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18〕3号

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18〕3号


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18〕3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江苏海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1栋17层

法定代表人:丁永健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一: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周梅清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二: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9108号海能达大厦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三: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

地址:南宁市双拥路48号

联系电话:****-*******

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

2017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应急联动800兆数字集群通信基站扩容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NZC2017-10315A)的投诉书,依法审查后,于2017年11月30日出具了《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17〕10号)。2017年12月27日,被投诉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我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治区财政厅于2017年12月27日受理此申请。2018年2月14日,我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桂财复〔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我局作出的《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17〕10号),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桂财复〔2018〕1号)的行政复议决定,我局依法对该投诉进行重新审查,并要求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和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对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设置情况提交书面说明,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

(一)南宁市应急联动800兆数字集群通信基站扩容设备项目是针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微功率短距离除外)是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法规强制性要求,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本政府采购项目其中的重要采购内容,但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作为供应商投标产品需具备的强制性条款,反而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置于货物交付验收时再进行核实,实质上使得投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论是否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都可以无门槛进入,这未能充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悖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二)被投诉人投标文件已按项目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细化编制,其报价内容已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需求,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未响应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桂财复〔2018〕1号)提出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应急联动800兆数字集群通信基站扩容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17-10315A)废标,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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