本合同须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生效。
合同附件14.1.1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廉洁协议
为保障双方在业务来往中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自经济利益,保持廉洁自律,促进廉洁从业,防止各种违法及不正当行为的发生,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甲、乙双方就合作过程中员工职业操守等事宜订立本协议。
1.本协议适用范围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效力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含分支机构等关联机构)的所有业务合作往来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货比三家、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物资、服务采购环节及合同签订、履行环节等。
2.本协议期限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纲领性合作协议。协议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甲、乙双方所有业务合作终结之日止。
3.双方职责
3.1 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双方应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洁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双方人员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3.2 合同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向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有以下任何一项行为或作将有下述行为的承诺、暗示等意思的表示:
3.2.1 支付回扣等好处费;
3.2.2 支付礼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2.3 为对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2.4 邀请对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其公正执行职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或其它娱乐活动;
3.2.5 为对方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的工作安排或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或财物支持;
3.2.6 与对方工作人员就双方合作内容涉及的权利义务变更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3.2.7 其它可能对对方工作人员公正执行职务有影响的不当行为。
3.3 合同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约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向对方的客户索取和收受财物、有价证券或其他好处。
3.4 一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违反协议、收受对方的好处、或有其它不当行为者,应向对方指定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接受举报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举报方进行报复。一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对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后续合作的优先权。
甲方指定的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或邮箱;
乙方指定的接受举报的电话或邮箱。
4.违约责任
4.1 协议中任一方因不履行本协议下约定内容导致的一切后果,应自行承担。
4.2 一方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对方工作人员,违约方应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向守约方支付,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项目
竞价公告
一、项目名称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竞价项目
二、重要声明
本次竞价活动是针对前期招商失败的餐饮项目进行竞价。
三、项目概况
(一)白云机场地理位置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位于广州市北部,白云区人和镇和花都区新华镇交界处,距离广州市中心约28公里。
(二)白云机场及二号航站区概况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是国内三大枢纽机场之一。2016年,白云机场航班起降43.3万架次,货邮吞吐量165.22万吨,旅客吞吐量5973.21万人次。其中,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旅客吞吐量1351.43万人次,占旅客总量22.6%。截止2016年12月底,在白云机场运营的航空公司约70家,其中外国航空公司44家。白云机场通航点超过200个,其中国际及地区通航点超过80个。国际航线网络覆盖亚洲、大洋洲、欧洲、北美及非洲等。
白云机场二号航站区计划于2018年初投入使用,包含二号航站区和交通中心(GTC)。其中,二号航站区建筑面积约为65.87万平方米。届时,以南航系为主的天合联盟成员航空公司将入驻运营。预计首年旅客吞吐量将达到3600万人次。为给旅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的商业服务和出行体验,白云机场以"国内一流、国际先进"为目标,致力将二号航站楼打造成为全国首个以"云 "为主题的机场商圈。
(三)项目情况
1、本次竞价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项目共分为8个标的。相关位置、面积、业态、价格要求信息如下表:
标的号 | 区域编号 | 商铺位置 | 商铺面积(㎡) | 业态 | 固定租金(元/月/㎡) | 综合管理费(元/月/㎡) | 保底提成比例最低限价 | 月保底销售额最低限价(元) |
FB1 | T23D72 | 3楼国内出发空侧 | 444 | 西式正餐 | 300 | 85 | 8% | |
FB2 | T23R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115 | 中式快餐(清真) | 300 | 85 | 8% | 524687.5 |
FB3 | T23D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225 | 国际特色餐饮(日式料理) | 300 | 85 | 8% | |
FB4 | T23D93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358 | 西式快餐 | 300 | 85 | 8% | |
FB5 | E63D05 | 3楼东六指廊 | 147 | 中式快餐(点心) | 300 | 85 | 8% | 670687.5 |
FB6 | E53D29 | 3楼东五指廊 | 110 | 西式快餐 | 300 | 85 | 8% | 501875 |
FB7 | T24D06 | 4楼陆侧餐饮集中区 | 1065 | 美食广场B(国际) | 300 | 85 | 8% | |
FB8 | W52D23 | 2楼西五指廊 | 15 | 中式快餐 | 300 | 85 | 8% | 68437.5 |
注:①目前表中所列面积为图纸面积,合同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②空侧指机场安检控制区域内;陆侧指机场安检控制区域外。
2、响应人可以对多个标的兼投。
3、本次竞价,招商人与中选人签订经营合作协议(见附件5),并收取场地租赁费、综合管理费和经营权转让费。在合同期限内,中选人派专业管理团队进驻,负责店铺的经营策划、运营维护。中选人承担深化设计、装修、运营、维护、水电等成本。
4.计费模式
(1)经营费用主要包括租赁费、综合管理费和经营权转让费
(2)租赁费:按照300元/㎡/月计收。综合管理费:按照85元/㎡/月计收。
(3)经营权转让费=月销售额×提成比例。
其中,"月销售额":当月实际销售额和月保底销售额两者取高。
(4)月保底销售额基准年为2018年,月保底销售额每年最低按照3%递增,当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3%-9%时,第二年在3%的基础上加上超出部分的50%,例如: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中选月保底销售额4%的,第二年的销售额按照3% (4%-3%)×50%递增;超过9%的按照6%递增。其他年份的月保底销售额递增比例以此类推。
(5)提成比例超额累进递减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在计算月实际销售提成额时,按分段提成比例计算。各段提成比例根据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实际保底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段调整。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0%-3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1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30%-5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2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50%-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3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超过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50%。详见下表: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比例 | 提成比例 |
0%至30%(含3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10% |
30%至50%(不含30%,含5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20% |
50%至100%(不含50%,含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30% |
超过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50% |
5、响应人须投报招商人品牌库对应标的中的品牌。不接受品牌库外的品牌,中选的品牌一年内不得调整,经营一年后,品牌调整须按照招商人的管理规定进行。
以下8间店铺除T24D06美食广场需报5个以上品牌外,其他店铺限报一个品牌。
店铺编号 | 业态 | 品牌库 |
T23D72 | 西式正餐 | 德利法兰、Costa咖啡、Illy咖啡、Segafredo咖啡、Lavazza咖啡、Twosome咖啡、王品牛排、西堤厚牛排、乐凯撒、月影新派铁板烧、一茶一坐、森洞、PIZZA MARZANO、宝隆纳、新罗宝、蕉叶、ASIA TABLE、Bistrot |
T23R94 | 中式快餐(清真) | 马家烧麦、丝路驿站、天祁楼、楼兰、东来顺、北疆饭店、********">陇兴楼、回乡麦客、丝路食带茶餐厅、疆二代、bosphorus prenium(铂溢西餐厅)、伊斯坦布尔餐厅 |
T23D94 | 国际特色餐饮(日式料理) | 一风堂拉面(日料)、博多一幸舍拉面、元气寿司、禾绿寿司、江户前、吉野家、食其家、万岁寿司、焱铁烧、炎丸居酒屋、忍界、美豚、小山日本料理、大雄寿司、摩打食堂 |
T23D93 | 西式快餐 | 唐恩都乐、德利法兰、必胜客、星美乐、荟欣、越茗苑、麦当劳、汉堡王、德克士、肯德基、塞纳左岸、ASIA TABLE、TACO BELL、萨利亚、 |
E63D05 | 中式快餐(点心) | 莆田、点都德、太兴、翠华、稻香、永和大王、西贝筱面村、陶陶居、小杨生煎、小炳胜、小王牛肉面、鼎泰丰、八月翠园、翡翠拉面小笼包、老西关、大家乐、面点王 |
E53D29 | 西式快餐 | BBQ Chicken (啤酒炸鸡)、必品阁、星美乐、荟欣、一神拉面、摩打食堂、浅草亭、八重洲、麦当劳、汉堡王、德克士、肯德基、必胜客、萨利亚、TACO BELL |
T24D06 | 美食广场B(国际) | 莫凡比雪糕、巴黎贝甜、乐凯撒、面包新语、多乐之日、越茗苑、必胜客、唐恩都乐、Costa咖啡、Illy咖啡、Segafredo咖啡、Twosome咖啡、宝隆纳、新罗宝、必品阁、吉野家、食其家、歌志轩、一风堂拉面、博多一幸舍拉面、星美乐、蕉叶、ASIA TABLE、伊斯坦布尔餐厅、大家乐、bosphorus prenium(铂溢西餐厅) |
W52D23 | 中式快餐 | 老广记、汤上功夫、72街、小飞生煎、小杨生煎、弛记面家、LC猪扒包、千里香、三个辣椒、银记肠粉店、大家乐、面点王、鲜芋仙、 |
6. 场地位置及经营范围释义见附件4。
7.场地条件
店铺编号 | 商铺位置 | 商铺面积(㎡) | 业态 | 上下水 | 排油烟 |
T23D72 | 3楼国内出发空侧 | 444 | 西式正餐 | 有 | 有 |
T23R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115 | 中式快餐(清真) | 有 | 有 |
T23D94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225 | 国际特色餐饮(日式料理) | 有 | 有 |
T23D93 | 3楼国际出发空侧 | 358 | 西式快餐 | 有 | 有 |
E63D05 | 3楼东六指廊 | 147 | 中式快餐(点心) | 有 | 无 |
E53D29 | 3楼东五指廊 | 110 | 西式快餐 | 有 | 有 |
T24D06 | 4楼陆侧餐饮集中区 | 1065 | 美食广场B(国际) | 有 | 有 |
W52D23 | 2楼西五指廊 | 15 | 中式快餐 | 无 | 无 |
四、响应人资格要求
(一)响应人为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响应人须具有餐饮经营资质。(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2014年至今响应人或响应人控股(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关系的关联企业、股东没有与招商人及其母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法律诉讼关系。(须提供签署盖章的《合作承诺书》见附件1)
(四)响应人须出具2014年至今无行贿犯罪的承诺书。
(五)不接受列入股份公司商业诚信黑名单以及在股份公司招商过程中单方终止项目合作的企业报名。
(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对每个标的,有控股及管理关系的公司只能选择1家公司报名参与本项目,否则将被同时取消参与资格。
"控股及管理关系"界定如下: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的或者未划分标的的同一招商项目。参照相关法规释义,单位负责人既包括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又包括厂长、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投资人、合伙人等主体。
2、这一规定既包含了控股关系,又包含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潜在响应人应当主动向招商代理或招商人披露其可能存在的妨碍招商公正性情况,不主动披露构成弄虚作假。
五、经营要求
1.经营期限:6年。实际经营期起始以二号航站区正式启用时间为准。
2.响应人必须响应品牌库中的品牌,且中选后的品牌一年内不得更换。经营一年后,确需更换的按照招商人管理要求进行审批。
3.商品定价须以"同城同质同价"为原则。商品定价应按要求报招商人审核后执行。
4.无条件响应并参与招商人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如:整体促销活动、驻场工作人员优惠等。
5.中选人须按竞价文件中的响应品牌在4月26日前完成全部店铺的开业。每有一间店铺延迟开业,则甲方有权以该店铺日租金的三倍,即[(当月经营权转让费 当月租金 当月综合管理费)/30]×3,为标准计收自4月26日起至正式开业前每日的经营费用。
6.中选人须按招商人的要求统一使用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监管。如中选人的品牌方要求必须使用自有的收单系统,必须保证该收单系统能无缝对接接入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招商人监管。
六、竞价信息发布时间
2018年3月3日—2018年3月7日。
七、竞标程序
(一)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7日缴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标的。
响应人须以转账形式缴纳竞价保证金。在转账凭证中"用途"一栏注明"餐饮竞价保证金 (标的号)"字样。转账银行资料如下:
企业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
电话:***-********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白云机场支行
(二)3月6日上午10点组织现场踏勘。参加踏勘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及法人授权书。每个响应人最多派2人参加。
(三)2018年3月8日9:00至10:00整,响应人出示竞价保证金缴纳证明,经查验合格后收取竞价材料。
(四)2018年3月8日10:00整,进行公开唱价。
(五)如某一标的响应人有3家或以上,则继续竞价。如某一标的响应人不足3家,则不继续竞价,该标的本次竞价结束。
(六)竞价保证金缴纳证明、竞价材料递交及公开唱价地点:广东省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A4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七)评审方式。按照响应人所报价格(即保底经营权转让费)由高到低排序,推荐报价最高的为中选候选人。保底经营权转让费=所报保底销售额×所报提成比例。如出现两个相同的最高报价,则推荐提成比例报价更高者为中选候选人。
(八)联系电话:********013
八、竞价材料
本项目不接受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响应人报名,符合资格的响应人报名需提交下列材料。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要求,均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由招商人存档。招商人承诺对响应人提供的资料保密(同时报名多个标的的,报名资料只需提供一套)。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三)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需要,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四)合作承诺书(加盖公章),见附件1。
(五)品牌响应表(加盖公章),见附件2。
(六)项目报价表(加盖公章),见附件3。
九、信息发布
本次项目的所有相关公告会在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网站(wz.gamc.cn)和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baiyunport.com)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十、竞价监督
有关本项目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可向下述监督部门举报:
监督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纪委
地址: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空港二路
电话:020-3606 9095转808
联系人:廖先生
附件一 合作承诺书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已详细阅读《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项目竞价公告》全部内容,我公司签字代表声明同意并承诺如下:
1、我公司递交的项目报价表中的报价为我方最终报价,合同期内我方严格按此报价内容支付相关费用;
2、我公司承诺合同期内,及时、准确地向招商人提供实际销售报表、进行合同备案,并按约定支付所有费用。
3、我公司完全接受竞价公告及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招商人有权取消我方中选资格;
4、我公司将承担按竞价公告的所有条款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5、我公司同意提供按照招商人可能要求的与其招商有关的资料或数据,接受招商人的评审方法。
6、我公司合法经营,自2014年1月1日起,无法院判决的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良好,近两年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经营行为。
7、我公司或与我公司关联企业、股东自2014年1月1日至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内,没有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法律诉讼关系。
8、我公司承诺按照招商人的装修标准、消防要求及施工规范进行装修设计和商铺装修。
9、我公司承诺所有店铺必须于2018年4月26日前完成装修并开业,无条件服从招商人二号航站区建设、演练、启用的整体安排。
10、我公司承诺按招商人的要求统一使用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监管。如我公司中选的品牌方要求必须使用自有的收单系统,必须保证该收单系统能无缝对接接入机场的收单系统,并接受招商人监管。
在正式合同签署前,本合作申请书和招商人的中选通知书是有效之合约,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2品牌响应表
广州白云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诺按照以下的响应品牌在4月26日前完成店铺的开业:
标的号 | 店铺号 | 响应品牌名 |
响应人须提供响应品牌的品牌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人(公章):日期:
项目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餐饮竞价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标的号 | 月保底销售额 (元/月) | 提成比例 | 备注 |
包 | 大写: 小写: | %(固定值) | 月保底销售额及提成比例均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限价。低于最低限价的视为无效。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人(公章):
日期:
附件4场地位置及经营范围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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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态 | 经营范围 |
中式快餐 | 已预制半成品或成品,快速下单并获取菜品为主的中式餐厅。 包括粉面快餐、粥汤快餐、米饭快餐、饺子面点 小吃、清真快餐、素食、广式茶点等。 |
西式正餐 | 提供具有西方饮食文化特色的正式餐饮, 包含头盘、汤、副菜、主菜、甜点、酒水饮料等品类齐全、菜品丰富的餐厅。 |
西式快餐 | 预制半成品或成品,快速下单并获取菜品为主的西式餐厅, 包括汉堡、薄饼、热狗、三明治等。 |
国际特色餐饮 | 提供日韩、东南亚等国家或地区特色餐食的餐厅 |
美食广场 | 单个门店内整合 5个以上餐饮品牌,集中用餐消费。 |
附件5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
项目经营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
签约地址:
页数:
目 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总则
第3条 经营场地概况
第4条 经营场地交付时间及合作期限
第5条 履约保证金
第6条 经营费用及结算
第7条 双方权利义务
第8条 经营管理要求
第9条 保密条款
第10条 免责条款
第11条 违约责任
第12条 合同终止及终止处理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
第14条 其他事项
甲 方: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财务联系人: |
乙 方: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财务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本项目竞价文件、响应文件等,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特定场地的经营权转让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约定:
第1条定义
1.1 本合同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1.2 本合同中"年、月、日"均指公历年、公历月、公历日。
1.3 本合同中约定期限内转让经营权的场地统称为"经营场地"。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场地等同于经营场地。
1.4 本合同中所称"合同约定转让期"、"经营期限"均指4.1所约定的经营场地的经营权转让期限。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与经营权转让期限一致。
1.5 本合同所称"经营费用"指6.2租赁费6.3经营权转让费用、6.4综合管理费和6.5其他费用。
1.6 本合同合同总额指4.1经营期限内的1.5经营费用总和。
1.7 本合同所称经营场地的相关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8.1经营场地设计、8.2统一收单及监控系统、8.3价格管理、8.4促销活动、8.5运营要求8.6知识产权、8.7人员及服务规范、8.8安全、8.9场地装修、8.10营业时间、8.11广告资源等。甲方如更新或调整以上管理要求,乙方须无条件遵守。
1.8 本合同所称"书面"均指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书面通知的方式均采用指定方式。
1.10 本合同所称"清场"指清理场地,包括按甲方要求自行拆除经营场地的装修、撤离自有物品、恢复场地原貌。
1.11 本合同所称"合同终止"包括12.1.1自然终止、12.1.2提前终止、12.1.3违约终止以及12.1.4其他终止。
第2条 总则
2.1 甲方将特定场地的经营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转让给乙方,乙方在转让期限内对经营场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场地在经营权转让期间的产权仍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甲方关于该场地的相关管理要求。
2.2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乙方负责经营场地的规划、设计、装修、品牌引进、人员招聘及管理、日常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应当每月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信息资源使用费、电话费、水电费等。
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经甲方确认的经营场地业态规划和经营范围,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出让的经营场地,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从事本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外的活动,如乙方对约定的经营范围界限较难明确时,以甲方判定为准;乙方的经营活动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内进行(详见图纸)。
2.4 乙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且接受甲方监管。
2.5 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白云机场"同城同质同价"的定价与管理要求。
2.6乙方应遵守"机场优先原则",即在实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白云机场的安全、高效、高品质运营。
2.6.1甲方保留因航站楼建设运营、流程调整、航延处置、公告机场运行信息等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调整乙方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经营场地装修、营业时间的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提供相应的场地,并自行承受因相对变动所导致的损失。
如需因以上原因需要永久性拆除或调整乙方经营场地,且合同尚未终止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偿方案。乙方同意相应补偿费用不超过该经营场地剩余合作期限内经甲方确认的乙方经营所需必要成本。
2.6.2 乙方承诺经营行为须配合机场运行要求,避免对机场任何信息系统造成冲突,或对旅客感受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乙方应当迅速解决经甲方提出的或者甲方认可的旅客投诉问题。
2.6.3 乙方承诺并同意经营场地的使用必须服从政府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等情况发生时的征用或统一调度,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2.7乙方承诺按竞价文件中的响应品牌在4月26日前完成全部店铺的开业。每有一间店铺延迟开业,则甲方有权以该店铺日租金的三倍,即[(当月经营权转让费 当月租金 当月综合管理费)/30]×3,为标准计收自4月26日起至正式开业前每日的经营费用。
2.8乙方须与二号航站楼建设总包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相关施工服务协议。乙方聘请的装修单位其资质及人员须报请总包方审核后,方能进场装修,相关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9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白云机场"同城同质同价"的定价与管理要求,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履行"同城同价同质"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乙方"同城同质同价"对比区域(或门店)为:。
第3条场地概况
3.1 经营场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租赁面积(图测面积),为________㎡。经营场地以第三方实际测量数据为准,经营费用按照双方书面确认的实测面积计收。
第4条经营场地交付时间及经营期限
4.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经营场地,乙方正式开业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甲方在乙方已经足额交付履约保证金后,方交付经营场地。
4.2经营场地的经营期限为____年(共____月),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场地实际交付日期延迟超过30日的,则甲方应与乙方另行书面确定经营权转让期限。经营场地实际交付日期延迟未超过30日的,则甲方可按照迟延交付天数对乙方应当缴纳的当月经营权转让费、月租赁费(不含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予以核减。
4.3乙方的装修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进行深化设计和装修。此期间不收取经营费用由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但乙方应承担深化设计、装修、水电等装修期间的成本。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装修期限作相应调整。
4.4合同终止或经营权转让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收回3.1约定的经营场地,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场,并办理完场地清退手续。
第5条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约定的结算方式一次性交纳首年首月租赁费和经营权转让费之和的3倍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未能如期全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拒绝按约定时间交付经营场地,并单方终止本合同,已收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且甲方保留对乙方上述违约行为追责的权利。
5.2 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下费用(扣除费用的书面通知发出时即可扣除),包括但不限于:
5.2.1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
5.2.2 乙方未按时交纳的月经营权转让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相关费用;
5.2.3 滞纳金、违约金等;
5.2.4 甲方认为其他应当扣除的费用。
5.3 如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发生的,甲方可视情节提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予以补缴,但最高不超过当月经营权转让费用和租赁费的6倍。
5.4 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接到补交履约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以约定的结算方式补充扣除额或5.3条提高的金额。逾期不补交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和终止条款处理。
5.5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已交纳或承诺交纳给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冲抵经营费用、将履约保证金作为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对第三方债务的担保。
5.6 合同约定期满或者本合同非因乙方原因终止时,乙方结清经营费用并完成场地清退手续,甲方应当在扣除应收金额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5.7 履约保证金为担保乙方如实尽责履行合同义务之用途。若因乙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时,乙方应当另行赔偿。
第6条经营费用及结算
6.1 经营费用由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组成。
6.2 租赁费
6.2.1 租赁费=单价×场地面积。
6.2.2 首年租赁费单价为人民币300元/㎡·月。总数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
6.2.3 乙方认可场地面积以第三方实际测量数据为准。
6.3 经营权转让费
6.3.1经营权转让费=月销售额×提成比例。
6.3.2 月保底销售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元整)。
月实际销售额低于月保底销售额时,月销售额=月保底销售额。
月实际销售额高于月保底销售额时,月销售额=月实际销售额。
6.3.3 月保底销售额基准年为2018年,月保底销售额每年最低按照3%递增,当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3%-9%时,第二年在3%的基础上加上超出部分的50%,例如:基准年的实际月平均销售额超过中选月保底销售额4%的,第二年的销售额按照3% (4%-3%)×50%递增;超过9%的按照6%递增。其他年份的月保底销售额递增比例以此类推。
6.3.4提成比例超额累进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在计算月实际销售提成额时,按分段提成比例计算。各段提成比例根据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实际保底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段调整。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0%-3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1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30%-5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2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50%-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30%;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超过100%的部分,提成比例相对原提成比例降低50%。详见下表:
各标的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月保底销售额的比例 | 提成比例 |
0%至30%(含3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10% |
30%至50%(不含30%,含5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20% |
50%至100%(不含50%,含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30% |
超过100%的部分 | 中选提成比例-中选提成比例×50% |
6.4 综合管理费
6.4.1 综合管理费指乙方须分摊的费用,包括使用甲方负责提供并维护的洗手间、公共通道、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中央空调、保安以及统一收单系统维护等基本服务费用。
6.4.2 综合管理费按人民币85元/㎡·月(大写:人民币捌拾伍元整)标准收取,共计每月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6.5 其他费用
6.5.1水电费。自场地交付之日起,乙方须按照实际水、电用量向甲方支付水、电费。水费、电费价格标准均以广州市商业用水、用电价格为基准,加收25%的管理成本计算。
6.5.2 信息资源使用费。乙方使用航站楼内信息资源(主要指信息端口)而承担的相应费用,不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中,由乙方与白云机场相关单位另行签订的信息资源使用费协议执行。
6.5.3 电话费。电话费由乙方按实际使用账单自行支付。
6.6 经营费用的结算
6.6.1 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按月支付,乙方应于当月10日之前(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向甲方交纳。上述经营费用经计算需补交差额的,由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款通知,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交。
结算首月、末月如不足一个月的,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及综合管理费均按月计收。
水电费按月支付,水电费自经营场地交付之日起计收;水电费结算首月、末月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收。
6.6.2 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如期开业或中途不能正常经营,乙方仍须按期全额向甲方交纳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费用的交纳不受合同双方存在纠纷的影响。在争议纠纷未终结之前,乙方仍实际占用经营场地的,均须按期全额交纳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6.6.3 乙方如需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以下开票信息: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银行账号。
6.6.4 乙方以单位名义用银行汇款形式将应交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在款项汇出5个工作日后向甲方索取发票,除应补交费用外,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为方便双方结算,乙方每次汇款时必须注明款项用途及明细,并向甲方递交加盖公章的款项明细说明,否则甲方可拒绝开具发票。
6.7 结算方式
乙方向甲方交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经营费用)均应采用转账的方式。
第7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权利与义务
7.1.1甲方的权利
7.1.1.1 甲方对经营场地拥有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维护维修、经营监督、装修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相关权利。
7.1.1.2 甲方或甲方授权人员有权对经营场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7.1.1.3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
7.1.1.4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服务、经营管理方面的考核,考核标准由甲方统一制定颁布。
7.1.1.5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立《诚信档案》,并根据情况及甲方相关规定进行奖惩。如乙方的诚信等级低(按本合同第14.1.5条所列规定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在下次招商时取消乙方的准入资格。
7.1.1.6甲方有权根据机场特性对乙方的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经营场地装修、营业时间等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承受因相对变动所导致的损失。
7.1.1.7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对经营场地的业态和结构提出的优化建议。
7.1.1.8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鼓励、要求乙方设计、生产、出售机场限定(特供)商品。
7.1.2 甲方义务
7.1.2.1甲方应在乙方已经按期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以及符合甲方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经营场地。
7.1.2.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洗手间、公共通道、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中央空调、安保、Wi-Fi和统一收单系统等基本服务。
7.1.2.3甲方应提供在交付场地时固有基础设施(如空调、预留管线)的常规维护。
7.1.2.4营业时间内,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正常供水、供电及中央空调供应(机场统一停水、停电的,以及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7.1.2.5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正常经营。
7.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2.1 乙方权利
7.2.1.1乙方有权在其经营场地内合法地开展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
7.2.1.2 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对经营场地的业态和结构提出优化建议。
7.2.1.3 乙方有权向甲方或者监管机构反映、投诉甲方授权管理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甲方应当就反映问题进行专项审查与回复。
7.2.2 乙方义务
7.2.2.1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甲方关于航站楼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航站楼维护维修、经营监督、装修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相关管理要求。
7.2.2.2 乙方应配合甲方基于管理需要进行的各项检查、消防演练等,确保航站楼安全,餐饮卫生,顾客服务便利舒适,维护机场优良形象。遇突发事件或上级检查时,乙方应完全配合甲方及机场有关单位执行公务,并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工作。
7.2.2.3 在合同期内以及乙方实际占据、使用场地时,乙方应按时交纳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费用。
7.2.2.4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7.2.2.5 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或甲方其他合作方利益的活动。
7.2.2.6乙方经营品牌以乙方响应文件为准。如需调整响应文件内承诺的品牌,乙方应当事先报甲方审批,且保证调整后的经营品牌(知名度、价值)不低于响应文件承诺的标准。
7.2.2.7 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抵押,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7.2.2.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地实际控制人,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7.2.2.9 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性质、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股权变更等情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甲方,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审核及备案。
7.2.2.10 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须保证不录用在白云机场其他经营场地工作过但未过竞业限制期限的,或者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者。一经发现,甲方将在乙方的诚信档案中予以备档扣分及惩罚,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2.2.11 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如乙方与其他第三方(如品牌方)有纠纷的,可能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应当及时且如实告知甲方。
7.2.2.12 本合同终止(含自然终止、违约终止、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经营场地按照甲方交付时已具备的条件退还给甲方,如出现经营场地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如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不交付经营场地的,甲方有权单方清场,并对经营场地内乙方的所有物进行相应处理。
因乙方逾期交付经营场地导致的由甲方代为清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2.2.13 乙方应每季度按照甲方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时间记录、人员管理、每月经营数据等相关数据。
7.2.2.14 乙方基于经营需要的布置、修补、替换及添置物品所产生的物料消耗、设备购置费用,均应自行承担。
7.2.2.15 乙方应自行承担与其聘用或雇佣员工之间的劳动或劳务纠纷,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纠纷。
第8条经营管理要求
8.1 经营场地设计
8.1.1 乙方场地设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白云机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改造墙体、电缆、煤气管道、排水管道、空调系统;不得破坏、改造场地的外墙和地板、航站楼的主要结构;不得在场地结构外墙、天花板安装任何附加物。
8.1.2乙方承担经营场地的设计、装修的费用。
8.1.3为保证经营场地与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整体风格融合,乙方的设计方案及装修效果图应在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8.1.4乙方的设计及配套设施须符合甲方的运营及形象要求。如有违规,甲方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8.2 统一收单及监控系统
8.2.1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使用甲方提供的统一收单系统进行销售、收款和促销活动。
8.2.2甲方或授权人员有权在经营场地内安装监控系统,对乙方的销售、收款行为进行监控,并有权进行核查。
8.2.3 乙方保证经营场地内销售额如实且即时录入收单系统。
8.2.4 乙方应当向顾客提供打印单据。如收单系统发生故障,由收银员出具甲方统一制作的手写销售凭证,待收单系统修复后应当将手写凭证上的内容补录入系统。
8.3 价格管理
8.3.1乙方的商品或服务须用人民币明码标价。
8.3.2乙方应遵守中选时关于给予白云机场常旅客、白云机场员工和白云机场认可的航空公司常旅客各种优惠的承诺。
8.4 促销活动
8.4.1乙方在场地开展促销经营活动,必须提前7个日历日将促销计划方案向甲方报备。对可能引起旅客聚集影响正常秩序的活动,乙方应先经甲方审批通过后,再报机场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8.4.2 甲方统一收单系统向乙方开放的销售折扣仅限乙方独享。
8.4.3乙方无条件响应并参与甲方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
8.4.4乙方允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员无须通知可在场地内进行模拟交易。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在收回货物和凭证后全额退款给甲方。
8.5 运营要求
8.5.1 乙方应证照齐全,置于经营场地显著位置,并依法经营。
8.5.2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8.5.3 乙方应始终保证其经营场地内所有的设备、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8.5.4 乙方不得在二号航站区内自行搭建或发布Wi-Fi热点。
8.5.5 乙方经营活动中的声音、气味、视觉形象等环境要素须符合白云机场相关管理要求,不得影响旅客感官体验。
8.5.6 遵守甲方相关部门颁布的航站楼(不限于场地)垃圾处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保持场地的清洁和卫生,保证良好的经营环境。
8.5.7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在场地外的公共区搭建展台、销售产品、设置桌椅、易拉宝等;不得在公共区、楼梯口、登机口堆放物品,堵塞人流。
8.5.8 乙方不得在航站楼内任何区域拉客、叫卖及发放宣传资料。
8.5.9 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航站楼楼层震动、摇晃和超过承重的活动。
8.5.10 场地的电线、电缆、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负荷不得超标。
8.5.11 乙方负责教授其员工防火技能和紧急求生知识;采取有效的火灾预防措施,保持紧急出口的通畅;在场地内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8.5.12 场地不得用于授权经营范围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且不限于:非法和不道德活动;住宿用房;用于未授权的经营业务。
8.5.13 航站楼店铺内禁止设置仓库,备售货品应放置于铁皮柜内。
8.5.14 在场地内、航站楼其他区域、机场附近区域,不得进行影响机场管理、其他经营方经营、旅客休息等干扰机场正常运行的活动。
8.6 知识产权
8.6.1 如乙方在经营场地经营的品牌是通过商业经营或者被授权的方式合法取得销售权的,应向甲方提交加盟协议或者品牌授权书等备案。合同期内,如乙方与品牌方有纠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6.2 乙方不得侵害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乙方与第三方之间关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争议与甲方无关,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7 人员及服务规范
8.7.1 乙方从业人员须参加甲方组织或指定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的针对安全、服务等方面的各类岗前培训及不定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费由乙方承担。
8.7.2 乙方须确保场地在任何时候有足够的、具备业务技能及文化素养的工作人员。
8.7.3 乙方须驻派运营团队,负责场地的日常业务运作,团队负责人应承担日常运营管理责任。
8.7.4 乙方从业人员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礼貌、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
8.7.5乙方从业人员穿着的制服及佩带的相关标识须经过甲方的批准,相关标识必须标有乙方的店名、员工的工号及职务等。
8.7.6 甲方或其授权人员有权进入乙方场地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8.7.7乙方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甲方Skytrax五星航站楼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
8.7.8 甲方可按有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有效投诉进行处理,乙方须在指定期限内整改。
8.7.9 乙方须参与甲方组织的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目的的活动。
8.8 安全
8.8.1 法律法规
乙方经营行为必须严格遵守任何法规、法令、规则、经营许可条例、甲方对机场的布局规划、政府指定的技术安全标准、机场的环境规划。
8.8.2 安检
8.8.2.1 乙方须遵守民用航空机场安全规定;
8.8.2.2 乙方必须依照民用航空机场安全条例,接受安全检查;
8.8.2.3 机场禁区内,乙方必须接受安检和入口检查;
8.8.2.4 乙方员工、车辆必须符合甲方禁区人员、车辆标准。乙方员工和车辆进入禁区后,必须遵守甲方颁布的禁区条例。
8.8.2.5 乙方必须协助甲方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旅客安全进入机场登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有关当局的其他安检项目。
8.8.2.6 甲方有绝对取消或暂时取消乙方员工、车辆进入机场的权力和权利,由此带给乙方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8.8.3 现场安全
8.8.3.1 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场地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或电力装置。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
8.8.3.2 未获机场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场地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经机场相关部门审批的施工所需的上述物品在当天任务完成后必须带出航站楼。
8.8.3.3 不得使用影响到机场安全运营无线通讯系统的设备。
8.8.4 安全管理责任
8.8.4.1乙方及其员工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网络,负责合同期间的空防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等各项工作。
8.8.4.2乙方接受甲方或其授权人员在场地安全经营的监督和检查,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对违反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
8.9 场地装修
8.9.1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条件、设计规范、装修标准和形象要求提交装修方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实施。装修方案包含且不限于: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装修材质、装修总价及费用明细清单等。
8.9.2 乙方须按要求履行消防报建手续。
8.9.3 乙方自行承担装修期间的用水用电、安装有关计量器以及因乙方自身需要添加设施设备等费用。
8.9.4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并投入运营,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8.9.5 经营期间,如因乙方原因需要进行重新装修,乙方应当获得甲方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装修期间,经营权转让费等各项费用照常计收。
8.9.6 除店铺招牌外,乙方不得擅自在店铺外墙上设置灯箱及多媒体播放器等宣传推广形式,或变相进行品牌广告宣传。如需设置,应经甲方批准并支付一定费用(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8.9.7橱窗管理需遵照甲方门面装修标准要求执行。
8.9.8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为本项目的建设期,乙方须在4月20日完成店铺装修事宜。
8.9.9乙方在装修期间须严格遵循安全施工各项要求,出现《二号航管公司管理建设项目常见违规扣罚表》的情形时,依照该扣罚表的规定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相应的扣罚。
8.10 营业时间
8.10.1 乙方的营业时间应尽量保持与航班运行时间同步,早7点至晚10点(7:00AM-10:00PM)为必须营业时段。春运等特殊时期,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临时变更营业时间的要求。如乙方中选文件承诺的营业时间与上述时间不一致,则以乙方中选文件承诺的时间为准。
8.10.2乙方的营业时间应向旅客明示。
8.10.3 经营期内,因机场运营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时间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8.10.4在非营业时段,乙方店铺应关闭防盗卷闸门,并按甲方要求保持店内灯光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对店铺进行围蔽。
8.11 广告资源
8.11.1 乙方经营场地内的广告资源为甲方所有。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经营场地内从事任何非经营范围内的张贴、派发宣传资料等广告活动。
8.11.2 乙方如需在经营场地内从事与其经营相关的广告活动,应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并支付广告费用。
8.11.3 乙方进行广告或其他营销宣传活动时,如需使用与甲方有关的名称、标识,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酌情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协商确定。
8.11.4 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经营场地发布广告,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根据整体规划需要在乙方经营场地内设置供旅客取阅的读物和宣传品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8.11.5 乙方经营场地内的店招设计和展示方案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招牌,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9条保密条款
9.1除法律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可向第三人透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宜或内容。
9.2除法律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其因本项目合作获悉的对方的商业信息等。
9.3 保密条款为本合同的独立条款,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或终止,本条款均具法律效力。任意一方违反9.1、9.2条约定的,守约方有权保留向违约方追责的权利。
第10条违约责任
10.1 乙方逾期交纳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其他费用和履约保证金补足额的,应向甲方交纳所欠费用总额每日5‰的滞纳金,直至所欠费用全部付清为止。
10.2 如一方构成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一方构成严重违约的,守约方有权直接单方书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20%。如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金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乙方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0.3 如乙方主体资格变更或发生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如清算、合并分立、法定继承致使经营场地的使用人发生变更等),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签订主体变更合同。如乙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签订主体变更合同的,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11条免责条款
合同期间,经营场地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如地震、火灾、流行疾病、法律法规调整,或国家、政府、海关、甲方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规划布局变更、航班调整,以及其他双方不能预见、不可控制并且无法克服的其他事由,导致场地不能正常经营,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可对应以下条款执行:
11.1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11.1.1 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而无需作出任何赔偿,不可抗力发生期间之费用由双方据实结算。
11.1.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对不可抗力发生之前违约行为的合法追偿。
11.1.3 双方不负责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责任。
11.1.4 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作为延期付款的理由,不可作为免除付款义务的理由。
11.2 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11.2.1若不可抗力事由仅造成乙方场地面积扩大或缩小的,按实际面积执行。
11.2.2若不可抗力事由造成乙方场地出现除11.2.1之外情况的,在其发生、持续、影响恢复期间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11.3甲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合同部分不能正常履行的责任。
11.4 基于机场安全、高品质运行的公共服务需要,甲方因航站楼建设运营、流程调整、航延处置、公告机场运行信息等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调整乙方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经营场地装修、营业时间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甲方应按照成本回收原则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第12条合同终止及其处理
12.1 合同终止
合同一经终止,甲方有权进入经营场地,检查设施、设备状况并要求乙方10个工作日将乙方物品撤离场地,否则视为乙方委托甲方全权处理乙方遗留之物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2.1.1 自然终止
本合同经营场地的经营权转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对经营场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随即终止。
12.1.2 提前终止
12.1.2.1经营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
甲方有权对航站楼场地整体布局进行调整,如乙方对场地的重新安置无法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但解约方应当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2.6.1款处理。书面通知到达对方在本合同确认的联系地址即为通知送达,对方不得以拒签或者无人签收为由对抗通知的效力。
12.1.2.2双方协商终止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书面文件商定解除本合同的相关事宜。
12.1.2.3乙方提前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须向甲方提前六个月发出书面终止合同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并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清偿所有欠款时,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2.1.2.4上述各条款的通知提前终止合同期早于月底最后一天,应视为月底最后一天期满。
12.1.3违约终止
12.1.3.1乙方违约终止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单方终止与乙方所签订的合同,同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权利。
12.1.3.1.1 利用经营场地从事非法活动的;
12.1.3.1.2 逾期三十日仍未缴纳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或应向甲方交纳合同费用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在限期内全部补交的;
12.1.3.1.3 未按时交纳或补交履约保证金的;
12.1.3.1.4 未经甲方批准,无正当理由闲置场地超过30天的;
12.1.3.1.5 未经甲方批准,延迟开业超过十五天以上的;
12.1.3.1.6 擅自大面积停业三天以上的;
12.1.3.1.7 违法将经营场地抵押的;
12.1.3.1.8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将场地或设施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委托给他人的;未经甲方批准,擅自与第三方合作;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变更本合同经营项目实际控制人的;
12.1.3.1.9 丧失从事本合同业务的资质许可,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12.1.3.1.10 进入解散程序或由其债权人接管经营的;
12.1.3.1.11 两次擅自违反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使用用途或经营区域;第一次违反未在规定合理期限内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视同第二次违反;
12.1.3.1.12 使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损害甲方或其他经营者利益的;
12.1.3.1.13 在合同期内,经甲方或甲方聘请的服务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被评为不合格,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12.1.3.1.14 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
12.1.3.1.15 违反关于航站楼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经营管理、餐饮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合同附件经营场地的相关管理要求的,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12.1.3.1.16 累计5次不服从甲方监督和管理的,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2.1.3.1.17 因乙方原因严重损害机场形象的或导致机场遭受重大损失的;
12.1.3.1.18 累计3次未按门牌要求的营业时间营业或拒不服从甲方营业时间调整安排的,第一次违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视同第二次违反;
12.1.3.1.19 违反航站楼商业统一收单系统管理规定,绕过统一收单系统进行销售、收款行为的或者提供虚假销售数据的;
12.1.3.1.20 累计3次查出不履行"同城同价同质"承诺的,或者在产品、服务质量上存在偷工减料被旅客投诉,经查证属实且累计5次以上的;
12.1.3.1.21 累计3次不参与甲方组织的机场打折促销优惠活动的;
12.1.3.1.22 食品卫生检验及场地清洁卫生检查不及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及甲方要求及时整改的;
12.1.3.1.23 擅自变更经营场地用途或经营范围,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12.1.3.1.24 乙方主体资格变更或发生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如乙方清算、合并分立、法定继承致使经营场地的使用人发生变更等),乙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签订主体变更合同的;
12.1.3.1.25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一经查实的。
12.1.3.1.26 因乙方与员工或第三方有纠纷,导致员工或第三方在机场范围内采取拉横幅等激烈方式维权,对机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12.1.3.2甲方违约终止
因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协调解决,甲方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5日内,甲方仍消极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权利。
12.1.4其他终止
12.1.4.1 因机场建设、安全保卫、流程改造或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收回乙方经营场地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予以配合。
如需因以上原因需要永久性拆除或调整乙方经营场地,且合同尚未终止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偿方案。乙方同意相应补偿费用不超过该经营场地剩余合作期限内经甲方确认的乙方经营所需必要成本。
12.1.4.2如乙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认可。
12.1.4.3如乙方参与任何有损机场名誉(包括但不限于拉横幅、公开诋毁),严重不利于机场商业经营的活动,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2.2合同终止处理
12.2.1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清其应向甲方交纳的经营费用、应缴纳法律规定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逾期缴纳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所欠费用总额的5‰/日累积计算滞纳金,直至所欠费用全部付清为止。
12.2.2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的要求自行拆除经营场地的装修、撤离自有物品、恢复场地原貌、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拆除店铺框架、天花、地板和消防设施。乙方逾期不予清场的,甲方有权自行代为清理场地,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清场所产生的费用。
12.2.3 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未在要求的期限内拆除装修、撤离自有物品、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乙方放弃对场地装修及遗留物品、陈设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理,并追索乙方应支付的甲方上述处理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12.2.4 合同期满或者合同非因乙方原因终止的,在乙方结清全部费用并按甲方要求完成清场,办理相关场地清退手续后,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2.2.5 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甲方不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合同违约金。
12.2.6 如乙方未能付清有关费用的,或自身行为、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场地及设施造成损坏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或扣留场内物品,用以抵偿相关费用或损失。
12.3 不放弃权利
12.3.1 甲方接受乙方缴付租赁费、经营权转让费及其他费用,但不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的追究权利。
12.3.2 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追究权利,但不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追究权利。
第13条争议的解决
13.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或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条其他事项
14.1本合同有如下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4.1.1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廉洁协议
14.1.2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项目竞价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
14.1.3 中选人项目报价表;
14.1.4 中选人相关书面承诺;
14.1.5 中选人响应文件;
14.1.6安全、服务、经营考核协议,诚信考核管理规定。(另行补充签订)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或补充合同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合同附件与主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4.3 本合同具体约定与总则不一致的,以总则为准。如本合同具体约定不一致的,以甲方书面意见为准。
14.4 本合同如有任何变更、终止或解除需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方为有效。
14.5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五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 本合同须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生效。
合同附件14.1.1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廉洁协议
为保障双方在业务来往中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自经济利益,保持廉洁自律,促进廉洁从业,防止各种违法及不正当行为的发生,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甲、乙双方就合作过程中员工职业操守等事宜订立本协议。
1.本协议适用范围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效力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含分支机构等关联机构)的所有业务合作往来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货比三家、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物资、服务采购环节及合同签订、履行环节等。
2.本协议期限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纲领性合作协议。协议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甲、乙双方所有业务合作终结之日止。
3.双方职责
3.1 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双方应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洁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双方人员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3.2 合同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向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有以下任何一项行为或作将有下述行为的承诺、暗示等意思的表示:
3.2.1 支付回扣等好处费;
3.2.2 支付礼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2.3 为对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2.4 邀请对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其公正执行职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或其它娱乐活动;
3.2.5 为对方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的工作安排或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或财物支持;
3.2.6 与对方工作人员就双方合作内容涉及的权利义务变更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3.2.7 其它可能对对方工作人员公正执行职务有影响的不当行为。
3.3 合同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约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向对方的客户索取和收受财物、有价证券或其他好处。
3.4 一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违反协议、收受对方的好处、或有其它不当行为者,应向对方指定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接受举报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举报方进行报复。一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对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后续合作的优先权。
甲方指定的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或邮箱;
乙方指定的接受举报的电话或邮箱。
4.违约责任
4.1 协议中任一方因不履行本协议下约定内容导致的一切后果,应自行承担。
4.2 一方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对方工作人员,违约方应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向守约方支付,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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