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龙岩市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龙岩市环境保护局
乙方:福州海川科仪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00]F[GK]*******的龙岩市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乙方及该项目核心产品授权方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需提供该项目噪声自动监测单元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所有相关要求的承诺函原件作为合同附件。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环保监测设备 | 环保监测设备 | 5 | 850000 | AWA6218J | 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货 | 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第34页售后服务承诺书 |
1 | 1-2 | 基础设施运营服务 | 基础设施运营服务 | 5 | 500000 | 海川 |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 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第34页售后服务承诺书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乙方收到甲方合同设备款总金额20%的预付款后15天内到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商务运营中心供销大厦L幢;
4.3交付条件:详见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以招标文件第五章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以招标文件第五章为依据进行设备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①财政专项拨款(设备款)下达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设备款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即17.0万元;②设备到达龙岩,经初步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设备款总金额的60%,即51.0万元;③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设备款的15%,即12.75万元;④正式运行一年后支付设备款尾款,即4.25万元;⑤运维款按年支付,每年运维完成后支付10万元,支付时间为财政专项拨款(运维款)下达后(运维具体内容以运维合同为准)。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安装合同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元整,¥67500.00)以转账方式转到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指定专用账户,待设备验收合格后退还乙方。
9、合同有效期
柒年。
10、违约责任
①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和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别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5%;②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_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合同签订地(龙岩市新罗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本项目由甲方邀请三位省内环保系统噪声监测方面的专家及省内技术监督部门噪声监测鉴定方面的专家及一位业主代表参与验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龙岩市环境保护局 | 乙方: | 福州海川科仪有限公司 |
住所: | 龙岩市商务运营中心供销大厦L幢14层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新村203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彭良运 | |
委托代理人: | 152*****375*******"> | 委托代理人: | 152*****544*******"> 孟大志 |
联系方法: | 150*****578 | 联系方法: | 156*****57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552 |
签订地点: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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