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袋除尘器招标公告

布袋除尘器招标公告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拟将公司热电站两台旋风锅炉配套的静电除尘器改造为布袋除尘器。
1.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邀请合格投标人就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热电站除尘器改造工程所需布袋除尘器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投标人就以下货物和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招标设备名称及数量:
布袋除尘器 2台
2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在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3.所有投标书应于2007年7月16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监察部(吉林省.吉林市.九站街516-1号).
4.定于2007年7月17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在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监察部(吉林市九站街516-1号)开标。
联 系 人:刘树军先生,于沣先生
电 话:****-******* 传真:
技术咨询联系人:周宝玉
电 话:****-*******135*****498
传真:****-*******
5、现场踏查时间:本次招标的布袋除尘器是在原有的静电除尘器上改造而成,需现场实地踏查的投标方,请于2007年7月13日16:00前到现场考察,逾期恕不接待。
联系人:周宝玉
联系电话:****-*******135*****498
第二部分 投标方须知
投 标 须 知
1. 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组成;
1.2 招标文件由招标方编制;
1.3 投标方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1.4 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2. 资格确认
2.1投标方必须具备下列证明文件:
2.1.1投标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力和生产能力。
2.1.2所供设备、材料不是投标方自己生产的,投标方应具有设备、材料制造厂家同意其提供该设备、材料的正式授权。
2.2资格证明文件
2.2.1营业执照(复印件)
2.2.2法人代表授权书
2.2.3投标单位情况表
2.2.4产品鉴定证书(如果有的话,提供复印件)
2.2.5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2.6近三年来的企业产品销售业绩
2.2.7投标产品或同类产品获国优、部优荣誉证书
3.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充
3.1投标方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可采用下列方式进一步澄清:
3.1.1投标方可在开标日5天以前,将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传真与招标方进行说明。
3.1.2招标方视澄清问题的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必要时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通知所有购买标书的单位。
3.2对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方,评标以补充说明为准。
3.3为使投标方有足够的时间按补充说明修改标书,招标方有权决定推迟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4. 投标文件签署及形式
4.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包括本须知第2条所列项目)应遵守本条。
4.2投标方应填写单位全称,同时加盖单位印章。
4.3投标书一式六份;如果其中内容不同,视为废标。
4.4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墨水填写或打印。副本可以用复印件。
4.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4.6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5. 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5.1投标总价包含运费。
5.2投标总价包含原有除尘器的部分拆除、新除尘器安装、进出口烟道部分拆除安装施工费用。
5.3投标保证金
投标方应提供不少于5000元投标保证金
5.3.1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种:
(1) 现金、支票
(2) 汇票(全国通用)
12.3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2.4 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了经济合同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保函后无息退还。
12.5 落标的投标方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生效后10天内无息退还。
12.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方撤回其投标书。
(2) 中标方不按本须规定签约或不按本须知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
6.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志
6.1投标书(含技术文件和交货程序)应装入袋内密封(投标书一式六份),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签字和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内容名称、投标方名称,并注明“开标时起封”字样。
6.2资格文件袋内装资格证明文件贰份和投标单位情况表一式四份不封口,封皮上写明内容名称及投标方名称。
6.3.招标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以书面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者。
6.4招标方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6.5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方有权拒绝接收。
7.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7.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方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方者,招标方予以接受,但不退回投标文件。
7.2投标方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方,并在封面上注明“修改投标文件”字样。同时注明内容名称、投标方名称。
7.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方,该文件应由法人代表或投标全权代表签署。到达时间必须在开标前。
8. 开标和初审
8.1招标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大会。开标大会由评标小组成员、投标方代表、大会工作人员等参加。
8.2对投标文件的初审由招标方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
8.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对招标文件内容如有更好的方案,可以另方案投标。
8.4招标方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方提出询问或澄清的要求。
8.5投标者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实质内容。
9. 评标
9.1招标方根据改造方案特点组建评标小组。其成员由招标方技术、经济、法律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代表组成。
9.2评标原则
9.2.1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9.2.2比较报价,同时考虑:
a. 设计方案先进、合理;
b. 产品的性能及采用的标准;
c. 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
d. 产品的寿命、运行成本;
e. 维护服务、备件供应;
f. 交货时间;
g. 经营信誉;
h. 运输条件;
9.3中标条件
9.3.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9.3.2有执行合同的能力。
9.3.3不以格最低为唯一中标依据。
10. 最终审查
10.1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予中标者。
10.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予中标者的技术状况、改造方案、产品质量、资格、信誉以及招标方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进一步的考察。
10.3最终审查的方式:
10.3.1对予招标方进行询问;
10.3.2对予招标方进行实地考察;
10.4接受审查的予中标方,必须如实回答招标方的询问或考察。并提供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10.5如审查结果评标价最低的投标者不能符合中标条件,则应考察下一个评标价最低者。
11. 签定合同
11.1招标方在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发出签约通知。
11.2中标方须按招标方指定的时间、地点签定合同。逾期十日者按开标后撤消投标处理。
11.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者对投标书的澄清文件等,均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第三部分 技术规范书
1.总 则
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本次招标的袋式除尘器的功能设计、结构、安装和试验等方面。
1.2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制造厂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如果制造厂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多么微小,都应在投标文件的差异表中加以说明。
1.4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制造厂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本设备技术规范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2.技术标准
应遵循的主要现行技术标准
2.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5-95
2.2.《焊接H型钢》YB3301-92
2.3.《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JB/T8532-97
2.4.《工业管道施工及验收》GBJ253-82
2.5.其它现行标准
2.6招标方除尘器由原有的静电除尘器改造成为布袋除尘器,招标方要求制造厂应利用原有除尘器框架、灰斗,并最大程度利用原有平台、扶梯。自控室利用原有控制室。
3.环境条件
3.1.安装地点:室外
3.2.地震裂度:7度
4.技术要求
4.1.设备名称:布袋除尘器
4.2.设备数量:2台
4.3.设备主要参数(除尘器):
序号 项目 单位 参数
1 处理烟气量 m3/h 190000
2 滤袋材质及规格
3 设备运行阻力 Pa <1200
4 除尘效率 % >99.95
5 进风口含尘浓度 g/Nm3 36
6 排放浓度 mg/Nm3 <30
7 介质温度 ℃ 150-195
8 漏风率 % <3
9 过滤风速 m/s
10 序号2、9及其它技术参数由制造厂填写
4.4.技术要求
4.4.1设计条件
4.4.1.1气象与地质结构参数
极端最高气温 42℃
极端最低气温 -42℃
年平均气温 5.0℃
夏季通风计算温度 27℃
冬季采暖计算温度 -23℃
年平均降雨量 660mm
相对湿度 70%
冬季主导风向及频率 SW(25%)
夏季主导风向及频率 SW(17%)
最大冻土深度 1.80m
风荷载 0.55KPa
雪荷载 0.4KPa
地震基本烈度 7度
4.4.1.2锅炉烟气参数:
锅炉台数 2台
每台锅炉容量 75t/h
每台锅炉烟气量 190000m3/h
烟气温度 150℃~195℃
除尘器入口烟气含尘浓度 36g/Nm3
除尘器台数 1台/炉
烟气中硫化物含量 630mg/Nm3
烟气中氮化物含量 mg/Nm3
烟气含氧量 0.05
4.4.1.3 煤质分析
煤质分析数据表
项 目 符号 单 位 设计煤质
收到基碳 Car % 43.854
收到基氢 Har % 3.059
收到基氧 Oar % 7.632
收到基氮 Nar % 1.055
收到基全硫 Sar % 0.4
收到基灰份 Aar % 40
收到基水分(全水) War % 4
空气干燥基水分 Wadf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 Vdaf % 25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MJ/kg 17
可磨性系数 K — 1.26
灰变形温度 DT ℃ 1300
灰软化温度 ST ℃ 1340
灰熔化温度 FT ℃ 1400
煤粉R90=20-30%, R200=3-6%。
4.4.1.4飞灰特性
4.4.1.4.1 煤质灰份化学成分检验数据表
名 称 符号 单位 设计煤质
二氧化硅 SiO2 % 51.04
三氧化二铁 Fe2O3 % 3.76
三氧化二铝 Al2O3 % 18.85
氧化钙 CaO % 9.49
氧化镁 MgO % 1.4
氧化钠 Na2O %
氧化钾 K2O %
可燃物 % 0.01
4.4.1.4.2 飞灰粒度
粒径(μm) 单位 设计煤种
<3 %
3-5 %
5-10 %
10-20 %
20-30 %
30-40 %
40-60 %
>60 %
中位径 mm
4.4.1.4.3油料分析
30#轻柴油分析数据表
序号 项 目 单 位 数 值 备 注
1 应用基低位发热量 kJ/kg 41816 10000Kcal/kg
2 水分 % --- 痕迹
3 灰分 % ≯0.025
4 硫分 % ≯0.2
5 机械杂质 % 0
6 闪点 ℃ 50
7 凝固点 ℃ -30
8 运动粘度 厘沱 3.0~8.0
9 恩氏粘度 E 1.2~1.67 20℃
4.4.2对除尘器的设计要求
除尘器出口烟气含尘浓度 ≤30mg/Nm3
通过布袋除尘最高烟气温度小于195℃,瞬时达220℃
除尘器为露天布置,按7度地震裂度设防,并考虑各种(包括风雪载荷)载荷以及防风、防雨、防冻等措施。
除尘器滤袋采用的过滤布,保证使用寿命不低于30000小时的运行时间和除尘效率。
采用压缩空气脉冲喷吹方案,阀门采用进口阀门。电磁阀使用次数不少于300万次。除尘器灰斗下布置星型卸灰阀,除尘器灰斗放灰口应充分考虑与接灰罐车的接口问题,并在灰斗侧壁预留气力输灰接口,接口尺寸以及位置由投标方设计。压缩空气脉冲喷吹系统工作时,整台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和排放浓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考虑除尘器内部消防措施。
采用上位机+PLC进行自动控制并留有与DCS的通信接口,当自动控制发生事故时可手动控制。
布袋除尘器利用原有静电除尘器的基础、框架,投标方应充分考察现场,根据实际提出设计方案。
考虑锅炉点火启动、化焦时使用柴油的情况。
除尘器入口飞灰粒径分布情况可由制造厂进行测试,招标方提供飞灰试样。
4.4.3设计界限
4.4.3.1原除尘器部分构件的拆除以及除尘器的烟道出入口设计、制造、安装均由乙方负责。
4.4.3.2除尘器出灰口应充分考虑罐车的进出,并原则上利用现有灰斗,并考虑出灰口与罐车的连接。
4.4.3.3除尘器扶梯平台由乙方设计,并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平台扶梯,不足或不符合行业或实际要求部分重新设计,并安装。
4.4.3.4压缩气源到储气罐进口法兰(含配对法兰、油水分离器)。
4.4.3.5包括除尘器旁路系统
4.4.4控制要求
4.4.4.1清灰控制采用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可相互转换。自动控制采用压差(定阻)和定时两种控制方式,可相互转换,压差检测点分别设置在除尘器的进出口总管处,当达到设定的压差值时,除尘器各室依次进行脉冲喷吹清灰。
4.4.4.2除尘器设置机旁控制柜和主控室控制柜(PLC机柜),控制柜留有足够的输入和输出接口,监测系统运行工况。
4.4.4.3除尘器中的运转设备均设置机械故障检测和报警装置,当任一运转设备发生故障时,立即发出故障信号,并送至锅炉操作室内,在主控室控制柜显示并声光报警,运转设备自动断电停运。如除尘器故障时切换时切换到旁路系统中运行。
4.4.4.4灰斗设有高低料位计,同时将料位信号送至集中控制室,在监测屏上显示。
4.4.4.5除尘器设有CRT站和PLC进行自动控制并留有DCS接口可以监视,运行相关的技术数据可在主控柜上显示。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发出相应控制指令。
4.4.4.6除尘器设置主控柜(PLC电控柜)和现场控制柜,采用三电一体化设计,主控柜与现场控制柜间可进行信号联络,实时监测系统运行工况。控制柜留有足够输入输出接口,以便于今后发展。PLC机柜由投标方设计,便于与集中控制室控制机柜统一。制造厂应提供就地控制柜端子排接线图及对出线电缆的技术要求,并提供工艺流程及逻辑控制图,并提供工艺流程所涉及到的各个检测及控制相关量I/0清单(用EXCEL表格)。
4.4.4.7除尘系统所有运转设备均设置机械故障检测和报警装置,当任一运转设备发生故障时,立即发出故障信号,并送至主控室内,在主控柜上显示并声光报警,并根据故障状态,及时做出处理,如检修或停机。
4.4.4.8除尘系统控制可实现自动/手动切换,在提高整个系统工作自动化程度的同时,也提高了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同时便于整机调试。除尘器脉冲清灰自动控制采用压差(定阻)和定时两种控制方式。
4.4.4.9除尘器设有滤袋检漏装置,其检测出的破损滤袋的所处的仓室可在主控室内的监测屏上显示出来。
4.4.4.10袋式除尘器设有压力、温度检测及显示报警装置及照明和检修所需用的电源插座。
4.4.4.11除尘器电控柜内部接线由制造厂配置。
4.4.4.12除尘器本体范围内的电气部分由制造厂成套设计。
4.4.5工艺技术要求
4.4.5.1性能要求
4.4.5.1.1制造厂所提供的设备能满足技术参数的要求,并能在需方所提供的自然条件下长期、安全地运行。
4.4.5.1.2除尘器按下列荷载的最不利组合进行强度设计:
工作压力:按负压设计,按最大正压校核;
除尘器重量:自重、附属设备重量等取最大值;
所有外部如风、雪荷载等。
4.4.5.1.3含尘气体的整个运行过程是在负压下进行的。
4.4.5.1.4对于非制造厂生产,而由制造厂外购装配的除尘器的设备、部件连同相关的备品备件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制造厂不应以非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为由拒绝承担维修、更换或赔偿的责任。
4.4.5.1.5制造厂应为除尘器提供备品备件以保证除尘器的正常运行,并在除尘器验收投运后继续优惠提供有关配件。
4.4.51.6 所有平台设护栏和护沿,应充分利用原有平台、扶梯,不符合要求的地方适当改造或新增
4.4.51.7扶梯应能满足到各层需检修和操作的作业面,扶梯宽应不小于800mm,走道宽应不小于1000mm,扶梯与水平之间的夹角不大于45度,并有扶手。扶梯护栏及扶手高度应不小于1100mm。
4.4.5.1.8由零米到本体的第一层平台的扶梯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布置位置,由供方设计并供货。
4.4.5.1.9 设备支撑的底座应考虑到地震力加速度对它的作用。
4.4.5.1.10 外壳应充分考虑到膨胀要求。
4.4.5.1.11 距壳体1.5m处最大噪声不应超过85分贝。
4.4.5.1.12 除尘器的各处观察孔、平台、顶盖、通道等应设有照明。
4.4.5.1.13 灰斗
4.4.5.1.13.1 应尽量利用原有除尘器灰斗,并充分考虑罐车进出以及卸灰方便,并预留将来采用气力输灰接口。
4..4.5.1.13.5灰斗上应考虑设计安装清堵空气炮,并考虑加热装置,防止灰斗内积灰受潮板结。
4.4.5.2制造要求
4.4.5.2.1除尘器本体设计密封、坚固,连接件的尺寸配合公差除个别外均达到国家标准公差和配合中规定的10级精度。
4.4.5.2.2设备配套提供喷吹系统(油水分离器)、清堵空气炮、电动调节阀、往复阀、卸灰阀、进出风管配套法兰、除尘器控制柜、现场柜、扶梯平台及有关检测仪器、仪表和信号显示装置。除尘器顶部设防雨棚,除尘器设保温层、检修孔,并提出压缩空气的压力和流量要求。
4.4.5.3材料要求
4.4.5.3.1除尘器本体采用Q235A,龙骨材料为镀锌件,壁板板厚不小于5mm,盖板和筋板厚度不小于6mm,进出风管壁厚不小于5mm,配对法兰厚度不小于10mm。除尘器电控柜和机旁控制箱均为双层密封门,防水、防尘、防小动物。
4.4.5.3.2滤袋采用的滤料应耐高温、耐冲击,并注明生产厂家。
4.4.5.3.3设备保温按设计院提供的保温材料参数由制造厂进行设计,并将保温结构图、计算结果及保温主材料及各附件用量提供给设计院。
4.4.5.4电气要求
4.4.5.4.1除尘器使用的电源为380V/220V-50Hz。
4.4.5.4.2当电源电压在±10%范围内变化时,除尘器所配电气设备和管制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4.4.5.4.3除尘器本体设计时,为电缆敷设提供必要条件。
4.4.5.4.4除尘器有接地要求时,设有接地用的端子并有明显标志。
4.4.5.4.5采用的电动机符合国家标准,接线盒为防雨式。
4.4.5.4.6所采用的电器元件均是国内著名厂家的产品或引进产品。
4.4.6.表面整理和涂层
4.4.6.1对于金属渣屑、碎布、碎石及其它异物将从设备内清除。所有的铁屑、铁锈、油、油脂、粉笔、蜡笔、油漆符号及其它有害的东西都从设备内部、外表上除去在运输期间,设备内外保持干净及干燥。
4.4.6.2在焊接部位,根据国家标准采取手工清理或机械清理的方法进行清理。
4.4.6.3机组的整理和涂料满足以下要求:
A所有锐边及构件加工圆滑以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B金属表面的清理和整理符合标准工艺。
C各项清理符合生产厂家的标准工艺。
4.4.6.4喷涂过程按照操作工艺标准进行。
4.4.6.5单涂层或双涂层的修整工作和原有涂层的要求一致。
4.4.6.6所有碳钢机械加工表面在装运和储放期采取可靠的防氧化措施。
4.4.6.7涂漆色标将电力行业及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有关要求执行。
4.4.7应提供近三年的使用用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4.4.8其它要求在签定技术协议时双方商定。
5.供货范围及报价
5.1制造厂提供详细供货清单,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或数目不足,制造厂将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5.2制造厂将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并且供随机备品备件和质量保证期内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并在投标书中给出具体清单。
5.3制造厂在投标书应按供货清单所列部件名称分别报价,合计总价。
5.4制造厂是否具备安装资质能力。若制造厂进行安装,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装费。并详细阐述安装方案。
5.5供货清单如下:
序号 部件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备注
1 本体 上箱体 套
下箱体
灰斗
支架
花板组件
2 滤袋 条 标明厚度
3 袋笼 只
4 电磁脉冲阀 台
5 脉冲控制仪 台
6 喷吹系统(含气包、压缩空气减压过滤装置) 套
7 压缩气源处理系统(含3m3储气罐) 套
8 滤袋检漏装置 套
9 旁路系统 套
10 离线阀(含气动元件、气缸) 套
11 进风口手动切换阀 套
12 电动调节阀 台
13 电动蝶阀 台
14 空气炮 套
15 差压计 套
16 阻旋式料位计 套
17 测温仪 套
18 星型卸灰阀 台
19 扶梯平台 套
20 辅料/连接件 套
21 防雨棚 套
22 保护层 套
23 主控柜 台
24 现场控制柜 台
25 照明系统 套
6.技术服务
6.1.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制造厂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制造厂在工程过程的各项协调配合工作,如工程进度、制造设计、图纸文件、设备配套、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技术交底、人员培训等。
6.2.技术文件
6.2.1. 制造厂在订货前除应向买方提供一般性资料,如鉴定证书、供应项目清单、报价书(分项)、说明书、总装图、计算书和主要技术参数等之外,还应在投标时提供下列有关图纸及文件二套及电子版一份。(图纸用AuToCAD2000版绘制表格用Excel,文本文件用word制作),所有资料应标有“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热电站除尘器改造工程”的工程标识。并且这些资料将做为施工图设计的最终依据使用。
6.2.1.1.产品说明书
6.2.1.2.供货范围清单,备品备件清单,专用工具清单
6.2.1.3.各系统图、安装图、荷载图、技术参数表
6.2.1.4.设计、制造、试验标准。
6.2.2.随设备供应招标方的三套图纸还应包括出厂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
6.2.3.在合同签订前,应先签订技术协议。买方及制造厂将在技术协议中协商确定招、投标文件吕的未尽事宜。
6.2.4.中标方在中标通知书下达7日内,向设计院提供一套完整的、供设计院设计使用的不再修改的图纸资料。
6.3.设计联络
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供需设三方另行商定。
6.4.现场服务
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制造厂应派出技术人员常住现场,免费提供现场服务。常住人员协助买方按标准检查安装质量,处理调试投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造厂应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安装和运行人员免费培训。
6.4.1.制造厂现场技术服务
6.4.1.1.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制造厂应派出技术人员常住现场,免费提供现场服务。制造厂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制造厂应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如果提供的包括服务人日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中人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制造厂应追加人日数,且不发生费用。
现场服务计划表
序号 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人数 派出人员构成 备注
职称 人数
1 安装前基础验收及安装图纸技术指导
2 设备到货的验收
3 安装期间技术指导及质量监督
4 支架、箱件安装结果验收
6 滤袋袋笼的安装及投运前的设备验收及调试
7 投运后第一次考核验收
投运后第二次考核验收
6.4.1.2制造厂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6.4.1.2.1制造厂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检查安装质量、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对于发现的任何问题及时与招标方沟通。
6.4.1.2.2在安装和调试前,制造厂技术服务人员应向需方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对重要工序制定安装、调试工序表,制造厂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需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制造厂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制造厂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制造厂负全部责任。
6.4.1.2.3制造厂现场服务人员有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制造厂现场人员将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制造厂委托需方进行处理,制造厂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6.4.2培训
6.4.2.1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制造厂应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培训费用由制造厂承担。
6.4.2.2培训计划和内容见下表
国内培训计划表
序号 培训内容 计划人数 培训教师构成 地点 备注
职称 人数
1 设备安装图纸、安装工序、注意事项的讲解
2 设备调试操作要领、注意事项的讲解
3 电控系统的相关操作培训
4 设备常见故障检查与排除
5 设备运行操作与日常维护保养
6.4.2.3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
7.买方工作
7.1.买方应向制造厂提供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技术文件。
7.2.设备安装过程中,买方为制造厂现场派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7.3.设备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员到制造厂进行检验,制造厂应积极配合。
8.工作安排
8.1.制造厂收到技术规范书后如有异议,在3天内书面通知买方。
8.2.根据工程需要可以召开设计联络会或其他形式解决设计制造中的问题。
8.3.文件交接要有记录,设计联络会议应有会议纪要。
8.4.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及附件规格、重量等有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
9.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9.1.备品备件
制造厂应向买方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备品备件清单见
表9.1(由制造厂填写)。
表9.1 备品备件清单(至少不限于)
序号 部品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备注
1 滤袋 条
2 电磁脉冲阀 只
3 电磁脉冲阀检修工具包 套
9.2专用工具
制造厂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工具及仪器见9.2(由制造厂填写)
表9.2 专用工具及仪器清单
序号 名称 型号及规范 单位 数量 用途 备注
10.质量保证和试验
10.1.质量保证
10.1.1.订购的新型产品除应满足本技术规范书外,制造厂还应提供产品的鉴定证书。
10.1.2.制造厂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等(包括制造厂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规定。若买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制造厂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制造厂应积极配合。
10.1.3.制造厂应遵循本技术规范书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通过ISO9000;GB/T1900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已经过国家认证和正常运转。
10.1.4.制造厂应提供使用进口材料、设备的证明等文件。
10.2.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
10.2.1本条款用于以后所签定的合同执行期间对制造厂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制造厂所提供的设备符合《工程说明》规定的要求和国家有关环保方面的要求。
10.2.2制造厂应在签定的技术协议后一周内,向买方提供与本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工程说明》的规定。
10.2.3.工厂检验
10.2.3.1制造厂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制造厂对提供的合同设备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等全套质量证明文件,并且作为交货时设备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10.2.3.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10.2.3.3制造厂检验的结果要满足《工程说明》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制造厂应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
10.2.4.性能验收试验
10.2.4.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工程说明》的要求。
10.2.4.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需方现场。
10.2.4.3性能测试的时间:在72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需方和制造厂商量确定;单台设备的试验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验收合格之后进行质量保证期。
10.2.5性能测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10.2.6.缺陷的处理
10.2.6.1 如果性能不满足,经调试和消缺,再重做试验。
10.2.6.2调试和消缺内容:供需双方各负其责。
10.2.6.3如果试验后半年内仍不能达到性能保证值,若属供方原因则按商务条款执行。
11.包装、运输和储存
11.1.设备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否则应得到切实的保护,确保其不受污损。
11.2.所有部件经妥善包装后,在运输过程中尚应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以免散失损坏或被盗。
11.3.在包装箱外应标明需方的订货号、发货号。
11.4.各种包装应能确保各零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到损坏、丢失、变形、受潮和腐蚀。
11.5.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
11.6.整体产品或分别运输的部件都要适合运输和装载的要求。
11.7.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提供份额符合GB11032的要求。
13.索赔
13.1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确认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短途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序、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件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14. 延期交货
14.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终止合同。
15. 违约赔偿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航寄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 税费
17.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2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 仲裁
18.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提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18.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9. 违约终止合同
19.1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9.2在买方根据上述19.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 破产终止合同
2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1. 转让或分包
21.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2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2. 合同修改
22.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3. 通知
23.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 计量单位
24.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5. 适用法律
25.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 合同生效及其它
26.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后开始生效。
26.2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四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1.到货时间及报价要求
1.1结算货币:人民币
1.2交货地点: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热电站安装现场
1.3工期要求:2007年8月初~2007年10月末,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任务,并交付使用。
1.4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中应包含设备费和运输费、原静电除尘器部分拆除费、安装费(含除尘器进出口烟道连接),调试费以及技术培训费用,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由投标方承担运费和运输保险费。
设备费投标报价中应包含17%的增值税。
2.付款方式:
2.1、无预付款,故要求投标方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
2.2、无设计、安装进度款
工程款支付需依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资金的交付进度按比例支付。
3.其它
3.1中标方在中标后五日内与招标方签订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
3.2在技术协议签订一周内,卖方向买方提供全部技术文件4份,文件上应标有“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热电站除尘器改造工程”标识。
3.3卖方在中标后,应在一周内向设计院提供设计需要的资料和图纸(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并附电子版。
3.4验收及验收标准
在招标方现场进行验收,根据招标文件及双方认可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
3.5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另附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1套,单独密封后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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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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