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德高速公路PPP法律服务招标公告

京德高速公路PPP法律服务招标公告



京德高速公路PPP项目法律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CT-180219-0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京德高速公路PPP项目,已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专题会议纪要第193号批准实施。资金来源为PPP模式。招标人为政府指定实施机构: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法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双信封形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京德高速(京冀界至津石高速段)起自固安县的京冀界(永定河),与北京段(新机场南北航站楼联络线)顺接,途径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文安县,止于沧州任丘市与津石高速交叉处。路线全长约87km(其中廊坊约80km,沧州段约7km)。主要控制点:北京新机场、永定河、廊涿高速、京雄城际(含廊涿城际及天津联络线)、陕京天燃气管道、天燃气站、保津客专、荣乌高速、文安洼、津石高速。

建设规模:路线全长约87Km,设置特大桥10330m/4座,大桥2016m/9座,分离式立交10120m/18座(其中铁路分离式立交3680m/2座),总桥长约24.79km,桥隧比约28.5%。设互通12座(其中枢纽互通5座),主线收费站1处,服务区2处(永清、文安),监控分中心1处。

技术标准:本项目采用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120km/h,双向6车道,路基宽度为34.5m。

2.2服务周期:自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起至PPP项目竣工验收结束。

2.3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共分为1标段,招标内容包括:

(1)为PPP项目实施机构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2)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合法合规,维护政府方权利;

(3)起草PPP项目体系合同草案或提出修改意见,确保合同中没有重大遗漏;

(4)审查采购文件,确保其合法合规,维护政府方权利,确保采购文件中包含所有实施方案的内容,并保持实施方案的法律关系在合同方案中落实;

(5)协助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谈判,修改和审查PPP项目合作协议等文件;

(6)对项目公司设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方案或建议,协助审查项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

(7)协助政府方与项目公司进行合同谈判;

(8)项目建设期(含缺陷责任期)法律服务。包括参加甲方经济合同谈判/商务谈判和签约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参加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活动。维护政府方利益,不发生重大诉讼、赔偿案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附件2资格审查要求的内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团队律师和经验。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按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只接受1家投标人报名投标。

3.4投标人可同时参加荣乌新线PPP项目法律服务和京德高速公路PPP项目法律服务投标,但最多只允许中标1个项目。

3.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记录的,不得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到河北公共资源大厦一楼大厅(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与石清路交叉口,沿石清路东南500米路北)报名,持法人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单位介绍信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加盖单位章)购买招标文件。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www.hebpr.cn)首页“通知公告”中“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含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事宜可联系****-********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年5月9日14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3时00分至14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河北公共资源大厦开标室(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与石清路交叉口,沿石清路东南500米路北)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和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概不负责。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09号

电 话:****-********

联系人:白洁 屈哲

招标代理: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486号

电 话:****-******** ********

传 真:****-********

联 系 人:万蓓、李占辉

8.附件

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3:评标办法

2018年4月19 日


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应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单;

2)对本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名单;

3)本单位对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名单。

(单位盖章)

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相关投标均无效。

附件2:资格审查要求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等级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依法成立三年以上。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业绩要求

至少承担过一项为PPP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业绩。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近三年内(2015年4月1日至今)投标人及其律师没有受到过司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至少10年(以律师执业证号为准)以上,应为律所合伙人。

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承担过一项为PPP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主办律师

1

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至少10年(以律师执业证号为准)以上。

助理律师

2

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至少5年(以律师执业证号为准)以上。

附件3: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条修改为: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第三章第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以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则以第一个信封满足业绩要求的业绩数量较多的优先。

因本项目与荣乌新线项目同时进行,投标人可同时参加荣乌新线项目和京德高速项目的投标,但最多只允许中标1个项目。当投标人在先评审的项目中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后评审的项目中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项目负责人情况等;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采用电汇或转账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负责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负责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在负责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 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未对本项目进行分包。

(8)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2)投标文件上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1.2

资格审查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主要人员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法律服务方案:30分

主要人员:40分

业绩:2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以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

分值

2.2.4

(1)

法律服务方案

30分

对本项目工作范围和任务理解(5分)

3.0-4.0

一般

4.1-5.0

理解全面深刻、准确

组织实施方案(10分)

6.0-8.0

一般

8.1-10.0

内容齐全、完整,人员配备、计划安排等合理周密

响应时间承诺(5分)

3.0-4.0

一般

4.1-5.0

响应及时、准确

风险分配(5分)

3.0-4.0

一般

4.1-5.0

风险分配合理

对PPP法律法规的掌握水平(5分)

3.0-4.0

一般

4.1-5.0

掌握全面准确

2.2.4(2)

主要人员

40分

项目负责人

(15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得9分;

每增加1项PPP项目法律服务业绩加2分,每增加1项收费公路PPP项目法律服务业绩加3分。单个项目不重复加分,本项最多加6分。

其他人员

(25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得15分;

每人每增加1个PPP项目法律服务业绩加2分,每增加1个收费公路PPP项目法律服务业绩3分,本项最多加10分。

2.2.4(3)

评标价

1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2。

其中,F=10;E1=0.2;E2=0.1;评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2.2.4(4)

业绩

20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得12分

每增加1项PPP项目法律服务业绩加2分,每增加1项收费公路PPP项目法律服务业绩加4分。单个项目不重复加分,本项最多加8分。

需要补充的内容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 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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