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靖县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一期)PPP项目质疑的回复

关于南靖县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一期)PPP项目质疑的回复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南靖县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一期)PPP项目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南靖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行政区域南靖县公告时间2018年04月19日16:04
开标时间
预算金额¥19482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73*****826
采购单位南靖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采购单位地址南靖县山城镇解放东街3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郑先生****-*******
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先生、庄先生173*****826****-********


  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受南靖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南靖县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一期)PPP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南靖县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一期)PPP项目

项目编号:FJTP-********010166C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73*****82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南靖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采购单位地址:南靖县山城镇解放东街3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郑先生****-*******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先生、庄先生173*****826****-********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

一、采购项目内容

关于南靖县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一期)PPP项目

质疑的回复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南靖县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一期)PPP项目(项目编号:FJTP-********010166C)的收到了投标人的质疑,针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点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评分因素第1点项目业绩根据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含当日)至投标截止日单项合同年服务费金额进行评分,合同范围内可以包括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服务内容。

(1)若1300万≤单项合同年服务金额<2600万的,得1分;

(2)若2600万≤单项合同年服务金额<3900万的,得2分;

(3)若3900万≤单项合同年服务金额的,得3分;

事实依据:在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中第1.4.1条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业绩设定为自2015年1月1日(含当日)至今任一年度内累计年服务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300万元(含本数)的项目业绩(合同范围内可以为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服务内容)即符合合格供应商,而评分中设定1300万≤单项合同年服务金额<2600万的,得1分;(2)若2600万≤单项合同年服务金额<3900万的,得2分;(3)若3900万≤单项合同年服务金额的,得3分;资格预审中系采用累计合同年服务金额,评分中为单项合同年服务金额,具有存在倾向性选择供应商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意图,故建议将该项评分标准修改累计合同年服务金额以利于公平、公正竞争。

法律依据:上述设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就同一采购项目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和第八项规定以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设置“累计年服务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300万元(含本数)的项目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达到该业绩条件才有资格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为了择优选择供应商,设置优于资格门槛的业绩条件作为评分项,因此设置“根据单项合同年服务金额”进行评分且评分标准(1300万元的年服务金额)与项目规模(1296万元的年服务金额)相匹配,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提供给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各投标人获取的信息均相同。因此,并不存在质疑人提出的就同一采购项目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和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因此,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二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点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评分因素第3点企业综合实力中第3.6项服务响应性规定了充分考虑投标人服务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能力强及熟悉本地作业管理经验等优势,完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得3分,未完全满足的不得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须清晰、完整,否则不得分):

(1)截止至本投标邀请书发布日,投标人为漳州市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同时拥有5人(含)以上从事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

注:提供营业执照、岗位资格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开标当月之前半年内出具的连续3个月缴交的社保记录材料复印件,社保记录及相应证书材料原件备查。

(2)截止至本投标邀请书发布日,漳州市辖区外的投标人在漳州市辖区内注册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同时其分公司(或子公司)拥有5人(含)以上从事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

注:提供母子公司(或分公司)营业执照及管理关系情况、岗位资格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开标当月之前半年内出具的连续3个月在漳州分公司(或子公司)缴交的社保记录材料复印件,社保记录及相应证书材料原件备查。

事实依据:上述评分标准设定投标人为漳州市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要同时拥有5人(含)以上从事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漳州市辖区外的投标人在漳州市辖区内注册有分公司(或子公司)同时其分公司(或子公司)拥有5人(含)以上从事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上述设定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和倾向性选择供应商意识,再者一个项目中仅需设定一个项目负责人;为何要同时拥有5人(含) 以上的项目负责人。上述设定明显存在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的相关规定,故建议删除此评分标准,以利于公平公正竞争。

法律依据:上述设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违反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附件二】明确规定:

一、强制性禁止条款: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包括下列强制禁止的明显具有歧视性或倾向性的关键词或内容,应该基于修正,采购业务才能继续开展:

  1. 注册资本金、注册地为XX省XX市XX县(区)的供应商;
  1. 特定行政区、行业、协会颁发、发布的入围目录名单或名录库;

二、指导性禁止条款:指导性禁止条款是指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包含下列可能涉及歧视性或倾向性的条款,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论证和判定:

  • 采购需求
  1. 设置的技术、商务条款与履行合同无关。
  •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5、将地域性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因素。

6、采用综合评分时,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答复:本项目设置服务响应性并非限制外地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设置本地化服务评分因素主要是考量投标人有本地化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可以对本项目的服务做出更快的响应,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要求,本项目的评审因素是服务响应性,而不是业绩或奖项,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质疑人所引用的《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的质疑事项为采购需求,而非评分因素,故不存在质疑的质疑事项。因此,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三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点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评分因素第3点企业综合实力中第3.7项机械化作业程度规定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投标邀请书发布日投标人自购且年检有效的以下环卫机械作业车辆进行评分:同时拥有以下任意2项作业车辆的得1分,同时拥有以下3项作业车辆的得3分,未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1)5部及以上核定载质量8000KG(含)以上的洒水车(高压清洗车);

(2)5部及以上总质量15000KG(含)以上的压缩式垃圾车;

(3)5部及以上总质量10000KG(含)以上的扫路车(洗扫车);

事实依据:上述标准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有意提高作业车辆数量,有倾向性某供应商的意图;满足机械化车辆作业的数量是清洗车3辆及以上,压缩式垃圾车3辆及以上,洗扫车3辆及以上,上述评分标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规定,故建议修改此评分标准,以利于公平、公正竞争。

法律依据:上述设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就同一采购项目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和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3辆清洗车、3辆压缩式垃圾车和3辆洗扫车仅为满足本项目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实际过程中环卫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等及应急等因素,为择优选择供应商,有必要对供应商的车辆设备实力进行考量以体现供应商的实力,设置上述要求与项目的需求相适应,供应商不具备符合要求的不得分,而非限制或排斥供应商参与投标,设置上述评分标准也不存在就同一采购项目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因此,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四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点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评分因素第4点企业荣誉中至投标邀请书发布日,根据投标人获的企业荣誉进行评分。

(1)投标人获得国家级行政部门颁发的表彰的得3分;

(2)投标人获得省级行政部门颁发的表彰的得2分;

(3)投标人获得地市级行政部门颁发的表彰的得1分;

事实依据:上述评分标准存在以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有意倾向某个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本采购项目是以质量为主,而不是以荣誉为主,再者荣誉不能替代质量,于本项目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关联,上述评分标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以及违反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 号)第三条第三点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第5项明确规定:将地域性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因素。故建议删除此评分标准,以利于公平、公正竞争。

法律依据:上述设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和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及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违反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第三条第三点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第5项明确规定:将地域性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因素。

答复: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行政部门颁发的表彰作为评分项主要是考虑供应商的实力,供应商获得行政部门颁发的表彰可以反映出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履约信用等方面,而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并未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部门,不存在质疑人提出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因此,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五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点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评分因素第2点第2.1项(1)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环境工程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的得1分,具备环境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1.5分。

(2)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同时被评为市级劳模或获得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得1分,被评为省级(含)以上劳模或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得1.5分,其它不得分。

(3)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县级(含)及以上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培训,并获得相关环境卫生作业项目负责人岗位资格证书(或保洁项目经理证书或清洁管理师证书或清洁项目经理证书等)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要求投标文件提供该项目负责人开标当月之前半年内出具的连续3个月的社保记录和相应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才能得分,并提供社保记录及相应证书的原件备查)。

事实依据:上述评分标准中设定的岗位职称等存在明显倾向某个供应商面设定的评分标准,在福建省内环卫保洁作业项目负责人只需县有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颁发的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项目负责人岗位咨格证书即可以胜任这个岗位,该项设定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和第八项规定,以及违反了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另该项的评分分值设置不合理,标准常规分项分值最高为3分,此项分值设为4分,没有依据,超越其它分项分值,故建议修改此评分标准,以及重新调整分值,以利于公平,公正竞争。

法律依据:上述设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附件二】明确规定:禁止在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技术、商务条款与履行合同无关。禁止在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规定将地域性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时,禁止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的内容。

答复: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评分,为了更好的履约本项目,突出供应商可以为本项目提供更好的服务,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庆的职称、资格证书和荣誉表彰情况,不存在质疑人提出的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本评分项满分4分,设置3个单项指标,其中第1项目指标和第2项指标分值差为1.5分,第3项指标分值差为1分,符合《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闽财购[2007]6号)中“商务、技术指标单项分值差不得超过3分”的要求。因此,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六

事实与理由:招标文章服务相应性要求:“(1)截止至本投标邀请书发布日,投标人为漳州市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同时拥有5人(含)以上从事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2)截止至本投标邀请书发布日,漳州市辖区外的投标人在漳州市辖区内注册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同时其分公司(或子公司)拥有5人(含)以上从事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

我司认为该评审条件的限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存在特意设置与本项目不相符合的要求以提高门槛,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做之嫌。

理由如下:此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公开招标,目的是由政府引入社会资本方,在项目中标后与政府方代表单位成立一个SPV项目公司。而该评分限定投标人在邀请书发布之前已在漳州市辖区内注册或成立分/子公司且要求“拥有5人(含) 以上从事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这明显是为当地企业或已在当地成立分/子公司的某供应商量身定做的。投标人未在当地注册或成立分子公司并不代表其没有实力做好本项目服务,且中标后成立SPV项目公司完全与之前是否已成立分/子公司无关,这再次印证了本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属违法评审条款,且具有地域性歧视及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做之嫌。

建议:增加认可评分点“(3) 承诺项目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注册项目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承诺函原件”。

答复:本项目设置本地化服务并非限制外地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但设置本地化服务评分因素主要是考量投标人有本地化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可以对本项目的服务做出更快的响应,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要求,是与项目的服务响应密切相关的,不存在质疑人提出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七

事实与理由:招标文件中应急外运接收单位要求: “本项目的收集运输起止节点为垃圾产生源到县域大型垃圾转运站,但若因县域性大型垃圾转运中心设备检修或遇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压缩转运,需启动应急预案时,投标人必须负责南靖县垃圾应急转运、外运,将所收运的垃圾直接转运至有处置能力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

投标人需提供垃圾焚烧发电厂同意接收应急处置南靖县生活垃圾的证明文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

我司认为该评审条件的限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存在特意设置与本项目不相符合的要求以提高门槛,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做之嫌。

理由如下:本项目主要作业范围及内容为南靖县县城区的道路清扫保洁(含绿化带卫生保洁、隔离护栏清洗)、垃圾收运(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收运)和公厕运营的运营服务及原有中转站的改造。其中,垃圾收运方面明确“不包括后续二次转运至焚烧发电厂”,即原项目的二次转运由业主单位或政府直接安排转运至指定垃圾焚烧发电厂或其他终端处理场所,如上述所描述有特殊情况发生的,也只是垃圾无法进行压缩处理或转运,并不涉及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终端处理场所的变动,此条款明显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建议:为响应项目实际需求,从解决“因县域性大型垃圾转运中心设备检修或遇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压缩转运”的情况,并从择优性出发,建议评审标准修改为:

本项目的收集运输起止节点为垃圾产生源到县域大型垃圾转运站,但若因县域性大型垃圾转运中心设备检修或遇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压缩转运,需启动应急预案时,投标人必须负责南靖县垃圾应急转运、外运,将所收运的垃圾直接转运至指定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投标人(不含分/子公司) 机械化应急能力强,具有符合本项目应急使用的自有车辆: 能提供垃圾压缩车、钩臂车各50 台或以上为优,得1分; 其余不得分。备注: 投标人(不含子公司) 自有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方可计分。中标后提供原件核查。

答复:垃圾转运中心进行设备检修属于正常情形,若垃圾转运中心无法正常压缩转运,需启动应急预案,垃圾应急处理属于合同履约必将面临的情形,因此评分因素设置急外运接收符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并不存在质疑人提出的“在特意设置与本项目不相符合的要求以提高门槛,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做之嫌”。因此,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

本项目招标评分细则未做改变,招标采购活动正常进行,本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有约束力。

招标人:南靖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招标代理:福建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9日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9482.0 万元(人民币)


标签: 一体化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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