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2018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2018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2018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CZB-FJTT-*******)所需的咨询服务进行竞争性谈判,现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有意向的潜在应答人(以下简称应答人)可前来参选。
1、项目的服务内容:
1.1 本次采购的服务范围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2018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服务内容 | 预估需提供服务次数(实际服务次数或内容有可能少于或多于下述数量,以实际为准) |
坐班 | 省公司:2个半天/周,可根据公司需要临时增加;地市分公司:每半年至9地市一次,有分支机构的需在机构所在地市指派一名固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每月现场坐班一次,日常常态化支撑该公司合同审核、风险咨询等法律事务 |
一般性合同文件的审查、修订 | 约600-1000份(以具体数量为准) |
应甲方要求,根据甲方业务特点,协助甲方选择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或修改格式合同文本 | 5份 |
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 | |
应甲方要求,就招投标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 5份 |
就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判例、政府审批要求等问题提供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 | 法律意见书8次 |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委托乙方审阅的文件,不定期地汇总律师意见并向甲方提出建议或培训 | 大型培训3次 |
应甲方要求,参与重大经营活动的谈判 | 3次 |
收集汇总全省法律纠纷案例并更新案例库 | 每季度一次 |
收集整理合同审批意见,通过汇总分析,撰写合同风险提示及合同情况通报 | 风险提示每月一期,情况通报每季度一次 |
主动了解地市法律人员的短板,结合日常遇到的咨询及法律人员所需要了解具备的专业知识,汇总地市法律队伍的共性问题并进行解答及基础知识的培训 | 每月一期 |
不定期根据公司重点工作、与铁塔有关的新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并向公司出具法律建议及学习材料 | |
对移民安置、补偿、搬迁、征地方面的一般性法律事务的处理提供律师意见 | |
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 | |
其他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性法律事务 | |
协助甲方完善合同及招投标管理制度;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的劳动用工制度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提供咨询意见 | |
协助甲方处理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 | |
应甲方要求,对企业机构设置、管理模式、人力资源安排、对外联系、知识产权事务、工商事务等提出建议 | |
应甲方要求,代为处理或协调与合作、交易诸方的权益关系以及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 | |
应甲方要求,对突发、应急事件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处理相关的一般性法律事务 | |
每年到三个地市、三年到九个地市现场为员工提供生活当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
1.2本项目中选人1名。
1.3本项目预估金额60万/3年(含税)。
1.4 项目执行期限: 2018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
2、资格要求
参与谈判的应答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2.1应答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经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且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良记录。(提供相关声明函)
2.3 应答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承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服务类6%)进行结算,须提供以下两项证明资料:
1)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登入http://www.yibannashuiren.com/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核验并截屏证明。
2) 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
2.4 应答人至开价截止时间前成立时间需为十年及以上。需提供国家机关办法的合法合规资信证件证明,不提供的视为不满足。
2.5 应答人执业律师人数应达到十五名及以上,且具有相应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需律师的职业资格证予以证明,不提供的视为不满足。
2.6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答人有为通信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业服务经历(需提供服务合同,合同的签订方需与应答人一致)。
2.7 应答人需满足合同条款及服务规范所有条款。合同条款及服务规范条款见附件。
3、谈判文件的获取
3.1 谈判文件获取时间及地点:凡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于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3日,上午9时00分至下午17时30分(北京时间),前往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6楼招标业务部(福州市仓山区信平路10号)报名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
3.2 谈判文件获取方式:参选人应委托经办人持下述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
(1) 单位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 税务信息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格式如下:
序号 | 类别 | 信息 |
1 | 应答人名称 | |
2 | 应答人注册地址 | |
3 | 应答人联系电话 | |
4 | 纳税人识别号 | |
5 | 开户银行 | |
6 | 户名 | |
7 | 银行账号 | |
8 | 开票类型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
注: 1. 本表为采购代理机构为应答人开具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发票时所需信息。 2. 如因应答人提供税务信息错误而导致的开票错误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由应答人承担。 |
3.3竞争性谈判文件每套售价壹佰元(¥100.00)人民币,售后不退。
4、谈判文件的递交
4.1 纸质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9时30分,地点为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1号楼26层铁塔公司。
4.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应答文件,逾期提交视为无效应答。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谈判公告同时在、中国铁塔在线商务平台(www.tower.com.cn)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6、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采购人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1号楼26层铁塔公司
联系人:朱婧
电子邮件:zhujing@chinatowercom.cn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信平路10号
项目联系人:侯婧媛 联系方式:185*****079 电子邮件:********@qq.com
魏文杰 联系方式:189*****126 电子邮件:********4@qq.com
户名: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仓山支行
账号:****************88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中通通信物流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实质性满足条款:
常年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常年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服务内容 | 预估需提供服务次数 (有可能多于或少于下述数量,以实际服务为准) |
坐班 | 省公司:2个半天/周,可根据公司需要临时增加;地市分公司:每半年至9地市一次,有分支机构的需在机构所在地市指派一名固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每月现场坐班一次,日常常态化支撑该公司合同审核、风险咨询等法律事务 |
一般性合同文件的审查、修订 | 约600-1000份(以具体数量为准) |
应甲方要求,根据甲方业务特点,协助甲方选择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或修改格式合同文本 | 5份 |
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 | |
应甲方要求,就招投标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 5份 |
就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判例、政府审批要求等问题提供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 | 法律意见书8次 |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委托乙方审阅的文件,不定期地汇总律师意见并向甲方提出建议或培训 | 大型培训3次 |
应甲方要求,参与重大经营活动的谈判 | 3次 |
收集汇总全省法律纠纷案例并更新案例库 | 每季度一次 |
收集整理合同审批意见,通过汇总分析,撰写合同风险提示及合同情况通报 | 风险提示每月一期,情况通报每季度一次 |
主动了解地市法律人员的短板,结合日常遇到的咨询及法律人员所需要了解具备的专业知识,汇总地市法律队伍的共性问题并进行解答及基础知识的培训 | 每月一期 |
不定期根据公司重点工作、与铁塔有关的新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并向公司出具法律建议及学习材料 | |
对移民安置、补偿、搬迁、征地方面的一般性法律事务的处理提供律师意见 | |
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 | |
其他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性法律事务 | |
协助甲方完善合同及招投标管理制度;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的劳动用工制度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提供咨询意见 | |
协助甲方处理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 | |
应甲方要求,对企业机构设置、管理模式、人力资源安排、对外联系、知识产权事务、工商事务等提出建议 | |
应甲方要求,代为处理或协调与合作、交易诸方的权益关系以及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 | |
应甲方要求,对突发、应急事件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处理相关的一般性法律事务 | |
每年到三个地市、三年到九个地市现场为员工提供生活当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小组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乙方指派律师每周2次,每次半天到甲方单位上岗服务,及时处理甲方的法律事务;遇到特殊情况,乙方可随时到甲方指定地点处理相关事务,但甲方应提前通知并给予乙方一定的准备时间。甲方具体法律事务如需乙方多名律师参与的,乙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应指派2名律师每半年至甲方所管理的地市分公司了解实际情况、开展合同检查、培训、研讨等。有分支机构的需在机构所在地市指派一名固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每月现场坐班一次,日常常态化支撑该公司合同审核、风险咨询等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4.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竭尽全力维护甲方利益;
5.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6.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7.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8.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9.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0.由于乙方律师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在乙方起草或审查过的甲方对外签订的协议中存在重大法律漏洞的,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与此相关的案件诉讼时,不另外收取律师费。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朱婧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服务费
1.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 元,增值税额为人民币元。
本合同费用总额已包括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
2.经双方协商,本次甲方聘请乙方法律服务需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第一阶段法律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2)第二阶段法律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3)第三阶段法律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3.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就本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全部法律服务费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且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的30%:
(2)就本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法律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届满一年半且乙方向甲方出具汇总的法律服务工作记录,甲方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与合同费用的计算的30%相挂钩。乙方按照甲方的通知金额,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
(3)就本合同约定的第三阶段法律服务费用,合同期限届满且乙方向甲方出具汇总的法律服务工作记录,甲方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计算剩余合同费用。乙方按照甲方的通知金额,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
4.甲方就专案代理事务、专项顾问事务或专项工程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代理费按照《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标准打折后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优惠收费。(注:无诉讼金额的案件和诉讼金额在人民币万元以下的案件,最高收费为人民币 元整/件,如案情复杂的或影响重大的,双方可在最低收费的基础之上另行协商收费金额)
5.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福州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2-9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满意度调查
甲方将每半年开展常年法律顾问合作的满意度调查,由所管理的各地市分公司一同配合完成。调查结果供乙方了解服务情况、改进服务质量,与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挂钩。
项目 | 标准 | 考核 |
工作效率(30分) | 合同审核时限为收到合同次日起算,一个工作日 | 每发现延期一次,扣0.05分 |
其他法律文书、函件、招标书的审核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 ||
案例库更新每季度一次 | 每发现延期一次,扣0.1分 | |
风险提示每月一期,情况通报每季度一次 | ||
汇总地市法律队伍的共性问题并进行解答及基础知识的培训,每月一期 | ||
工作质量(30分) | 根据合同等文件审核差错情况、案例库、风险提示、情况通报、共性汇总解答等服务内容质量 | 视提供质量进行打分 |
对地市支撑情况(20分) | 由10个分公司从问题解决、法律支撑、服务效果等维度分别打分(各10分) | |
工作配合度(20分) | 坐班满勤率 | 每缺勤一次,扣0.05分 |
地市检查、培训、研讨的参加及发现及解决问题情况 | 缺勤或无问题反馈及解决的,不得分 |
年度满意度调查得分=两次满意度调查得分/2,得分在95分以上(不含),全额付款;得分在90(含)-95(含)之间的,付款比例为全年服务费用的90%;得分在90分以下的,付款金额为全年服务费*分数/100。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2-9项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福州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三年,从至 。
任何一方在协议到期时决定不续签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乙方: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条款点对点应答文件
针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2018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的技术条款点对点应答。
应答格式如下:
技术条款 | 应答结果(满足/部分满足/不满足) |
技术条款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
——————————————应答开始———————————————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常年法律服务 | 应答结果: (满足/部分满足/不满足) |
服务内容预估需提供服务次数(有可能多于或少于下述数量,以实际服务为准)坐班省公司:2个半天/周,可根据公司需要临时增加;地市分公司:每半年至9地市一次,有分支机构的需在机构所在地市指派一名固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每月现场坐班一次,日常常态化支撑该公司合同审核、风险咨询等法律事务一般性合同文件的审查、修订约600-1000份(以具体数量为准)应甲方要求,根据甲方业务特点,协助甲方选择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或修改格式合同文本5份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 应甲方要求,就招投标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5份就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判例、政府审批要求等问题提供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8次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委托乙方审阅的文件,不定期地汇总律师意见并向甲方提出建议或培训大型培训3次应甲方要求,参与重大经营活动的谈判3次收集汇总全省法律纠纷案例并更新案例库每季度一次收集整理合同审批意见,通过汇总分析,撰写合同风险提示及合同情况通报风险提示每月一期,情况通报每季度一次主动了解地市法律人员的短板,结合日常遇到的咨询及法律人员所需要了解具备的专业知识,汇总地市法律队伍的共性问题并进行解答及基础知识的培训每月一期不定期根据公司重点工作、与铁塔有关的新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并向公司出具法律建议及学习材料 对移民安置、补偿、搬迁、征地方面的一般性法律事务的处理提供律师意见 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 其他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性法律事务 协助甲方完善合同及招投标管理制度;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的劳动用工制度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提供咨询意见 协助甲方处理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 应甲方要求,对企业机构设置、管理模式、人力资源安排、对外联系、知识产权事务、工商事务等提出建议 应甲方要求,代为处理或协调与合作、交易诸方的权益关系以及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 应甲方要求,对突发、应急事件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处理相关的一般性法律事务 每年到三个地市、三年到九个地市现场为员工提供生活当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 |
二、乙方的义务 | 应答结果: (满足/部分满足/不满足) |
1.乙方委派 律师小组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乙方指派律师每周2次,每次半天到甲方单位上岗服务,及时处理甲方的法律事务;遇到特殊情况,乙方可随时到甲方指定地点处理相关事务,但甲方应提前通知并给予乙方一定的准备时间。甲方具体法律事务如需乙方多名律师参与的,乙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应指派2名律师每半年至甲方所管理的地市分公司了解实际情况、开展合同检查、培训、研讨等。有分支机构的需在机构所在地市指派一名固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每月现场坐班一次,日常常态化支撑该公司合同审核、风险咨询等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4.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竭尽全力维护甲方利益; 5.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6.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7.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8.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9.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0.由于乙方律师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在乙方起草或审查过的甲方对外签订的协议中存在重大法律漏洞的,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与此相关的案件诉讼时,不另外收取律师费。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 |
应答结果: (满足/部分满足/不满足) | |
甲方将每半年开展常年法律顾问合作的满意度调查,由所管理的各地市分公司一同配合完成。调查结果供乙方了解服务情况、改进服务质量,与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挂钩。 项目标准考核工作效率(30分)合同审核时限为收到合同次日起算,一个工作日每发现延期一次,扣0.05分其他法律文书、函件、招标书的审核时限为三个工作日案例库更新每季度一次每发现延期一次,扣0.1分风险提示每月一期,情况通报每季度一次汇总地市法律队伍的共性问题并进行解答及基础知识的培训,每月一期工作质量(30分)根据合同等文件审核差错情况、案例库、风险提示、情况通报、共性汇总解答等服务内容质量视提供质量进行打分对地市支撑情况(20分)由10个分公司从问题解决、法律支撑、服务效果等维度分别打分(各10分) 工作配合度(20分)坐班满勤率每缺勤一次,扣0.05分地市检查、培训、研讨的参加及发现及解决问题情况缺勤或无问题反馈及解决的,不得分年度满意度调查得分=两次满意度调查得分/2,得分在95分以上(不含),全额付款;得分在90(含)-95(含)之间的,付款比例为全年服务费用的90%;得分在90分以下的,付款金额为全年服务费*分数/100。 |
保廉合同
甲方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乙方名称:
见证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纪检监察室
为规范甲乙双方业务往来活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诚信、廉洁的业务合作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十不准”的要求开展合作。为此,经双方共同协商,就业务往来中的廉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
二、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
三、双方要加强互相监督,对违反合同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及时报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见本合同所示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四、对违反《保廉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个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甲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乙方人员存在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单位对乙方人员进行查处,并保留终止相关合同、将乙方单位列入合作伙伴黑名单的权利。
五、甲方的《保廉合同》管理人员或纪检监察人员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时,乙方必须给予配合。双方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等行为的,双方单位均应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在业务委托过程中,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禁止暗箱操作,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项目信息。
二、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不得与乙方人员发生任何非工作的往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得收受对方馈送的任何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要求或接受对方为其住房建修、婚丧嫁娶、出国等提供资助;不得介绍亲友从事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收受回扣,不得参加乙方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对方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等;不得吃、拿、卡、要或变相吃、拿、卡、要。
三、甲方人员若违反本保廉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四、甲方人员不得为乙方多付项目款,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六、甲方人员不得利用计量、结算、支付等职务权力,故意刁难乙方以谋取私利。
七、甲方发现乙方人员行贿以及其他违反保廉合同的行为,有义务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八、甲方对乙方所属机构和人员存在违反《保廉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收集汇总有关违规情况,作为对乙方进行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有围标、串标,泄露双方机密,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在预决算、招投标和商务报价中弄虚作假或恶意高估冒算等违反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等行为。
二、乙方人员不得为获取合作利益向甲方人员送礼、行贿,不得有向甲方人员提供宴请和娱乐活动及其他有违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三、乙方应对其所属机构和人员严格执行《保廉合同》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核实工作,不得提供伪证,不得搪塞甲方纪检监察人员。
五、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索贿行为、受贿行为及其他不廉洁行为时,应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并有义务提供记录甲方人员不廉洁行为的文字、音频、视频证据或其他证据。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渠道:邮箱: jijian@chinatowercom.cn;电话:****-********。
第四条 本合同作为正式合同的一部分,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日年月日
见证方:(盖章)
见证方:(签字)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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