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点档案收集征集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重点档案收集征集工作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馆藏档案门类结构,建立丰富多元的档案资源体系,更好地服务全县小康社会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县档案局结合新馆功能展室建设需要,决定面向全社会开展档案资料收集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点档案征集范围:
1.建国前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往来文书、嘉奖令、委任状、公报、告示、印章,各种族谱、家谱、墓志、碑文、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据、报纸、传单、照片、奖章、旗帜等。
2.历代编修的乡村志、人物志等。
3.建国前各级组织形成的文件、电报、照片、印章、报纸、刊物、图书等。
4.省部级以上领导人来我县视察工作的照片、影片、题词及由此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实物等。
5.灵台籍或曾经在灵台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教授、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劳模、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及担任省部(军)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官员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手稿和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等。
6.我县文艺工作者反映灵台情况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及手稿,书画家创作的书画作品等。
7.我县各行业、各单位荣获全国荣誉称号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先进模范或标兵等奖杯牌匾文字材料、声像资料等。
8.反映我县重大事件、历史变迁、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物产资源、自然灾害和风土民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奇闻轶事的各种报刊、书籍、照片等。
9.反映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县建设、农村发展等历程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10.反映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11.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收集征集方法
征集工作面向全县范围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通过以下方式征集。
1.无偿捐赠。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县档案馆捐赠原件或复制件。凡捐赠进县档案馆的档案资料,经过鉴定后由本馆永久保存。
2.暂借复制。个人不愿捐赠原件,本馆可以提供复印(复制)服务,复印(复制)后原件归还本人,复印(复制)件在本馆保存。
3.寄存保管。对暂时不愿意向档案馆捐赠、移交档案资料的或是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本馆可提供寄存服务,代为保管。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属于所有人,本馆不收管理费,并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寄存者凭存单可免费随时借阅。
4.有偿征集。县档案馆向档案资料持有者征购档案,拟征购的档案经鉴定后,其价格由县档案馆与档案资料持有者双方协商确定。
三、其他说明事项
1.凡向本馆捐赠、提供复制、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服务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灵台县档案馆对捐赠档案资料者颁发荣誉证书。
2.提供的照片须清晰,尺寸不限,黑白、彩色均可,可以是一张或者一组。附简要文字说明,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照片记载的事件、人物姓名、照片背景等,同时说明照片是原件还是翻拍、扫描件。
3.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县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我馆联系,本馆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商相关事项。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干璐
联系电话:0933—******* 182*****156
邮编:744400
电子信箱:ltxdajj@163.com
灵台县档案馆竭诚欢迎社会各界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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