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办公室阳光法制中心设备及安装招标公告
人民政府办公室阳光法制中心设备及安装招标公告
受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委托,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清江浦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就该单位的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阳光法制中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阳光法制中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QJPZC-公开*******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及预算金额:
(一)招标项目简要说明: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阳光法制中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六部分。
(二)本项目采购预算为:肆拾玖万柒仟捌佰捌拾玖元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等证明文件;
2、财务状况报告;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还须具备的特定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营业执照必须具有相关经营范围(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带至现场备查,必须提供);
(三)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投标;
(四)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书面承诺)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书面承诺)
3、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说明:
本次招标采用资质后审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若发现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注:资质审查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六部分。
四、招标公共发布及招标文件获取信息:
1、招标公告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清江浦区版块招标类发布。
2、公告期限、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
(1)公告期限、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8年4月10日-2018年4月16 日
(2)招标文件下载可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清江浦区版块直接下载,如果投标人确认参与本项目投标须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须填写《投标人参与投标确认函》,并发送至邮箱********3@qq.com,同时须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00号清江浦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06室登记,现场登记须携带的资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投标人参与投标确认函》原件;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整/份(售后不退),招标文件购买费用于2018年5月3日上午9:00至9:30在开标现场交给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潘欣昕。未按上述要求登记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将被拒绝。
注:如果投标人未填写投标人参与投标确认函和现场报名,在招标文件发布期间如招标文件有更正或修改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因没有收到确认函以及所留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投标人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8年5月 3 日9时30分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 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00号清江浦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投标文件接收人: 郝芳 电话:****-********
六、开评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18年5月 3 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 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00号清江浦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评标地点: 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00号清江浦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招标文件询问(质疑)事项联系人:潘欣昕 电话:138*****633
2、采购人联系人(技术咨询):吕广威 电话:180*****061
3、现场招标事项联系人:潘欣昕 电话:138*****633
4、采购人联系地址: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5、采购中心联系地址: 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00号清江浦区政务服务中心505室。
邮编:223001 电话:****-********
八、其他事项:
1、本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捌仟元整。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至招标文件中指定账号,保证金具体缴纳形式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部分第14条。
2、本项目仅采购非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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