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港国投煤炭码头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钦州港国投煤炭码头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国投钦州港口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区果鹰大道3号。
联系人:李宗,电话:183*****460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钦州港国投煤炭码头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1、建设规模为新建1个5万吨级煤炭接卸泊位,年接卸能力640 万吨,新建堆场容积100万吨;改造现有7万吨级煤炭接卸泊位的输煤皮带系统,年接卸能力由500万吨增加到720万吨。
2、项目于2012年6月开工建设,工期为36个月,5万吨泊位、堆场、火车装车楼及配套输送皮带系统2016年12月建设完成投入运行,改造旧输送皮带系统于2017年9月建设完成投入运行。
项目投入生产运行以来,运行已达到设计要求,满负荷生产,各生产设备运行正常。
项目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试运行阶段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按照设计的要求,建造和购置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确保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同时施工,在项目运营时同时投入使用。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
时间:2017.6.5~2017.6.9,2017.9.4~2017.9.6。
人员名单:黎海红、欧军荣、李明。
建设单位陪同人:安全管理部李宗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粉尘(煤尘)、噪声、高温等。
表1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评价
单元
存在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
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部位接触方式
卸船与输送粉尘燃煤装卸、贮存、堆取料、及输送过程的泄露和扬尘卸船机、船舱、各转运站、堆取料机呼吸道吸入
噪声机械设备运转及燃煤的碰撞卸船机、船舱、各转运站、堆取料机耳道传入
堆存与发货粉尘燃煤装卸、贮存、堆取料、及输送过程的泄露和扬尘堆场、火车装车楼呼吸道吸入
噪声机械设备运转及燃煤的碰撞火车装车楼、堆场耳道传入
项目厂址地处南方,位于亚热带地区,夏季气候炎热且时间较长,工人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定时对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操作或维护,理货员和货车平车工在堆场出货作业时,夏季工作时常常会受到炎热的太阳辐射。
检测结果:项目工人接触的总粉尘(TWA)、呼吸性粉尘(TWA)、噪声和高温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极少数作业地点的总粉尘(超限倍数)存在超标情况。
表2 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原因及控制措施建议
工种检测地点工作人员
接触状况
超标项目超标原因控制措施建议
皮带巡视员M0-M1
(外委单位)
M1转运站
负一楼

M2转运站一楼
巡检,1次/2h
现场查看操作,每次约10min
总粉尘
(超限倍数)
燃煤在输送过程中由于落差、振动导致粉尘飞扬;皮带头密闭罩、皮带尾导料槽密闭不严,工艺运行过程中由缝隙外逸、抛洒落至工作场所或设备上,所抽风除尘设施效果不佳;现场、设备积尘较多,二次扬尘严重进一步加强设备检修维护,保证密闭罩、导料槽的密闭性,防止皮带粘料、跑偏;对除尘设施加强维护,合理设置抽风除尘量及喷雾抑尘水量;加强现场、设备清洁

根据《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对项目作业工人接触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其中:粉尘(按分级标准以呼吸性粉尘计)分级结果均为0级(达标);噪声分级结果均为0级(安全作业)。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1、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
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2、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关键控制点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噪声、高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噪声聋和中暑。
关键控制点
⑴粉尘:卸船机卸料点、各转运站转运点。
⑵噪声:卸船机卸料点、各转运站转运点。
⑶高温:堆场。
3、综合结论
项目在建设阶段执行了国家有关规定,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已落实了项目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措施;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正常情况下,项目能够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保证各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配合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总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工人的影响总体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因此,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可行、有效。
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当前情况下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总体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正常生产过程中,项目在采取了本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已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根据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持续性的改进和完善。
在运营过程中,对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合性进行检查,确保其能正确运行。
2、继续加强对设备、喷雾抑尘设施的检修维护,加强对现场、设备的清洁。
3、做好个人防护。虽然此次检测,作业工人接触的噪声(8h等效声级)均合格,但5万吨泊位卸船机机房和各转运站转运点的现场噪声仍大于85 dB(A),进入这些场所的作业工人应自觉正确佩戴耳塞。清仓保洁工进行清仓作业和各皮带巡视员进行巡检时,应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4、设备维修、检修及调试是职业病危害较大的时期,公司应注意加强管理,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5、公司应加强包括外委单位在内的管理及对工人的教育,及时检查和督促作业工人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及体检机构的要求,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6、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对《评价报告书》的意见如下:
1、建设项目概况全面正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和评价全面正确。
3、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和评价正确。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和评价全面正确。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分析和评价正确。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7、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和评价全面正确。
8、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和评价全面正确。
9、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正确。
10、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确。
11、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可行。
12、评价结论正确。
建议:
1、告正文中补充必要信息。
2、根据专家个人意见修改。
专家组同意通过《控评报告》,《控评报告》修改完善后经组长复核确认。
专家组长已进行复核,评价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已按照评审会上专家所提意见,对《评价报告书》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提供了修改说明。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 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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