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园区及新区管委会(指挥部),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全市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实现规模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马鞍山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对部门预算中应纳入采购范围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采尽采、应编尽编”。

  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从2015年1月1日起,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年初批复及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6月30日前执行进度要达到70%以上,所有批复及计划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第四季度只办理本年度追加的项目指标),对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除特殊规定外,一律取消采购项目,资金收回市级预算;采购项目办结后的预算结余资金,一律收回市级预算。

  三、采购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采购安排,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委托书(详见附件1)报送至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15日以后委托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在下月安排采购。采购中心对各采购单位委托的项目,实行分类打捆招标;对电梯、中央空调等项目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招标。

  四、采购中心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立即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具体的;

  (二)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资金未落实的;

  (三)采购单位为二级单位,但采购项目未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信息化建设项目未经过市信息化产业管理办公室备案或审批及立项的;

  (五)车辆采购项目未按照《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办[2008]57号)履行购置审批手续的;

  (六)采购进口产品未经过市财政部门批准的;

  (七)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五、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面较广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以将采购需求发布标前公示或项目预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

  六、采购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发现项目需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采购单位修改:

  (一)指定品牌或供应商的,或具有明显的排斥性,满足需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二)交货期明显不合理的;

  (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七、在标前公示期或采购文件发出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异议或质疑的,采购单位应当配合采购中心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拒绝配合的,采购中心可以提请市公管局暂停采购。

  八、采购单位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应当向采购中心书面说明原因。

  九、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中心见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应当向采购中心书面说明原因。

  十、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承诺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项目进行验收。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并会同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十一、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详见附件2),并抄送采购中心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附件:1.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书

2.马鞍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1:

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书

(代理机构):

  我单位现有下列项目需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 万元。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序号

详细清单

技术参数、配置、功能或服务要求

数量/单位

预算

备注

1






2






3






^……







注: 1、如采购内容为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中暂定设备、材料、专项工程采购,需要中标人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总包服务费或其他费用的,必须在上表中列明具体金额或比例。

  2、如采购进口货物,在备注栏注明“进口”。

  3、上表除“技术参数、配置、功能或服务要求”可另附材料说明外,其他内容必须在表格内清楚列明。


二、相关商务要求

  1、对供应商资质要求:

  2、交货期(工期):

  3、免费质保期:

  4、付款方式:

  5、其他:



采购单位


(盖章)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市监察局



(盖章)

年 月 日

注:仅采购公务用车需市监察局审核、盖章。


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注:如采购进口产品,应由市财政部门签署意见。


注:1、此表需双面打印,如不能双面打印或内容多页时,需加盖骑缝章。

2、采购单位办理采购委托时,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供委托书、详细清单及需求等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本。

3、委托书一式两份,财政部门一份、采购中心一份


附件2:

马鞍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固定联系电话


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


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手机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总金额


验收时间


验收依据

1、 采购文件

2、 投标文件

3、 国家强制性标准

4、 其他:

验收组成员

姓 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验收结论


合格

采购单位经办人签字:

采购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 1、 验收合格证明是付款依据之一;

2、 采购单位收到中标单位提供的发票才能签字盖章;

3、 公章必须清楚,盖单位内部科室章无效;

4、 验收合格证明必须交付采购中心签收后方可办理付款。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管 交易 资源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