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江东滨江路二期西桥头立交等招标公告

涪陵区江东滨江路二期西桥头立交等招标公告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涪陵区江东滨江路二期西桥头立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涪府房征〔2018〕5号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有关规定,结合涪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认真履行前期各项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区政府作出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涪陵区江东滨江路二期西桥头立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涪府房征〔2016〕4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涪陵区荔枝办事处顺江二组(兴华东路1号)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重庆市涪陵天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港航管理局、重庆市涪陵区木材检查站、刘秀恩、高鹏飞、肖安全、向毅敏、传冰、刘光碧、夏红梅、胡方隆等,具体范围以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拟征收房屋总户数16户,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35.32平方米。实际征收量以核实的数据为准。
二、征收部门: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四、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按《涪陵区江东滨江路二期西桥头立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该项目分户初评结果公示期满后次日起30日。
六、根据国家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间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涪陵区江东滨江路二期西桥头立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附件
涪陵区江东滨江路二期西桥头立交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涪陵区江东滨江路二期西桥头立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涪陵区江东滨江路二期西桥头立交项目
二、项目性质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征收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范围
涪陵区荔枝办事处顺江二组(兴华东路1号)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重庆市涪陵天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港航管理局、重庆市涪陵区木材检查站、刘秀恩、高鹏飞、肖安全、向毅敏、传冰、刘光碧、夏红梅、胡方隆等,具体范围以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拟征收房屋总户数16户,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35.32平方米。实际征收量以核实的数据为准。
六、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的原则。
(二)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原则。
七、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
八、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九、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选择确定。
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水、电、气、闭路电视等设施补偿
非住宅: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电视500元/户;被征收人的水、电补偿仅限于在水、电部门独立开设户头,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的用户,按水、电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未在水、电部门独立开设户头的,不予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三)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补偿
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生产仓储用房40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费均含场内设备、设施等搬迁、安装、调试费。
2.临时安置的补偿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规定办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没有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十一、对被征收人的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非住宅:原则上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30天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的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十二、对被征收人的奖励
非住宅:原则上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30天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600元/平方米×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不含违章建筑面积); 原则上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30天签约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200元/平方米×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不含违章建筑面积)。
十三、房屋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非住宅:以涪陵区政府储备的 “火柴新村”安置房存量非住宅进行产权调换。如房源不足,由区政府另行提供。
非住宅产权调换房价格由依法确定的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四、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区综合执法局组织区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立交 桥头 涪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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