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个人独资企业)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个人独资企业)
惠州华粤熏蒸消毒中心等21家个人独资企业(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18年4月13日起连续15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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