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导游实训室采购项目(第四次)招标异常公告
[固原市]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导游实训室采购项目(第四次)招标异常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青海拓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凯 总经理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高来成,销售经理。联系电话:181*****035。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10504室
被投诉人1: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邓树义 联系电话:137*****279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警民街与萧关东路交汇处。
被投诉人2: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人:南志荣联系电话:187*****618
地址:宁夏银川市新华西街139号。
2017年8月22日,被投诉人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对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导游实训室采购项目(固交政采〔2017〕135号)在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8月22日至8月28日,定于2017年9月14日开标。2017年8月24日,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发布变更公告,又于2017年9月12日就该项目招标文件参数发布变更公告,后因潜在供应商质疑招标文件参数而未如期开标;2017年10月19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又发布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导游实训室采购项目(固交政采〔2017〕135号)招标公告(第二次)。开标后,参与投标供应商共5家,资质审查未通过4家,仅有1家符合条件。经评审专家评审,认为供应商不足三家,故作废标处理;2017年11月27日,采购代理机构再发布该采购项目公开方式招标公告(第三次)。开标后,参与投标供应商共5家,有4家现场演示不满足招标文件。经评审专家评审,认为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又作废标处理;2018年1月25日,采购代理机构又发布该项目公开方式招标公告(第四次),公告期为2018年1月26日至2月1日,开标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2018年2月9日,投诉人以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导游实训室采购项目(固交政采〔2017〕135号)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8年2月1日针对质疑作出了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2月2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于2018年2月26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于当日向被投诉人下达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投诉人投诉称该项目的AR台、餐饮服务流程演练虚拟教学系统、三维网络调咖啡实训平台软件、客房服务虚拟教学实训系统、前厅服务与管理虚拟教学实训系统、虚拟调酒教学实训系统的技术参数的设置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被投诉人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对该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了书面说明。
经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招标资料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相关情况。投诉人所称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排他性缺乏项缺乏依据。
本机关在处理该投诉过程中,另查明: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厂商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设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4、采购单位该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改变了评分分值和评审标准,未经固原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违反了《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5、该采购项目先后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共四次,第一次的公开招标公告有行政许可,其他三次均没有行政许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6、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与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责令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修改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导游实训室采购项目(固交政采〔2017〕135号)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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