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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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为什么不能指定品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18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的有关规定,采购人申报采购立项时,只能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能指定品牌(协议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除外)。其中的技术指标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制作标书时也不能指定特有的技术参数,不能有任何倾向性的条款。采购人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当采购人指定品牌或招标文件中存在指定技术参数等问题时,供应商可以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对质疑不满意还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这务必影响采购任务的如期完成,影响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展。为了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我们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减少采购人指定品牌现象;(二)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三)对用户要求购买性能好、价格高的商品,可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评标办法时,适当增加性能权重,以保证采购单位购买到满意的商品;(四)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给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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