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城客运站广告制作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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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霞浦县道路运输站

乙方:宁德市上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1]YS[XJ]*******的滨海新城客运站广告制作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售后服务要求
11-1其他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其他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1495283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
合计:495283.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伍仟贰佰捌拾叁元整(¥495283.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0) 天内交货并安装完成;

4.2交付地点:霞浦县道路运输站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完毕。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验收通知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书面通知乙方验收是否合格;若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修复,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天内修复并再次通知甲方验收。甲方逾期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次性拨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1年。

10、违约责任

1.若甲方逾期支付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催促甲方付款,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的违约金为逾期应付款的千分之一。2.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制作、安装工作的或乙方未按照第八条的约定完成修复工作的,则每一项每逾期一日均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3.合同一方有如下违约情形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逾期支付应付款项,连续逾期达到20天;(2)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的制作、安装工作,连续逾期达7天;(3)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4、5、6项约定的义务。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霞浦县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所有制作质保期不低于1年,质保期内若因质量问题引起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1年内的质量维护费由乙方负责。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霞浦县道路运输站乙方:宁德市上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霞浦县道路运输站住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2幢102号
单位负责人:张剑飞单位负责人:朱品金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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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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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文
联系方法:180*****611联系方法:135*****450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宁德分行
账号:账号:131*****010*******


签订地点:霞浦县


签订日期:2018年03月2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广告制作 客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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