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书香北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讷河市书香北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讷河市书香北苑(城中村)棚户区
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目录
甲方: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武
住所:讷河市住建局办公楼(中心大街48号)
邮编:161300
联系人:王武
电话:0452—*******
传真:0452—*******
乙方:讷河市市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祥宝
住所:讷河市住建局办公楼(中心大街48号)
邮编:161300
联系人:周祥宝
电话:0452—*******
传真:0452—*******
鉴于:
1、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及由讷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讷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讷河市书香北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棚户区改造”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2、根据《讷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授权委托书》,讷河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讷河市书香北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购买主体,代理全权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一切相关手续。甲方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该事项已经讷河市人民政府审批;
3、甲方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政府统筹货币化安置和新建安置补偿的采购方式,确定乙方讷河市市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合同项下讷河市书香北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一)定义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依据本合同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讷河市市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在黑龙江省讷河市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1957RW7C,法定代表人为周祥宝。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3、融资合同: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合同。
4、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5、本项目:指讷河市书香北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6、项目交付日:指本合同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7、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8、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9、“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第二条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一)本合同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合同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成交通知书、合同、招标、投标或报价文件(含澄清文件);
(二)任何关于本合同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合同文件予以澄清:(1)本合同;(2)合同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合同的规定。
(三)本合同构成签约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合同,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就本项目签订的合同或安排。
(四)本合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甲方购买乙方负责提供的棚户区改造服务。(一)服务项目名称:讷河市书香北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购买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本项目征收地点共2个地块,其中:二中西侧地块南至民安路、北至内环北路、西至内环西路、东至育才街;塑料厂东侧地块南至内环北路、北至北五路、西至内环西路、东至育才街。征收居民1171户,征收建筑面积53800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44116平方米,非住宅面积9684平方米。补偿方式为采取货币补偿、购买存量商品房与新建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三)服务范围和内容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购买项目涉及的下述服务: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购买空置商品房安置
3、新建安置
4、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服务。
(四)服务期限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5年,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款分23年进行支付。
(五)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1、甲方可以在本合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作出变更、修订、或其他修改。除非甲乙双方已经就本合同修改所产生的合同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合同,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
2、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合同中双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贷款银行。甲乙双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乙方还款能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第四条项目投资计划(一)按照讷河市书香北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审批文件,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项目总投资暂定为35,231.73万元,最终以项目竣工决算结果为准。本项目所需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筹措,其中甲方出资部分纳入讷河市人民政府当年预算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同时根据棚户区改造拆迁支出、财务成本等变化进行调整。若本项目投资超概算,由讷河市财政及时补足。本项目启动资金(资本金)为7,231.73万元,乙方负责筹措28,000万元。
(二)为保障本合同履行,甲方委托乙方实施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乙方筹措解决,并保证乙方确实履行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讷河市书香北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预算方案(或政府审批文件),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合同总价款为47,479万元。(二)甲方承诺将积极筹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资金,资金来源于讷河市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在本合同期内逐年纳入未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甲方将本项目购买服务款(包含扣除资本金后项目总投资、财务成本及服务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支付。工程竣工后,甲方分23年将购买服务款拨付给乙方。如本合同购买服务成本发生变化,甲方按实际发生的购买服务成本据实列支与拨付。
(三)本合同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购买服务费用年度支付计划
项目 | 购买服务款 | 年度占比 |
合计 | 47479 | 100.00% |
第3年 | 2836 | 5.97% |
第4年 | 2766 | 5.83% |
第5年 | 2696 | 5.68% |
第6年 | 2626 | 5.53% |
第7年 | 2556 | 5.38% |
第8年 | 2487 | 5.24% |
第9年 | 2417 | 5.09% |
第10年 | 2347 | 4.94% |
第11年 | 2277 | 4.80% |
第12年 | 2207 | 4.65% |
第13年 | 2137 | 4.50% |
第14年 | 2067 | 4.35% |
第15年 | 1997 | 4.21% |
第16年 | 1927 | 4.06% |
第17年 | 1857 | 3.91% |
第18年 | 1787 | 3.76% |
第19年 | 1717 | 3.62% |
第20年 | 1647 | 3.47% |
第21年 | 1577 | 3.32% |
第22年 | 1507 | 3.17% |
第23年 | 1437 | 3.03% |
第24年 | 1368 | 2.88% |
第25年 | 1239 | 2.61% |
建设期届满前,乙方的服务费用根据其服务完成进度进行核定。建设期届满或者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乙方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上表中的支付计划逐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如果本合同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合同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五)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将相应资金支付至乙方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讷河市支行开立的银行专用账户:***********************(购买服务协议应收账款归集专户)。
第六条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乙双方应在依据项目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5个工作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限应予顺延。
(五)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六)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合同解除程序处理合同解除事宜。
(七)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
乙方应在项目交付日向甲方移交下述资产及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其中包括:
(一)讷河市书香北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补偿和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支付证明资料。
(二)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资料、支付清单等。
(一)甲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逐年纳入讷河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对应款项。
(二)甲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逐年纳入讷河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对应款项。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的足够信息。乙方如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合同的任何规定,而导致其自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或就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获得任何豁免。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
(三)乙方的各项财务记录真实可靠。除已经向甲方说明的违约记录(如有)外,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
(四)在本合同期间,乙方改变其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或实施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时,应向甲方提交贷款银行对该等事项的同意书。
(五)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六)乙方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足额投保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服务期内持续有效,将贷款银行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本项目银行贷款本息,剩余的保险赔偿金用于补偿乙方的服务回报。
(七)乙方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
(八)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真实有效。
标签: 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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