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热器和反应器等采购招标公告
预热器和反应器等采购招标公告
投 标 邀 请
日 期: 2009 年 7 月 8 日
招标编号:ZET-TC09-011
项目名称:内蒙古宜化有限公司甲酸钠
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感兴趣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 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详见《招标货物一览表》。
3 报名资格及报名条件
3.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生产许可证,预热器和反应器、槽类容器、加热器及冷凝器的生产厂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预热器和反应器、槽类容器、加热器及冷凝器)。
3.2、业绩要求:生产厂商具有一定规模制造业绩和销售业绩、且有成功运行2年以上经验。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业绩的有效证明;
3.3、投标人应具有权威认证机构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可靠性、技术服务等负全部责任。
3.4、投标厂家必须具有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质;要求必须注册资金预热器和反应器在2仟万元以上,加热器及冷凝器、槽类容器在500万元以上。
4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09年 7 月 13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
5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请登录HTTP://218.200.151.170 物资计划板块,详见网络编号下载。
6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09年 7 月 15 日1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7 开标地点:
地址: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乌达工业园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招标办
8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乌达工业园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招标办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各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27层
联 系 人:黄宗虎 邮 编:100013
电 话:158*****549、138*****669
传 真:****-*******、***-********
电子信箱:huangzonghu@yahoo.cn
开户银行及帐号:
户 名: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奥体支行
帐 号: ****************5775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盖章)
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2009年 7 月 8日
附表
招标货物一览表
招标编号:ZET-TC09-011
备注:投标以包为单位,可以对 “招标货物一览表”中的一个包或多个包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所有品目的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
包号 品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备注
1 01-1 预热器和反应器 7台 详见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交货时间 项目施工现场 详见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2 02-1 槽类容器 11台 详见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交货时间 项目施工现场 详见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3 03-1 加热器及冷凝器 13台 详见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交货时间 项目施工现场 详见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招 标 编 号: ZET-TC09-011
项 目 名 称: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甲酸钠
说 明
2.1 招标人名称: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乌达工业园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江 涛
1.1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2 招标机构名称: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27层
联系人:黄宗虎
电 话:158*****549、138*****669
传 真:****-*******、***-********
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
11.1 投标报价:最终目的地车上价。
12 投标货币:人民币报价。
投 标 书 的 编 制 和 递 交
2.4 资格标准: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业绩要求:生产厂商具有一定规模制造业绩和销售业绩、且有成功运行2年以上经验。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业绩的有效证明;
3、投标人应具有权威认证机构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可靠性、技术服务等负全部责任。
4投标厂家必须具有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质;要求必须注册资金预热器和反应器在2仟万元以上,加热器及冷凝器、槽类容器在500万元以上。
14.2 货物验收合格后质保期内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易损件的价格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详见第七章。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 10万(包)
15.3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
16.1 投标有效期:90天
17.1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U盘或光盘)电子版本1份。
19.1 投标截止时间: 2009 年 7 月 15 日10时(北京时间)
19.1 开标时间: 2009 年 7 月 15 日1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乌达工业园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招标办
19.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乌达工业园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招标办投标文件须密封后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评 标
23.2 评标方法: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标管理办法详见“第九章 评标标准”。
授 予 合 同
27.1 数量增减变更:招标人可以保留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增减数量的权力。
投 诉
投诉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志刚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资金来源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2.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招标资格证书、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本招标文件中招标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的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招标方: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2.4 合格的投标人
1)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厂均可投标。
2)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所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全新产品。
3.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指导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附招标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章 合同格式
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八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 评标标准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 2009 年 7 月 9 日中午2时(北京时间)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发至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编制要求
8.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 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书
2) 投标一览表 按照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填写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4) 投标保证金。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提交。
5) 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6) 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
7) 资信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质量体系认证、资信等级证书、近三年财务状况及业绩等各项能证明公司资质条件的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为有效文件。)
10. 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 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
2) 备品备件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货物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须的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
3) 专用工具价
4) 调试费用
5) 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
6)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8)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1.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1.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
11.7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最低投标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保证。
12. 投标货币: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2)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如果有),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八章附件5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形式。
1) 银行电汇;
投标保证金银行及帐号:
收款单位: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户 名: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奥体支行
帐 号:****************5775
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机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定签订合同后原额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二份(U盘或光盘)电子版本(使用WORD、EXCEL格式)及一份“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格式附后)”,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所有文件均不允许活页装订。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投标保证金(银行电汇单据复印件)”、“电子版本”分别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投标保证金(银行电汇单据复印件)”、“电子版本”字样。不封装在总包装内层,单独密封提交。
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标明“正本”“副本”字样;。不同包号的文件须分别单独封装,在总包封装(不包括18.1款)。
18.3 内外层信封均应:
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4) 在密封处加盖公章。
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截止期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 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截止期后收到的邮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 评标
23.1 评标委员会
23.1.1 招标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 4 人,招标人代表 1 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产生方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评标专家产生方式的规定。
23.1.2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3.2 评标方法: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标管理办法。
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3.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3.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 资格证明文件没有的;
4) 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 资格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 不满足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8) 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9)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 正本未打印。
23.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3.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3.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九章评标标准)。
23.5.2.1 商务评审: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 企业规模;
2) 近年度财务状况;
3) 货物销售业绩;
4) 付款条件的偏差
5) 其它商务条款的偏差
23.5.2.2 技术评审: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 货物技术经济性能及其保证值;
2) 货物制造质量保证措施;
3) 技术服务措施;
4) 人员培训计划;
5)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6) 货物及技术资料交付进度;
7)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响应程度;
23.5.2.3 价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并作相应调整。
价格调整的原则是:
1)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含供货范围内所有内容。
2) 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所需备品备件
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品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备品备件或
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否则按漏项处理。
3) 投标人报价如有漏项,则须将其他投标人报价中该项价格的最高价加计入该投
标人的投标总价。
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投标人的评标价。根据评标价测算各投标人的价格分值。
23.6中标人的确定
23.6.1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自动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3.6.2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4.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4.1 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4.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3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4.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六、授予合同
25. 资格后审
25.1 招标方将根据本须知第14.3条列出的标准审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25.2 授标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4.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方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
25.3 如果审查通过,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方将拒绝其投标,并对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6. 合同授予标准
26.1 除第28条的规定之外,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27.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27.1招标人可以保留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增减数量的权力,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8.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8.1 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9. 中标通知书
29.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29.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 签订合同
30.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买方签订合同。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负责承担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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