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市场周边市场配套用房竞价出让招标公告
综合市场周边市场配套用房竞价出让招标公告
(编号:CQ09015)海卫镇昌明村宓家埭综合市场周边市场配套用房竞价出让文件
海卫镇昌明村宓家埭综合市场周边市场配套用房
竞价出让公告
(编号:CQ09015)
本中心受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委托,将对昌明村宓家埭综合市场周边市场配套用房进行公开竞价转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标的位于观海卫镇昌明村宓家埭综合市场旁,靠近师宓公路,为一通三的商业用房,且市场及周边商业环境已基本形成。本次转让的配套用房共计8套,房屋性质为商业服务;土地性质及用途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标的成交后由观海卫镇政府负责完成过户手续,费用按规定各自承担。标的详细情况如下表:
附表
二、竞买登记
有意参加的竞买者请于2009年6月23日下午4点前(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有效证件及保证金10万元(不计息)到观海卫镇政府招标办办理登记手续。每10万元保证金可参加任何一套房屋的竞价,但竞买人在竞得第一套房屋后不得再参与第二套房屋的竞价,如购买二套及以上房屋应缴纳相应数量的保证金。保证金应以现金交款单或银行汇票方式支付。开户银行: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观城支行,帐号:****************8,收款单位: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
三、在公告期间内有意参加的竞买者可到实地察看。
看房联系电话及联系人:135*****276 黄先生、138*****032 沈先生
四、竞价时间:2009年6月24日上午9时
竞价地点:观海卫镇政府会议室。
五、本次房产公开竞价出让由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全程监管,电话:********。
标的详细信息及具体竞买规定可来本中心咨询或登陆http://www.cxpre.com/或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阅。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2009年5月18日
观海卫镇昌明村宓家埭综合市场周边市场配套用房
竞价出让须知
(编号:CQ09015)
本中心受观海卫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对观海卫镇昌明村宓家埭综合市场周边8套市场配套用房进行公开竞价转让,现将有关竞价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竞价登记须知
1、公民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如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本次宓家埭综合市场周边市场配套用房竞价保证金为10万元(不计息),10万元保证金可参加任何一套房屋的竞价,但竞买人在竞得第一套房屋后不得再参与第二套房屋的竞价,如购买二套及以上房屋应缴纳相应数量的保证金。
有意参加的竞买者请于2009年6月23日下午4点前(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有效证件及保证金每套房10万元(不计息)到观海卫镇政府招标办办理登记手续。保证金应以现金交款单或银行汇票方式支付。开户银行: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观城支行,帐号:****************8,收款单位: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
符合条件的,由观海卫镇政府招标办发给《竞买人登记表》和保证金收据。
二、竞买者入场凭竞买人登记表和保证金收据进入现场,每个竞买者只准随带助手1人。竞买人必须遵守现场秩序,违反交易秩序且不听劝告者,将取消本次竞价资格。
三、本次竞价以实物资产现状进行竞买,计价货币为人民币。竞价时的底价、成交价均不含有房屋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四、竞买规则
1、竞买人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并递交竞价转让报价单,报价必须以底价为基数,增价部份以1000元的整倍数加价。报价低于底价或未按规定的增价幅度及整倍数报价为无效报价。
2、每个标的物每个竞买人只能报价一次。
3、由本中心现场竞价主持人当场宣读报价结果,并确定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最高报价相同,则在最高报价人之间再次竞价,如再次相同,则抽签决定。
4、若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有效,报价人即为竞得人。
5、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如竞得人未能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价物,保证金不予退还。
6、竞得人的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竞得人在竞买现场或事后悔约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可由报价第二高者为竞得人;若第二高者放弃,本标项宣布流标。其他未竞得的竞买人在竞买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7、竞买人相互勾结,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竞买无效,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签约时间及付款方式:
竞得人应于6月25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价款均通过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帐户交割结算。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慈溪浒山支行,帐号:***************,收款单位: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竞得人(以下简称“受让方”)按实际成交价1.2%的比例支付交易中介服务费,并在签约之日付清;出让方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交易中介服务费。
六、产权交割
出让方应自竞得人签订合同并付清成交价款及交易中介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物交割。
权证过户手续统一由出让方代办,受让方须予以配合,出让方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过户税费由出让方和受让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七、受让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签订合同并支付产权转让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出让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房地产实物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权证过户手续(由竞得人引起的原因除外),向竞得人支付累计已付成交价款的20%的违约金。
九、在转让价款中由本中心留置成交价款的20%,待出让方转交房地产实物完毕并按规定期限完成产权证过户后支付给出让方。
十、本中心对标的物用“公告”、“须知”等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说明及评价,仅供竞买者参考,不构成本中心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向本中心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到现场亲自察看,还可向出让方提出质询,充分了解标的物之品质、缺陷、现状、界址等,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对其竞买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十一、本次房产公开竞价出让由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全程监管,电话********。
观海卫镇昌明村宓家埭综合市场周边
市场配套用房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CQ09015-
转让方:慈溪市观海卫镇政府
受让方: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制订
二○○九年五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慈溪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处空白"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六、本合同第四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处空白"。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十、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中心不承担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范本而被要求承担的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十一、本合同示范文本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规定发生冲突,以相应的规定为准。本示范文本将随规定的改变而作相应的修改。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
主体资格证号:********-X
注册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振观路6号
机构类型:机关法人
法定代表人:朱永根 电 话:138*****058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慈溪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观海卫镇昌明村宓家埭综合市场周边市场配套用房房产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如下:
第一条 产权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所属的位于慈溪观海卫镇的昌明村宓家埭综合市场周边市场配套用房,房号 房地产产权,房产证号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斜面结构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服务;土地证号 ,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转让标的没有设置抵押权、质权、承租权。
转让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转让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5、代办本次交易的土地分割和权证过户手续,并在合同签署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分割及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4、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五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转让方式为:竞价转让方式。
2、转让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汇入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帐户。
第六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经双方商定,土地分割及产权权证过户手续由甲方代办,乙方予以配合。甲方应在签约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分割及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
2、房地产实物交割时间:应自乙方签订合同并付清成交价款及交易中介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交割完毕,并由乙方签收。
3、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第七条 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
1、产权证过户涉及到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2、土地分割应交纳的费用、产权转让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费由甲方承担。
3、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甲方按“产权出让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清或在成交价款中扣除;乙方按成交价的1.2%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失败。
3、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房地产实物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权证过户手续(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累计已付成交款的20%违约金,交易失败。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房地产权证交割及过户的面积以房地产勘测部门对房地产现状及界址进行重新勘测的面积为准,如重新勘测的房地产面积少于原产权证中载明的面积,乙方不得要求补偿。重新勘测的房地产面积超过原房地产的面积,成交价款不作调整,超过部分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2、转让价款中由产权交易中心留置转让价款的20%。待甲方移交房地产实物完毕及乙方按规定期限完成产权证过户后支付给甲方。成交签约后超过90个工作日时,如乙方未提出并证实权证过户和实物交割中存在甲方的过错与责任,甲方也可提取留置款。
3、乙方应服从房地产所在地政府规划要求。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一份,其它二份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09年6月25日 200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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