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招标公告

信息化建设招标公告


采购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华伟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

编制时间:2018年5月15日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采购升级中国法律数字图书馆(法库)7.0版本。项目预算:15.5万元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采购内容、数量及单项预算安排。

软件参数:采购升级中国法律数字图书馆(法库)7.0版本,年度为2017年-2019年,并发数30,采取镜像模式,安装更新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服务器上,与之前已经采购的系统实现完美对接与升级,具体如下:

(一)法律法规库:

1、完整收录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行业规定、国际条约、团体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2、具备知识联想即文献扩展链接功能,可以从一篇(条)法规直接进入篇(条)法规的历史沿革、同类法规、法规适用案例,并可以链接到期刊论文、博硕论文、会议论文、报纸等论文资源,智能化的学习了解法规的发展历史、司法实务的情况以及对法规热点难点的解读和研究。

3、具备法条检索功能,能够通过条目全文、条目关键词直接查找法条。

4、具备初级、高级检索功能,可自由增加或减少检索项条件。

5、具备全文检索功能,可以在文章内容中进行所关心的文字查找。

6、对于检索结果能够按照法学学科、发布机关、效力级别、时效性、应用领域等条件进行分类聚类,并且对于检索结果能够按照发布日期等排序。

7、法律法规文献量年更新8万篇。

(二)案例库:

1、收录包括民事经济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刑事犯罪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件、司法鉴定案例等类型案例。

2、所收录案例既包含法院权威发布的裁判文书型案例,也包括专家学者对热点、疑难案例的评析。

3、具备按照案由、裁判要素等检索功能。

4、具备知识联想即文献扩展链接功能,可以从一篇案例直接进入该篇案例的法条依据、相关案件以及法学论文包括期刊、学位论文、会议、报纸、,并提供案情相同而判决结果相同/不同的案例的对比分析,作为法官办案的参考。

5、具备初级、高级检索功能,可自由增加或减少检索项条件。

6、具备全文检索功能,可以在文章内容中进行所关心的文字查找。

7、对于检索结果能够按照内容性质、案件类型、审理程序、法院级别、证据种类等条件进行分类聚类,并且对于检索结果能够按照裁判日期等排序。

8、案例文献量年更新5万篇。

(三)论文库:

1、产品完全解决版权,无争议。

2、收录论文类型包括期刊、博硕士学位论文、会议论文、报纸文章。

3、法律专业期刊不少于150种,核心期刊不少于20种,收录有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当代法学、河北法学、法学、现代法学等

4、博硕论文库要求:来源于重点高校、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研究院所的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年度可以追溯到2000年;并必须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厦门大学等10所重点博/硕士授予单位的学位论文。

会议论文的文献来源为二级以上学会、协会、省级以上重点高校、地市级以上政府主办的学术会议,以及在国内召开的国际会议主办单位。

6、报纸收录来源为中央级、全国性报纸和发行量大、有一定影响力的地方性报纸及法律行业特色报纸,要求全文内容全部是数字化纯文本文件,可以直接进行文章内容的摘录。

7、论文资源具备知识联想即文献扩展链接功能,可以从一篇文章的全文直接进入这篇文章的参考文献、被引用文献、相似文献、相关法规、相关案例等,智能化的学习了解某个知识或学科的来龙去脉。

8、具备初级、高级检索功能,可自由增加或减少检索项条件。

9、具备按文献类型、出版来源、核心与否等方式进行检索的功能。

10、具备全文检索功能,可以在文章内容中进行所关心的文字查找。

11、对于检索结果能够按照文献类型进行分类聚类,并且对于检索结果能够按照发表时间、相关度、被引频次、下载频次等条件排序。

12、论文总文献量年更新15万篇。

(四) 新版增加检察院法律文书;增加一千万篇案例,计划于2018年下半年进行内网镜像更新;增加业务助手库可以以案由为中心,整合某案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知识点并通过碎片化和大数据技术进行关联与整合分析。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某类案件法律法规援引情况、裁判结果、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推送相关解决方案,服务法律实务,进一步满足业务决策需求。镜像服务模式中新增文献评价功能,为读者提供参考。

(五)论文库、案例库和法律法规库的一站式检索:(1)三个库具备统一导航,能够进行跨库统一检索(2)数据库具备初级、高级和专业检索功能,支持模糊检索、全文检索、智能检索、二次检索、检索范围限制等,对检索结果可以按照时间等进行排序(3)每篇文献能关联和深度整合相关信息,如参考文献、引证文献、共引文献、同类案例的相同和不同判决、法律依据等,实现法规、案例、论文的关联与对照(4)每篇文献都能实现PDF与CAJ下载。

2.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上部分达到相应标准。

3.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

4.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所提供货物要求全新,达到使用标准。

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书原件及声明函;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以下情形给予一定的加分:商务评审加分: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投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投标人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65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注:

节能环保附加分

投标人所报产品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在价格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价格评标总分值×4%×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在技术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技术评标总分值×4%×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说明:本项计分以投标人提供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清单”、最新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投标人提供的列表明确说明的所投产品中节能、环保产品数量及比例为准,否则不给予价格、技术评审加分;投标人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不加分。

小微企业加分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 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代理商投标的,还须提供代理商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下同),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开标时,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

给予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 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开标时,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和联合体协议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6.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供货并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工作。

7.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中标人承包及负责招标文件对中标人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包括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及相关服务等。

项目售后服务及验收标准:货物供货完毕经中标人核实无质量问题后进行验收,验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合同及有关附件要求进行并现场试用进行检验,中标人负责由此产生的检测检验费用。经验收不合格时,中标人必须在招标人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全部负责。

9.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无

三、公示时间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天: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18年5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李主任 电话(传真):********031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1959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华伟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电话(传真):********999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幸福一区41号楼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信息化建设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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