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2018年度种植业保险

新民市2018年度种植业保险




采购公告

(采购序号:第1次)



新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新民市农村经济局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发布招标公告如下,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新民市2018年度种植业保险

2.项目概况:查看

3.项目编号:CG18-81-0033

4.项目属性:服务

5.包组数量:1

6.完成数量:0

7.采购数量:1
包组编号包组名称包组属性报价形式电子商场
竞价标识
其他信息
CG18-81-0033-001其他保险服务服务折扣率竞价查看


二、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序号法规依据条件描述证明要求
1政府采购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政府采购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政府采购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政府采购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政府采购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兼投兼中

不适用。

四、采购前答疑会

不召开采购前答疑会。

五、采购文件

1.文件序号:1-1。

2.文件售价:免费。

3.获取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04月12日 09:30工作时间。

4.获取方式:已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向新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获取意向;新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有获取意向的供应商的供应商库信息进行核对并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后,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标注供应商获取资格。被标注的供应商可下载电子版文件;也可前往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获取纸质版文件。文件以下载的电子版为准。

未进入的,请登录辽宁省本级或所属各市(大连除外)政府采购网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后获取。

接受联合体参加的,除上述约定外,新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联合体成员的供应商库信息进行核对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还应对联合协议是否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义务和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各方金额占比进行审查。

六、响应文件

1.文件组成:详见采购文件。

2.文件格式:详见采购文件。

3.提交文件及证明材料截止时间:2018年04月12日 09:30。

4.提交文件及证明材料地点:新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河大街115号)二楼交易受理部。

5.提交文件及证明材料方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密封提交实物件,并携带数字认证证书经新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解密电子件;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提交和解密。所提交的实物件与所解密的电子件不一致的,以电子件为准。

6.政府采购的信息在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响应文件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7.提交份数:5份,其中:正本1份,其余为副本。

8.文件有效期:自提交之日起90日。

七、评审相关

1.评审方法:详见采购文件。

2.评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3.评审地点:新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河大街115号)三楼评标室(1)。

4.开始时间:2018年04月12日 09:30。

八、说明

1.本公告公示期限为5工作日。

2.凡与本次公告相关的事项,详见本公告或向新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

3.除特殊说明,本公告所指时间为北京时间,所指日数为日历天数。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采购人

名?称:新民市农村经济局

地?址:新民市辽河大街16号

联系人:王红利、刘淑清

电?话:********990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新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新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河大街115号)

联系人:朱凯峰

电?话:********599



新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03月21日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

(采购序号:第1次)



新民市农村经济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发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如下,欢迎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

一、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新民市2018年度种植业保险

2.资格名称:保险

3.项目概况:查看

4.执行范围:本区划

5.执行日期:2018年01月01日-2018年12月31日

6.项目编号:CG18-81-0033

7.项目属性:服务

8.包组数量:1
包组编号包组名称包组属性报价形式电子商场
竞价标识
其他信息
CG18-81-0033-001其他保险服务服务折扣率竞价查看


二、说明

1.本公告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对采购需求有意见的,请以实名书面形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向新民市农村经济局反馈。

2.新民市农村经济局收到对采购需求的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论证后认为意见成立的,应当依法进行修正;论证后认为意见不成立的,应当将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意见的社会公众。

3.凡与本次公告相关的事项,详见本公告或向新民市农村经济局咨询。

4.除特殊说明,本公告所指时间为北京时间,所指日数为日历天数。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采购人

名?称:新民市农村经济局

地?址:新民市辽河大街16号

联系人:王红利、刘淑清

电?话:********990




新民市农村经济局
2018年03月13日




标签: 保险 种植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