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采〔201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桂财采〔201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加急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文 件
桂财采〔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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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区201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20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责任
根据财政部的工作安排,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将进一步突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各编报单位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强化本地区、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布置、编报、审核、汇总及分析等工作,确保准确、及时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相关资料。
二、认真学习,掌握编报新变化
(一)认真学习报表系统填报说明和要求。因201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作了部分调整,在政府采购合同授予小微企业乡下增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指标,采购方式增加“电子卖场”,调整了服务类项目以及供应商投诉处理情况分类,删除了“国库集中支付”等指标(详见附件1、2)。各编报单位应认真阅读《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附件3),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指标统计口径和要求。
(二)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7〕163号)要求,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严格界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填报,严禁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货物、建设工程、融资项目以及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项目纳入服务类项目统计范围;二是对PPP项目进行单独统计,暂不通过合同录入方式纳入本地区政府采购规模统计范围;三是完整统计政府采购工程类数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工程、服务类依法均要进行政府采购,备注预算金额以下的报送采购计划,选择采购方式为“自行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自己组织采购,这部分数据暂不纳入201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商城、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并准确反映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
三、按时报送,提高统计及分析报告质量
(一)201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只需报送季报和年报,不再报送月报和半年报。季报于每个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送;年报于
(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逐级上报汇总,即:市县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由各县(市、区)财政局采购办(股)上报到设区市采购办(科),再由设区市财政局采购办(科)汇总上报到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由区直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汇总本级、二级、三级及四级预算单位后上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由财政厅综合汇总上报财政部。
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送过程中,如遇到数据报送、接收,统计编报口径等问题可直接与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人:陈玲、宗宇廉,联系电话:0771—*******、*******。如遇统计软件操作和系统故障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联系,联系电话:400—810—1996。
附件:1.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执行基础数据录入界面
2.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3. 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3月16日
附件1
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执行基础数据录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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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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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编报说明
一、编报范围
(一)单位范围
编报单位分为两类:一是采购人,指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各级财政部门。
(二)资金范围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政府采购领域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资金。其他资金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之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教育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的资金)和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三)对象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桂财采〔2017〕26号)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对于工程类采购,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都要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二、录入方式
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采用“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录入方式,由系统自动生成相关报表。政府采购基础数据是指发生政府采购活动时取得相关凭证(主要指政府采购合同)中所包含的能用于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要素。对无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依据其他购销凭证,例如发票和验收单等进行录入。各编报单位应加强合同、发票及验收单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
地方预算单位通过“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的“信息统计管理”模块录入数据,根据每项采购活动按笔录入,期末点击生成报表,自动生成01-13表。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填报14-17表。
三、编报要求
(一)凡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的单位,都应作为独立机构逐户录入和编制。
(二)地方预算单位应对本级、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填报、汇总辖区内所有采购人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数据,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四、编报口径
(一)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发票等)为依据,填报各项数据。
(二)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以及合同金额等信息进行填报。
五、单位基本信息指标解释
(一)单位名称:
1.市、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填写为本单位名称后加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科、股),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或“***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2.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名称填写时,请在单位名称前按预算级次增加部门预算代码,并区分“汇总”和“本级”,如:“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汇总)”、“12500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本级)”
市、县预算单位可直接填列单位的全称,也可参照自治区本级要求,具体由市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二)组织机构代码:可继续使用原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填列,也可使用现行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在组织机构代码后面增加-JG字符。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007566402-JG”。
(三)单位类型: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不同职责,分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两种类型。
(四)单位性质(采购人有此指标):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种类型中选择填列。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等。
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
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
(五)单位级别:按单位预算分级管理的级次(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选择填列。
(六)预算级别:按采购人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填写,如:“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三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选择“财政汇总”。
(七)隶属关系:按本单位预算级别和行政区划关系填列。
(八)行政区划:指单位所在具体地区。
(九)在编人数:指本单位专职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数量。
(十)填报人员联系方式:指具体从事政府采购统计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填写要准确无误,便于工作联系。如有变化,要及时变更。
六、基础数据主要指标解释
(一)合同基本信息(以采购合同为例说明)
1.合同编号:填列项目合同的编号,如无合同可填列其他购销凭证编号,如:发票号、验收凭证号等。同单位的采购合同编号不能重复。
2.合同名称:填列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
3. 合同总金额:指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成交金额,由系统自动生成。
4. 签订日期:指采购合同的签订日期。无论合同是否分期执行,也无论合同是否已经付款,按合同的签订日期填列。
5. 采购单位:采购人名称。
6. 采购机构(类型):指按照政府采购活动具体执行的采购单位划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
7.组织形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桂财采〔2017〕26号)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填列。
集中采购,凡属于《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公布的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中项目的执行情况,无论由谁组织实施,均在此列反映。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县由社会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也在该指标中反映。
部门集中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分散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其中,批量集中采购是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下的具体实施形式,指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目前,自治区本级纳入批量集中采购品目仅有5大类(台式电脑、打印机、便携式电脑、空调机及复印纸),设置的配置共有18种。因此,如果是批量集中采购品目,且通过批量集中采购进行的采购,在组织形式中勾选“集中采购”,并在“实施形式”中勾选“批量采购”,否则“实施形式”中全部勾选“其他”(注意:此处的“批量采购”与“年度间单项或批量采购”不要混淆。)。
8.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九种。通过网上竞价开展的采购,采购方式应按协议供货统计。
电子卖场,主要指网上超市、电子商场等借助电子商务手段开展货物、服务采购的方式。如通过电子卖场中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模块开展采购的,按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统计。
9. 采购机构类型:系统中可选项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自行采购”四项。但实际上我区并没有参照中央八大部委设立“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因此,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三项中勾选。
10. 经办人:如有签订合同经办人的信息,请如实填列。
(二)采购执行情况表
1.品目:指对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分类。具体品目指标解释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
2. 计量单位:软件系统中计量单位与品目直接绑定。一种品目只有一种唯一的计量单位,以保证统计口径的一致。
3. 产地类型:国内,是指本国供应商履行的工程和服务合同,或所采购的货物为非进口产品。进口,是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中规定的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或指履行工程和服务合同的是非本国供应商。
本国供应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4. 实际采购数量:采购数量与计量单位相对应,如果采购合同与系统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要换算一致后,重新计算采购数量。
5. 采购计划金额:指采购人在活动开始前计划用于采购的金额,按资金来源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其他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之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6.实际采购金额:指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要支付的成交金额,按资金来源分别填报。
(三)产品属性及合同授予情况
1.品目类别:专指货物类中的轿车类别,分为新能源汽车和其他。根据《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服务项目类别:是指对服务类项目的分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直接服务的对象将服务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包含了原系统中保障政府部门自身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和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选产、法律咨询等。第二类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各地应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填报。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要求,严禁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货物、建设工程、融资项目以及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项目纳入服务类项目统计范围。
3.产品品牌:专指货物类中的计算机、小汽车的产品品牌。
4.产品型号:专指货物类中的计算机、小汽车的产品品牌所对应的具体型号。
5.产品属性:产品属性主要包括节能节水产品、环保产品,填报人根据合同内容如实勾选。具体有以下选项:节能、节水、环保、节能环保、节水环保、普通产品。普通产品即非节能节水环保产品。
6.供应商信息指标解释:
(1)供应商名称:指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提供方的单位名称全称。
(2)供应商规模:分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由录入人员根据合同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3)特殊性质:分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其他,由录入人员进行勾选。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判断。
(4)供应商所在区域:指供应商注册地所在地区,具体细化到省份。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如下: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200000 | 100≤X<1000 | X<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10000 | 2000≤Y<5000 | Y<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Y<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有关报表说明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举报情况统计表
本表反映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并处理的投诉举报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填报。2018年本表调整了按处理情况分类的具体情形,按照采购方式分类中新增电子卖场。
(二)政府采购专家库及信息发布统计表
本表反映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专家库建设、运用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情况,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填报。有关指标解释如下:
1.专家库建设,指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建设专家库的情况,地、县级该项为零。包括已建立专家库数量和专家人数等指标。
2.专家库使用,反映省级专家库的使用情况,包括抽取专家的项目数量、专家抽取人次和参评专家人次等指标,按照抽取专家的项目预算管理级次分为省、地、县进行统计。
3.信息公告,反映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包括招标公告数量,中标、成交公告数量,政策公告数量和处理决定公告数量等指标,按照信息公告的项目预算管理级次分为省、地、县进行统计。同一项目同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和省级指定媒体公布,只统计一次。
(三)政府采购当事人基本情况统计表
本表为年报报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填报。有关指标解释如下:
1.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按《政府采购法》中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专门为执行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而设立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2.社会代理机构中央登记数量: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数量。
3.社会代理机构地方登记数量:指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政府采购省级分网进行网上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
(四)PPP模式项目统计表
本表为年报表。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填报此表,对PPP项目进行单独统计,暂不通过合同录入方式纳入本地区政府采购规模统计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精神,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类别:指增量项目或存量项目。
2.领域:指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理、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
3.政府安排金额:政府对项目已提供和承诺提供的支持,按支持金额填列。
4.社会资本介入金额:项目是否已有社会资本参与。若有,填写社会资本介入金额。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印发[if gte vml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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