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县工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我县工业发展的意见
新发〔2017〕20号
中共新县县委 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我县工业发展的意见
(2017年12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全市工业和招商引资大会会议精神,打好我县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做大做强优势工业企业,实现工业强县的目标,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规范项目收费。
1.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的县级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依托县企业服务办公室受理企业举报,对违规收费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由监察部门从严查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物价办、工信委、监察局)
2.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纳入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征收范围。(责任单位:县人防办)
3.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落地时,除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税金及非生产性建筑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外,县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确需向上级缴纳的,由县级对口单位先行全额垫付,年终凭缴费票据与县财政结算、拨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
4.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房屋土地测绘、评估、工程咨询服务、防雷技术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等涉企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县物价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协同相关部门,引导其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降低收费标准,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县物价办、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气象局、卫计委等相关单位)
(二)降低用电成本。
1.对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办公楼、内部职工食堂、倒班用房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发改委)
2.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加快实现全县企业“打捆”进行电力直接交易。(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发改委、供电公司)
3.对符合能耗标准的重点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适当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企业需要建设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向电力部门提交申请后,电力部门予以建设;对企业自建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三)降低用地成本。
1.工业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不局限于企业年报利润亏损),经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初审,财政、工信、税务等部门复审后,由县财政按其缴纳部分的50%计算予以安排相应资金扶持,最长年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委、地税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不包括工业地产)。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根据工业片区地价,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合理确定我县工业用地租赁标准。(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工信委、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租赁期满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房管中心)
(四)降低用工成本。
全面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至0.7%。每年举办2场以上大型用工招聘会,协助县内企业赴大中专院校招聘高技能人才。整合政府培训资金,加大企业用工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工信委、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五)降低融资成本。
1.督促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及各项服务价格政策,以及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放贷、乱收费等行为,着力引导金融机构降低收费标准,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责任单位:县物价办、银监办)
2.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要求,县财政局应公开竞争性选择存款银行单位,在选择时,要把银行对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建立银行恶意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银行向工业企业已承诺续贷、企业满足先还后贷条件下而不实际续贷等恶意抽贷、压贷行为,一经查实县财政部门将转出不少于两倍于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脱虚向实,加大工业企业信贷投放的力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由县政府金融办协调县金融机构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
4.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我县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资金支持。设立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成长性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传统支柱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委、审计局)
5.用好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采用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订单等质押贷款,给予风险分担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委)
6.取消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顾问、咨询等收费项目,适时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对有企业举报并经查实或银监部门检查中发现有此情况的,按规定处罚。(责任单位:县银监办)
(六)降低物流及仓储成本。
1.在新县城区建设大型物流园区,享受县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物流中心、财政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引导县内物流、快递企业入驻园区,整合物流资源,共享相关设施,降低运营成本,政府对企业融资、兴建物流园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的补贴。入驻园区的物流企业所产生的用电按标准计费,由政府按照与居民用电之间的差价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物流中心、财政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供电公司)
3.对建设物流信息化平台、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的企业,按购置的智能设备资金总额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物流中心、财政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在产业集聚区鼓励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物流信息化平台和工业信息化平台,加大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的信息共享对接。(责任单位:县商务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物流中心、工信委)
5.积极推广甩挂运输,开展公路、铁路、水路等多式联运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七)降低税收及水、电、燃气成本。
1.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上门宣传、辅导力度,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提前征收税款”等现象。(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地税局)
2.新增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中包含的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在符合单位产值节水标准前提下,据实调整生产用水计划指标,避免征收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认真落实继续稳步扩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对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对企业消费电、水、气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禁止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向用户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对产业集聚区内入驻企业的水、电、燃气入户,除收取基本材料费外,免收其他费用,并执行居民用水价格(责任单位:县物价办、城市管理局、工信委、供电公司)
(八)降低企业入库成本。
新成功申报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分别给予企业、统计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0、500元之外(属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范围内的企业,奖励企业15000元),按所缴纳税费新增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企业连续3年全额补助。新增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县财政连续3年给予补助,每年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统计局、财政局、地税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商务中心区管委会)
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企业“走出去”。
1.大力引进出口导向型生产企业、出口龙头企业,鼓励企业“走出去”。推动“走出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发布、项目对接、投资环境、法律法规、风险预警等综合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县商务局、招商办、工信委、财政局)
2.鼓励企业设立国际营销网络,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对费用给予补贴支持。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工商质监局、财政局)
3.企业拓展新县以外市场,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税收增量本级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4.按海关出口实际额,对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商品给予奖励,分别按每美元给予0.05元、0.08元、0.10元人民币的奖励。被市商务局及以上行政部门评为优秀企业、先进企业的进出口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人民币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财政局)
(二)鼓励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优先使用《信阳市节能环保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任何项目建设单位和业主单位不得规避《目录》中的产品采购,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委、科技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
三、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大力培育新兴产业。采取预算安排、预算追加、资金整合、资本投入等方式筹措专项资金,以“奖、补、购、投、池、市”等方式,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推动智能制造、新材料、互联网+、小微两创、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并确保政策及时兑现。(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委、科技局)
(二)扶植支持企业发展。按照“抓大、提中、帮小、育微”的思路,在全县筛选主营收入高、增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的优势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一业一策”。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重点扶植提升,特别是企业融资、上市挂牌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推进企业向“大专精特新”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政府金融办)
(三)强化工业招商。
1.对县确定的重大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确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项目所在地政府为其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企业可依法按评估价格购买。在项目用地范围外、产业集聚区范围内,提供规划可建商住的地块,按不超过项目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10%配建人才房。(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对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国内行业龙头前10位的企业),形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代建部分)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及以上、6亿美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可分别给予2500万元、1.5亿元、3亿元人民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可包含供地等各类综合支持),用于基础设施配套或设备购置。(责任单位:县招商办、财政局、工信委、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鼓励引进企业总部。
1.对新迁入我县且年度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总部,前三年由县财政按当年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需承诺五年内不外迁)。第四、第五年由县财政按照当年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2.对第一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购置一定商业地产作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县财政按每平方米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由县财政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最高30%给予1—3年的补助。
3.对把设在我县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制造业企业,其在我县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分成部分,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在两年内可由县财政按照当年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责任单位:县招商办、财政局、工信委、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四)促进军民融合。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和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基金。凡新取得“民参军”四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军民融合促进中心,为“民参军、军转民”提供四证培训、市场对接、项目孵化、政策辅导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县工信委、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
四、加大人才培育力度
(一)重视高管人才。对进入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额居前3位的企业,如当年工业增加值与税收增长均高于全市GDP增速,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由每家企业推荐,不超过6名,下同)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予以计算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缴税金县级分成部分的10%,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责任单位:县工信委、财政局、地税局、统计局)
(二)引育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信发〔2017〕13号),重点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并进行资助和奖励。(责任单位:县人才办、财政局、科技局、人社局、工信委)
五、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县工业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配足配强工业干部队伍,强化工业考评和奖惩。县处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帮助解决生产、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工信委、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二)优化项目审批。
1.严禁技术审查“体外循环”,确保一次性告知到位,合并部门内部审批环节,实行部门之间并联审查,规范中介服务管理,推进项目在线审批,优化项目审批,健全审批监管机制,加强审批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编委办、环保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
2.落实企业首席服务员制度,推广审批代办制,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实施专班专办。(责任单位:县工信委、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加强企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作用,为中小企业送政策、解难题、拓市场、助发展,帮助企业解决信息不对称、融资难、培训管理难等实际难题。(责任单位:县工信委)
4.对完成土地摘牌与总图审批的制造业产业项目,允许规划放线,提前开展场地平面和竖向整理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加强落实监督。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抓好落实,细化流程,明确责任人。由县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每半年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受理和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工信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
(四)创优发展氛围。要在全县营造“工业至上、服务至上”的工业发展氛围,树立人人都是发展环境,营造亲商大气场,集聚创业正能量,弘扬发展主旋律。企业需办理事项采取“企业函告、限期办理”制度。建立企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解决相关问题。鼓励创新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发展创造优良环境,为企业成长培育沃土。(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委、招商办、商务局、工信委、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共新县县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
标签: 工业发展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