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项目(信息平台集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BZCG096-20171221)质疑答复书
北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项目(信息平台集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BZCG096-20171221)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中移全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青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
委托代理人:王海滨;
联系电话:****-********,136*****737;
项目名称:北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项目(信息平台集成)公开招标采购;
项目编号:G-BZCG***-********。
二、质疑事项及答复:
质疑人于2018年2月26日提交关于北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项目(信息平台集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BZCG***-********)的《质疑函》收悉。根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审意见,现就《质疑函》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关于质疑人投标报价为何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的质疑事项。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4,768,300.00元,最高限价:23,749,484.14元。质疑人报价为16,449,435.00元,为所有投标人最低报价。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分别为: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3,682,334.30元,广西邦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203,298.74元,广东振业优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739,142.00元,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23,605,619.00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质疑人的报价较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低的幅度较大,且报价只有最高限价的69.27%,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所以评标委员会认定质疑人报价为不合理低价,故要求质疑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但供应商未能在合理时限内提供相应材料。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关于“成本说明报告延迟5个工作日提交”的质疑事项。
本项目更正公告二评分办法中对不合理低价需提供的材料做出了明确约定。质疑人并未对该更正公告内容提出质疑,视为认可更正公告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评标前进行准备,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限即2018年2月24日17时30分前提供,但供应商未能在合理时限内提供相应材料。质疑人要求“成本说明报告延迟5个工作日提交”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该质疑事项无政策依据,不予支持。
评标委员会最终评定,质疑人质疑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质疑。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北海市财政局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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