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委托检测项目需求公示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委托检测项目需求公示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委托检测项目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琵琶山北路
    联系方式:(0537)Tel:*******;Fax:*******;Email:jnhbjghcwk@126.com
    项目联系人:杨连宽
    联系电话:*******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委托检测项目
    项目背景:

本项目为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委托检测项目。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和《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要求,委托第三方实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70种VOCs的手工监测,包括样品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分析、报告编写等服务。
    项目预算:50万元,其中:预算资金50万元,借贷资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备注
G03其他服务1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并能独立完成服务的供应商;
2、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3、供应商必须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4、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4.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5、通过国家级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的国家实验室认可,被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必须包括《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2015)和《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683-2014);(提供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通过相关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或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通过项目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上一会计年度或本年度的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开标前一段时间的税务局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或当地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缴纳明细)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7、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审小组通过“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招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报价);
8、供应商近三年未受到环保部门通报或要求整改期间暂缓承接环境监测类业务;
9、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0、截止到开标当日,供应商(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供应商不必提供证明);
11、投标人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1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G03其他服务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和《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要求,委托第三方实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70种VOCs的手工监测,包括样品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分析、报告编写等服务。



(一)监测方式、服务期限



采取手工监测方式,监测时间4-9月。服务期限6个月。



(二)点位布设



共布设监测站1个点位,位于济宁市城区(国控点位)。



(三)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为70种,包括光化学反应活性较强或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VOCs,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挥发性有机物(OVOCS)等






(四)监测时间及频次



1、计划在污染较重的4月-9月,开展6个月的常规监测。监测频次为1次/6天。



2、采样30次,全部采集平行样品,同时每次检测进行全程序空白样检测。



(五)样品采集



根据监测项目,必须采取两种采样方式,罐采样和采样管采样;






(六)样品分析



1、57种物质监测方法优先选用USEPA及我国环保行业标准方法。13种醛酮类物质优先选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J683-2014)。






2、对于低碳挥发性有机物(表1所涉及的C2~C3物质)的测定,若气相色谱-质谱法达不到检测要求,检测需要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法。可以采用EPA/600-R-98/161方法,也



可采用《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中相应方法。



1、样品中醛酮类有机物采用HJ683进行分析。使用改进的C18柱、苯基柱或其他等效色谱柱,优化流动相等淋洗条件,解决该标准中丙烯醛和丙酮色谱峰分不开的问题。



(七)、★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的采样、分析仪器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的采样、分析仪器设备必须满足环保部《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的监测要求。



注:带★为实质性条款,如不满足磋商小组将作为废标处理。




采购项目需要。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实质条款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G03其他服务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检测机构要对检测数据质量负责。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环保部《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和《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规定,采用统一要求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数据审核等手段对样品采集、分析测试等环节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管理。在样品采集及测试过程中,严格按照方法的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并编写相关原始记录表格,对数据有效性进行审核。



2、监测总站组织相关单位定期进行交叉检查,检查采样点位周边情况、采样器性能(包括采样流量的准确性和稳定性)、样品存储条件、采样人员的操作流程、质谱调谐报告、质控记录等。交叉检查方案另行制定。监测总站也将定期通过抽查质控记录、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检查各单位质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数据报送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规定执行。

   (四)安全要求(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8日
发布人:济宁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3日 17时10分33秒

标签: 委托检测 挥发性有机物 环境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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