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石钢炼钢厂电炉大方坯铸坯在线连续测温改造招标公告
河钢石钢炼钢厂电炉大方坯铸坯在线连续测温改造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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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 示 表
2018 年 05 月 16日河钢石钢/监察原字001表
编号 | 标的名称 | 炼钢厂电炉大方坯铸坯在线连续测温改造 | 数量 | 详见技术协议 | ||
招标(项目)情况介绍 | 增上一套二冷外铸坯表面测温装置,该装置可以实现对现场三个流铸坯表面温度在线实时测量功能。 | |||||
技术条款、技术协议 | 详见附件1 | |||||
合同主要条款 | 详见附件2 | |||||
中标模式 | 本次招标共一个标段,中标模式为一家单位中标。 | |||||
投标保证金 | 本次招标收取投标保证金1.00万元,投标人在确认技术条款、技术协议及合同主要条款无误后缴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如未中标则招标活动结束后无息退还;如果投标人放弃投标、哄抬标价、提供虚假材料、串标、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招标方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 |||||
报名条件要求 | 要求投标人具有: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 2、近5年(2013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测温工程业绩。 | |||||
报名方式 | 咨询电话 | 传真 | 报名网址 | |||
监督及投诉 | 电话:0311—********(纪委)0311—********(监察部) 电子邮箱: sggsjw@163.com sggsjcb@163.com | |||||
报名截止时间 | 2018年05月21日下午17:30 | |||||
河钢集团石钢公司
附件1:
电炉大方坯铸坯在线连续测温改造
技
术
规
格
书
一、项目主要内容
炼钢厂电炉大方坯连铸机始建于2007年,为实现铸坯矫直前连续测温并对铸坯温度情况进行量化分析,指导生产工艺,拟在该连铸机增上在线连续测温改造项目。本改造项目主要内容为:铸坯表面温度场硬件系统(面阵红外热像仪、单点比色测温仪、冷却防尘系统等)的安装调试、铸坯表面温度场测量系统上位机软件的安装与调试,并以此综合优化连铸工艺,改善和稳定连铸坯质量。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对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安装及调试总体负责。
二、改造条件及要求
2.1连铸机基本参数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原参数 |
1 | 铸机台×流数 | 流 | 1×3 |
2 | 铸机型式 | 全弧型 | |
3 | 铸机基本半径 | m | R12 |
4 | 流间距 | mm | 1500 |
5 | 结晶器铜管长度 | mm | 704 |
6 | 铸坯断面尺寸 | mm | 300×360(可能增加220×300) |
7 | 定尺长度 | mm | 5100~6000 |
8 | 参考工作拉速范围 | m/min | 0.45~0.80 |
9 | 大包钢水重量 | t | ~60 |
10 | 单炉浇铸时间 | min | ~40 |
11 | 大包下渣检测 | 振动式 | |
12 | 保护渣自动加入技术 | 有 | |
13 | 结晶器液面自动控制 | 射源式液面检测系统和塞棒控制系统 | |
14 | 振动型式 | 短臂四连杆 | |
15 | 二冷形式 | 气水雾化冷却 | |
16 | 结晶器电磁搅拌 | 外置式 | |
17 | 末端电磁搅拌 | 有 |
2.2生产钢种类别及代表钢种
序号 | 钢种类别 | 代 表 钢 种 |
1 | 合金结构钢 | 40Mn2,40Cr,23MnNiMoCr54,30CrMoA |
2 | 齿轮钢 | 20CrMnTi,SAE8620,42CrMo |
3 | 优质碳素结构钢 | S45C、SAE1055 |
4 | 轴承钢 | GCr15, GCr15SiMn |
5 | 易切削非调质钢 | 38MnVS6, 49MnVS3 |
6 | 高压锅炉及管坯钢 | 12Cr1MoVG,AISI4145HZ,37CrMnMoA |
2.3改造主要要求
铸坯表面温度测量设备安装及应用
1)根据现场环境和连铸工艺要求开发铸坯表面温度的测量设备;
2)现场安装调试,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
3)建立铸坯表面温度的测量算法,排除铸坯表面渣皮和氧化铁皮对测量效果的影响;
4)验证铸坯表面温度测量设备的精度及测量准确性。
2.4在线测温主要设备
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设备:
1)铸坯表面测温装置: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近红外线热成像仪 | 台 | 3 | |
2、单点精确测温仪 | 台 | 1 | |
3、防尘罩 | 台 | 3 | |
4、信号处理计算机 | 套 | 1 | |
5、大屏幕 | 台 | 3 | |
6、电气柜(含电缆及配件) | 台 | 1 | |
7、水冷机及其配件 | 台 | 1 | |
8、安装支架 | 台 | 1 |
2.5 其它要求
5.1 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对改造项目的完整性负责。
5.2 设备安装、调试由投标人负责,电、气接口由招标人指定位置,接口以下由投标人负责。
5.3中标单位设计完成后通知招标人进行图纸审查,经双方确认后再行施工。
5.4设计施工符合工业企业安全规范和石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保证项目及考核指标
1、 基本要求
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设备的总体性能和能力满足本项目的规定要求。
项目调试正常后即开始进入考核期。
2、考核指标
铸坯在线测温误差±5℃。
3、考核办法
考核指标一项指标未完成考核合同总额的3%。
四、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1、整台套设备质保期12个月,质保期内非操作原因损坏的设备卖方应无偿进行更换。
2、投标人负责对招标人操作与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设备投入使用后一旦出现技术问题,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应及时给与答复,并在24小时内派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在质保期内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五、资料交付
1、手册等
安装手册 8份
使用说明书8份
操作及维护手册8份
备件和易损件清单 3份
2、图纸
总装配图 8份
部件装配图8份
电气布线图和原理图8份
电气接线图8份
易损件图纸8份
设备备件所有零件图8份
3、优盘 (以上图纸的CAD格式)2份
六、项目工期
项目工期:67天(自签订合同日起)。
其中:
设备制造:60天
安装试车:7天
附件2:
炼钢厂电炉大方坯铸坯在线连续
测温改造
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项目号: 2018JC-28
合同号:石钢工程(18)**号
发包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合同签订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63号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2018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炼钢厂电炉大方坯铸坯在线连续测温改造
工程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石钢厂区内。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的EPC总包方式。
二、工程总承包范围及主要内容:
1.工程主要内容:炼钢厂电炉大方坯铸坯在线连续测温改造,内容详见《炼钢厂电炉大方坯铸坯在线连续测温改造技术规格书》。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以工程总承包(EPC)方式,按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技术标准、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调试试车、人员培训、性能考核、工程验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一个满足技术规格书和使用性能、质量合格的交钥匙工程。具体详见《技术规格书》。
3.承包范围界限具体详见《技术规格书》。
4.承包人承担的设计、施工如需外委,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经发包人确认。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暂定自2018年5月30日开工,2018年8月7日前完工。
四、合同价款
1.满足合同标的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工程内容,双方同意本“合同项目”的总承包含税价格为**万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2.合同包干价内容:满足本工程总包合同及《技术规格书》的全部费用,包括设计费、设备费(含运杂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施工措施费、材料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设备及材料的装卸费和仓储保管费、安装费、税费等)、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技术服务费、技术专利费、特种设备及专项工程检验检测试验费、联合试运转费、培训费等)、风险金、不可预见费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税费等具备达产达效的所有费用。
3.项目详细费用如下:
A设计技术服务费 | 计**万元(含税) |
B设备费 | 计**万元(含税) |
C建安费 | 计 **万元(含税) |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双方签订的《技术规格书》约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4.本合同总额包含了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的价值,合同总额为闭口不变价。
五、付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为预付款,计人民币**万元整(大写:**元整)。
2.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图纸资料交付、全部设备到货、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完成性能测试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60%为进度款,计人民币**万元整(大写:**元整)。
3.合同总额的10%余款为质保金,计人民币**万元整(大写:**元整),承包人没有任何违约,质保期结束后无息支付。
4. 发票要求:设计服务费、设备费、建筑安装调试费按照国家规定由承包人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费根据设备分明细开具,如有设备清单必须附清单。
30%预付款发票在发包人第二次付款时合并开具,第二次付款前承包人开具包括10%质保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发票金额达100%。
5.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支付承兑汇票之日即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六、质量保证标准:按照《技术规格书》、施工图纸、国家相关规范验收,经验收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技术规格书》、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对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设备及材料供货及其供货范围内、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负全面的责任,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不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的建安工程、设备等应及时给予修理或更换,以保证合同项目的顺利进行,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详见《技术规格书》。
七、 设计
1、 设计文件
1.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甲方技术规格书要求的有关设计图纸、资料及总目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建质【2008】216号)的规定。
1.2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工作,在初步设计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设计管理的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1.3在承包人发出施工图后,包括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和错误的修改完善或补充等所有变更,须在变更和补充前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发包人发现设计内容遗漏或不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行业技术标准或甲方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承包人应在确保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更正、补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费用。承包人的更正、补充不得导致项目功能、水平的降低,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4如发包人提出合同、《技术规格书》范围内的有关设计、技术上的问题(包括调试及排除设备故障技术)和要求时,承包人应及时给予答复、解决,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图纸。
1.5承包人在设计、制造、施工中不得降低标准,若发包人发现有降低标准的情况发生,则承包人必须调整修改至合同规定的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以及交付份数。
2.1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7份。技术资料交付范围详见《技术规格书》
2.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书面竣工图、竣工资料2份及电子版2套。
八、设备、材料供应及质量检验
1、供应及质量检验
1.1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全新产品,其技术性能、型号、规格、供货厂商均应满足本合同及《技术规格书》相关规定要求,并按此进行采购、配套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工作,并须经发包人的验收和确认。发包人的验收和确认并不免除乙方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的一切责任。
1.2设备、材料交货期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1.3承包人在对主体设备进行招标、议标采购前,需与发包人共同确定入围名单,并邀请招标人参与整个采购过程。双方均可推荐入围厂家参加投标,发包人对不满足总承包技术附件、招标技术文件等要求的入围供货商、工程建安单位等具有一票否决权,设备订货的技术规格书经发包人签字确认是订货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1.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设备的供货厂商,发包人可根据设备分类派员到承包人设备制造厂对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情况进行跟踪和了解,承包人予以充分的配合。
1.5承包人应按《技术规格书》要求主体设备检验前15天通知发包人有关设备的组装和检验计划,双方约定时间。在发包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或试验,承包人单独检验,发包人将不承认其检验结果,如果发包人放弃检验或发包人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到场,则承包人可单独进行检验。发包人的检验、试验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的一切责任。
1.6发包人有权要求对特殊的设备材料提出进行第三方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1.7设备发货前承包人应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提前通知发包人派员对按双方约定设备的出厂前进行初检,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设备方可发运。如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派员参与出厂初检,承包人可自行对设备进行初检,出厂前检验不能作为设备的最终检验。
1.8设备收货单位全称: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设备能源中心基建仓库
到货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到货后,如存放至现场其费用和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如存放至发包人仓库由发包人负责保管。但是所发生的二次搬倒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现场开箱检验,设备箱件内应附设备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
承包人应在开箱检验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双方及时派员按《技术规格书》、图纸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和外观检验,应做好设备箱件外观完整性和数量记录,相应开箱检验记录并签署验收意见。该检验记录各方代表各执一份。承包人单独验收,检验结果发包人不予承认。如果发包人放弃检验或发包人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到场,则承包人可单独进行检验。现场开箱检验不能作为设备的最终检验。
1.9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10、设备外观质量检验完毕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办理设备入库、出库手续。
2、特殊设备的检验
承包人提供的特殊设备及其安装(如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部分动力管道、环保检测检验等),根据政府有关管理规定须由政府专门机构进行检验的,承包人负责提供检验所需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并向政府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手续,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发包人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对特殊的设备、材料提出进行第三方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3、其它
3.1现场设备安装过程中,发包人对不能满足生产工艺操作要求的,有权提出修配改方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方案积极修配改,以满足生产工艺操作需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不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开箱检验或者发包人代表参加了监制与检验、开箱检验并签署监制或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3.3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的检查,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合同价格中。
3.4工程所需的主要施工材料,应具有相应的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进口证明等,并经双方共同验收。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构件的质量负责,以保证工程质量,该验收并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质量保证责任。
3.5在技术规格书、工艺技术方案、施工图纸、厂家供货四方面关于本工程设备、材料的要求必须是一致的,若实施过程中有差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退货,由承包人重新采购、施工并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相关损失。
3.6对技术规格书中没有注明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或参数不够明确的设备、材料,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此类设备、材料中材质及性能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设计、采购、施工。
九、工程管理
1、承包人进厂施工前,须按发包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相关协议,并执行相关规定。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核签字并签署开工单后方可开工。
3、 施工用水、电
发包人指定用电、用水地点由承包人接至使用地点,承包人按发包人动力部门规定办理水、电使用手续,水电费发包人承担。
4、进度计划报表
4.1 承包人应按照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中规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
4.2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次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并在每月25日前将其当月按计划完成的工程内容及产值按程序报发包人审核。
5、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覆盖或隐蔽工程
承包人应事先按约定时间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到场检查验收,并于发包人代表检查前将“隐蔽工程自检记录”提交发包人代表,双方按国家规范、有关技术、图纸要求及承包人提交的“隐蔽工程自检记录”进行各种技术检查。检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代表应在4小时内(特殊情况除外)签署意见后方能继续施工。如承包人不通知发包人检查验收,发包人提出复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6、安全与环保措施
6.1承包人应在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协议”、“环保协议”;承包人在消防、治安方面应遵守发包人相关规定。
6.2承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发包人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环保协议”执行,对自己所承担工程的安全负责任。对于施工区域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地下电缆、水管等),发包人负责提供有关资料或进行现场交代,承包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保护,不得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因承包人作业给发包人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4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现场排出的废气、地面排水及污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
6.5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人员缴纳各种保险。因承包人人员与承包人产生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纠纷等导致发包人涉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 现场清理
7.1 发包人不提供生产、生活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7.2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人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承包人临时工程。
7.3在施工过程中时,承包人应及时清除并运出承包人所有的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装备,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但在质量保证期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在质量保证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用材料、装备。但不能影响发包人的生产管理。
7.4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的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合同款中扣除。
7.5在交工后,若承包人未运走所有剩下的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发包人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发包人有权从出售上述物资的收入中,扣留足够的款额,以抵付出售、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上述收入的余额应归还承包人。若上述收入不足以抵付发包人的支出,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处收回未清偿的差额。
8、发包人接收工程
承包人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发包人若提前使用未交付的工程,因此而发生工程损坏的费用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十、培训
1、在无负荷联动试车开始之前,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提供现场培训和非现场培训,使发包人人员掌握设备的性能、操作、维修和保养技能。发包人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素质。
2、操作维护手册:在试车开始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编制相关文件,详见《技术规格书》。
十一、竣工验收
1、 无负荷试车
单机调试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承包人负责,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体试车条件、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七日前,承包人提交试车方案,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开始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参加并配合。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未达到试车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提出修改意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修改后重新试车,并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
2、全部工程完工,完成本合同工程系统的无负荷联动试车并具备热试条件后,发包人组织交工验收。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向发包人进行实物移交,实物移交完毕后,双方签署实物移交证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已移交实物的保管,但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工程中的其它责任。
3、 热负荷试车
本工程具备热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自热负荷试车成功之后,在发包人组织生产时,承包人按需求派出试生产陪护人员,进行24小时陪护共7天,及时处理出现的设备质量、施工质量问题,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性能保证值的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详见《技术规格书》。
5、竣工验收包括实物和资料验收。
5.1完成性能保证值考核后30日内,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移交(资料验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资料、设备资料和施工竣工资料验收),双方确认后7天内进行竣工验收。
5.2按照合同及技术规格书的规定进行达产达效、承包指标的验收;建筑安装工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设备验收按照《技术规格书》、国标及有关图纸内容的规定进行验收。
5.3对验收过程中,不满足合同要求或不满足生产技术规格书,按本合同及技术规格书约定责任中相应条款处理。
5.4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代表签署本合同的竣工验收证书,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的日期即是本合同竣工验收的日期。
十二、质量保证期:
1、性能保证值测试验收通过后、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后,本工程进入质量保证期。
2、质量保证内容及范围:本工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3、质量保证年限
建筑安装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质量保证期为1年。
4、质量保证、保修责任期内,因承包人设计、施工责任和设备质量等原因造成的问题,由承包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偿修理或更换,直到验收合格,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对进行过修理或更换后的设备及部件,从修理或更换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十三、知识产权保护
1、承包人应保证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设备或技术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若发生此类指控,由承包人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费用。发包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承包人提供的在本工程应用的技术成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本工程之外,承包人不得使用。
3、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本项目编制的任何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
4、本合同项目成功投产运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所有。原属于承包人的专利技术仍归承包人所有。
5、项目投产后,发包人单独对合同项目、设备及软件的改造、升级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属发包人所有。
十四、违约责任
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承包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的义务,同时,如承包人不积极采取措施或不能挽回工期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2、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免费更换或维修,直至达到本合同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各项参数、保证值、考核指标为止;因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额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按合同总额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本工程工艺技术方案出现漏项或失误导致本工程不能按《技术规格书》规定实施或实施后的效果不能达到《技术规格书》相关规定,需要对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补充完善,以达到《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实施效果、参数、保证值、考核指标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由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由于承包人其他责任在热负荷试车、性能测试过程中未能达到《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技术性能经济指标时,承包人应免费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对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对设备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等措施进行整改,直到达到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标准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各项参数、保证值、考核指标为止。
如不达标,整改次数不超过两次。若第二次验收仍未达标,除按照合同和技术规格书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外,并按下述办法处理:
(1)扣除余款:发包人不再支付承包人合同剩余款,但是,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其他责任。
(2)补救措施:发包人有权另请其他队伍(或公司)继续建设、施工、安装、修理、整改直至达标,并且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3)因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额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建设、设备、安装等)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除按照本合同和《技术规格书》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外,按下述办法处理:
(1)承包人免费采取包含但不限于维修、更换等措施对问题设施、设备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标准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各项参数、保证值、考核指标为止;
(2)两次整改后,质量仍不能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但是并不免除承包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其他质量保证责任;同时,对于设施类问题,发包人有权另请其他建设队伍继续建设直至达标,并且由承包人承担超出工程质量问题项下质保金的所有费用;对于设备类问题,发包人可以选择退货或贬值处理:发包人选择退货的,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备款、安装费、调试费等,同时应承担该合同设备项下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发包人选择贬值处理的,双方协商。
(3)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 承包人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按相关协议执行,并且按合同总额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以上所述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从合同款中减扣。
十五、不可抗力和争议解决
1、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水灾、台风、火灾、罢工、暴风雨、地震或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时,在双方协定下,履行合同的期限按事故所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任何一方都不能就由此产生的损失提出索赔。
2、受事故方应立即以传真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14天之内以特快专递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进行查验和确认。
3、受事故方应立即用传真等方式将不可抗力事故的终止或消除通知另一方,并用证明文件证实,而且应立即继续完成其义务。
4、如果受事故影响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任何情况,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由受事故影响方承担。
5、如果不可抗力影响超过60天,受事故影响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及时解决继续执行本合同的问题并尽快达成协议。
6、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不论对发生的争议采取何种解决方式,均不得影响本合同双方其它义务的履行。
十六、合同生效
1、本合同由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义务后,本合同履行完毕。
2、本合同生效后,所有双方达成的修订和补充协议条款应以书面的形式做出,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8份,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4份。
发包人: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二O一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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