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招标公告

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招标公告

烟台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服务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基础数据采集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档案数字化扫描和84项档案主要信息录入,扫描后的数字化档案存储的人事档案管理软件系统,便于日后档案管理,提高影像档案的使用效率、取得实效,为今后人事档案省级集中作好准备,逐步实现“互联网 人事档案”管理模式。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若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及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8%的扣除;所投产品中部分产品为小微企业产品,小微企业产品金额占合同金额30%以下的不给予价格扣除,小微企业产品金额占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2%的价格扣除。若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2、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在投标价格评审中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时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3、若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若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4、招标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最新一期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规定,供应商所报产品属于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强制采购的,必须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查询网址: http://www.ccgp.gov.cn/,公示稿无效),否则其报价将被拒绝。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单项节能认证的产品。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

需按国家、省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要求制造、验收。

三、标的要求

质量要求:详见附件。

安全要求:满足国家相关规范。

技术规格:详见附件。

物理特性:详见附件。

四、交付要求

标的数量:详见附件。

交付或实施时间:自接采购人通知后至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工作(供应商可提报更快的交付时间)。

交付或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详见附件。

服务期限:自验收合格后一年。

服务效率:详见附件。

六、验收标准:

1.按照国家出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基础数据采集内容》(试行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基础数据采集规范》(试行意见)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安全规范》(试行意见),对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成果进行验收。

2.实现和烟台市人才服务业务办公系统的无缝对接,实现访问数据、在线实时查阅人事档案等功能,提高影像档案的使用的便捷性和利用率。

3.人事档案标准化整理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分类排序及编目》等要求进行验收。无涂改、无损毁、无泄露档案信息等情况。

4.达到省、国家业务系统的实现数据互联共享要求,预留今后省级、国家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互联共享接口,为实现全省全国“互联网 人事档案”打好坚实基础。

七、其他技术及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发 布 人:烟台市人才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加工服务 数字化 档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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