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抛丸机提升改造招标公告
炼钢厂抛丸机提升改造招标公告
招 标 公 示 表
2018年04月10日 河钢石钢/监察原字001表
编号 | 标的名称 | 炼钢厂抛丸机提升改造 | 数量 | 1 | ||
招标(项目)情况介绍 | 本工程包括立式烤包器全氧燃烧改造的整体设计、设备制作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等至负荷试车交付使用 | |||||
技术条款、技术协议 | 详见附件2 | |||||
合同主要条款 | 详见附件1 | |||||
中标模式 | 一个标段一家中标。 | |||||
投标保证金 | 本次招标收取投标保证金1万元,投标人在确认技术条款、技术协议及合同主要条款无误后缴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如未中标则招标活动结束后无息退还;如果投标人放弃投标、哄抬标价、提供虚假材料、串标、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招标方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 |||||
报名条件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五年(2013年1月1日至今)具有钢铁冶金企业改造或建设工程的业绩,并提供提供业绩厂家的合同、技术协议。 | |||||
报名方式 | 咨询电话 | 传真 | 报名网址 | |||
****-******** 周举俊 ****-********薛恩聚****-********张华锋****-******** 张彩斌 | 1、投标人登录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报名:http://www.csggs.com/招标信息/招标内容/我要报名。 2、招标公示同时在“”发布,网址http://,投标人登录后点击其二级栏目“推荐信息”中的“推荐招标公告”可免费查阅。 | |||||
监督及投诉 | 电话:0311—********(纪委)0311—********(监察部) 电子邮箱: sggsjw@163.com sggsjcb@163.com | |||||
报名截止时间 | 2018年4月15日17:30 |
河钢集团石钢公司
附件1
炼钢厂抛丸机提升改造
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项目号:2018JC-12
合同号:石钢工程(18) 号
甲方(发包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包人):
合同签订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2018年 4月 xx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1、合同范围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炼钢厂抛丸机提升改造技术协议》、(以下均简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下,乙方以工程总承包方式为甲方设计、制作(成套供货)、安装调试、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查、服务、培训等。
1、合同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1.1 乙方总承包范围详见《技术协议》,并对总承包范围的项目管理、技术指标、质量、安全、工期及资料归档等全面负责,最终向甲方提交一个满足技术要求和使用性能、质量合格的工程(以下简称“合同项目”)。
1.2 乙方负责按照《技术协议》完成各项性能或规格要求,具体内容详见《技术协议》,《技术协议》未注明的应执行有关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
1.3 乙方供货设备及服务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乙方不得转包,若需分包工程,必须书面报请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分包,否则终止合同,并按合同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甲方和乙方应分别在施工前办理本合同工程正常施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证和有关手续,并相互为对方提供申办的便利条件。
1.6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工程交工及验收,并提供投产后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服务。
2、合同工期及合同履行地
2.1本工程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合同履行地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所在地。
2.2本工程合同工期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乙方完成设计、设备制造、安装、具备热负荷调车条件,并且按甲方要求配合进行性能测试、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顺延。
3、合同总额
3.1满足合同标的及《技术协议》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工程内容,双方同意本“合同项目”的总承包价格为xxx元(人民币大写: )。
3.2合同包干价内容:总承包合同及《技术协议》的全部费用,包括设计费;施工费,施工措施费,环境不利因素措施费,设备制造费、设备成套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办理相关证件费用及检验、试验、检查费、服务、培训费、保险费、运杂及搬倒费、材料费;不可预见费;税费等即达到总承包合同与《技术协议》要求的所有费用。
3.3项目详细费用如下:
A技术服务费 | 计 xxx万元(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 |
b设备费 | 计xxx万元(开17%增值税发票) |
C 安装费 | 计xxx万元(开具本地建安税发票) |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3.4 本合同总额包含了合同条款中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价值,合同总额为闭口不变价。
4、付款及付款方式
4.1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中30%为预付款,计人民币xxx万元整(大写: )。
4.2设计完成,并经甲方审查合格,图纸资料交付,全部设备到货、安装完毕,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完成性能测试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60%,计人民币xxx 万元整(大写: )。
另10%余款为合同项目质量保证金,计人民币xxx万元整(大写:), 合同项目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
4.3乙方收到合同总额30%货款后,以后随每次付款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当收到货款至90%时,乙方开具全额发票。预付款发票在第二批付款时与第一批付款金额合并开具。
4.4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以上支付条款和质量保证期及质保金条款发生冲突时,质量保证期及质保金条款优先适用。
5、标准与检验
5.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与《技术协议》进行供货和施工安装,并对其供货设备和施工安装的质量负责,制造及施工安装执行的标准和规范见《技术协议》、国家相关规范。
5.2甲方可派员到乙方设备制造厂对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情况进行跟踪和了解,乙方予以充分的配合。
5.3设备发货前乙方应提前 7天通知甲方派员对设备进行出厂前初检,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设备方可发运。如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5天内未派员参与出厂初检,乙方可自行对设备进行初检,出厂前检验不能作为设备的最终检验。
5.4设备到货后甲方应做好设备箱件外观完整性和数量记录,双方及时派员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和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签字认可。如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未派员参与开箱检验,则甲方自行开箱检验,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开箱记录。开箱检验不能作为设备最终检验。
6、设备交货、包装、运输和保管
6.1设备完成出厂初检验后,乙方应及时办理设备发运事宜。
6.2设备到货时,设备箱件内应附设备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
6.3所有乙方供货设备均由乙方负责按国家及有规范要求对设备进行包装,并保证在运输中不因包装问题而使设备丢失或产生变形、生锈、受潮、丧失功能等。电气仪表设备应严格采取防震、防淋、防潮、防倾倒、防摔等措施包装。
6.4所有包装外均应明确标明收货单位、到站名称、设备名称、设备重量及吊装点等标记。
6.5所有乙方供货设备的运输和保险均由乙方负责,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6.6设备发运前5天,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设备发运日期、发运设备名称、件数及运货单号。
6.7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甲方施工负责人进行质检、并办理出、入库手续。如存放至现场,其费用和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存放至甲方仓库,由甲方负责保管,但是所发生的二次搬倒费用由乙方负责。
7、工程管理
7.1甲方指定用电、用水地点由乙方接至使用地点,乙方按甲方动力部门规定办理水、电使用手续,水、电费甲方承担。
7.2所有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提出的工程进度节点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审核签字后开工。
7.3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覆盖或陷蔽工程,乙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到场检查验收,并于甲方代表检查前将“隐蔽工程自检记录”提交甲方代表,双方按国家规范、有关技术、图纸要求及乙方提交的“隐蔽工程自检记录”进行各种技术检查。检查验收合格后,甲方代表应在4小时内(特殊情况除外)签署意见后方能继续施工。甲方应及时参加上述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
7.4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环保协议》执行,对自己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责任。对于施工区域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地下电缆、水管等),乙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保护,不得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5乙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因乙方施工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6 乙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人员缴纳各种保险。因乙方人员与乙方产生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纠纷等导致甲方涉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资料交付
甲乙双方技术资料交付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9、安装、试车与考核验收
9.1合同设备安装、单机调试和无负荷联合调试由乙方负责,并按甲方安排的时间进行试车,甲方派遣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9.2当无负荷联动调试完毕、满足负荷试车条件,甲乙双方的现场代表相互协商,确定合同设备热负荷试车的时间和详细试车方案。热负荷试车由甲方主导,乙方配合确定热负荷试车方案并进行热负荷试车。乙方安排技术人员跟踪整个试车过程。热负荷试车前甲方须做好试车的各项准备。同时,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可向甲方进行实物移交,实物移交完毕后,进入试用期,乙方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已移交实物的保管,但不免除乙方在本工程中的其他责任。
9.3 性能验收、达效验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相应条款、《技术协议》进行验收,甲方对设备的性能是否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出具“验收报告”。当设备的性能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双方代表签署本合同的验收证书,签署验收证书的日期即是甲方对本合同设备验收的日期,合同项目进入质量保证期。
9.4性能测试期间,如果由于乙方设计或设备制造或施工安装出现的问题,而造成设备运转不正常或损坏,以及设备的任何损坏是因乙方错误指令、操作所致,应由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更换,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5工程质量按照《技术协议》、施工图纸、国家相关规范验收,经验收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9.6设备验收按照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进行验收,包括实物和资料验收,验收资料包括:装箱单、图纸、质量证明书、检验证书等,本合同设备的验收不免除乙方质量保证期间对本合同设备的保证责任。
9.7乙方负责“合同项目”竣工资料的整理,并在“合同项目”考核保证值达到后 30 天内,一式 2 份交给甲方。
10、质量保证
10.1质量保证和期限:
质量标准:本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等详见《技术协议》。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乙方对本工程的设计、制作(成套供货)、施工、安装、调试、设备及材料供货及其供货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负全面责任,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不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的货物应及时给予修理或更换,以保证合同项目的顺利进行,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乙方保证由乙方提供的设备、服务、技术及技术文件等是完整、可靠和正确的、是能够满足《技术协议》和合同目的要求的,且未侵犯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等的侵权指控。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甲方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
10.3乙方保证“合同项目”在安全、稳定运行的条件下,满足“合同项目”的各项参数及国家规定的环保、安全、工业卫生、消防等要求,并能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中规定的保证指标。否则,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0.4本合同项目质量保证期自性能测试、验收合格,双方代表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算,其中设备质保期为12个月,在质保期内,如果因乙方原因使合同设备停机,质保期应相应延长;安装工程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0.5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因乙方原因发生质量问题,则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无偿负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更换设备零部件(不包括易损件、消耗件)。自处理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如乙方不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委托他方处理,其费用从质保金中加倍扣除,处理费用超过质保金时其超出部分也由乙方支付。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6合同设备须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参数、保证值,性能考核指标;如不达标,按《技术协议》规定进行考核,并且乙方负责及时对相关设备进行整改或更换,直至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参数、保证值,考核指标为止。
11、其他
11.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等保密,不得超出本合同范围使用且不得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技术图纸和文件资料的知识产权属于双方。
11.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成功投产运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属于甲方。
11.3项目投产后,甲方单独对合同设备及软件的改造、升级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
11.4因乙方原因产生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纠纷等导致甲方涉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2、违约责任
12.1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绝对工期延误,则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的义务。
12.2如因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不可抗拒力除外),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设施逾期交货超过65天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决定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工期。
12.3工程、设备、部件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免费更换或维修;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按合同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对验收进程中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不合要求项,按下述办法处理:
(1)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设备款、安装费、技术服务费,同时应承担该合同设备项下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或
(2)更换设备: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由乙方承担所发生更换设备的所有费用。或
(3)整改:本工程在《技术协议》验收条款规定的工程性能测试和最终验收后,由于乙方责任未能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技术性能经济指标时,乙方应及时免费对工程进行整改,直到达标;整改次数不超过两次,第一次验收未达标,乙方应继续免费整改并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若第二次验收仍未达标将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并按下述办法处理:
(1)扣除余款: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合同剩余款,但是,并不免除乙方在质保期内的质保责任。
(2)补救措施:在第二次验收仍未达标时,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建设队伍继续建设直至达标,并且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3)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4 乙方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20000元,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以上所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合同款中减扣。
13、不可抗力和争议解决
13.1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在10日内将政府或权威部门证明的书面通知给另一方。当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甲方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合同。如果继续执行合同,合同工期可按双方协商结果执行,协商结果应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纠纷时按合同协商解决,若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在诉讼期间,除在诉讼部分的工作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工作。
14、合同生效
14.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14.2合同附件《技术协议》是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正文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14.3本合同生效后,所有双方达成的修订和补充协议条款以书面的形式做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14.4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地址: 地址:
附件2
炼钢厂抛丸机提升改造技术协议
一、项目名称:炼钢厂抛丸机提升改造
二、项目主要内容及技术要求
1、概述:
随着公司产品结构调整,铸坯修磨和抛丸处理量逐渐增加,炼钢厂抛丸机能力不能满足目前生产工艺要求。抛丸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四个抛丸器其中一个能力下降,造成铸坯表面抛丸效果差,不能满足工艺,需进行整体更换;2、抛丸机下料台架与旧修磨线上料台架共用,当修磨12米铸坯时,抛丸机与旧修磨线不能同时使用,影响抛丸和修磨的生产,需增加一套下料台架;3、输送辊到辊子对中性差,输送铸坯过程中产生较大的阻力,导致输送辊道故障率高。4、抛丸机除尘罩破损,不能完全收集抛丸过程中产生的扬尘,需对破损的除尘罩进行修复。
综上,为使抛丸机能力满足目前生产工艺要求,对抛丸机进行提升改造。
本项目改造主要内容包括:
1)整体更换抛丸机本体一套,以满足工艺抛丸;
2)抛丸机增上下料台架(包括钢结构、液压系统、电气控制系统);
3)对输送辊道的辊子进行对中调整;
4)对抛丸除尘罩进行局部修补。
2、建设地点及介质条件:
炼钢厂电炉工序修磨跨,最终工艺布置需满足炼钢车间生产工艺之要求。
介质条件:
1)电源:380V、50±0.5HZ。
3、技术要求:
1)抛丸机改造及增上的下料台架不得影响相邻设备设施的运行,相邻修磨线能够同时作业,天车吊运方便。
2)整体更换的抛丸器与现有抛丸器的性能一致。
3)增上下料台架运行能力满足6米定尺、300×360规格铸坯要求和性能要求。
4)抛丸机除尘罩修复满足现场环境要求和排放标准要求。
三、设计、供货及施工范围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对设备、土建、钢结构等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供货、安装(含原有设施的拆改等)及调试总体负责,投标人对项目范围内的工艺技术、设备设计、供应的设备和施工的安全性、系统性、完整性、先进性、可靠性、功能考核和工期等总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均由投标人负责,直至招标人验收合格并达产达效。
? 地质勘查由承包方负责;场地现有设施由承包方进行处理。
? 项目所需水源、电源和气源等由发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负责接取和施工。
? 承包方负责拆除建筑物、废弃物的运输和处理。
四、其它要求
1、本项目的工艺、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在安全、消防、环保、能耗、劳动卫生等方面必须满足国家最新相关规范的要求。承包方所选用材料,采购的标准件、配套件等具有检验合格证明,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现场配备的消防、照明、通风、检修设施等满足安全、操作、维护条件。
3、承包方提供合格证、说明书、易损件清单(发包方有权补充)、全套设备图纸、软件程序、电气布线图和原理图、电气接线图、土建施工图和其它图纸资料、技术操作规程、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手册。
图纸资料要求:图纸为竣工蓝图8份,CAD电子版2份(移动硬盘2份);规程手册、软件程序等其它资料电子版2份(移动硬盘)。
4、承包方负责对发包方人员进行维修、操作等相关技术培训,直至培训合格,达到能独立检修、操作水平。
5、系统投用后承包方无偿保驾7天;系统设备质保期12个月,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出现缺陷或故障,负责免费更换维修和重新调试,被更换部分的质保期从此时算起12个月。质保期内承包方无偿提供售后服务,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发包方现场。承包方技术人员应向甲方技术人员详细解释技术文件、图纸、数据表、设备性能等,回答并帮助甲方提出的在合同范围内的技术问题。
6、各承包方在投标时可向发包方提供本单位的技术特长或更好的性能保证,并以文字形式作出承诺。
7、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和隐秘工程需书面向发包方提出查验申请,得到发包方认可后方可继续施工。
8、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供详细设计方案,发包方认可后方可继续设计或施工。
9、承包方所负责内容如存在隐患、不利于维修、质量不达标等不满足要求的情况,承包方须无条件负责整改完善,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10、如承包方不具备施工能力,其选用的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发包方认可。施工期间除施工单位外,承包方须设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协调管理并每天向发包方汇报工程安全、进度、质量等情况。
11、设备寿命:除易损件外,其它设备1年内运行正常而无需更换。
12、各机械传动机构运行平稳可靠、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五、性能保证要求
1)清理速度 1-8m/min
2)抛丸清理质量
* 表面清洁度 sa2.5级
* 弹丸覆盖率 ≥98%
* 表面粗糙度 Ra25~50um
3)设备噪声 ≤85db
4)粉尘排放浓度 ≤15mg/m3
六、项目进度要求
项目总工期为2个月(合同签订后):
其中:
设备设计制造工期50天;
安装调试工期10天(与设备制造交叉)。
七、考核
承包方原因造成项目安全、质量、工期、性能指标等未按要求完成,发包方将对承包方进行考核。
1)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一项考核工程款总额的5%;考核总额不超过工程款总额的10%
2)除易损件外,设备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在质保期内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影响发包方生产运行,发包方有权要求赔偿。
3)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包括施工期间),按照发包方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4)未按要求进行的其它项酌情考核。
八、 主要供应商清单(最终选用需发包方认可)
甲方: 河钢集团石钢公司炼钢厂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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