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兆瓦地面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EPC公开招标公告

20兆瓦地面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EPC公开招标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于都县20兆瓦地面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EPC
品目
服务/能源的生产和分配服务/电力的生产和分配服务/电力分配服务

采购单位于都县振联新能源有限公司
行政区域于都县公告时间2018年03月08日 17:24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03月09日 08:30至2018年03月15日 17:30
招标文件售价¥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于都县爱莲路
开标时间2018年03月30日 15:00
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地点:2018年03月30日15: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于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投标出席开标大会,签到时间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准。签到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原件,超过开标时间提交身份证明原件者,作无效投标处理。
预算金额¥.00055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雪芹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于都县振联新能源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于都县滨江西路88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华先生135 0619 2232
代理机构名称赣州市浩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于都县爱莲路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雪芹****-*******
赣州市浩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于都县振联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于都县20兆瓦地面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EPC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于都县20兆瓦地面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EPC

项目编号:GZHD2018-YD-G00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雪芹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于都县振联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于都县滨江西路888号

联系方式:华先生135 0619 223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赣州市浩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雪芹****-*******

代理机构地址: 于都县爱莲路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赣州市浩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于都县振联新能源有限公司于都县20兆瓦地面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EPC项目(项目编号:GZHD2018-YD-G002)的公开招标公告

赣州市浩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于都县振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其于都县20兆瓦地面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EPC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GZHD2018-YD-G002

(二)采购内容:

品目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项目需求

建设综合控制单价(元/瓦)



于都县20兆瓦县级地面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EPC项目(只允许国内投标人参与)

1



一、项目概况

为响应国家扶贫政策结合光伏产业优势,确保增加贫困户长期的稳定收益,帮助贫困户尽早脱贫,拟投资建设装机容量为20兆瓦地面光伏扶贫电站。项目选址于于都县车溪乡,规划用地550亩,采用农(林)光综合用地模式,项目通过35kV电压等级,就近接入车溪110KV变电站。采用全额上网模式。

二、招标内容(详见合同及附件)

(1)项目可研规划、地形测绘(1:500)、地勘、电站电能评价和接入系统设计。

(2)项目光伏发电区域和开关站区域的各系统及配套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平布置、系统性能、光伏发电阵列、逆变系统、升压系统、防雷接地系统、功率补偿系统、变送电系统(含厂用电)、继电保护系统、通讯及调度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保安视频系统、网络安全系统、给排水系统、暖通系统、站区构建物、各区域道路和围墙、以及站前区绿化和场区植被恢复等。不包含35KV线路系统(除光伏开关站内保护、通讯外)。

(3)设计范围内的(主、辅)设备采购、设备监制和验收、运输(制造商至施工现场)和保险、设备仓储、装卸货(含二次倒运)。

(4)设计范围内的所有系统的建筑和安装、设备单元调试和系统调试、启动验收、移交生产前试运行、达产达标考核等。

(5)35KV线路以光伏开关站并网柜出线为界;通信光纤以开关站通讯柜出线为界。

(6)项目建设期工程一切险(含设备的保险和劳动保险)。

(7)环保、水保、消防、防雷、电网等所有的专题报告的编制、审批;环评、水保施工期监测;验收所需的各项专题报告编制和审批。

(8)负责按发包人的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并负责相关费用。工程验收包括(但不限于)环保、水保、消防、防雷、质监、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网安评、计量系统、当地电力公司送电前的验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档案验收等各项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技术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中附件1《于都县20兆瓦市级地面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EPC总承包技术文件》

四、工期要求

项目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建成并网发电。因中标人原因导致项目未在2018年6月30日前建成并网发电,且造成光伏发电项目国家电价补贴损失的,按合同条款执行。

五、主要设备选型及质保期约定

项目选购的组件和逆变器标准须达到《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要求;但其中多晶电池组件光电转换率不低于16.34%,单晶电池组件光电转换率不低于17.26%,第一年内衰减不高于2.5%(多晶)和3%(单晶),25年内衰减不高于20%,组件质保期为10年;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低于98%,质保期为5年。支架质保期10年,主要电力设备质保期5年,电线电缆5年。

六、其他

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单位与 于都县振联新能源有限公司 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须按中标价10%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保函,逾期未缴纳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项目验收并网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2、中标人必须按照江西省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备案,负责项目的EPC建设管理,并在工程建设所在地缴纳各项税费。

3、本项目由采购人聘请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项目施工建设进行监督和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产品及电站整体性能进行评估,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中标人应严格控制建设综合成本,且不能超过招标时承诺的建设综合控制单价。

5.50

(三)投标方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四)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环保,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首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特定资格条件

1、具备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或电力行业建设工程三级总承包(含)以上资质的单位;

(七)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2018年03月08日)起五个工作日。

(八)招标文件的购买: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2018年03月09日至2018年03月15日(工作日内)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在赣州市浩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免费获取。

(九)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地点:2018年03月30日15: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于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投标出席开标大会,签到时间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准。签到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原件,超过开标时间提交身份证明原件者,作无效投标处理。

(十)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须在开标的前一天17:00(北京时间)之前到账,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户名:赣州市浩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账号:***************)各投标人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无息退还;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中标人还须按中标金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逾期未缴纳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项目验收并网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十一)付款方法:预付款:中标人完成开工申报手续后且部分设备到场,中标人递交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函担保,且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及收据后10日内,拨付至合同总价的10%。进度款:以每完成5MW组件发电单元安装并经验收合格,中标单位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及收据后支付合同总价的8%;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中标单位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及收据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合同总价的80%;项目通过发包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及审计后并取得相关报告,中标单位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及收据后,拨付至结算价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支付为光伏发电工程竣工验收后满一年且无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得妥善解决,中标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及收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且双方按约履行质保责任(如质保保函等形式,等)并扣除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及失电损失后尾款无息支付。

(十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十三)已购买(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未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而放弃投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十四)联系方法:

赣州市浩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于都县爱莲南路(旅游百事通楼上12楼)

电话:****-*******

邮箱: gzhdzbgs@163.com

联系人:李雪芹

网址:http://www.jxsggzy.cn/web/

开户行: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

户名:赣州市浩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

于都县振联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于都县贡江镇

电话:135 0619 2232

联系人:华先生

赣州市浩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首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特定资格条件1、具备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或电力行业建设工程三级总承包(含)以上资质的单位;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5E-4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3月09日 08:30至2018年03月15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于都县爱莲路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八)招标文件的购买: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2018年03月09日至2018年03月15日(工作日内)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在赣州市浩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免费获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3月30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3月30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地点:2018年03月30日15: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于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投标出席开标大会,签到时间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准。签到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原件,超过开标时间提交身份证明原件者,作无效投标处理。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4.3监狱企业

34.3.1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4.3.2监狱企业参加本次投标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4.3.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现场核查,否则不予认定)

34.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4.4.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

34.4.2响应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4.5其他中、小、微企业

34.5.1本次投标人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原件现场核查,否则不予认定)

34.5.2本次投标人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标的的,必须同时提供标的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原件现场核查,否则不予认定)

34.5.3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标的,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标的。

34.5.4投标人为非联合体投标的,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站 光伏扶贫 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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