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林炳波:
你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荔湾区龙溪西路与凤池路交界处以北(龙溪凤池公厕对面)地块上进行建设等行为,非法占用农用地8435.41平方米,且将上述地块水泥硬底化地面5844.04平方米,为硬底化面积是2591.37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农用地7997.93平方米退还给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用地46平方米退还给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拆除上述房屋及水泥硬底化地面,并罚款231057.69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荔综国土处字〔2017〕第05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荔湾区宝源路95-1号二楼(电话:********)领取上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三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4月24日
标签: 行政执法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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