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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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
中山市美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参加了乳源县民族实验学校学生课桌椅、讲台购置和安装采购项目的投标(招标编号:RCBS2007-02)并于2007年6月27日被确定为中标人,但你公司未按规定时间与采购人签署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中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采购中心多次与你公司联系,你公司一直没有提出正当的理由不能履行本次招标任务,经我办研究,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没收你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二、对你公司提出批评,暂不列入良行为记录名单。希望你公司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严格执行你公司应尽的职责。
乳源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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