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竞标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云南煜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2018年上半年救灾物资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2招标内容 1.2.1招标范围: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2018年上半年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第一标段:救灾大米采购;第二标段:棉被、聚乙烯塑料彩条布采购); 1.2.2采购数量:救灾大米300吨;棉被2000床、聚乙烯塑料彩条布500卷; 1.2.3采购预算:第一标段159万元;第二标段51万元 1.2.3交货期:签订合同后15日内交货; 1.2.4交货地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驻地(用户指定地点); 1.3投标人资格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有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制造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1.3.2具有本采购项目仓储及配送能力,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能及时将救灾粮送达到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驻地的企业(第一标段:救灾大米采购); 1.3.3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2014年-2016年或2015年-2017年的财务报告书及报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1.3.4投标人信誉:没有被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处于责令停业阶段;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1.3.5业绩要求:在近三年内(2015年至今)完成同等规模项目类似业绩1个及以上; 1.3.6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仅限于第一标段:救灾大米采购);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证书,厂房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仅限于第二标段:棉被、聚乙烯塑料彩条布采购); 1.3.7生产厂商授权书(仅限于第二标段:棉被、聚乙烯塑料彩条布采购投标人不是生产厂商的出具); 1.3.8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参投时应携带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作为评审、供货验收的“样品”; 1.3.9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人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具体按昆监管联发[2014]3号文件规定执行; 1.3.10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1.3.11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3.1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